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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TA005-2000遮阳板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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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TA005-2000遮阳板技术条件1 范围 车辆产品遮阳板技术条件 本标准是根据行业标准QC/T 629-1999《汽车遮阳板》及其它相关标准和法规制定的。 本标准自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车辆股份的限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产品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军成、石同军、赵淑珍。 本标准于2000年12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遮阳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
Q-FTA005-2000遮阳板技术条件
1 范围 车辆产品遮阳板技术条件 本是根据行业标准QC/T 629-1999《汽车遮阳板》及其它相关标准和法规制定的。 本标准自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车辆股份的限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产品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军成、石同军、赵淑珍。 本标准于2000年12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遮阳板的技术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车辆产品用转动式遮阳板,不适用于卷帘式、着色玻璃等型式。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8410-1994 汽车内饰材料燃烧特性 GB 11562-1994 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 QC/T 484-1999 汽车油漆涂层 QC/T 625-1999 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QC/T 629-1999 汽车遮阳板 3​ 型式 遮阳板按转动方法分为两种型式,分别如表1和图1所示。 表1 遮阳板的型式 型 式 转动方向 力矩调整装置 上下转动式 (包括两点式固定的遮阳板) 绕X轴旋转 有 无 上下、左右转动式 绕Y轴旋转 有 无 图1 遮阳板旋转示图 4 技术要求 4.1​ 遮阳板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2 安装要求 4.2.1 遮阳板安装在汽车风窗框上横梁或相当位置,当遮阳板绕X轴旋转至其下边缘处于最低位置时,其下边缘应在GB 11562-1994中3.5.1规定的V2点所确定的仰角为5°的范围内。不使用时,其本体不应减小驾驶员视野。 4.2.2 遮阳板安装在车内时不能有对人体产生危险的尖角,边缘硬质零件的圆角R不能小于3.2 mm;对本体厚度小于3.2 mm者,圆角R取厚度的15 %~50 %。 4.2.3​ 遮阳板应操作灵活、平稳、无噪声,并能可先靠的停止在任意位置上。 4.3 外观要求 4.3.1 遮阳板本体应由吸能减震的柔软材料填充和覆盖表面,表面不应有污点、皱纹、凸凹和松驰等缺陷。 4.3.2 安装部件采用金属材料时,其表面必须进行防腐蚀处理。保护层应符合QC/T 625的规定;涂漆层应符合QC/T 484的规定。 4.3.3 遮阳板周边应平整,无开裂现象。热合接缝宽度在0.5 mm以下,每30 mm长度的热合接缝承受力不小于50确良N(见图2)。安装部件应表面光滑,无锈蚀现象。 图2 遮阳板的接缝强度 4.4 性能要求 4.4.1​ 绕X轴旋转(上下方向)的操作力矩 在任意位置上,最小操作力矩应大于遮阳板振动加速度为 50 m/s2时的等效力矩;最大操作力矩应小于2 N·m。等效力矩T由下式求出: T=mB/20 式中:T—振动加速度为50 m/s时的等效力矩,N·m; m—本体质量(不包括转轴的质量),kg; B—从转轴中心线至本体重心的距离,mm。B的测量方法应按QC/T 629-1999附录A中A1 的规定。 4.4.2​ 绕Y轴旋转(左右方向)的操作力矩 在任意位置,最小操作力矩应大于0.4 N·m;最大操作力矩应小于4 N·m。 4.4.3 耐光性 遮阳板本体在氙灯耐气候试验箱中连续进行72小时试验,试验后仍能符合4.2.3、4.3.1及4.3.3的要求。另外,表面不应有明显的褪变色、龟裂等现象。 4.4.4​ 转动耐久性 绕X轴(上下方向)往复转动1 000次后,仍符合4.4.1的规定。 绕Y轴(左右方向)往复转动200次后,仍能符合4.4.2的规定。 4.4.5​ 耐高温性 将遮阳板在(100±2) ℃的高温箱中放置4 h,然后取出冷至常温后,仍能符合符合4.2.3、4.3.1及4.3.3的要求。 4.4.6​ 冷热循环耐久性能 试验环境温度为15℃~25℃,相对湿度为45%~85%。 以(80±2) ℃/15.5 h→室温/0.5 h→(-30±2) ℃/7.5 h→室温/0.5 h为一个周期,对遮阳板进行二个周期的试验,试验后应符合4.2.3、4.3.1及4.3.3的要求。且表面不应有明显的褪变色、龟裂剥落、硬化等现象。 4.4.7 阻燃性 遮阳板的阻燃性能应符合GB 8410-1994的3.2的规定。 4.5​ 材料 4.5.1 遮阳板的面料采用聚乙烯薄片。薄片应平整且色泽均匀、无眩目、无夹杂物、无气孔、无塑化不良而产生的粒状凸起和凹痕等缺陷。 4.5.2 遮阳板内填充材料应使用纸板和聚脂泡沫。 5 试验方法 遮阳板的各项试验方法按QC/T 629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遮阳板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分供方型式检验、进货验收检验 6.1 分供方出厂检验 6.1.1 每件产品须经分供方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6.1.2​ 出厂检验分为必检项目和抽检项目。 6.1.2.1 出厂必检项目为第3章、4.2.2、4.2.3、4.3、4.5。其中4.3.3不检验热合接缝承受力,只检验热合缝高度及有无开裂表面状况。 6.1.2.2 抽检每月进行一次,抽检的产品须是经检验部门按6.1.2.1检验合格的产品。抽检方法按GB/T 2828规定的一般检查水平II,正常检验一次抽样进行,但不得少于6件。抽检项目为4.3.3和4.4.1和4.4.2要求。抽检项目如有不合格,应停产整顿,直至合格后方可再生产。 6.2 分供方型式检验 6.2.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全部内容: a)​ 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c)​ 正式生产后,如遇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g)​ 发生批量质量问时。 6.2.2 进行型式检验的遮阳板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遮阳板中抽取,抽样方法按6.2.4,数量应不少于6套。 6.2.3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如有一项不合格,允许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查,仍不合格时,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二项不合格时,不允许复查并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6.2.4​ 抽样方法按GB/T 2828规定的一般检查水平II、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6.3 进货验收检验 6.3.1 遮阳板进货验收时,供货方应提供性能。 6.3.2 遮阳板验收时,对进厂的每批产品随机抽取2%(但不得少于6套,不多于20套)进行4.3、4.4.1、4.4.4的检验,若有一项不合格,应在本批中任意加抽2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一项不合格,或者在第一次检验就有2 项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遮阳板应标志的内容应符合供需双方共同确认的有关规定。 7.2​ 包装 7.2.1 每件产品应用防潮纸或塑料薄膜包装后再装入包装箱中,外包装箱应保证在正常运输中不被损坏。 7.2.2 产品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a)​ 注明产品数量及日期的装箱单; b)​ 合格证; 7.2.3 包装箱外应注明: a)​ 制造厂厂名; b)​ 产品名称、型号、执行标准号、数量及出厂日期; c)​ 运输要求标记; d)​ 收货单位名称、地址; e)​ 总质量、净重。 7.2.4​ 运输 运输时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掷,防止碰撞,避免雨淋。 7.2.5 贮存 遮阳板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和无有害气体的仓库内,不得与有害于产品及其包装的物质一起存放。 8 质量保证 在用户遵守贮存、运输及使用说明的条件下,在12个月内或行驶不超过25000 km,确因制造质量而发生问题时,分供方应负责修理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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