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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法(工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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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法(工程专业)null第七章 证 券 法第七章 证 券 法null证券法产生的背景 “资本”——市场经济的血液 证劵市场——输送血液的“动脉” 证劵市场:高收益、高投机、高风险,对信息极敏感 现实:严重信息不对称 合理规范和限制 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理论证券是什么? —记载并证明民事、经济权利的法律凭证。 例如: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汇票,本票,支票 提单,仓单 车船票,机票,入场券 存折,邮票等 null证券上...
第七章证券法(工程专业)
null第七章 证 券 法第七章 证 券 法null证券法产生的背景 “资本”——市场经济的血液 证劵市场——输送血液的“动脉” 证劵市场:高收益、高投机、高风险,对信息极敏感 现实:严重信息不对称 合理规范和限制 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理论证券是什么? —记载并证明民事、经济权利的法律凭证。 例如: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汇票,本票,支票 提单,仓单 车船票,机票,入场券 存折,邮票等 null证券上的两种权利 1) 证券所有权: 持有人对构成证券的物质的所有权 2) 证券权利: 持有人依证券上记载的内容而享有或行使的权利 null一、证券的特证与分类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一种书面凭证。 2、特征 (1)是一种投资凭证 (2)是一种权益凭证 (3)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4)是一种要式凭证 null (二)证券的分类 1、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证券是否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流通,具有一定价值和价格 2、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之间的关系 3、实物证券和簿记证券。 证券的表现形式 4、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 证券是否记名null二、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市场——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分类: 1、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按证券市场的功能 2、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按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 3、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按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证券品种不同null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 1、证券发行人; 2、投资者; 3、证券中介机构; 4、交易场所; 5、证券自律性组织; 6、证券监管机构。null在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由谁决定?( ) A.国务院 B.中国人民银行 C.财政部 D.证券监督管理机构null【答案】A 【考点】证券交易所的设立 【解析】 《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因此,A为正确选项。null三、证券活动和管理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管理为主,混业经营另作规定的原则 5.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6.国家审计监督原则null基本原则——“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债券法律制度的精髓null四、证券法的概念及特征 广义和狭义的证券法。 广义: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中以及证券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专指《证券法》,即证券法典。 证券法的特征: 1、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2、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null五、证券法的法律渊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与证券制度直接相关的部分,主要反映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及第五章“公司债券”两章内容中。该两章共有45个条文,约占《公司法》全部条文的五分之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除在总则中对犯罪构成及刑罚等问题作出规定外,其第二编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标题下,分别对“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三节)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四节)作出具体规定。 null(四)行政法规:仅限于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的行政法规。 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2.《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五)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依法发布的行政性规章。 包括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若干重要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章和规则 其他部委与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若干规章和规则。null(六)自律规则     我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在性质上均属于自律性组织,并且都发布了若干自律性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曾发布《交易所章程》、《交易所业务规则》、《交易所营业细则》和《交易所基金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所章程》、《交易所市场业务规则》、《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交易所上市管理规则》等。 这些自律规则对于约束证券公司及证券咨询服务机构的证券经营行为,稳定证券市场,具有积极作用。null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共计12章,240条 。null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null六、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以及证券法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1)适用范围。根据属地原则,无论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其行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法律。 证券法对我国证券市场各类行为主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证券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证券法所调整的有价证券只限于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如股票、企业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证券衍生品种等等,都是资本证券,能够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或者损失。 对于其他一些证券,如各种入场券、提单、汇票、支票等则不受证券法调整。null(2)证券法与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①股票、公司债券、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优先适用证券法,证券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②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只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才适用证券法; ③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和交易,优先适用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没有国务院的规定时,才由证券法原则指导 null1.下列哪种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不适用证券法?( ) A.股票 B.国库券 C.公司债券 D.基金券null1.【答案】B 【考点】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解析】《证券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第二节 重点法条第二节 重点法条一、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 (一)股票发行的概念 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包括:首次发行、增发新股、配股、无偿提供股份。null(二)证券的发行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核准制”: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null【例题】1.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2006年)    null答案×   解析: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本题考核点是公开发行证券。 null2.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负责。 A.发行人; 发行人 B.发行人; 投资人 C.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人 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人nullB 《债券法》 第二十七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null第十一条 保荐人制度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null关于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下列哪些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A 公开发行股票,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B 采取承销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当保荐人 C 非公开发行债券,不得广告 D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nullBCnull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null募集资金用途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null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null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null某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其应符合的条件有: A 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B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产的百分之四十 C 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D 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无虚假null十六条 BCnull选项所列哪些人依法不得持有、买卖股票?( ) A.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B.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C.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null【答案】ACD 【考点】证券持有和买卖的禁止 【解析】 《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D。null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A可以批准 B若本次5千万中包括上次剩余500万元即可批准 C不应该批准 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null 证劵承销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null承销团承销 第三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null承销期限 第三十三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null备案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null以下关于证劵承销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劵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B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劵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可以由一家证券公司承销; C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劵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只能采用包销方式 D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劵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可以采用代销方式nullD。28条规定了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但是没有限制哪种情形应该选择包销或者代销,两种方式可以由证劵发行方和承销方自由协商确实。 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null溢价发行价格的确定 第三十四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概念: 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因此可使公司用较少的股份筹集到较多的资金,同时还可降低筹资成本。null证劵价值表现形式,票面面额和发行价格 票面面额是印刷在股票票面上的金额,表示每一单位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 发行价格是公司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收取的价格。 发行价格的制定要考虑多种因素 发行人业绩增长性、股票的股利分配、市场利率以及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等。 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形式。 null溢价发行分类:时价发行和中间价发行。 时价发行也称市价发行,指以同种或同类股票的流通价格为基准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公开发行通常采用这种形式。 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中,当一家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时,通常会根据同类公司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表现来确定自己的发行价格;而当一家公司增发新股时,则会按已发行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水平来确定发行价格。 中间价发行指以介于面额和时价之间的价格来发行股票。我国股份公司对老股东配股时,基本上都采用中间价发行。 null具体发行价格由主承销商和公司协商确定,主承销商通常是余额包销的。 如果投资者认为发行价格过高,完全可以放弃认购。 溢价发行的优点: 让发行者获得按票面金额计算的资金 给发行者带来额外的溢价收入,甚至使发行收入大于到期按面值偿还的本金支出,增加了发行收入,为发行者提供了在不增加债券发行数量的条件下获取更多资金的途径。 溢价发行债券利率较高,发行者到期偿还时将支付较高的利息。 null三、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一)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1、一般条件—采用不同增发投票方式都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148条、149条规定的行为 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遣责。 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null证劵从业人员持有、买卖、受赠股票的禁止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null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null王律师为某股票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03年6月30日该股票的承销期满,根据法律的规定,王律师可以买卖该股票的日期为: A自2003年7月1日起方可买卖该股票 B自2003年10月1日起方可买卖该股票 C自2004年1月1日起方可买卖该股票 D自2004年7月1日起方可买卖该股票nullC “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null下列哪些人员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A证劵交易所从业人员 B证劵公司从业人员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 D证劵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null上市公司的归入权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null某上市公司董事吴某,持有该公司6%的股份。吴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后的第5个月卖出,获利600万元。关于此收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收益应当全部归公司所有 B该收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C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限期收回 D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股东要求的,股东有权代替董事会以公司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收回该收益的诉讼nullABC 股票上市的条件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null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null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A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B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C开业时间3年以上,连续盈利满3年 D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nullAD 暂停股票上市交易 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null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null某上市公司多年连续按章经营,但根据我国《证劵法》的相关规定,该上市公司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由证劵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A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配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B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C公司最近几年有3年亏损,在其近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D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null BD 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null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null发生下列哪些情况,证劵交易所应暂停有限公司债券上市? A公司净资产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B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C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D发生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标准用途使用null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下列哪个机构核准?( ) A.中国人民银行 B.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C.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D.证券交易所null【答案】D 【解析】《证券法》第48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因此,D项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注意《证券法》修订前后对此的不同规定,修订前的《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null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下列哪一项构成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驳回其申请的理由?( ) A.公司债券发行额为6000万元 B.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年 C.公司的净资产额为2000万元 D.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已达净资产额的30%null【答案】C 【考点】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解析】 《证券法》第57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因此,AB项符合证券上市的条件,不够成驳回申请的理由。null《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因此,C项可以构成驳回申请的理由。 null下列关于证券交易的表述中,何者为正确?( ) A.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B.为股票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C.证券交易,可以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和其他方式进行 D.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能持有、买卖股票,但是其成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之前所持有的股票可以继续持有null【答案】D 【考点】证券交易 【解析】《证券法》并未禁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因此A项错误。 《证券法》第45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因此,B项表述错误。 null《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因此,C项正确。 《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因此,D项错误。null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 除应当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null发行的特别条件: ①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③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除外; ④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证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问题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null(二)可转换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null(三)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 担保范围: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全权的费用。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null(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转换期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转换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转换为股票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一、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和种类 证券投资基金指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 本节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null[中国股市记忆]第47集 基金开放了null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null 特点: 1、主要投资证券领域; 2、基金的单位面值、管理费用和购买费用较低,有利于社会闲散资金投资; 3、由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聘请专家经营,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 4、实行组合投资。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 1、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2、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null 第五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nullnull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是指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之间因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申购与赎回、运作、信息披露、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而发生的权利义务无关系的总称。 (一)基金财产是指基金投资人投资而形成的财产。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null 第五十八条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第五十九条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null《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条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null(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管理基金财产的人,是投资证券基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一。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null(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null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null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null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null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null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null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null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再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null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null(三)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   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null  第二十六条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null  第二十九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null 第三十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null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再具备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null  第三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五 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null(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七十条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null 第七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三)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四)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null  第七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十三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null  第七十四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五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null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一)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null (二)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null(三)发行基金份额 第四十条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第四十一条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条所列行为。   第四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null 第四十四条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null 第四十六条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null四、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条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第四十八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null 基金暂停上市的情形: ①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 ③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上市期间,终止上市的情形: ①不再具备法律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②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null  第四十九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五十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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