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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不发工资

2011-07-04 10页 doc 114KB 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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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不发工资人才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 甲方:大连华厦外企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国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劳务派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前30日之前,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合同期满后不再延期的,合同期限自动延长2年。如有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对方合同期满后不再延期的,本合同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合同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名词的含义应依据如下解释: (一)劳动合同: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中特指甲方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员工:...
劳务派遣合同-不发工资
人才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 甲方:大连华厦外企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国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劳务派遣事宜达成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前30日之前,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合同期满后不再延期的,合同期限自动延长2年。如有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对方合同期满后不再延期的,本合同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合同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名词的含义应依据如下解释: (一)劳动合同: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中特指甲方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员工:系指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并被甲方派遣到乙方工作的人员(具体的人员名单及人数见附件)。 (三)工资:系指员工被派遣到乙方工作期间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加付工资等。工资由乙方支付给员工。 (四)派遣费:系指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而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费用,其中包含派遣服务费、按照中国法甲方必须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福利费用(包括取暖费)。 在某员工的派遣期届满前,如果甲方、乙方和该员工均书面同意续延派遣期,则该员工的派遣期届满后续延,任何一方不同意续延的,则该员工的派遣期到期即行届满。 (五)派遣期:系指员工被甲方派遣到乙方工作的期间,以双方签署的《派遣员工确认单》为准。在派遣期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派遣费。如果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某员工的派遣期仍未结束,那么就该员工乙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包括向甲方支付该员工的派遣费。 (六)医疗期:系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甲方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不得解除、终止劳务派遣的期限。 (七)中国法: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政策等性文件。 (八)规章制度:系指乙方根据民主协商程序制定并已向员工公示的劳动纪律和员工。 (九)与本合同内容有关的计算方法: 1、员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员工与甲方的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2、经济补偿金=员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在乙方工作年数(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员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员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 3、额外经济补偿金=应付经济补偿金×50% 4、医疗补助费=员工本人月平均工资×(6至12个月) 第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如果新颁布的中国法与本合同条款发生矛盾,应以新颁布的中国法为准,双方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月向乙方收取派遣费,包括: 1、派遣服务费每人每月 元,具体人数以当月的实际派遣人数为准。 2、甲方根据中国法必须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福利费用(包括取暖费)。 (二)甲方有权根据中国法和本合同有关规定要求乙方依法用工,有权对乙方违法用工、损害员工利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要求; (三)乙方明知某员工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仍然要求甲方将该员工派遣到乙方工作,原用人单位要求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乙方追偿; (四)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违反中国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甲方实施的行政处罚罚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六)因乙方原因致使员工对甲方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协助,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由甲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 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当为双方签署的《派遣员工确认单》上的员工办理合法的劳务派遣手续,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并协助员工办理调转、为员工进行社保公积金建户、接收、缴费等。 (二)乙方按月足额支付派遣费后,甲方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每月确认过的《付款通知》支付或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 (三)教育员工遵守中国法和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保守甲乙双方的商业秘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如员工需要因公出国,甲方应协助乙方出具相关证明; (五)负责办理应届毕业生的接收手续及落户事宜,工本费由员工承担; (六)根据乙方或员工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工本费由员工承担; (七)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劳动、人事方面的一般性法律和政策咨询; (八)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九)负责员工档案管理,为员工办理相应的用工手续;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提供婚姻状况、生育、独生子女证等处理家庭及生活中的合法事务所需的证明文件; (十一)负责为员工办理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的申领; 为员工办理异地就医的医疗保险报销等(以派遣员工能够及时提供完整的资料及证明为前提); (十二)管理员工的党组织关系; (十三)派遣期内,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主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某员工单方提出并解除了与甲方的劳动合同,致使甲方无法继续派遣该员工为乙方工作,那么甲方无须对此承担责任,但应根据乙方要求另行派遣员工; (十四)派遣期内,如果甲方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了,根据乙方需要甲方应积极与该员工沟通并争取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如果该员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致使甲方无法继续派遣该员工为乙方工作,那么甲方无须对此承担责任,但应根据乙方要求另行派遣员工。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要求甲方为派遣到乙方的每批员工办理合法的劳务派遣手续; (二)有权针对甲方首次派遣的员工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派遣期内。员工的试用期将根据其派遣期确定:派遣期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派遣期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派遣期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派遣期不满3个月的,不得设定试用期; (三)乙方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将该员工退回甲方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乙方有权制定员工录用条件,但应书面告知甲方和员工。在试用期内证明某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乙方有权将该员工退回甲方,但应结清该员工实际发生的派遣费。在试用期结束前5日前,如果乙方向甲方提供了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包括乙方录用新员工的录用条件和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甲方将负责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无须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试用期结束前5日前,如果乙方未向甲方提供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包括乙方录用新员工的录用条件和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那么乙方无权以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退回甲方); 2、员工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时; 4、员工与甲方和乙方以外的其他用人或用工单位同时还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某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乙方有证据证明其也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乙方有权将该员工退回甲方,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或向该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员工患重病和绝症的,乙方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五)乙方有权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乙方有证据证明,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乙方有权将该员工退回甲方,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或向该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如果乙方想将某员工退回甲方,乙方还随时有权要求甲方与该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同意协商解除的,甲方应与该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应当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承担;员工不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不得强行要求甲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七)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乙方有权将该员工退回甲方,而无须承担经济补偿金。 (八)某员工的派遣期届满后,乙方有权将该员工退回甲方。 (九)乙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自行提前解散时,乙方有权将员工退回甲方。 (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就出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事项与员工达成协议,该协议内容不得违反中国法及本合同条款,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协议达成5日内,乙方应将协议副本报甲方备案,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一)乙方在接收甲方派遣的员工前,应当将每个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地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向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告知义务。 (二)乙方应当依法用工,不得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中国法的规定。乙方应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应尊重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歧视员工的种族和性别。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不得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员工。 (三)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派遣费。乙方向甲方迟付派遣费超过30天的,甲方停止支付缴纳社会统筹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最终均由乙方承担。 1.派遣费具体支付标准以《付款通知》的形式由甲方于每月10日前送达乙方。乙方收到《付款通知》后,应于当月20日前按照《付款通知》上确定的费用标准付款。 2.乙方对《付款通知》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付款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对无异议的部分应于当月20日前支付。 3.派遣费以人民币支付; 4.本合同期限内每逢一个新的社保年度,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派遣费中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应按照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用调整比例作相应的调整。甲方应在当年政府公布新标准的次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据此调整派遣费的数额。 (四)乙方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经与员工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本条第(六)项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五)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及政府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保证员工法定节假日及婚假、产假等带薪假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工作日加班费=月工资÷21.75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150%; 2.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休息日、带薪休假日加班费=月工资÷21.75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21.75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300% 4.安排员工出差的,应按乙方规定的标准为员工提供差旅费和补贴。 (七)派遣期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第(四)、(五)项将员工退回甲方或要求甲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乙方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派遣期届满,员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派遣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2项规定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员工的派遣期应当续延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甲方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时止。 (八)员工在派遣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甲方为派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员工在乙方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权的享受的工伤待遇由乙方承担。 (十)中国法强制规定的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和福利由乙方承担。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于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再由甲方支付给员工: 1、​ 乙方未按照中国法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致使员工因此解除了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或向乙方辞职的; 2、​ 甲方未及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工资,员工因而解除了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或向乙方辞职的;     3、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派遣费致使甲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因而解除了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或向乙方辞职的; 4、乙方的规章制度违反中国法规定,损害员工权益,致使员工因此解除了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或向乙方辞职的; 5、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四)、(五)、(六)、(九)项将员工退回甲方的; 6、除乙方维持或者提高员工待遇要求续延派遣期而员工不同意续延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派遣期届满的; (十二)除非以本合同第六条第(三)至(九)项中列明的理由,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将员工退回甲方。 (十三)员工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由乙方根据乙方企业的规章制度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四)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中国法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的有关待遇由乙方承担。 (十五)对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派遣期尚未届满的员工,乙方有义务自己接收或安排其他派遣单位接收,并同时接受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十六) 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应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业务联系。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无效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中止或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关于确认本合同无效,遵循以下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无效: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合同的; 3.法律、法规确认的其他情形。 (二)本合同无效应由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三)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但员工已经实际到乙方工作的,乙方仍然应按照合同有效的标准支付实际派遣期间的派遣费。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其争议的解决 第十条 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应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大连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三条 签订本合同时,双方进行了充分协商,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均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大连华厦外企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9号一方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9号一方大厦10层                          工商登记号码:2102001107300      邮政编码:116001 传 真:0411-82531868      联系电话:0411-39869898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75010154800004185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各项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1、基础人事服务 服务内容 服务费(元/月/人) 基础人事服务 元(元/月/人) 档案管理 20元(元/月/人) 2、社会保险服务 序号 项 目 基数 (元) 比例 备注 单位 个人 合计 1 养老保险 1715-8577 19% 8% 27% 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平均工资300%核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60%核定;在此之间按实际月工资收入核定缴纳社会统筹保险的基数. 2 失业保险 1715-8577 2% 1% 3% 3 工伤保险 1715-8577 0.6% 0 0.6% 4 生育保险 1715-8577 0.5% 0 0.5% 5 医疗保险 1906-9531 8% 2% 10% 6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24 每人每年高额补充医疗保险金(一次性缴) 7 采暖统筹 2859 2% 2% 大连市内四区、金州、旅顺户口的员工必须缴纳 8 住房 公积金 700---14295 10%/ 25% 10%/ 15% 20%/ 40% 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0%的,按平均工资500%核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核定缴纳公积金的基数.在此之间按实际月工资收入核定缴纳公积金的基数.199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员工需要选择企业25%个人15%比例。 3、FESCO综合福利包 序号 福利名称 福利概要 服务费(元) 1 采暖费 每月代发给员工 80.5--187.83元/月/人 4、FESCO健康产品 序号 福利名称 福利概要 服务费(元) 1 补充医保 1、意外:身故20万,伤残按等级赔付,最高赔付20万 1500元/年/人 2、意外医疗1万:100%赔付,无免赔额 3、疾病门急诊1万:80%赔付 4、住院2万:90%赔付 5、配偶意外身故5万,意外医疗5千,按100%赔付,无免赔额 6、子女意外身故3万,意外医疗1万(门诊3000元,住院7000元)50元免赔额后按90%赔付 7、子女疾病住院1万,实行分级累进给付,55%-95% 2 年度体检 缴费满一年后安排年度体检 25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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