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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

2011-07-14 2页 doc 26KB 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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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 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 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7月11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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