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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2011-07-05 50页 ppt 3MB 8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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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预案编制nullnull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 电话:010-64463617 E-mail awb@chinasafety.gov.cn陈 志 刚null内 容 提 要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应急管理概论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条例进展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与步骤null中石油川东气矿特大井喷事故 一、典型事故与教训分析null2003年12月23日2时52分,地处重庆市开县高桥镇小阳村境内的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H井钻至4049...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nullnull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 电话:010-64463617 E-mail awb@chinasafety.gov.cn陈 志 刚null内 容 提 要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应急管理概论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条例进展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与步骤null中石油川东气矿特大井喷事故 一、典型事故与教训分析null2003年12月23日2时52分,地处重庆市开县高桥镇小阳村境内的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H井钻至4049.68m时,因需更换钻具,经过35分钟的泥浆循环后,开始起钻 12时,起钻至井深1948.84m,此时,因顶驱滑轨偏移,致使挂卡困难,于是停止起钻,开始检修顶驱。16时20分检修顶驱完毕,继续起钻。 21时55分,起钻至井深209.31m时,录井员发现录井仪显示泥浆密度、电导出口温度、烃类组分出现异常,泥浆总体积上涨,溢流1.1m3。录井员随即向司钻报告发生了井涌。 司钻接到报告后,立即发出井喷警报,并停止起钻,下放钻具,准备抢接顶驱关旋塞。 21时57分,当钻具下放10余米时,大量泥浆强烈喷出井外,将转盘的两块大方瓦冲出,致使钻具无支撑点而无法对接,抢接关旋塞未成功。 21时59分,采取关球形和半闭防喷器的措施,但喷势未减,顶驱下部起火,作业人员使用灭火器灭火,但粉末喷不到着火部位而失败,随后关闭防喷器,将钻杆压扁,随后的一系列压井措施不当,未能及时控制井喷,导致大量硫化氢泄漏……事故经过null导致243人死亡,20000多人受伤 10多万人紧急疏散,6万多人无家可归; 直接经济损失近9262万元 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 恶劣的社会影响事故损失 null设计不符合标准要求,审查把关不严 — 钻井地质设计未按《含硫油气钻井法》、《钻井井控安全规程》等有关行业标准,在设计书上未标明井场周围2k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 — 有关人员在审查、批准钻井地质设计时把关不严 现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 在起钻前,钻井液循环时间严重不够; — 在起钻过程中,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且在长时间检修顶驱后,没有下钻充分循环,排出气浸泥浆就直接起钻; —违章卸掉回压阀,井队负责人和钻井工程监督发现后未及时制止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 — 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向井队派出井控技术监督;钻井工程监督人员未切实履行安全监督职责 — 对川钻12队落实井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不力;事故应急救援教训分析事故预防null — 没有安排专人观察泥浆罐入量和出口变化 — 录井队负责人不按规定接班,对连续起钻9柱未灌满泥浆的异常情况不掌握。 — 未能及时发现溢流征兆; 事故预警null应急预案: — 起钻前,未组织制定防硫化氢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公众教育 — 未按规定进行防喷演习,未对周边群众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宣传 应急装备与物资 — 有关人员违章卸掉钻柱上的回压阀,致使井喷时钻具内无法控制,使井喷演变为井喷失控; 企业管理及事故应急人员培训 — 培训工作缺乏实效性,职工操作技能差,技术素质低 — 对含硫高产天然气井风险认识不足,未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事故应急准备工作null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概论null 抢救受害人员。 控制危险源。 指导群众防护,组织群众撤离。 作好现场清洁,消除危害后果。 查清事故原因,估算危害程度。2.1 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null2.2 事故应急管理的内涵null2.3 应急救援体系框架结构null2.4 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要素null2.4.1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null 确认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地点; 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 按所需应急反应的级别,划分事故严重度。2.4.2 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null2.4.3 通告和报警报警系统及程序 现场通告、报警方式(如电话、警报器等) 与政府主管部门的通讯、联络方式(以便指挥和疏散居民) 应急期间各方相互认可的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避免误解) 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向公众报警的标准、方式、信号等 应急指挥中心与有关人员的联络—— 保证24小时提供!null 应急救援的设施 — 如办公室、通讯设备、备用照明、应急物资等; 应急设备 — 企业现场、武警、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可用; 应急期间可用的医疗机构 — 如急救站、医院、救护队等; 危险监测设备; 个体防护装备(如呼吸器、防护服等); 互援协议。2.4.4 应急设备与设施null2.4.5 事故监测和评价确定紧急事件危险程度评估与判断的职责; 评价危险程度的程序; 评价危险所使用的监测设备; 评估小组及专家支持。null2.4.6 保护措施确定发布疏散令的责任人 决定是否采取保护措施的程序 负责执行和核实疏散居民的机构、职责和要求 — 通告、运输、交通管制、警戒 对特殊设施和人群的安全保护措施 — 学校、幼儿园、残疾人等 疏散居民的接收中心或避难场所 决定终止保护措施的方法null 谁来负责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事故应急信息 在应急期间定期进行宣传的措施 — 确保公众了解如何面对应急情况 — 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2.4.7 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null 谁来决定终止应急,恢复正常秩序; 防止误入事故现场的措施; 宣布应急取消的程序; 恢复正常状态的程序; 连续检测受影响区域的方法; 调查、、评估应急反应的方法。 2.4.8 事故后的恢复程序描述null2.4.9 培训、训练与演练描述:对应急人员的能力要求,并确保合格者上岗; 每年培训、演练计划; 定期检查应急计划的情况; 通讯系统检测频度和程度; 进行公众通告测试的频度和程度并评价其效果;null谁来负责应急预案的更新和维护 每年更新和修订应急计划的方法; 如何根据演练、检测结果完善应急计划。2.4.10 应急计划的维护和更新null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条例总则 (1-9,共9条)应急救援组织 (10-15;共6条)应急救援的保障 (16-30,共14条)应急响应与救援 (31-49,共18条 )法律责任附则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条例配套实施细则和标准null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进行事故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应急救援方针与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高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协同配合、资源共享的原则。第一章 总则null第四条 [应急救援体系与制度] 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障和响应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null第八条 [征用、补偿原则]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资; —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或者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科技研发和国际交流] 国家鼓励、支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先进实用的应急救援材料与装备,开展应急救援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提高应急救援水平。null第二章  应急救援组织第十条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内容]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成: —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 —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 — 国务院成立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 —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由国务院领导、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负责人组成 —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工作。null第十二条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 国家设立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具体负责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国家建立的区域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主要承担: —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 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null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本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建立重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本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第十五条 [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挥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救援行动; (二)制定救援,调配应急救援物资,下达救援指令;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灾害发展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三)当事故灾难事态扩大,超过预定限度时,及时向上级政府建议应急响应升级; (四)经检查确认事故救援行动成功,符合应急状态终止条件,宣布救援结束,总结应急救援情况。null第三章 应急救援的保障第十六条 [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国家制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null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周边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应急措施,可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周边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应急措施应当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null第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目标和潜在的重大事故风险状况;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培训要求;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习要求;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分级与响应规定;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现场抢险、医疗救治、现场警戒、人群疏散、事态监测、信息发布和环保等要求;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恢复要求; (九)签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互助协议。null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日常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应急措施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修订。 国家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应急措施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 建立应急救援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 建立相应的设施管理和物资采购、储存、登记、调用、报废、处理等制度。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建立相应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储备必须的应急救援物资。 null第二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保障] 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加强设备、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用于应急救援组织的日常经费、应急救援设备物资的购置和更新以及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应急救援组织的日常经费、应急救援设备物资的购置和更新、应急救援的补偿或者赔偿、应急救援有功人员的奖励、应急救援的演习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发生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null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的建设。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参加意外人身伤害保险,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应急救援组织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专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和定期考核、比武、演练。 应急救援兼职人员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应急救援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要求,确定应急救援医疗单位,建立应急救援医疗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器材、药物。 应急救援医疗人员须经培训,掌握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的救护知识和技能。null第二十五条[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和救援力量、应急救援物资以及应急救援专家信息数据库。建立应急救援通讯网络,并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公安、铁路、交通和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第二十七条[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生产安全事故技术专家和有关机构,研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null第二十八条[应急救援培训]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专职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专门教育,对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兼职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志愿者的培训,提高社会救援能力。 应急救援培训应当包括应急救援预案、危险源辨识、应急救护、应急救援设备使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等内容。null第二十九条[应急救援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难、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危机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对公众进行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公众有义务积极地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应急演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每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习计划,定期组织不同部门和不同规模的应急救援演习。 对于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救援预案演习,公众应当积极配合。null第二十九条[应急救援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难、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危机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对公众进行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公众有义务积极地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应急演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每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习计划,定期组织不同部门和不同规模的应急救援演习。 对于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救援预案演习,公众应当积极配合。null第四章 应急响应与救援 第三十一条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为国家响应、Ⅱ级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响应、Ⅲ级为市、地、盟响应、Ⅳ级为县或者企业响应。 Ⅰ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10-29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50-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3-9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30-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Ⅳ级响应: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null第三十三条 [应急指挥与协调] 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由地方政府负责,根据事故的响应等级,按照预案由相应的地方政府或者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地方政府负责人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救援行动。 根据事态发展,由上一级政府及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应急救援场外事故领导小组,调集、指挥辖区内各类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救援工作。 对涉及范围广、影响特别大的事故的应急救援,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指挥,必要时,由国务院安委会领导组织协调指挥。需要部队支援时,通过国务院安委会协调解放军总参作战部和武警部队总部,调集部队的力量参与应急救援。null第三十四条 [现场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 参加救援的各类人员应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指挥部组成人员中应当有相关技术专家参加,必要时成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在救援技术上的指导作用。 null第三十五条 [现场抢险]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组织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 现场指挥机构应迅速制定可行的抢救方案,开展人员的救护,控制事故发展,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医疗救护人员应当按照指挥机构的要求,立即赶赴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有效救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场指挥机构的要求,采取措施保证应急救援车辆行驶的畅通。null第三十六条 [现场警戒] 公安部门应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现场警戒,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确保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社会治安。 第三十七条 [人员疏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根据事故严重度及波及范围,及时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撤离,事发地周围群众应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疏散行动。 应急疏散工作应当由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 应急疏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实施。null第三十八条 [物资征用] 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社会物资进行调用与征用,并记录登记。 被征用的单位应当积极合作。 第三十九条 [事态监测]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 — 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 — 评估事故发展趋势 — 预测事故后果 — 随时为采取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提供依据。null第四十条 [信息发布]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事故救援信息的发布,将必要的信息及时告知公众。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 对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新闻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对外报道。 第四十一条 [媒体报道] 各种新闻宣传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客观、真实、公正地进行报道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null第四十二条 [环境保护] 事故发生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类型及严重程度,积极参与事故有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或指导应急救援组织在实施救援的同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或扩大。 第四十三条 [应急状态终止]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得以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宣布应急状态终止。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等级,应急状态终止由相应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宣布。 第四十四条 [善后处置] 应急救援指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环保部门、民政部门、医疗部门、保险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人员医疗救治、保险赔付、被损坏的社会公用设施的恢复、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null第四十五条 [征用补偿]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根据物资征用记录,及时归还征用物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造成破坏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四十六条 [奖励、抚恤]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null第四十七条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 — 分析事故发生原因 — 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 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 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相应的政府部门。 第四十九条 [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null四、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null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4)依靠科学,依法。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null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指挥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 ——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null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 ——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 ——由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null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 ——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 ——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null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续) 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 ——均应及时通报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给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 ——及时、主动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 ——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null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 ——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null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 —— 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 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null4.1.1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2)开通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5)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null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 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null4.3 紧急处置 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卫生部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null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 — 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   (2)决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null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发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null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 —— 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null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null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 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 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 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 —— 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null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6.2.2 应急队伍保障   6.2.3 交通运输保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6.2.5 物资保障   6.2.6 资金保障   6.2.7 社会动员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null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null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null应急救援预案基本要求 应急救援预案的文件体系结构与分类 预案编制方法与步骤五、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null科学性 — 能准确地应对突发性事故,体现事故预防。 实用性 —针对现有的工艺、物质或操作过程的危险性 —提高事故突发时的信心和准备性 —减少员工和/或公众的 伤亡人数、设施的破坏 —降低责任赔偿风险,减少保险费 可操作性 —有关人员熟悉企业布局、消防、泄漏控制设备和应急反应行动 权威性 — 预案一旦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要遵照执行。5.1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基本要求null5.2 应急救援预案的文件体系结构5.2.1 基本结构null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结构 null 按行政区域: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企业级5.2.2 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类 按适用对象范围:综合性预案、专项预案、现场预案、救援方案事故灾害类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 按时间特征:常备预案、临时性预案null按行政区域分类null按应急预案的适用对象范围分类null5.3 企业编制事故应急预案的步骤null5.3.1 成立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小组 企业内部: — 安全、管理、 操作和生产、 保卫、 工程、 技术 服务、 维修保养、医疗、环境、人事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 厂外近邻null ⑴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⑵ 企业以往的安全记录、事故情况; ⑶ 国内外同类企业事故资料; ⑷ 地理、环境、气象资料; ⑸ 相关企业的应急预案等 5.3.2 资料收集和分析null5.3. 3 开展危险辨识与风险评价null通过风险分析应充分得到以下相关信息 ⑴ 历史情况 — 本单位、其他兄弟单位、本地区发生过的紧急情况 — 火灾、爆炸、溃坝、滑坡、洪水漫顶、地震等 ⑵ 地理因素 — 单位所处地理位置 — 临近洪水区域、地震断裂带、大坝、化工厂、重大交通干线、机场等 ⑶ 技术问题:工艺或系统出现故障可能产生的后果 — 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事故、系统失灵、电力故障等 ⑷ 人的因素:考虑人为失误可能造成的后果 (5)特定时段(人流高峰、节假日、大型活动等)null5.3. 4 确定应急人员和职责应急职能应急机构R—负责机构 S— 支持机构null5.3.5 评估应急反应能力与应急资源null5.3.6 编制应急基本预案预案发布令 应急机构署名页 术语与定义 相关法规和要求 方针与原则 危险分析与环境综述 应急资源——企业基本预案编制要点机构职责 培训、教育与演练 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互助协议 应急预案的管理 其他资料和信息null (1) 应急准备程序 (2) 基本应急程序 (3) 特殊危险应急程序5.3.7 编制应急程序(分预案)null 应急责任 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评价 培训、训练与演习 物资与设备供应 公众宣传与教育 预案管理程序(维护、更新、评审)5.3.7.1 应急准备程序null报警与警告程序 通讯程序 疏散程序 交通管制程序 信息管理 恢复程序5.3.7.2 基本应急程序null 地震 火灾 台风 洪水 暴雨 长时间停电5.3.7.3 特殊危险应急程序(特殊预案) 大型社会活动 重大建筑工程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 中毒事故 极度高温或低温天气null主要针对每一个应急执行部门,在进行具体应急活动时所规定的操作标准; 应明确应急功能、职责、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活动内容、操作步骤等 围绕应急准备、初始应急、扩大应急、应急恢复四个阶段的要求展开描述 实例分析5.3.8 编制应急标准化操作程序5.4 应急预案的评审5.4 应急预案的评审评审方法与程序 应急预案评审检查表5.4.1 评审方法5.4.1 评审方法内部评审 外部评审 同级评审 上级评审 社区评议 政府评审5.4.2 评审程序5.4.2 评审程序5.4.3 评审主要内容及检查表5.4.3 评审主要内容及检查表1.0 初始事故信息 2.0 发布页 3.0 职责与权限 4.0 目录 5.0 术语和定义 6.0 危险分析 7.0 运行机制 8.0 使用说明 9.0 修改记录 10.0 报警 11.0 接警 12.0 指挥与控制 13.0 通讯 14.0 警报系统和紧急公告 15.0 公众信息与社区关系 16.0 资源管理 17.0 卫生与医疗 18.0 应急响应人员安全 19.0 室内保护 20.0 疏散程序 21.0 消防和救援 22.0 执法 23.0 事态评估 24.0 市政工程25.0 现场清理 26.0 文件化和追踪调查 27.0 应急预案测试和更新 28.0 培训 null应急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应急救援训练与演习 效果评估六、 应急救援培训与演习null (1)政府主管部门的培训 (2)社区居民培训 (3)企业全员培训; (4)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6.1.1 应急培训计划6.1 应急培训的组织与实施null报警 疏散 火灾应急培训 不同层次的应急者培训: — 应急常识、危险物质专业应急技术 、专家、应急指挥 6.1.2 确定应急培训内容(1)基本应急培训接触化学品、受限空间营救、病原体感染、沸腾液体扩展蒸汽爆炸(2) 特殊应急培训null检验有效性、充分性和适宜性 — 培训 — 应急设备 — 应急预案和程序 提高救援队伍间的协同救援水平和实战能力6.2 应急救援训练与演习6.2.1 应急救援训练与演习的目的null6.2.2 应急训练类型(1)基础训练 队列、体能、防护装备、通讯装备使用训练(2)专业训练 堵源、抢运、清消、现场急救等专业训练(3)战术训练 各专业综合运用与训练(4)自选课目训练 针对某一项目展开训练,如防化、侦检技术、疏散、报警等null6.2.3 应急演习(1) 应急演习类型null(2)应急演习的组织与实施准备阶段演习阶段总结与改进nullA、应急演习的组织与准备成立演习委员会 制定应急演习方案 ——确定演习规模、选择演习目标、设置演习场景、确定演习评价方法 演习方案的讲解 计算机模拟演习 nullB、 演习过程的实施公布“突发”事件 发动演习人员 控制演习进程 记录演习表现null(1)辨识应急计划/程序中的缺陷 (2)辨识出培训和人员需要 (3)确定设备和资源的充分性 (4)确定培训、训练、演习是否达到预期目标6.3 应急演习的效果评估6.3.1 评估的主要目的null评估人审查 — 通过观察参加者在训练和演习中的行动和预期行动进行比较 参加者汇报 — 通过参加者对照训练和演练发现问题,形成评估意见 训练和演习的改正 — 对训练和演习本身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 对预案和程序进行评估和改进6.3.2 训练和演习的评估实施null6.3.3 评估报告背景信息,如时间、地点、气象等 参加单位与人员 情景与方案 目标、范围、协议 演习发现 成绩与不足 改进建议 ——预案、程序、设备、人员、能力等 经验交流与纠正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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