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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志集解魏志卷二十九周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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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志集解魏志卷二十九周宣傳周宣字孔和,樂安人也【一】。為郡吏。太守楊沛夢人曰:“八月一日曹公當至,必與君杖,飲以藥酒。”使宣占之。是時黃巾賊起,宣對曰:“夫杖起弱者,藥治人病,八月一日,賊必除滅。”至期,賊果破。 周宣字孔和,樂安人也【一】。為郡吏。太守楊沛夢人曰:“八月一日曹公當至,必與君杖,飲以藥酒。”使宣占之。是時黃巾賊起,宣對曰:“夫杖起弱者,藥治人病,八月一日,賊必除滅。”至期,賊果破。 【集解】 【一】《郡國志》:“青州樂安國樂安。”《一統志》:“樂安古城,今山東青州府博興縣北。” 後東平劉楨夢虵生四足,穴居門中,使宣占之,宣曰:“此為國夢...
三國志集解魏志卷二十九周宣傳
周宣字孔和,樂安人也【一】。為郡吏。太守楊沛夢人曰:“八月一日曹公當至,必與君杖,飲以藥酒。”使宣占之。是時黃巾賊起,宣對曰:“夫杖起弱者,藥治人病,八月一日,賊必除滅。”至期,賊果破。 周宣字孔和,樂安人也【一】。為郡吏。太守楊沛夢人曰:“八月一日曹公當至,必與君杖,飲以藥酒。”使宣占之。是時黃巾賊起,宣對曰:“夫杖起弱者,藥治人病,八月一日,賊必除滅。”至期,賊果破。 【集解】 【一】《郡國志》:“青州樂安國樂安。”《一統志》:“樂安古城,今山東青州府博興縣北。” 後東平劉楨夢虵生四足,穴居門中,使宣占之,宣曰:“此為國夢,非君家之事也。當殺女子而作賊者。”頃之,女賊鄭、姜遂俱夷討,以虵女子之祥,足非虵之所宜故也【一】。 【集解】 【一】《白孔六帖》:“魏劉楨字公幹,嘗夢蛇生四足,以不敬伏誅。” 文帝問宣曰:“吾夢殿屋兩瓦墮地,化為雙鴛鴦,此何謂也?”宣對曰:“後宮當有暴死者。”帝曰:“吾詐卿耳!”宣對曰:“夫夢者意耳,苟以形言,便占吉凶。”言未畢,而黃門令奏宮人相殺。無幾,帝復問曰:“我昨夜夢青氣自地屬天。”宣對曰:“天下當有貴女子寃死。”是時,帝已遣使賜甄后璽書,聞宣言而悔之,遣人追使者不及。帝復問曰:“吾夢摩錢文【一】,欲令滅而更愈明,此何謂邪?”宣悵然不對。帝重問之,宣對曰:“此自陛下家事,雖意欲爾而太后不聽,是以文欲滅而明耳。”時帝欲治弟植之罪,偪於太后,但加貶爵。以宣為中郎,屬太史【二】。 【集解】 【一】《卞后傳》注作“磨錢”文。 【二】太史與中郎同為六百石。中郎屬太史,可疑;太史令屬官,亦無中郎也。“屬”字或為“兼”字之誤。 嘗有問宣曰:“吾昨夜夢見芻狗,其占何也?”宣答曰:“君欲得美食耳!”有頃,出行,果遇豐膳。後又問宣曰:“昨夜復夢見芻狗,何也?”宣曰:“君欲墮車折腳,宜戒慎之。”頃之,果如宣言。後又問宣:“昨夜復夢見芻狗,何也?”宣曰:“君家欲失火,當善護之。”俄遂火起。語宣曰:“前後三時,皆不夢也。聊試君耳,何以皆驗邪?”宣對曰:“此神靈動君使言,故與真夢無異也。”又問宣曰:“三夢芻狗,而其占不同,何也?”宣曰:“芻狗者,祭神之物。故君始夢,當得飲食也。祭祀既訖,則芻狗為車所轢,故中夢當墮車折腳也。芻狗既車轢之後,必載以為樵,故後夢憂失火也。”【一】宣之敍夢,凡此類也。十中八九,世以比建平之相矣。其餘效故不次列。明帝末卒【二】。 【集解】 【一】雖小術,亦不能執一方之見。 【二】《隋志·五行家》:“《占夢書》一卷,周宣等撰。”《唐·經籍志》:“《占夢書》,周宣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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