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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章 后勤保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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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章 后勤保障管理制度第一部分 人力资源篇 第五十二章 后勤保障管理制度 一、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公司治安、消防和其他安全工作,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工作以“百年大计,安全第一;安全就是效率,安全就是效益”为原则,全方位实施安全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由行政管理部统一负责,下设安全保卫管理科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工作有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 第三章 安全制度规定 第四条 员工自觉接受安全教...
第五十二章  后勤保障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人力资源篇 第五十二章 后勤保障 一、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防范工作,公司治安、消防和其他安全工作,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工作以“百年大计,安全第一;安全就是效率,安全就是效益”为原则,全方位实施安全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由行政管理部统一负责,下设安全保卫管理科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工作有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 第三章 安全制度规定 第四条 员工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防火、防盗、防灾、防破坏、防恶性事故是每位员工应尽的义务,要敢于与坏人、坏事作斗争。 第五条 员工上下班、外出公干、出差,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条例,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 员工不得将贵重、大件私人用品存储于公司办公场所或仓库。 第七条 员工下班前认真检查本岗位、办公场所,消除水、电、气等设备存在的隐患。如本人不能解决,下班前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第八条 上班时间外出应及时锁好抽屉、橱柜,钥匙随身携带,最后离开者关窗锁门。下班和午休时间,文件、现金要妥善存放,锁好各类门锁,有保险的加锁保险,开启报警系统。 第九条 发现事故苗头、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或事,应先立即报告主管或保安部。 第十条 做好交接工作,班次之间无缝衔接。 第十一条 不得将亲友或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场所,不准在值班场所留客人。 第十二条 不准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不准在禁烟区抽烟。 第十三条 不得偷窃个人或公司财务,拾到遗留钱物一律上交。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的重要票据、支票等一律入保险箱,随时上锁。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的现金一般不要过夜,应及时押解银行。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安排公司或外来人员在公司内住宿。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按时到岗,门卫值班、值日、领导值班制度正常运作。 第十八条 使用明火和高空作业,必须经安保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进行。 第十九条 员工积极参加防火演习,了解有关消防知识,熟记火警电话,熟悉电源开关、出口通道、灭火器具位置及使用方法等。 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条 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进行教育。 第二十一条 法规教育。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公司的具体规定、制度和纪律条文。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教育。包括生产技术、一般安全技术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训练。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检查有无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检查安全操作是否公开张挂。 第二十五条 检查在布置生产任务时有无布置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检查安全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器材是否完备。 第二十七条 检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全及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 检查工作衔接是否配合合理。 第二十九条 检查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第三十条 检查安全计划是否落实。 第六章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第三十一条 如遇意外伤害事件,应照顾伤者或协助转送医院。 第三十二条 及时通报公司主管或值班人员。 第三十三条 对危险区加设标识,警告别人勿靠近或指派专人看护。 第三十四条 对突发事件保持镇静。 第三十五条 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三十六条 在自身安全情况下,适时处置。 第三十七条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事故现场。 第三十八条 对外界暂行封锁消息,统一对外发布口径。 第七章 火警事故处理流程 第三十九条 保持镇静,力戒惊慌。 第四十条 拨打火警电话,准确报告起火部位、燃烧品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按动附近火灾报警器。 第四十二条 关掉一切电源开关,关闭火警现场的门窗。 第四十三条 迅速呼唤同事援助。 第四十四条 利用附近灭火设备,尽力将火扑灭。 第四十五条 防止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引起漏电而导致火灾。 第四十六条 服从现场主管指挥。 第四十七条 接到疏散通知,切勿搭乘电梯,由安全楼梯转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守则由行政管理部安保科解释、补充,经总经理办公室会议批准执行,修改亦同。 二、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消防意识,做好公司安全消防工作,保障公司正常、稳定的工作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责任人 第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 (2)配备安全消防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管理本公司的专职或群众义务消防队。 (4)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灭火训练。 (5)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第三条 公司层层分解、落实,建立公司安全消防体系和分层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人,职责落实。 (1)各部门应确立各自的责任人,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消防制度的措施。 (2)各部门确立各自的防范重点部位和防范对策。 (3)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备有记录。 (4)公司普及安全消防知识,进行培训和示范教育,有条件的应举办模拟演示。 (5)公司所有员工遵守安全守则。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四条 每天下班、节假日,应关好门窗、电灯、开关、水龙头或其他用电、用水设施。 第五条 上班时间外出应及时锁好抽屉、橱柜,钥匙随身携带,最后离开者关窗锁门。下班和午休时间文件、现金妥善存放。 第六条 财务部门的重要票据、支票等一律入保险箱,随时上锁。 第七条 财务部门的现金一般不要过夜,应及时押解银行。 第八条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安排公司或外来人员在公司内住宿。 第九条 安保人员按时到岗,门卫值班、值日、领导值班制度正常运作。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条 公司制订详细的防火、灭火管理制度以及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公司建筑工程和内装修防火设计,须符合国家和当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和内装修防火设计,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且不得私自改动。施工完成后,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公司施工应落实防火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内下列场所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识、紧急照明装置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房、储存场地。 (2)高层建筑、地下人防工程、原材料及成品仓库。 (3)车队、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变电站。 (4)医务所、子弟学校、招待所、饭店。 (5)临时搭建的房屋、商店、农贸市场、展销会场。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的消防器具和设备,必须是有国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第十六条 禁止在火灾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需要使用明火器具,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经安保部批准后才予以使用。 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对电焊、气割、砂轮切割、煤气燃烧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必须依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 第十八条 划定禁烟区,员工不得在禁烟区吸烟。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现有消防状况和财力状况,合理配置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挪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二十条 员工自行车、摩托车、公司车辆按指定区域、地点有序存放,物品有序堆放,废旧物品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列人员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1)各级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消防设备的安装、操作、维修人员。 (4)易燃易爆品仓库管理人员。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的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1)使用电梯,须专人管理,定期检修,电梯工凭证上岗。 (2)使用机电设备后,每次清洁机器,切断电源,确保安全可靠。 (3)登高作业时,现场须有安全保护,使用合适的架梯工具。 (4)只有电工或专业人员才能安装电线、维修电器设备。 (5)各部门、下属企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要由安全、消防部门审查,评估安全消防可靠性。 第六章 责任及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制订安全消防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有关规定为公司财产投保火灾险和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任何人发现火灾或其他安全问题都应迅速报警,各部门或员工应为报警无偿提供方便,有为扑救火灾提供帮助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消防队到达前应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减少损失;火灾后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及协助查清火灾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因扑救火灾、消防训练、制止安全事故、见义勇为而受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抚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各部门安全、消防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决定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各种安全消防事故的责任人和违反本办法的,将从严处罚,分别给予罚款降级乃至辞退,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安保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颁行。 三、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不间断和财物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要点和内容 第二条 门卫值班。 (1)目的:维护公司工作秩序,防止公司财产遭受损失。 (2)实行分班制,保证24小时有人当班。 (3)值班要点。 ①保证通信系统畅通。 ②防止公司财物失窃。 ③及时排除公司火灾、漏水事故。 ④检查下班后公司人员进出情况。 ⑤接待来宾,保存邮件。 第三条 值日。 (1)目的:维护公司日常工作秩序,及时联络、处理事务。 (2)一般以工作时间为责任时间。 (3)值班要点。 ①巡察办公场所保洁情况。 ②打开水等后勤事务。 ③电话记录、处理、转送。 ④领导交办任务。 第四条 领导值班。 (1)目的:以公司业务工作为主。 (2)一般以下班时间或节假日为值班时间。 (3)值班要点。 ①接待下班后来客。 ②处理未完成工作。 ③处置下班后的突发、紧急事件。 ④值班人员接打值班电话,应记录来电时间、单位、授话人、主要内容。 ⑤值班接待来宾,要记录来访时间、单位、来访人、主要内容,提出处理意见。 ⑥值班人员要按规定准确填写值班日志。 第三章 值班规定 第五条 遵守值班纪律,按时交接班,有事须先请假,以便安排临时代替人员。无关人员不得在值班室留宿。 第六条 值班时坚守岗位,不得聚众打牌、看电视、瞌睡,不给坏人可乘之机。 第七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强巡视,做好防盗、防火、防灾工作,尤其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监管。 第八条 接待来宾外松内紧、热情招呼,具有高度警惕性,善于鉴别来人意图,要守口如瓶,不能随便乱说。 第九条 值班人员密切关注领导活动行踪,遇到紧急情况即能取得联系。须将公安、消防、医院、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部门及火车、船、飞机、出租车的地址、电话、路线等信息置于明显处,以备应急需要。 第十条 遇到紧急事件,要冷静,敢于负责。一方面大胆采取应急措施,以免贻误;另一方面及时汇报主管领导或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四章 接听值班电话应注意 第十一条 礼貌相待。不论打进、接入,应主动通报公司名称、职务、姓名,如对方未通报,应客气询问清楚。 第十二条 使用语言文明,切忌粗声粗气。 第十三条 对重要或较长的电话内容,可请对方复述一遍。 第十四条 对要求打公司领导的电话,首先问清对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姓名,然后婉转回答“请您稍等,我给您找一下”之类的话再处置。 第十五条 对打听事情、咨询类的电话,要保持心态和蔼、礼貌对待、恰到好处地回答。 第十六条 除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外,一般将若干电话内容集中到一起,有条理地予以报告。 第十七条 加大节假日值班力量,由公司领导带班,征求下属同意后排定值班表,印发各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安排公司司机值班或待班,一有用车要求,能在最短时间内抵达用车地点,如有必要可为其配备移动通信工具。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可安排公司单身职工多兼值班工作,并给予适当的加班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值日、领导值班为义务值班。门卫值班为正常工作制,许可时可予轮休。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与安保部解释、补充、执行,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四、值班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第二条 熟悉业务,认真钻研,提高业务水平,文明值班,积极妥善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一切业务。 第三条 重大、紧急和超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公司领导汇报和请示,以便把工作做好。 第四条 加强安全责任,保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公司内部的情况。 第五条 维护好室内秩序,做到整洁卫生,禁止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哗。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该室。 第六条 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互助,互相尊重。 第七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换班或代班者,必须经室主任或值班主管同意,否则责任自负。 第八条 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并在交班前写好值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五、保安人员值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保安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特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保安人员的值勤,系代表本公司执行职务。 第三条 保安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辍,其各班服勤时间,由保安部制订呈准公布实施。 第四条 保安人员的职责。 (1)工厂及办公处所各种事故之预防,警戒及厂区(房)巡逻事项。 (2)工厂及办公处所突发事故之应急措施。 (3)进出工厂及办公处所的外宾及员工之管制,联络登记事项。 (4)进出工厂车辆的管制事项。 (5)进出工厂物品的查验及放行。 (6)防止窃盗,协助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7)其他交办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 警卫人员除前条各项职责外应恪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尤应严遵下列守则。 (1)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 (2)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态度和蔼严正,不亢不卑。 (3)值勤时,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4)值勤时,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5)值勤时,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睡觉等失职情事。 (6)应熟记厂内各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篱墙等有缺损时,应即建议有关单位处理。 (7)应管理入厂人、物、车辆,对未挂识别证或未办妥入厂手续者,一概不准入厂,并绝对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入厂,除工厂需料外对危险或易燃品应严拒携入。 (8)应遵照巡逻路线,按时或不定时巡逻工厂各处。 (9)交换班时,应将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将值勤时所见重要事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登列)入“保安日志簿”,检附有关资料逐日分呈厂单位及保安部核阅。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辅导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第七条 切实管理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考勤卡记录。 第八条 员工在勤务中因公或事(病)假离厂时,应切实查验公出申请书或请假记录卡,始允其外出,并在公出单或到工卡上记录离厂,回厂时间以备查考。 各级人员公出或事(病)假之核准权责由各厂订定列表送保安室执行。 经副经理以上人员由保安登记进出。 第九条 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第十条 外界来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至保安室办理入厂手续,发给来宾证,并联络有关单位接待。非经厂单位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 第十一条 协作厂商长期派驻工厂人员,可凭厂务单位发给之识别证进出工厂。 第十二条 假日加班人员或因事需进厂者,应凭厂务单位所送名单核对相符后,准予进厂。但本厂部长(含副部长)以上人员可登记后进厂。 第十三条 公司或其他各厂员工可凭识别证办理登记后进厂。 第十四条 厂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工厂,但夜间不按规定时间出入厂者,应即通知舍监室处理。 第三章 物品管理 第十五条 物品应凭核准的放行单核对无误才可放行。 (1)经警卫签认后的放行单由警卫室按顺序装订保管。 (2)放行物品的分类(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资产、废料、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各厂订定列表送保安室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协力厂商交货时所随带他家厂商物品的运出,在进厂时先由警卫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警卫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始予放行。 第十七条 离厂人员经警卫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的嫌疑,暂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处理。 (1)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 (2)由携带者书写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 第十八条 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人个物品出厂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舍监室开立的放行单放行。 (2)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警卫人员查验后放行。 第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遇有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机者,应按厂单位主管所示处理。 第二十条 员工进入工厂上班,不准携带与本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厂务单位开立证明单(注明品种、型号),可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者,应凭厂务单位开立的物品放行单,经查验无误后放行。 第四章 车辆管制 第二十一条 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凭厂务单位的核派单放行。 第二十二条 外宾车辆进入公司,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办理外,依下列所定处理。 (1)持有证明来厂交货或提货之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处所。 (2)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之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规定者,警卫应即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其他各厂车辆进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三条处理外,应依第二十二条规定所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进出工厂车辆应一律检查,进厂车辆当注意有无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放行单查验无误后放行。 第五章 紧急事件之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现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第二十六条 警卫人员应熟练安全装备的使用方法,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1)判断情况若尚可消除时,速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及通知厂务单位。 (2)判断事故无法消除,应急速通报有关单位。 (3)日间灾害急报有关主管,夜间灾害急报派出所、消防队或医院等。 第二十七条 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本厂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主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以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六、出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公司安全及使人员、车辆、物品出入的管理有所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人员、车辆、物品出入公司时,应遵守本规则规定,由保安负责管理。 第二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人员。 (1)上下班应穿着制服,佩挂胸章于左胸处,才可打卡出入。 (2)助理工程师以上人员及因公需要经常出入公司,经公司主管核准后,可以随时出入厂。 (3)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公司时,应凭“从业人员出入门证”,一式三联经部门主管核签,第二联由公出人员携出公司者,公出人员可凭第二联持经公司保安签注进入时间后进入。 (4)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公司时,应在门卫室填写“公司人员出入证”。 (5)本公司员工上班时间请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打卡出门。 第四条 非本公司人员因公需入公司者,应填写登记单并经保安核实身份证件后,领取及佩带“临时通行证”进入公司。完事后向守门保安交还此证,由保安在登记单上填写出门时间。 第五条 参观人员。 (1)政府机关、人民团体或本公司人员亲友如有必要进入公司参观时,由经办人员或申请人按经划定准许参观的路线经核准后通知各有关部门并派员引导参观。 (2)参观非经划定准许参观之区域者,需呈总经理核准。 (3)部门经理以上人员陪伴宾客参观,事前可免办申请手续,但事后当日内应补填“参观申请登记单”,送保安签注具体进出时间后送总经办存查。 (4)参观时间以上班时间为限。 第三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六条 厂商车辆。 (1)交货车辆凭主管部门经理核发的“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经门口保安查对签注时间后进入。交货车辆卸货后,空车出门凭“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由经办人签章,经保安查验签注时间后出门。如有其他物品装载于同一车辆内者,除于“车辆/人员出入门证”注明外,应于进门时由保安随车前往交货地点会同卸货后并随车至门口放行。 (2)提运公司货品车辆凭主管部门经理核发的“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经门口保安查对签注时间后进门。如持有主管部门经理核发的“料品交运单”、“物品出入门证”或主管部门经理核发的“成品交运单”,亦可作为入门凭证。 提运公司货品的车辆凭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料品交运单”或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成品交货单”至指定地点由点交人点交装车,车辆驶抵门口时,保安应加以抽查并签注时间后放行。 第七条 公司物品。 物品出入,调拨成品的应凭“成品交运单”,调拨或转移出门的材料应凭“材料调拨单”。如使用部门领料须进门者,应凭“材料领用单”。各项凭证均应经各相关部门主管核准,并经门口保安注明详细内容后放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外来车辆、物品出入时间。 (1)入门:每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 (2)出门:每日下午6时前。 如遇特殊情形需在上列时间外出时,主管部门应事先通知保安部门转门卫室。 第九条 禁止携带照相机进入公司,如经总经办特准者不在此限,但须严加管理,不得逾越指定准许摄影的底线。 第十条 出入管理如有异常情形,保安应即填报“异常报告单”,呈主管批准后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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