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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 18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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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 182-2003 ICS 13.040.50 Z 64 备案号:13126-2003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182—2003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motorcycles & mopeds under steady-state loaded mode 2003-02-15发布 2003-03-01 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 182-2003
ICS 13.040.50 Z 64 备案号:13126-2003 北京市地方 DB11/ 182—2003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motorcycles & mopeds under steady-state loaded mode 2003-02-15发布 2003-03-01 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DB11/ 182-200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5 试验方法及结果判定.......................................................................................................................................2 6 其它...................................................................................................................................................................3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摩托车稳态加载(BM)工况排放试验规程 .........................................................4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BP)工况排放试验规程...................................................9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排放测量结果的修正 .............................................................................................13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测试设备要求 .........................................................................................................14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测试设备标定要求..................................................................................................21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 测试数据记录要求..................................................................................................24 附录 G (资料性附录)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工况排放测试格式 ........................................26 DB11/ 182-2003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 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摩托车和在用轻便摩托车在稳态加载工况下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试方 法,用于在用摩托车和在用轻便摩托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参考 DB11/ 122-2000 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标准、美国 EPA-AA-RSPD-IM-96-2(1996年)加速模拟工况(ASM)的技术内容, 并且排放限值在标准实施后将定期根据实测数据进行调整。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为标准的规范性附录,附录 F和附录 G为标准 的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汽车研究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宪、肖亚平、王青、秦京华、林漫群、李颖林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DB11/ 182-2003 1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摩托车和在用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试验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用摩托车和在用轻便摩托车,包括气体燃料车辆和两用燃料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930 车用无铅汽油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SY/T 7548 车用液化石油气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定义。 3.1 BM工况 指摩托车稳态加载工况。BM25工况为稳定车速 25km/h,BM40工况为稳定车速 40km/h。 3.2 BP工况 指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工况。BP20工况为稳定车速 20km/h,BP30工况为稳定车速 30km/h。 3.3 在用摩托车/在用轻便摩托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 3.4 整车整备质量 指车辆空载、燃油箱注满燃油、润滑油和冷却水加注到额定数量、带有随车工具和备用轮胎(如果 装有)的质量。 3.5 基准质量(Rm) 指整车整备质量加 75kg的质量。 3.6 气体污染物 指排气中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其中碳氢化合物以正己烷当量示(浓 度单位 10 -6),氮氧化物仅指一氧化氮(NO)。 3.7 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3.8 气体燃料车辆 指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的车辆。 3.9 两用燃料车辆 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 2001年 1月 1日以前领取牌照的摩托车,排放限值执行表 1中的Ⅰ类限值。2001年 1月 1日及以 DB11/ 182-2003 2 后领取牌照的摩托车执行表 1中的Ⅱ类限值。 表1 摩托车稳态加载工况(BM25/BM40)污染物排放限值 Ⅰ类限值 BM25/ BM40 冲程数 CO(%) HC(10-6) NO(10-6) 二冲程 6.0 5500 300 四冲程 6.0 1200 1500 Ⅱ类限值 BM25/ BM40 冲程数 CO(%) HC(10-6) NO(10-6) 二冲程 4.0 4000 240 四冲程 4.0 800 1200 4.2 2001年 1月 1日以前领取牌照的轻便摩托车,排放限值执行表 2中的Ⅰ类限值。2001年 1月 1日 及以后领取牌照的轻便摩托车执行表 2中的Ⅱ类限值。 表2 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工况(BP20/BP30)污染物排放限值 Ⅰ类限值 BP20/ BP30 冲程数 CO(%) HC(10-6) NO(10-6) 二冲程 6.5 6000 250 四冲程 6.5 2000 800 Ⅱ类限值 BP20/ BP30 冲程数 CO(%) HC(10-6) NO(10-6) 二冲程 4.5 4000 200 四冲程 4.5 1350 640 5 试验方法及结果判定 5.1摩托车试验采用 BM稳态加载工况,试验规程见附录 A。 5.2轻便摩托车试验采用 BP稳态加载工况,试验规程见附录 B。 5.3摩托车排放试验先进行 BM25工况检测,若各项污染物测试结果均低于表 1中 BM25的限值,则判定 为合格;若其中一项等于或高于表 1中 BM25限值,还需继续进行 BM40工况检测。 在 BM40工况检测中,若各项污染物测试结果均低于表 1中 BM40的限值,则判定为合格;若其中一 项等于或高于表 1中的 BM40限值,则判定为不合格。 5.4轻便摩托车排放试验先进行 BP20工况检测,若各项污染物测试结果均低于表 2中 BP20的限值,则 判定为合格;若其中一项等于或高于表 2中 BP20限值,还需继续进行 BP30工况检测。 在 BP30工况检测中,若各项污染物测试结果均低于表 2中 BP30的限值,则判定为合格;若其中一 项等于或高于表 2中的 BP30限值,则判定为不合格。 DB11/ 182-2003 3 6 其它 对于两用燃料车辆,要求使用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其检测结果均低于表 1或表 2中规定的 排放限值,则判定为合格。 否 否 图1 排放试验结果的判定流程 检测车辆 BM25或 BP20工况检测 全部污染物是否均低于表 1中 BM25限值或表 2中 BP20限值 合格 BM40或 BP30工况检测 全部污染物是否均低于表 1中 BM40限值或表 2中 BP30限值 不合格 合格 是 是 DB11/ 182-2003 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摩托车稳态加载(BM)工况排放试验规程 A.1 试验准备 A.1.1 测试车辆 A.1.1.1 测试前应记录的与试验车辆及与试验负荷设定有关的各项参数: a) 制造厂名和车辆型号 b) 车辆号牌号码 c) 车辆登记日期(指初次登记日期) d) 累计行驶里程 e) 车辆类型 f) 整备质量 g) 底盘号 h) 燃料种类及供油方式 i) 气缸数、冲程数和发动机排量(升) j) 变速器形式 k) 排气管类型及数量 其他需输入的参数见附录 F。 A.1.1.2 车辆测试前的检查和准备 A.1.1.2.1 车辆机械状况应良好,车上仪表工作正常,无影响安全或引起测试偏差的机械故障。 A.1.1.2.2 车辆排气系统不得有任何泄漏。 A.1.1.2.3 车辆的发动机、变速箱和冷却系统(对水冷系统)等应无明显的液体渗漏。 A.1.1.2.4 轮胎压力应在正常范围,轮胎干燥清洁。 A.1.1.2.5 测试前应中断车辆上可能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功能。 A.1.1.2.6 驾驶车辆至驱动轮正直位于滚筒上,确保车辆横向稳定和驱动轮胎干燥, 使车辆限位良好。 对两轮摩托车应采用专用装置将非驱动轮(前轮)固定。 A.1.1.2.7 对所有车辆都应该使用发动机转速计,在试验过程中对发动机转速进行测量。 A.1.2 燃料 应使用市售车用无铅汽油或车用 LPG、NG。 A.1.3 设备准备与设置 A.1.3.1 分析仪器应在通电后 30 min内达到稳定,在 5 min 内未经调整,零位及 HC、CO、NO、CO2 的 量距读数应稳定在准确度要求范围内。 A.1.3.2 在每次开始测试前 2 min内,分析仪器应自动完成零点校正、环境空气测定和 HC残留量的检 查,检查方法按本标准附录 D3.2.1中规定。 如果满足以下两条件,则分析仪可以开始使用: ⑴ 通过取样探头抽取的背景空气中,下述气体的浓度满足 HC<15×10-6、CO<0.02%,NO<25×10-6; ⑵ 取样系统内的 HC残存浓度(指背景空气读数-环境空气读数)不超过 7×10-6。 否则,分析仪应锁止,不得进行 BM 工况排放检测。 A.1.3.3 取样系统应在两次试验间至少连续清扫 30s。 DB11/ 182-2003 5 A.1.3.4 取样探头应插入排气管 400 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如果深度不能保证,应加排气接管。但 排气接管尺寸对排气背压的影响不得超过±0.25 kPa。 A.1.3.5 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应采用 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 A.1.3.6试验时应采用冷却风机来降低发动机的温度,但不得冷却催化器。 A.1.3.7底盘测功机预热:在每次开机时底盘测功机应自动进行预热,并且在预热完成以前不应进入正 式检测程序;底盘测功机如果停用 30min以上,应在下次使用前再次预热,根据制造商的建议,这一时 间间隔可以延长。 A.2 底盘测功机上的试验 A.2.1 一般要求 A.2.1.1 在测试循环中应连续记录试验场地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和大气压力;或者在试验循环开始前 4min内记录 1次上述值。 A.2.1.2 在试验期间,若分析仪检测到样气中 CO与 CO2浓度之和小于 6 %,或发动机在任何时间熄火, 应终止测试,废气排放测量值无效。 A.2.1.3 在测试过程中,车辆不允许制动。车辆制动后,工况起始计时应重新置零(t=0)。 A.2.1.4 整个 BM工况(包括 BM25和 BM40两个工况)的最长测试时间为 290s,单一 BM25或 BM40工况测 试循环的最长时间为 145s。一旦达到规定的最长测试时间,应中止测试。然后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 开始。 A.2.1.5 进行测试前,车辆应预热至正常工作状态。 A.2.1.6 测试系统满足以下条件之后,便可以开始 BM工况试验: 1) CO+CO2之和满足规定的稀释限定值; 2) 分析系统未检测到存在低流量的现象; 3) 发动机处于怠速状态; 4) 底盘测功机滚筒未转动(车速<1km/h)。 A.2.1.7 自滚筒速度超过 1km/h 起,控制系统就应开始记录每一秒钟的试验数据。从试验车辆加速到 规定车速,直至完成该工况减速到 1km/h,应记录并存储全试验过程中每一秒钟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未 经 DCF修正的)测试结果。 A.2.2 BM25工况测试 A.2.2.1 BM25工况的负荷设定 BM25 为稳态运行工况:在底盘测功机上根据摩托车的基准质量,模拟摩托车运行中的负荷,被检 测摩托车在此负荷下匀速运行,行驶速度为 25 km/h,试验负荷不得超过设定值的±2%。 BM25工况的负荷设定见表 A1。 表 A.1 车辆基准质量 (R),kg 当量惯量 (I),kg 车速为 20km/h时 测功机吸收功率,kW 车速为 25km/h时 测功机吸收功率,kW R≤105 100 105<R≤115 110 115<R≤125 120 125<R≤135 130 135<R≤150 140 150<R≤165 150 0.09 0.18 165<R≤185 170 0.11 0.21 DB11/ 182-2003 6 185<R≤205 190 205<R≤225 210 225<R≤245 230 245<R≤270 260 270<R≤300 280 300<R≤330 310 330<R≤360 340 360<R≤395 380 395<R≤435 410 435<R 450 0.14 0.26 A.2.2.2 BM25工况试验 车辆逐渐加速至 25km/h, 检测控制系统应显示试验车辆的实际车速及允许的车速范围、试验时间、 发动机转速和其它与试验工况有关的信息。一旦车速超过 12km/h,底盘测功机应开始向试验车辆平稳 地施加负荷。 试验车辆在 25km/h±5km/h 车速下稳定 20s。如果车速连续 2s或累计 5s超出此车速范围,应从恢 复点重新开始稳定 20s的计时。 满足以下条件后,检测控制系统开始计时(t=0),即开始 10s移动平均的排放浓度测量取值: 连续 5s内滚筒的速度在 25km/h±1.5km/h; 发动机转速(仅指手动变速器)在规定的范围; 负荷和稀释程度都在规定值以内。 如果在 25s内车辆的稳定状况还不能达到上述排放测量开始的条件,则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 始试验;如果在 25s的稳定时间内,车辆提前满足上述条件(稳定时间超过 10s,但少于 25s),则随后 进行的 90s的平均排放取值时间应从满足上述条件的时间点计起。 平均排放浓度的取值时间最少为 25s(t=25 s),最长可持续 90s(t=90 s)。连续移动测量 10s内各污 染物的排放浓度,并按附录 C规定进行修正后取平均值,作为排放测试结果。在此期间如果底盘测功机 传感器检测到测功机的瞬时加载超出规定负荷的±0.05kW或±2%,并且连续超负荷的时间大于 2s,或者, 累计超差的时间超过 5s,则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如果试验车速与目标车速相差超过 ±1.5km/h的持续时间超过 5s,也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 试验时,对手动变速车辆应选用合适的档位(一般为二档或三档、四档),使得车辆达到测试速度 时发动机转速在 3000r/min-5000r/min之间。如果两个档位都能满足发动机转速要求,则选用发动机转 速较低的档位用于试验。对无级变速车辆应尽量平缓加减油门,使发动机转速保持恒定。 在规定的取值时间内,若三项污染物(HC、CO、NO)的连续 10s 的平均排放测量结果都低于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并且,第 10s时的车速与第 1s时的相比,车速降低不超过 0.8km/h,则该工况的测试可 以提前结束,该试验车辆通过 BM25试验工况。否则,试验应继续进行直至完成 90s。 在 90s的取值过程中,只有当至少 25次有效的 10S移动平均的排放测量结果都表明,有一项或多 项污染物的连续 10s的平均测量结果等于或超过表 1中相应的限值时,才可以作出该车辆 BM25工况测 试不通过的判定;否则,认定此次试验无效,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如果出现连续两次试 验无效,则应转入进行 BM40工况试验。 未通过 BM25工况检测的车辆应继续进行 BM40试验工况。 A.2.3 BM40工况测试 A.2.3.1 BM40工况的负荷设定 BM40 也为稳态运行工况:在底盘测功机上根据摩托车的基准质量,模拟摩托车运行中的负荷,被 检测摩托车在此负荷下匀速运行,行驶速度为 40km/h, 试验负荷不得超过设定值的±2%。 DB11/ 182-2003 7 BM40工况的负荷设定见表 A2。 表 A.2 车辆基准质量 (R),kg 当量惯量 (I),kg 车速为 30km/h时 测功机吸收功率,kW 车速为 40km/h时 测功机吸收功率,kW R≤105 100 105<R≤115 110 115<R≤125 120 125<R≤135 130 135<R≤150 140 150<R≤165 150 0.20 0.48 165<R≤185 170 185<R≤205 190 205<R≤225 210 225<R≤245 230 245<R≤270 260 270<R≤300 280 0.25 0.60 300<R≤330 310 330<R≤360 340 360<R≤395 380 395<R≤435 410 435<R 450 0.30 0.70 A.2.3.2 BM40工况试验 车辆逐渐加速至 40km/h, 检测控制系统应显示试验车辆的实际车速及允许的车速范围、试验时间、 发动机转速和其它与试验工况有关的信息。一旦 BM25工况测试完成,底盘测功机就应将负荷改为 BM40 工况的设定负荷。 满足以下条件后,检测控制系统开始计时(t=0),即开始 10s移动平均的排放浓度测量取值: 连续 5s内滚筒的速度在 40km/h±1.5km/h; 发动机转速(仅指手动变速器)在规定的范围; 负荷和稀释程度都在规定值以内。 如果在 15s内车辆的稳定状况还不能达到上述排放测量开始的条件,则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 始试验。 平均排放浓度的取值时间最长可持续 90s(t=90 s)。连续移动测量 10s内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并 按附录 C规定进行修正后取平均值,作为排放测试结果。在此期间如果底盘测功机传感器检测到测功机 的瞬时加载超出规定负荷的±0.05kW或±2%,并且连续超负荷的时间大于 2s,或者累计超差的时间超过 5s,则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如果试验车速与目标车速相差超过±1.5km/h 的持续时间超 过 5s,也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 试验时,对手动变速车辆应选用合适的档位(一般为二档或三档、四档),使得车辆达到测试速度 时发动机转速在 3000r/min-5000r/min之间。如果两个档位都能满足发动机转速要求,则选用发动机转 速较低的档位用于试验。对无级变速车辆应尽量平缓加减油门,使发动机转速保持恒定。 在规定的取值时间内,若三项污染物(HC、CO、NO)的至少 15次有效的 10s移动平均的排放测量 结果都低于表 1中相应的限值,则该试验车辆通过 BM40试验工况测试。 DB11/ 182-2003 8 在 90s的取值过程中,只有当至少 25次有效的 10s移动平均的排放测量结果都表明,有一项或多 项污染物的连续 10s的测量结果等于或超过相应的限值时,才可以作出该试验车辆没有通过 BM40试验 工况的判定;否则,认定此次试验无效,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 A.2.4 如果由于检测员操作不当导致试验中止,则试验应该重新进行。 A.2.5 再次试验规程 首先,使底盘测功机滚筒完全处于静止,发动机在怠速工况运行 10s;然后,开始进行 A2.2或 A2.3 规定的 BM工况试验。 图 A1 摩托车稳态加载工况(BM)排放试验规程图 DB11/ 182-2003 9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BP)工况排放试验规程 B.1 试验准备 B.1.1 测试车辆 B.1.1.1 测试前应记录的与试验车辆及与试验负荷设定有关的各项参数: k) 制造厂名和车辆型号 l) 车辆号牌号码 m) 车辆登记日期(指初次登记日期) n) 累计行驶里程 o) 车辆类型 p) 整备质量 q) 底盘号 r) 燃料种类及供油方式 s) 气缸数、冲程数和发动机排量(升) t) 变速器形式 l) 排气管类型及数量 其他需输入的参数见附录 F。 B.1.1.2 车辆测试前的检查和准备 B.1.1.2.1车辆机械状况应良好,车上仪表工作正常,无影响安全或引起测试偏差的机械故障。 B.1.1.2.2 车辆排气系统不得有任何泄漏。 B.1.1.2.3 车辆的发动机、变速箱和冷却系统(对水冷系统)等应无明显的液体渗漏。 B.1.1.2.4 轮胎压力应在正常范围,轮胎干燥清洁。 B.1.1.2.5 测试前应中断车辆上可能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功能。 B.1.1.2.6 驾驶车辆至驱动轮正直位于滚筒上,确保车辆横向稳定和驱动轮胎干燥, 使车辆限位良好。 对两轮轻便摩托车应采用专用装置将非驱动轮(前轮)固定。 B1.1.2.7 对所有车辆都应该使用发动机转速计,在试验过程中对发动机转速进行测量。 B.1.2 燃料 应使用市售车用无铅汽油或车用 LPG、CNG。 B.1.3 设备准备与设置 B.1.3.1 分析仪器应在通电后 30 min内达到稳定,在 5 min 内未经调整,零位及 HC、CO、NO、CO2 的 量距读数应稳定在准确度要求范围内。 B.1.3.2 在每次开始测试前 2 min内,分析仪器应自动完成零点校正、环境空气测定和 HC残留量的检 查,检查方法按本标准附录 D3.2.1中规定。 如果满足以下两条件,则分析仪可以开始使用: 1)通过取样探头抽取的背景空气中,下述气体的浓度满足 HC<15×10-6、CO<0.02%,NO<25×10-6; 2)取样系统内的 HC残存浓度(指背景空气读数-环境空气读数)不超过 7×10-6。 否则,分析仪应锁止,不得进行 BP工况排放检测。 B.1.3.3 取样系统应在两次试验间至少连续清扫 30s。 B.1.3.4 取样探头应插入排气管 400 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如果深度不能保证,应加排气接管。但 排气接管尺寸对排气背压的影响不得超过±0.25 kPa。 DB11/ 182-2003 10 B.1.3.5 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应采用 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 B.1.3.6试验时应采用冷却风机来降低发动机的温度,但不得冷却催化器。 B.1.3.7底盘测功机预热:在每次开机时底盘测功机应自动进行预热,并且在预热完成以前不应进入正 式检测程序;底盘测功机如果停用 30min以上,应在下次使用前再次预热,根据制造商的建议,这一时 间间隔可以延长。 B.2 底盘测功机上的试验 B.2.1 一般要求 B.2.1.1 在测试循环中应连续记录试验场地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和大气压力;或者在试验循环开始前 4min内记录 1次上述值。 B.2.1.2 在试验期间,若分析仪检测到样气中 CO与 CO2浓度之和小于 6 %,或发动机在任何时间熄火, 应终止测试,废气排放测量值无效。 B.2.1.3 在测试过程中,车辆不允许制动。车辆制动后,工况起始计时应重新置零(t=0)。 B.2.1.4 整个 BP工况(包括 BP20和 BP30两个工况)的最长测试时间为 290s,单一 BP20或 BP30工况测 试循环的最长时间为 145s。一旦达到规定的最长测试时间,应中止测试。然后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 开始。 B.2.1.5 进行测试前,车辆应预热至正常工作状态。 B.2.1.6 测试系统满足以下条件之后,便可以开始 BP工况试验: 1) CO+CO2之和满足规定的稀释限定值; 2) 分析系统未检测到存在低流量的现象; 3) 发动机处于怠速状态; 4) 底盘测功机滚筒未转动(车速<1km/h)。 B.2.1.7 自滚筒速度超过 1km/h 起,控制系统就应开始记录每一秒钟的试验数据。从试验车辆加速到 规定车速,直至完成该工况并减速到 1km/h,应记录并存储全试验过程中每一秒钟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未 经 DCF修正的)测试结果。 B.2.2 BP20工况测试 B.2.2.1 BP20工况的负荷设定 BP20 为稳态运行工况:在底盘测功机上根据轻便摩托车的基准质量,模拟轻便摩托车运行中的负 荷,被检测轻便摩托车在此负荷下匀速运行,行驶速度为 20 km/h,试验负荷不得超过设定值的±2%。 BP20工况的负荷设定见表 A1。 B.2.2.2 BP20工况试验 车辆逐渐加速至 20km/h, 检测控制系统应显示试验车辆的实际车速及允许的车速范围、试验时间、 发动机转速和其它与试验工况有关的信息。一旦车速超过 12km/h,底盘测功机应开始向试验车辆平稳 地施加负荷。 试验车辆在 20km/h±5km/h 车速下稳定 20s。如果车速连续 2s或累计 5s超出此车速范围,应从恢 复点重新开始稳定 20s的计时。 满足以下条件后,检测控制系统开始计时(t=0),即开始 10s移动平均的排放浓度测量取值: 连续 5s内滚筒的速度在 20km/h±1.5km/h; 发动机转速(仅指手动变速器)在规定的范围; 负荷和稀释程度都在规定值以内。 如果在 25s内车辆的稳定状况还不能达到上述排放测量开始的条件,则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 始试验;如果在 25s的稳定时间内,车辆提前满足上述条件(稳定时间超过 10s,但少于 25s),则随后 进行的 90s的平均排放取值时间应从满足上述条件的时间点计起。 平均排放浓度的取值时间最少为 25s(t=25 s),最长可持续 90s(t=90 s)。连续移动测量 10s内各污 DB11/ 182-2003 11 染物的排放浓度,并按附录 C规定进行修正后取平均值,作为排放测试结果。在此期间如果底盘测功机 传感器检测到测功机的瞬时加载超出规定负荷的±0.05kW或±2%,并且连续超负荷的时间大于 2s,或者, 累计超差的时间超过 5s,则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如果试验车速与目标车速相差超过 ±1.5km/h的持续时间超过 5s,也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 试验时,对手动变速车辆应选用合适的档位(一般为二档或三档、四档),使得车辆达到测试速度 时发动机转速在 3000r/min-5000r/min之间。如果两个档位都能满足发动机转速要求,则选用发动机转 速较低的档位用于试验。对无级变速车辆应尽量平缓加减油门,使发动机转速保持恒定。 在规定的取值时间内,若三项污染物(HC、CO、NO)的连续 10s 的平均排放测量结果都低于表 2 中相应的限值;并且,第 10s时的车速与第 1s时的相比,车速降低不超过 0.8km/h,则该工况的测试可 以提前结束,该试验车辆通过 BP20试验工况。否则,试验应继续进行直至完成 90s。 在 90s的取值过程中,只有当至少 25次有效的 10s移动平均的排放测量结果都表明,有一项或多 项污染物的连续 10s的平均测量结果等于或超过表 2中相应的限值时,才可以作出该车辆 BP20工况测 试不通过的判定;否则,认定此次试验无效,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如果出现连续两次试 验无效,则应转入进行 BP30工况试验。 未通过 BP20工况检测的车辆应继续进行 BP30试验工况。 B.2.3 BP30工况测试 B.2.3.1 BP30工况的负荷设定 BP30 也为稳态运行工况:在底盘测功机上根据轻便摩托车的基准质量,模拟轻便摩托车运行中的 负荷,被检测轻便摩托车在此负荷下匀速运行,行驶速度为 30km/h, 试验负荷不能超过设定值的±2%。 BP30工况的负荷设定见表 A2。 B.2.3.2 BP30工况试验 车辆逐渐加速至 30km/h, 检测控制系统应显示试验车辆的实际车速及允许的车速范围、试验时间、 发动机转速和其它与试验工况有关的信息。一旦 BP20工况测试完成,底盘测功机就应将负荷改为 BP30 工况的设定负荷。 满足以下条件后,检测控制系统开始计时(t=0),即开始 10s移动平均的排放浓度的测量取值: 连续 5s内滚筒的速度在 30km/h±1.5km/h; 发动机转速(仅指手动变速器)在规定的范围; 负荷和稀释程度都在规定值以内。 如果在 15s内车辆的稳定状况还不能达到上述排放测量开始的条件,则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 始试验。 平均排放浓度的取值时间最长可持续 90s(t=90 s)。连续移动测量 10s内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并 按附录 C规定进行修正后取平均值,作为排放测试结果。在此期间如果底盘测功机传感器检测到测功机 的瞬时加载超出规定负荷的±0.05kW或±2%,并且连续超负荷的时间大于 2s,或者累计超差的时间超过 5s,则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如果试验车速与目标车速相差超过±1.5km/h 的持续时间超 过 5s,也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 试验时,对手动变速车辆应选用合适的档位(一般为二档或三档、四档),使得车辆达到测试速度 时发动机转速在 3000r/min-5000r/min之间。如果两个档位都能满足发动机转速要求,则选用发动机转 速较低的档位用于试验。对无级变速车辆应尽量平缓加减油门,使发动机转速保持恒定。 在规定的取值时间内,若三项污染物(HC、CO、NO)的至少 15次有效的 10s移动平均的排放测量 结果都低于表 2中相应的限值,则该试验车辆通过 BP30试验工况测试。 在 90s的取值过程中,只有当至少 25次有效的 10s移动平均的排放测量结果都表明,有一项或多 项污染物的连续 10s的测量结果等于或超过相应的限值时,才可以作出该试验车辆没有通过 BP30试验 工况的判定;否则,认定此次试验无效,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 B.2.4 如果由于检测员操作不当导致试验中止,则试验应该重新进行。 DB11/ 182-2003 12 B.2.5 再次试验规程 首先,使底盘测功机滚筒完全处于静止,发动机在怠速工况运行 10s;然后,开始进行 B2.2或 B2.3 规定的 BP工况试验。 图 B.1 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工况(BP)排放试验规程图 DB11/ 182-2003 13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排放测量结果的修正 排放测量结果是根据实际试验中连续 10s内测得的排气管中污染物浓度,考虑稀释修正和湿度修正 后得到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如下: HC 平均值=Σ([HC]i*DCFi)/10 CO 平均值=Σ([CO]i*DCFi)/10 NO 平均值=Σ([NO]i*DCFi*Kh)/10 式中:[HC]i、[CO]i、[NO]i—第 i秒车辆实际检测浓度; DCFi--稀释修正系数; Kh—湿度修正系数。 C.1 稀释修正系数 BM和 BP排放测试的 CO、HC、NO测量值必须乘以稀释修正系数(DCF)予以修正,DCF的计算公式 为: DCF=[CO2]修/[CO2]测 式中:DCF--稀释修正系数,若 DCF计算值小于 1.0,则取 DCF=1.0;若 DCF计算值大于 3.0,则取 DCF=3.0; [CO2]测--排放试验的实际测量值。 [CO2]修--根据不同燃料选取的理论计算结果,公式如下: 1) 汽油: [CO2]修=[X/(4.644+1.88X)]*100 2) 甲醇或乙醇: [CO2]修=[X/(4.73+1.88X)]*100 3) 压缩天然气(CNG): [CO2]修=[X/(6.64+1.88X)]*100 4) 液化石油气(LPG): [CO2]修=[X/(5.39+1.88X)]*100 其中,X值计算公式为: X=[CO2]测/([CO2]测+[CO]测) C.2 湿度修正系数 Kh NO测量值应乘以相对湿度修正系数 Kh予以修正,Kh的计算方法如下: Kh=1/[1-0.0329*(H-10.71)] 式中:H = 用每公斤空气中含水量来表示的绝对湿度,g/kg; 计算式为: H=6.211RaPd/(PB-RaPd*10 -2 ) 式中:Ra=环境空气相对湿度,% Pd=饱和蒸气压,kPa。 如果温度高于 30 ℃,应用 30℃饱和蒸气压代替。 PB=大气压力,kPa。 DB11/ 182-2003 14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测试设备要求 BM 和 BP稳态加载工况测试设备主要由底盘测功机、取样系统、五气分析仪、发动机转速计和自动 控制系统组成。 D.1 底盘测功机 底盘测功机主要由滚筒、功率吸收单元、惯性模拟装置等组成,用来模拟车辆行驶的道路阻力。测 功机应有永久性固定标牌,包括以下内容:测功机制造厂名、系统供应商名、生产日期、型号、序列号、 测功机种类、最大允许轴重、最大吸收功率、滚筒直径、滚筒宽度、基本惯性质量和用电要求。 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试验的底盘测功机, 应能测试最大轴重为 250kg的车辆, 最大试验车 速不低于 60km/h。 D.1.1 功率吸收装置 D.1.1.1 吸收功率范围 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试验的 底盘测功机, 功率吸收装置的吸收功率范围应能够适合测试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400kg的车辆完成 BM25、BM40和 BP20、BP30试验,在测试车速大于或等于 22.5km/h 时,能够稳定吸收至少 2.0kW的功率连续 5min以上, 并能够连续进行至少 10次试验,两次测试之间间 隔 3min。 D.1.1.2 功率吸收装置的特性和准确度 应使用电力功率吸收单元,在 20 km/h、25 km/h、30 km/h和 40 km/h的测试车速下,吸收功率应 以 0.02kW 为单位可调。旋转时吸收功率(PAU 吸收功率+内部摩擦损失功率)的准确度应达到±0.05kW 或设定功率的±2%以内(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当环境温度在 2℃ - 43℃之间时, 经预热后的测功机的功率误差应不超过±0.1kW。在此环境温度 范围的任意稳定温度下,底盘测功机的准确度在试验开始后的 15s内应达到±0.1kW;在 30s内应达到 ±0.05kW。当环境温度在 2℃ - 43℃之间时,底盘测功机在冷状态下工作与预热后工作时的功率偏差应 不超过±0.05kW。超出此温度范围,底盘测功机应能进行修正或者执行制造商的预热程序,直至达到规 定的预热状态。 D.1.1.3 吸收功率定义 测功机总吸收功率包括测功机功率吸收单元(PAU)和摩擦作用所吸收的功率。Pa是车辆稳态测试 的设定功率值。除非另外说明,测功机显示的功率数值应该是 Pa值: Pa=IHP+PLHP 式中: IHP-功率吸收单元的指示功率,kW; PLHP-测功机内部磨擦吸收功率,kW; D.1.2 基础惯量 底盘测功机应配备机械飞轮或全电惯量模拟。但总基础惯量应为 90kg±15kg,基础惯量与 90kg之 间的偏差不论大小都应当量化,并对滑行测试时间按照实际基础惯量进行修正。实际基础惯量的准确度 为±2.5kg,并应在底盘测功机标牌或飞轮上标明。 D.1.3 滚筒技术要求 D.1.3.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试验应采用单转鼓底盘测功机,滚筒直径为 530mm。 D.1.3.2 设计时对滚筒尺寸、表面处理和硬度的考虑,应保证在任何天气条件下,轮胎不打滑,防水性 DB11/ 182-2003 15 最好,行驶距离和转速的测量准确度应保持恒定,对轮胎的磨损应最小,且噪声最低。 D.1.4 其它要求 D.1.4.1测功机应配备防止车辆移动的限位装置,限位系统应保证施加于驱动轮上的水平、垂直方向的 力对车辆的排放水平没有显著影响,并且能在车辆任何合理的操作条件下进行安全限位,而不损伤悬架 系统和车辆。 D.1.4.2冷却风机 为防止车辆在试验期间过热,应配备辅助冷却装置。该风机应置于试验车辆前面,距车辆约 300mm, 冷却风机送风口的面积应不超过 0.45m 2 ,通风量不低于 85m 3 /min或风速相当于 4.5m/s。 D.1.4.3 底盘测功机应有滚筒转速测量装置,滚筒转数计数器的准确度应达到在车速最高为 60km/h时 的误差在±0.2 km/h以内。 D.1.4.4 底盘测功机的安装应保证测试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测试时处于水平位置(±5 o ),不应使车辆 产生任何可察觉的或可能会妨碍车辆正常运行的振动。 D.2 取样系统 D.2.1 一般要求 取样系统应确保可靠耐用性,无泄漏并且易于保养。取样系统在设计上应保证能够承受 BM25工况 达 145s的试验期间,测试车辆排气引起的高温。 直接接触排气的取样管路应采用不存留排气、不改变被分析气体特性的材料制造。取样系统在设计 上应确保至少 5年之内不被腐蚀。 取样系统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有:排气接管、排气取样探头、挠性取样管、水分离器、微粒过滤器、 取样泵和流量控制部件。 D.2.2 排气接管 在排气消声器尾部应加一长 600mm,内径为 Φ40mm 的专用密封接管,以保证检测时取样探头能达 到规定的插深。排气接管的制造材料应该既不影响排气,也不受排气成分影响。可选用的材料有:不锈 钢、聚四氟乙烯和碳化硅橡胶。并且应能承受排放检测的持续高温。 D.2.2 取样探头 取样探头的长度应保证能插入排气管(排气接管)400mm。 取样探头应带有固位装置,试验期间将探头固定在排气管(排气接管)上;取样探头应为挠性管, 以便能够插入不同弯曲程度的排气管;所有在排气被检测之前与其直接接触的管路,其制造材料都应该 既不影响排气,也不受排气成分影响。可选用的材料有:不锈钢、聚四氟乙烯和碳化硅橡胶。取样探头 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无腐蚀、无化学反应的材料制成,并且探头前端应能承受 593 ℃的持续高温达 10min。 D.2.3 取样管 取样管长度应为 7500mm±150mm。 直接与排气样气接触的取样管材料应是无气孔的,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吸附、吸收、影响或与样气 产生反应。取样管外表面的涂层应耐磨,不受外部特殊使用条件的影响。 取样管应是易弯曲的,但不易打结和压裂。 取样管与取样探头和分析仪取样系统的连接应采用螺纹固定方式。 D.2.4 双取样管 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应采用 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 到达总取样管,并且两分取样管内样气流速的差异应不超过 10%。 D2.5颗粒物过滤器和水分离器 DB11/ 182-2003 16 1) 颗粒物过滤器对 5µm及以上的颗粒物和悬浮颗粒物的滤清效果应不低于 97%; 2) 过滤元件应不吸收或吸附 HC; 3) 过滤器外罩的设计应使操作员能够随时观察到其中滤芯的状态,而不必摘下外罩,滤芯应便于 更换。 4) 水分离器的容积应足够大,能够连续去除排气样气中的冷凝水,保证取样系统无水冷凝现象。 D.2.6 低流量指示 当样气流量低于规定值时,分析仪应锁止,不得进行正式试验。取样系统应配有流量计显示样气的 流量,当已知浓度气体的测量误差超过 3%时,可检查流量是否在规定范围。 D.2.7 系统泄漏检查 要求在进行分析仪气体标定的同时也进行系统泄漏检查,并且检查结果也应是通过。 D.2.8 分析仪系统的响应时间 整个气体分析系统的响应时间包括输送时间和传感器的响应时间。 1)输送时间:从排气样气进入取样探头前端起,至分析仪传感器对样气开始有响应的时刻止的这 一段时间。输送时间应满足:HC、CO、CO2 ≦ 5s,NO、O2 ≦7.5s; 2)系统响应时间:自样气进入取样探头前端起,至分析仪显示样气浓度的系统响应时间应满足表 D.1要求。 表 D.1 气 体 上升响应时间 下降响应时间 HC ≦T90+ 8s ≦T10+ 8.3s CO ≦T90+ 8s ≦T10+ 8.3s CO2 ≦T90+ 8s ≦T10+ 8.3s NO ≦T90+ 12s ≦T10+ 12.4s O2 ≦T90+ 15s O2浓度自 20.9%降到 0.1% 的时间应 ≦ 40s D.2.9 HC挂起检查 取样系统 HC残留量检查通过之后,才允许排放检测系统进入试验程序。HC残留量应不超过 7×10 -6 (正己烷)方为合格,正常的取样系统 HC残留量的检查时间应不超过 120s。 D2.10 稀释 排放检测系统的取样流速应保证对样气没有造成稀释,条件是:一辆发动机排量为 125ml的摩托车 在怠速状态运转,排放检测系统取样时引起的稀释不得超过 2%,即 98%为样气,2%为环境空气。 D.3 废气分析仪 气体污染物分析仪器应采用下列原理: 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二氧化碳(CO2)测量采用不分光红外法(NDIR); 一氧化氮(NO)、氧(O2)测量采用电化学法。 D.3.1 废气分析系统应由能自动测量 HC、CO、CO2、NO、O2等五种气体浓度的分析仪器组成。 D.3.2 对分析仪的要求如下: D.3.2.1自动校正零点 每次测试之前,分析仪应自动进行零点的校正。进行零点校正的分析仪包括:HC、CO、CO2和 NO。 在上述分析仪进行零点校正的同时,O2分析仪应进行量距点的校正。分析仪应完成两类调零: D.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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