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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资料

2011-07-12 31页 doc 198KB 6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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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资料注册测绘师考前辅导 ----测绘法律法规科目 一、测绘市场管理 测绘资质管理概述 法律依据:测绘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资质分级: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业务范围: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十二个专业范围·。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资料
注册测绘师考前辅导 ----测绘法律法规科目 一、测绘市场管理 测绘资质管理概述 法律依据:测绘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资质分级: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业务范围: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十二个专业范围·。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规定。 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管理----资质条件 法定资质条件: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细化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三)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测绘资质管理----人员条件 数量要求(一般):甲级50人;乙级25人;丙级8人;丁级4人 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甲级25人;乙级15人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甲级综合100人;甲级外业100人 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甲级20人;乙级12人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海洋勘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等工程技术人员,或者能够提供其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开设测绘专业为必修课程证明的工程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5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70%。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测绘专业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 计算。法定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资质管理----技术装备和设施 数量要求: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租借的仪器设备、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列入。 设备替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软件测评:使用通用测绘专业软件的,应当通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测评。 测绘资质管理----技术、质量和成果、资料管理 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甲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分别通过省级、设区的市(州)级、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质量检验机构和质检人员:甲、乙级测绘单位质检机构、人员齐全,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丁级测绘单位配备兼职质检人员。 档案和保密管理: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明确专人保管、提供统计报表;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有适宜测绘成果存储的介质和库房。 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甲、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丙级、丁级测绘单位应当分别通过设区的市(州)级、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测绘资质管理----主体资格条件 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2、以规划、勘察、、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测绘资质管理----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 测绘资质管理----办公场所 甲级不少于500平方米; 乙级不少于250平方米; 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 丁级不少于40平方米。 测绘资质管理----资质申请 申请材料: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共十一项材料。 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材料: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共四项材料。 初次申请限制: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但是申请的测绘专业只设甲级的除外。 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对审批机关要求: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单位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测绘资质管理----资质申请受理 申请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该机关职权范围的,以及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测绘资质管理----资质审查 申请材料核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审查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决定与公示: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测绘资质管理----资质延续与升级 资质证书延续: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延期条件:(1)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规、技术标准;(2)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 延期时限:有效期延续5年。 升级限制: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证书遗失: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持补证申请等其他证明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测绘资质管理----年度注册 注册申请: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 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州)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取得测绘资质未满六个月的单位,可以不参加年度注册。 注册程序: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注册核查: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缓期注册: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缓期注册的期限为60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测绘资质管理----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职责:可以要求测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工资表、劳动保险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测绘项目合同、测绘成果验收(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可以对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保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廉政要求: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测绘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配合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信用体系: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范围。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信息。 违法通报: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管理----法律责任一 测绘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至二倍的罚款。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至二倍的罚款。 􀂃 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至二倍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测绘资质管理----法律责任二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十种情形,详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二、第三十条规定: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有六种情形,详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三、第三十一条规定:测绘单位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责令改正,并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第三十二条规定: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格管理----概述 法律依据:测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实施依据:人事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 注册测绘师资格取得: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管理职责: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测绘资格管理----资格取得 考试: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详见《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 考试实施:见《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证书管理: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法律责任: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该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测绘资格管理----注册管理一 执业注册: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审查机关: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证书核发:国家测绘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测绘资格管理----注册管理二 有效期与证书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测绘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测绘师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材料要求:见《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共四项。 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详见《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共三项。 测绘资格管理----注册管理三 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测绘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详见《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共三项。 不予注册: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证书失效:注册测绘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 测绘资格管理----注册管理四 报告义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测绘师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详见《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共十种情形。 法律责任: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国家测绘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测绘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在一个注册期内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 测绘资格管理----执业管理一 执业要求: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 执业范围:(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 (三)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 (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 执业能力:(一)熟悉并掌握国家测绘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了解国际、国内测绘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工作经验,能够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三)熟练运用测绘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手段,完成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咨询、评估及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四)具有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能力。 测绘资格管理----执业管理二 执业效力: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测绘文件修改:修改经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测绘文件,应由该注册测绘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测绘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测绘师修改,并签字、加盖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执业收费:注册测绘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质量责任: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测绘业务的注册测绘师追偿。 测绘资格管理--注册测绘师权利 (一)使用注册测绘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测绘资格管理--注册测绘师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只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 (六)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七)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八)完成注册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测绘项目承发包----项目发包 发包方义务: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发包方法律责任: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注意:《测绘合同文本》对发包、承包方的约束。 测绘项目承发包----项目承包 测绘单位义务一: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至二倍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义务二: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至二倍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作业证管理----法律依据 法律: 《测绘法》第二十六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国家测绘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立法目的:为使测绘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测绘外业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的基本权利。 测绘作业证管理----作业证申领 发放范围: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应当领取测绘作业证。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管理职责:国家测绘局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作业证适用范围:测绘作业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申领测绘作业证:测绘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并需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省局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并确认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30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测绘单位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测绘作业证工本费收费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申领单位义务:领证单位必须如实反映领证人员情况,严格执行领证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并对领证人员的真实情况负责。 测绘作业证管理----作业证使用 主动出示测绘作业证: (一)进入机关、企业、住宅小区、耕地或者其它地块进行测绘时; (二)使用测量标志时; (三)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 (四)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它事项时。 特殊要求:进入保密单位、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特殊审批的区域进行测绘活动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持证人员义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毁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测绘人员必须依法使用测绘作业证,不得利用测绘作业证从事与其测绘工作身份无关的活动。测绘人员对测绘作业证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遗失,不得损毁, 不得涂改。测绘作业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测绘人员遗失测绘作业证,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情况。 上交与换领: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 测绘作业证管理----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测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交回发证机关,对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测绘作业证转借他人的; (二)擅自涂改测绘作业证的; (三)利用测绘作业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利用测绘作业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的。 法律责任二:测绘单位申报材料不真实,虚报冒领测绘作业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冒领的证件,并根据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外国人来华测绘管理----法律依据 测绘法依据:测绘法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规章依据:部门规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外国人来华测绘管理---审批一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 (三)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审批主体: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 审批前提:来华测绘应当符合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活动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规定。 来华测绘的形式: 合资合作测绘------《测绘资质证书》。 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 外国人来华测绘管理---审批二 合资合作测绘禁止:(一)大地测量;(二)测绘航空摄影;(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四)海洋测绘;(五)地形图和普通地图编制;(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活动。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二)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三)合资、合作企业须中方控股;(四)已经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人资格。 提供申请材料:4项,详见《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审批程序:申请材料分别向国家测绘局和省局提交;国家局受理后通知省局初审;接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由国家局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外国人来华测绘管理---审批三 一次性测绘提交的申请材料:7项,详见《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提交申请材料: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家局提交申请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家局和省局分别提交申请材料。 初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国家局受理后,通知省局初审。 审查:受理后或者接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批准:准予一次性测绘的,由国家局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抄送省局;不准予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外国人来华测绘管理----监督 特别要求:合资、合作测绘或者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保证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成果管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来华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 监督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外国人来华测绘管理----法律责任 测绘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至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责令停止测绘活动,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中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形成的测绘成果依法予以收缴: (一)以伪造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 (二)超出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内容从事测绘活动的。 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法律规定 法律要求: (一)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 (二)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四)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五)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配套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 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大地坐标系 现行大地坐标系: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我国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过渡安排: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期为8—10年。现有各类测绘成果,在过渡期内可沿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2008年7月1日后新生产的各类测绘成果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现有地理信息系统,在过渡期内应逐步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2008年7月1日后新建设的地理信息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一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审批: 一、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 (一)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 (二)列入国家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三)其他需国家测绘局审批的。 二、省局审批范围: (一)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 (二)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 (三)其他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二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要求: (一)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二)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申请: 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城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测绘局;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向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所涉及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三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申请材料: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二)属工程项目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立项批准文件; (四)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 (五)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原件)。 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四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 (二)国家坐标系统能够满足需要的; (三)已依法建有相关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四)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应当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的溯及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实施前(2002年12月1日前)未履行法定手续建立且仍然在使用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责令相关单位补办审批手续。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管理 法律要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文件规定: 国家测绘局印发《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测绘局联合印发《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分类 测绘标准分类: 一、测绘领域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测绘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测绘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相应地方标准。 二、测绘国家标准及测绘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强制标准 下列情况应当制定强制性测绘标准或者强制性条款: (一)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建立和维护测绘基准与系统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与更新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四)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和认定; (五)测绘行业范围内必须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码、生产与检验方法等; (六)需要控制的重要测绘成果质量技术要求;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内容及其技术要求。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指导性文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测绘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 (三)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及有关重大专项实施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发布 一、发布主体 对报送的标准报批稿及其相关材料,属于测绘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属于测绘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由国家测绘局批准、编号、发布。 二、标准编号 测绘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及标准发布的年号构成。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实施 一、标准执行 强制性测绘标准及强制性条款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测绘标准引用的,也必须强制执行。 二、违标禁止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款的测绘成果或者地理信息产品,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发布和使用。 三、标准标识 测绘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和推广测绘标准,并应当在成果(产品)上或者其、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计量检定资格 一、资格取得 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测绘计量标准,以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有计量溯源,并且向同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标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证书后,即具备在本部门或本单位开展计量器具检定的资格。 二、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及备案 取得计量标准证书后,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组织建立该项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方可使用,并向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属部门最高等级计量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并向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计量标准器具检定 一、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与备案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等级的测绘计量标准,均为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应按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检定周期向同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周期检定结果报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二、使用禁止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不准使用。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 一、申请面向社会开展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测绘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以及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应根据申请承担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 二、申请承担测绘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向当地省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 三、申请承担测绘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计量授权证书复印件,报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计量检定规程管理 一、强制要求 开展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应执行国家、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二、规程缺失处理 对没有正式计量检定规程的,应执行有关测绘技术标准或自行编写检校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 三、自行编写规程要求 自行编写的检校办法应与有关测绘技术标准的内容协调一致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进口测绘计量器具管理 一、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由外商或其代理人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型式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后,方准予进口并使用有关标志。 二、计量检定 在海关验放后,订货单位必须向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后,方准予销售;检定不合格,需要向外索赔的,订货单位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出证。 三、销售禁止 没有检定合格证书的进口测绘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测绘生产仪器检定 一、检定要求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其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经测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申领测绘资格证书。无检定合格证书的,不予受理资格审查申请。上述测绘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经周期检定合格,才能用于测绘生产。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测绘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在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内,可由使用者依据仪器使用状况自行检校。 二、检定例外 教学示范用测绘计量器具可以免检,但须向省级测绘主管部门登记,并不得用于测绘生产。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测绘质检机构管理 一、计量认证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向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二、数据效力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在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仲裁检验、产品质量评价和成果鉴定中提供作为公证的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检定人员管理一 一、授权项目检定、测试人员资格 从事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项目检定、测试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 二、其他计量检定人员资格 其他计量检定人员,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书后,才能开展检定、测试工作。 三、测绘部门确认计量检定人员资格 根据实际需要,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也可经同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组织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并发证。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检定人员管理二 一、非强制性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 受聘于测绘计量检定机构,从事非强制性测绘计量检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计量检定人员),须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证,取得《计量检定员证》,方可从事测绘计量检定工作。 二、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 申请考核认证人员经其所在单位推荐,按照国家测绘局确定的报名时间及有关要求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测绘局(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格考核申请。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检定人员管理三 一、申请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三)了解计量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测绘计量检定项目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受聘于测绘计量检定机构。 二、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 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有关事项由国家测绘局在举行考试六十日前公布。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考试试题的命题和提供工作。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检定人员管理四 申请人初次申请考核认证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通过以下科目 的考试: (一)测绘、计量基础知识; (二)申请检定项目、测绘器具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相应的测绘计量技术规范(规程)或者技术标准。 申请增加测绘计量检定项目的,应当通过以下科目的考试: (一)申请增加的检定项目、测绘器具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二)相应的测绘计量技术规范(规程)或者技术标准。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检定人员管理五 一、有效期及复审换证: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测绘计量检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原颁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经复审的,其《计量检定员证》自动失效。 二、重新考试与延期 原颁证机关根据复审申请,在《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延续或者重新考试的决定。需要重新考试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试;不需要考试的,在《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延续期限并加盖核准章后,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计量检定员证》。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法规 法律规定:测绘法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配套文件:《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生产质量管理一 一、生产质量管理原则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测绘单位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二、生产质量教育 测绘单位必须经常进行质量教育,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岗位技术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测绘任务实施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学习技术设计书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三、制度与质检机构建设 测绘单位必须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甲级、乙级测绘资格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机构;丙级、丁级测绘资格单位应当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人员。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生产质量管理二 一、质量体系认证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可自愿申请通过质量体系认证。 二、技术经济责任制 测绘单位必须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技术经济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及相互关系,规定考核办法,以作业质量、工作质量确保测绘产品质量。 三、管理人员责任 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确定①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②签发质量手册;③建立本单位的质量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④对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测绘单位的质量主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①负责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实施, ②签发有关的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 ③组织编制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⑤审核技术总结;⑥审定测绘产品的交付验收。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生产质量管理三 一、质检机构、人员职责 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查机构及质量检查人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①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②编制年度质量计划, ③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文件; ④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 ⑤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所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二、生产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职责 生产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①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②按照技术设计进行作业, ③并对作业成果质量负责。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岗位的工作质量。因工作质量问题影响产品质量的,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三、测绘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 测绘单位可以按照测绘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生产质量管理四 一、合同评审制度 测绘单位承接测绘任务时,应当逐步实行合同评审(或计划任务评审),保证具有满足任务要求的实施能力,并将该项任务纳入质量管理网络。合同评审结果作为技术设计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设计先行制度 测绘任务的实施,应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  三、技术设计书审批制度 技术设计书应按测绘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核批准,方可付诸执行。市场测绘任务根据具体情况编制技术设计书或测绘任务书,作为测绘合同的附件。 四、仪器设备检验制度 测绘任务实施前,应对需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在生产中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及需用的各种物资,应能保证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生产质量管理五 一、首件验证制 重大测绘项目应实施首件产品的质量检验,对技术设计进行验证。首件产品质量检验点的设置,由测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二、工序流程管理 测绘单位必须制定完整可行的工序管理流程表,加强工序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有效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 三、工序衔接管理 生产作业中的工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作业人员自查、互检,如实填写质量记录,达到合格标准,方可转入下工序。 下工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工序产品,上工序应及时进行修正、处理。退回及修正的过程,都必须如实填写质量记录。 因质量问题造成下工序损失,或因错误判断造成上工序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生产质量管理六 一、检验点设置 测绘单位应当在关键工序、重点工序设置必要的检验点,实施工序产品质量的现场检查。现场检验点的设置,可以根据测绘任务的性质、作业人员水平、降低质量成本等因素,由测绘单位自行确定。 二、不合格品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作出质量记录,采取纠正措施。不合格品经返工修正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不能进行返工修正的,应予报废并履行审批手续。 三、质量内审制度 测绘单位必须建立内部质量审核制度。经成果质量过程检查的测绘产品,必须通过质量检查机构的最终检查,评定质量等级,编写最终检查报告。 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按《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生产质量管理七 一、产品交付要求 测绘单位所交付的测绘产品,必须保证是合格品。 二、产品质量跟踪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反馈网络,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测绘单位应当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与用户发生质量争议时,按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管理一 一、生产标准要求 测制测绘产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用户有特定需求的,必须在测绘合同中补充规定,并按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测绘仪器要求 测制测绘产品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和购置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测绘单位的权利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生产技术规律办事,有权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测绘质量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合理工期、合理价格。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管理二 一、管理职责 基础测绘项目的质量,由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非基础测绘项目的质量,由项目实施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二、测绘项目质量责任 测绘项目出资人要依法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并自觉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设计单位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项目设计,确保设计质量,应无条件帮助解决因设计造成的质量问题,并承担设计质量责任;施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有关标准、项目设计书施测,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软件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质量检验或验收的单位及专家,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书的要求,对项目进行检验或验收,并对作出的结论负责。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管理三 一、测绘单位义务 测绘单位必须接受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监督检查的需要,向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无偿提供检验样品。 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产品质量按“批不合格”处理。 三、质检周期 甲、乙级测绘单位至少每2—3年检查一次,丙、丁级测绘单位至少每4—5年检查一次。 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四 一、质检实施机构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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