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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电动天窗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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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电动天窗技术条件 QQ//FFTT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T A158-2009 2009—02—10 发布 2009—03—01 实施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汽车产品电动天窗技术条件 Q/FT A158-2009 I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本公司的产品定位并依据相关标准而制定的。本标准主要规定了电动天窗的技术要 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等内容。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院提出并归...
汽车产品电动天窗技术条件
QQ//FFTT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Q/FT A158-2009 2009—02—10 发布 2009—03—01 实施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汽车产品电动天窗技术条件 Q/FT A158-2009 I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本公司的产品定位并依据相关标准而制定的。本标准主要规定了电动天窗的技术要 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等内容。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院车身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凤英、陶冶、徐东求。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院车身中心负责解释。 Q/FT A158-2009 1 汽车产品电动天窗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天窗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和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汽车产品用电动天窗,手动天窗可参考执行。 2 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 1 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5137.1 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 第 1 部分:力学性能试验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9656-2003 汽车安全玻璃 GB/T 10125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 QC/T 413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636-2000 汽车电动玻璃升降器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要求 3.1.1 电动天窗总成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1.2 玻璃总成外观无缺陷。 3.1.3 玻璃密封条无破裂、脱落、起皱、颜色等缺陷。 3.1.4 遮阳板总成无松动、脱落、扭曲、布料脱胶、外观颜色等缺陷。 3.1.5 塑料件无颜色、扭曲等缺陷。 3.1.6 金属件和紧固件无颜色、外观等缺陷。 3.2 电动天窗总成性能要求 3.2.1 基本性能 3.2.1.1 工作电压 在 11 V~15 V(或 18 V~32 V)电压下应运行平稳,不允许有异常噪音和卡滞现象。 3.2.1.2 电流特性 Q/FT A158-2009 2 工作电压在 11 V~15 V 时,电动天窗工作电流不大于 6 A,堵转电流不大于 15 A; 工作电压在 18 V~32 V 时,电动天窗工作电流不大于 10 A,堵转电流不大于 15 A。 3.2.1.3 运行速度 上升、水平开启、关闭运行速度均应在70 mm/s~200 mm/s 之间。 3.2.2 绝缘介电强度 电动天窗电机内各互不连接的导体零部件对壳体之间应能耐实际正弦波形的高压试验,绝缘不被 击穿。 3.2.3 耐过电压性 电动天窗应具有耐过电压能力,试验后应符合 3.2.1 的规定。 3.2.4 热保护性 电动天窗应具有热保护特性,其首次打开时间、恢复时间及开断次数应满足产品图样技术要求。 试验结束后热保护仍能正常工作。 3.2.5 抗干扰性 电动天窗电机应具有抗干扰性能,当干扰时,电机在运行中允许出现电流波动,但干扰取消后应 恢复正常。 3.2.6 阻燃性 电动天窗非金属组成件的阻燃性能应符合 GB 8410 的规定。 3.2.7 耐腐蚀性 电动天窗经受 96 h 的中性盐雾试验,试验后天窗无弯曲、失灵或其它破损,天窗支架仍光滑滑 动且黑色金属零件主要表面无基体腐蚀物,开启和关闭顺畅无异常阻滞。 3.2.8 遮阳板操作力 开启和关闭天窗遮阳板所需的力应在 15 N~30 N 之间。 3.2.9 耐久性 天窗在 15000 次开启关闭循环后各项功能正常,天窗运行无异响,遮阳板开启关闭力应符合 3.2.8 的规定。 3.2.10 耐振动性 天窗经 QC/T 413 的规定扫频振动试验后,各项功能正常,天窗运行无异响,紧固件无松动现象。 3.2.11 天窗力(防盗) 将天窗置于接近水平行程中间位置处并关闭电源,对天窗前边缘中心沿正常开启方向施加 350 N 的力,施力过程中,天窗应无滑移或失效。 将天窗置于接近垂直行程中间位置处并关闭电源,对天窗前边缘中心沿正常开启方向施加 350 N 的力,施力过程中,天窗应无滑移或失效。 3.2.12 防夹力 Q/FT A158-2009 3 天窗防夹力应小于 120 N。 3.2.13 耐高低温交变 试验后天窗一切功能正常,没有异常噪声和卡滞现象,天窗所有部件均无变形以及破损。 3.2.14 耐高温性 静态试验在 90 ℃±2 ℃下放置 24 h 后检查,天窗在工作电压下应运行平稳,不允许有异常噪声 和卡滞现象,天窗无任何渗漏现象,应符合 3.2.17 的要求。 3.2.15 耐低温性 静态试验在-40 ℃±2 ℃下放置 16 h,天窗处于休止状态进行检查,天窗各部件无弯曲、失灵或 其它破损,天窗运行无异响及卡滞现象。 3.2.16 抗颠簸性 在试验场分别以开启、闭合和半开启状态,以 40 km/h 的速度通过公路强化特性模拟路,天窗不允 许产生异响,天窗遮阳板不允许产生振动异响。 3.2.17 密封性 在淋雨房进行 15 min 整车喷淋试验,汽车内部不允许有天窗引起的任何形式的渗水、漏水现象。 3.2.18 噪声级 天窗运行应正常,开闭过程中无异响,背景噪声小于 45 dB 时测定,天窗运行噪声小于 55 dB。 3.3 天窗玻璃性能 3.3.1 碎片状态 试验后天窗玻璃不会形成尖锐碎片脱落,碎片不具备伤害的可能性。 3.3.2 耐冲击性 试验后天窗玻璃无击穿现象、无任何裂纹、无任何变形。 4 试验方法 4.1 如无特殊规定,天窗在下列条件下进行试验: 4.1.1 试验电源采用足够容量的直流稳压电源,其波纹电压(峰—峰)值不大于 100 mV,电压表精度 不低于 0.5 级,电流表精度不低于 1 级,测量长度器具最小刻度值不应大于 0.05 mm; 4.1.2 试验电压:12V 电系为(14±0.1)V,24V 电系为(28±0.2)V,接线电阻为(0.25±0.2)Ω; 4.1.3 环境温度:(5~40)℃; 4.2 基本性能试验 4.2.1 工作电压 4.2.1.1 试样 天窗总成。 4.2.1.2 试验方法 Q/FT A158-2009 4 12 V 电系天窗分别接入 11 V、15 V 电压,24 V 电系天窗分别接入 18 V、32 V 电压,各运行两个 工作循环; 4.2.2 电流测量 4.2.2.1 试样 天窗总成。 4.2.2.2 试验方法 天窗在工作电压 11 V、15 V(或 18 V、32 V)下,用电流表测量运行工作电流,然后将玻璃开启 到后止档使电机堵转,测量其堵转电流。用同样的方法测量玻璃关闭时的工作电流及堵转电流。 4.2.3 运行速度 4.2.3.1 试样 天窗总成。 4.2.3.2 试验方法 a) 天窗在试验电压下使玻璃开启,用测量仪器测量玻璃从前止档到后止档的运行时间和玻璃行程。 b) 开启运行速度(mm/s)=玻璃行程(mm)/运行时间(s)。 c) 改变电源极性用同样的方法使玻璃关闭,测量关闭运行时间,得到关闭运行速度。 4.3 绝缘介电强度试验 4.3.1 试样 天窗总成。 4.3.2 试验方法 用 550 V、50 Hz 正弦交流电对各互不连接的导体零件与壳体之间进行耐压试验,历时 1 min,批 量生产时,允许用 660 V,历时 1 s 的试验代替。 4.4 耐过电压强度试验 4.4.1 试样 天窗总成。 4.4.2 试验方法 将天窗安装在试验装置上,对 12V 电系天窗施加 15.5V 电压,对 24V 电系天窗施加 33V 电压,并 进行 10 个工作循环后,检查基本性能。 4.3 热保护性试验 4.5.1 试样 天窗总成。 4.5.2 试验方法 将天窗安装在试验装置上,分别在 20 ℃、-20 ℃及+70 ℃温度和试验电压下,使电机堵转,按 产品图样技术要求测量热保护器的首次打开时间、恢复时间及开断次数,试验结束后热保护器仍能正 Q/FT A158-2009 5 常工作。 4.6 抗干扰性试验 按 QC/T 636-2000 中 5.9 条进行。 4.7 阻燃性试验 按照 GB 8410 的要求进行。 4.8 耐腐蚀性试验 按照 GB/T 10125 中性盐雾试验进行。 4.9 耐久性试验 4.9.1 试样 天窗总成。 4.9.2 试验方法 a)0~5000 循环,在 20±3°C下打开关闭,循环间隔为 15 s~30 s; b) 5000~7000 循环,在-20 ℃±2 ℃下,循环间隔为 30 s~45 s; c)7000~10000 循环,在 80 ℃±2 ℃下,循环间隔为 30 s~45 s; d)10000~15000 循环,在 20±3°C下打开关闭,循环间隔为 30 s~45 s。 4.10 耐高低温交变试验 4.10.1 试样 天窗总成。 4.10.2 试验方法 天窗在 90 ℃高温箱内放置 4 h,然后在-40 ℃低温箱内放置 4 h(3 min 内交换),此为一个循环, 10 个循环后,在环境温度天窗处于休止状态检查。 4.11 天窗总成噪声实验 4.11.1 试样 天窗总成 4.11.2 试验方法 a) 在环境噪音小于45dB的天窗噪音专用测量室或不含有其他无关设备的静音室里把天窗放在一 个专用的台架上,并在天窗与台架接触位置上垫上橡胶垫。 b) 天窗处于运行状态,将分贝仪放在齿轮盖的正下方 300 mm 处,电机接通电源后,进行 3 个循环, 要求开关放在静音室外面进行操作。天窗进行 3 个循环并记录结果取平均值,符合 3.2.18 要求。 4.12 天窗玻璃碎片状态试验 4.12.1 试样 天窗玻璃制品两块。 4.12.2 试验方法 Q/FT A158-2009 6 根据 GB 9656-2003 中 5.13.2 的要求及 GB/T 5137.1 的试验方法,取两块汽车天窗玻璃,在两块玻 璃之间放上感光纸,并用透明胶带纸沿周边粘牢。感光纸应在冲击后10 s内开始曝光并且在冲击后3 min 内结束。那些线条最深的初始裂纹。冲击点的位置: 点 1:在一个角距边部 30 mm 处(若是不规则形状的安全玻璃取其最尖角)。 点 2:在中心线距最近边部 30 mm 处。 点 3:在试样的几何中心。 点 4:对于弯型玻璃制品取其长中心线弯曲最大的点作为冲击点。冲击其凸面,必要时,也可以冲 击凹面。 4.13 天窗玻璃耐冲击性 4.13.1 试样 天窗玻璃两块。 4.13.2 试验方法 根据 GB 9656-2003 中 5.12.2 的要求及 GB/T 5137.1 的试验方法,取质量为 227 g±2 g,直径约 为 38 mm 的淬火钢球,使钢球从规定高度(5 m 和 7 m)自由落下撞击被试验,观察碎粒粒度和密度以 及粘合率。 5 检验规则 电动天窗的检验分为供方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及本公司进货验收检验。 5.1 出厂检验 5.1.1 每件产品须经供方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5.1.2 出厂检验分为必检项目和抽检项目。 5.1.2.1 出厂必检项目为本标准 3.1 的要求以及图样要求的重要尺寸。 5.1.2.2 抽检每月进行一次,抽检的产品须是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 5.1.2.1 检验合格的产品。 抽检方法按 GB/T 2828.1 规定的一般检查水平 II,正常检验一次抽样进行,但不得少于 6 件。 抽检项目符合本标准 3.1 的要求。抽检项目如有不合格,应停产整顿,直至合格后方可再生产。 5.2 型式检验 5.2.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4 章全部内容。 a) 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c) 正式生产后,如遇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Q/FT A158-2009 7 g) 发生批量质量问题时。 5.2.2 进行型式检验的天窗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天窗中抽取,抽样方法按本标准 5.2.4 进行, 数量应不少于 6 套。 5.2.3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如有一项不合格,允许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进行不合格项 的复查,仍不合格时,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二项不合格时,不允许复查并判定型式检验不合 格。 5.2.4 抽样方法按 GB/T 2828.1 规定的一般检查水平 II、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5.3 进货验收检验 5.3.1 天窗进货验收时,供货方应提供性能。 5.3.2 天窗验收时,对进厂的每批产品随机抽取 5%(但不得少于 6 套,不多于 20 套),按照本标准 3.1 的要求进行检验,若有一项不合格,应在本批中任意加抽 2 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 一项不合格,或者在第一次检验就有 2 项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6.1 标志 电动天窗应标志的内容应符合供需双方共同确认的有关图样规定。 6.2 包装 6.2.1 每件产品应用防潮纸或塑料薄膜包装后再装入包装箱中,外包装箱应保证在正常运输中不被损 坏。 6.2.2 产品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a) 注明产品数量及日期的装箱单; b) 合格证。 6.2.3 包装箱外应注明: a) 制造厂厂名; b) 产品名称、型号、执行标准号、数量及出厂日期; c) 运输要求标记; d) 收货单位名称、地址; e) 总质量、净重。 6.2.4 运输 运输时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掷,防止碰撞,避免雨淋。 6.2.5 贮存 电动天窗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和无有害气体的仓库内,不得与有害于产品及其包装的物质一 起存放。 Q/FT A158-2009 8 7 质量保证 在用户遵守贮存、运输及使用说明的条件下,在 12 个月内或行驶不超过 25000 km,确因制造质 量而发生问题时,供方应负责修理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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