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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电子地图国家强制标准

2011-07-12 7页 doc 44KB 7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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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电子地图国家强制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国家强制标准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xxxx-200x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 Navigable electronic maps - basic requirements of technical processing for ensuring security (公示稿) 200x—xx—xx 发布               200x—xx—xx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目   次 前言 ……...
导航电子地图国家强制标准
导航电子地图国家强制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xxxx-200x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 Navigable electronic maps - basic requirements of technical processing for ensuring security (公示稿) 200x—xx—xx 发布               200x—xx—xx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目   次 前言 ……………………………………………………………………………………… Ⅱ 引言 ……………………………………………………………………………………… Ⅲ 1​ 范围…………………………………………………………………………………… 1 2​ 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空间位置技术处理要求……………………………………………………………… 1 5​ 不得采集的内容……………………………………………………………………… 2 6​ 不得表达的内容……………………………………………………………………… 2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具有强制性。 本标准与GB/T 19711-2005《导航地理数据模型与交换格式》、《卫星导航电子地图规范》(正在送审)、《卫星导航地理数据采集处理技术规程》(正在送审)三个推荐性标准一起,规范了导航电子地图数据采集、存储、交换和可视化表达全过程,构成了国家在导航电子地图开发生产方面的系列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和北京四维图新导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成名、苏山舞、印洁、张坤、白凤文、曹晓航。 引  言 本标准的制定,通过对导航电子地图的空间位置和内容作出安全处理的限制性标准,使其达到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的要求,从而有利于保守国家秘密和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导航电子地图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在数据采集与制作过程中,空间位置技术处理的程序,以及不得采集和表达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820 地图学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子地图 electronic map 应用电子学和计算机技术建立起来的视屏显示地图。(GB/T 16820) 3.2 导航电子地图 navigable electronic map 含有空间位置地理坐标,能够与空间定位系统结合,准确引导人或交通工具从出发地到达目的地的电子地图及数据集。 4 空间位置技术处理要求 4.1 导航电子地图在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前,必须进行空间位置技术处理。 4.2 导航电子地图空间位置技术处理必须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实现。 4.3 空间位置技术处理的申请单位应向指定的机构提供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及其数据情况说明。 4.4 数据情况说明包括数据生产单位名称、数据来源或生产方式、数据范围及数量、数据格式及提供方式、空间参照系统。 5 不得采集的内容 导航电子地图编制过程中,不得采用各种测量手段获取以下地理空间信息,可否在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时表达按第6章要求。 5.1 重力数据、测量控制点。 5.2 高程点、等高线及数字高程模型。 5.3 高压电线、通讯线及管道。 5.4 植被和土地覆盖信息。 5.5 国界和国内各级行政区划界线。 6 不得表达的内容 导航电子地图表达与导航定位相关的路线信息和社会公众关注的兴趣点信息时,下列内容不得在导航电子地图上出现。 6.1 直接服务于军事目的的各种军事设施: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6.2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其内部的所有单位与设施。 6.3 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及设施:人民武装部、监狱、刑事拘留所、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所(站)和收容院;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危险(化工)品存储厂库区、铀矿床和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 6.4 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用设施: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讯设施、石油与燃气(天然气、煤气)设施、粮库、棉花库(站)、气象台站、降雨雷达站和水文观测站(网)。 6.5 专用铁路及站内火车线路、铁路编组站;专用公路。 6.6 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属性;隧道的高度和宽度属性;公路的路面铺设属性。 6.7 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属性;水库的库容属性,拦水坝的高度属性;水源的性质属性;沼泽的水深和泥深属性及其边界轮廓范围;渡口的内部结构及其属性。 6.8 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其运输能力属性。 6.9 高压电线、通讯线及管道。 6.10 参考椭球体及其参数、经纬网和方里网及其注记数据。 6.11重力数据、测量控制点。 6.12 优于1:100万地形图精度的高程信息。国家正式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除外。 6.13 空间位置坐标数值。国家正式公布的空间位置坐标数值除外。 6.14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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