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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的所得税、增值税处理

2011-07-15 2页 doc 29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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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的所得税、增值税处理某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机床设备和经机床加工的产品。公司财务人员来电问询:该公司将自己生产的机床当作固定资产用于加工螺丝,这部分机床涉及要缴纳增值税吗?生产机床的使用原材料进项税已经抵扣了会有影响吗?上述自产自用机床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吗?     是否作增值税销售处理,要看是否符合增值税销售条件。       第一,企业没有发生直接的销售货物行为,没有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取得价款,不产生销售收入。       第二,看是否符合视同销售条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
自产自用的所得税、增值税处理
某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机床设备和经机床加工的产品。公司财务人员来电问询:该公司将自己生产的机床当作固定资产用于加工螺丝,这部分机床涉及要缴纳增值税吗?生产机床的使用原材料进项税已经抵扣了会有影响吗?上述自产自用机床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吗?     是否作增值税销售处理,要看是否符合增值税销售条件。       第一,企业没有发生直接的销售货物行为,没有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取得价款,不产生销售收入。       第二,看是否符合视同销售条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自制设备转为自用固定资产,继续用于加工螺丝等应税产品,不属于上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可不用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不涉及增值税。当然,如果公司的产品是小汽车、啤酒饮料、烟草制品此类最终消费品,那发生自产自用的行为就必须缴纳增值税了,因为产品的增值税链条已经结束,所有的增值税要在最终的环节体现出来。   对于第二个问,生产机床消耗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不需要作任何调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企业生产机床取得原材料进项税额完全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可以抵扣。   在判定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时,关键要看产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自制设备转为自用固定资产属于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的内部处置资产情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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