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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住房最新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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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住房最新相关税收政策简介个人买卖住房最新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信息来源:江苏地税网站 个人转让住房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一、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应用示例:2011年2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50万,面积为140.13平方米,其房屋购买时间为2008年9月,未满5年。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下同)=150*5.6%=8.4万元  ...
个人买卖住房最新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个人买卖住房最新相关税收简介 信息来源:江苏地税网站 个人转让住房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一、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应用示例:2011年2月某人出售住房,转让价格150万,面积为140.13平方米,其房屋购买时间为2008年9月,未满5年。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下同)=150*5.6%=8.4万元   二、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应用示例:2011年3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300万,面积为256平方米,为非普通住房,其房屋购买时间为2004年3月,已满5年,房产原值为220万元。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300-220)*5.6%=4.48万元   三、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应用示例:2011年4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00万,面积为120平方米,为普通住房,其房屋购买时间为2004年2月,已满5年。按规定减免营业税及附加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中华人民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个人所得税   一、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   应用示例:2011年3月某人将其所有的未满5年的住房转让(普通住房),转让价格100万元,其购置成本为80万,购房时缴纳契税1.6万元,购房维修基金1.6万元,购该套房产实际支付的按揭贷款利息10万元。个人所得税税率20%,不考虑其他因素。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100*5.6%=5.6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00-80-1.6-1.6-10-5.6)*20%=0.24万元    二、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   应用示例:某人将其所有的住房转让,转让价格120万元,他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按1%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120*1%=1.2万元   三、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 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购买住房主要涉及契税: 契税    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无偿赠与房产相关税收政策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第一款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无偿赠与视同销售,依法纳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   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暂免征营业税。   三、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   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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