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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设在我国

2011-07-22 4页 doc 40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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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设在我国法律建设在我国 法律建设在中国 中国,作为一个有上下五千年历史的,五大文明古国之一,它的法律方面的发展更是漫长而又曲折的。从盘古开天地,伟大的中华古国立下根基,一直到194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在漫长的历史当中,我国一直以来,处在的是一种以“人治”占主导地位的局面。而在新世纪发展的今天,我国俨然已经变成了一个“法治”国家。那么,现在,我就就一下一些方面浅谈一下我国法律建设的历程,当前法律建设存在的一些缺陷,以及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等其他方面谈一谈法律建设在我国呈现除了一个怎样的面貌。 一. 综述——我国的法律体系 于...
法律建设在我国
法律建设在我国 法律建设在中国 中国,作为一个有上下五千年历史的,五大文明古国之一,它的法律方面的发展更是漫长而又曲折的。从盘古开天地,伟大的中华古国立下根基,一直到194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在漫长的历史当中,我国一直以来,处在的是一种以“人治”占主导地位的局面。而在新世纪发展的今天,我国俨然已经变成了一个“法治”国家。那么,现在,我就就一下一些方面浅谈一下我国法律建设的历程,当前法律建设存在的一些缺陷,以及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等其他方面谈一谈法律建设在我国呈现除了一个怎样的面貌。 一. 综述——我国的法律体系 于2008年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大会作工作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至此,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的有机的统一整体。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上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部门和地方都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些机构既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其中,以宪法为核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特点。当然,这其中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共性就在于无论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宪法是任何一个国家法制的基本大法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是由宪法来规定的。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首要地位,它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这些问题集中体现了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宪法规定了我国国家性质和根本任务,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和其他根本制度,内政外交方面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标志等。 此外,个性方面的就现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任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是一切团体和组织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是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2.​ 我国法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缺陷 (1)​ 立法角度 由于我国的法律建设起步较晚,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建设如何去做,也没有前人可以借鉴,再加上时代在不断的发展,所以,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律建设在立法上,一直都是不完善的。而这种不完善不仅仅是表现在哪一个方面而已,而是设计到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很难保证,“有法可依”。下面,就刑事犯罪中的计算机犯罪具体说一说。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家家户户基本上都会有一台电脑,而如今,网上交友,网上购物,微博,“人肉”等等,一系列的网上活动层出不穷。而那些,社会上的不法之徒,就此钻了法律的空子,进行着大宗的不法勾当,严重影响到了网络的健康,社会的稳定。那么,这个空子体现在哪里呢? 一是罪名不全面。《刑法》对于计算机犯罪仅规定了两个罪名,即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已经规定的罪名处罚。二是缺少单位犯罪主体《刑法》第30条规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犯罪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三是犯罪主观方面罪过形式单一根据《刑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有过失犯罪情形的,才承担刑事责任。在《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过失的情形,因而过失不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四是对“侵入”的规定过于狭窄法律明确规定只有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三个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方被视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如此则将“经济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领域”排除在外了。 (2)​ 执法角度 就这一方面而言,我国的执法力度是远远比不上西方国家的。就我看来,除了法律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外,跟国民素质问题是分不开的。 造成执行力的法律缺陷是多方面的。一是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法律调整。二是对于确无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自然人缺乏法律调整三是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期限及执行人员的不作为缺乏法律调整。 再者,就是国民素质问题,这就要涉及到两方面的,一方面是执法者,另一方面自然就是被执法者。执法者的以权谋私,及强龙压不过地头蛇的地方执法形式;被执法者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百姓环境,都是决定了执法难,难执法这个问题的产生和历代延续。所以说,国民素质的高低对于执法力度的提高,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 (3)​ 司法角度 我国司法现状相对前两者而言,较为乐观。主要问题就表现在一方面,人民法院是服从法律,还是服从政府。不要想当然的说是,服从于法律。这是对的,但是,在显示生活中,却是服从于政府较为真实。那么。问题在哪里呢? 一是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的问题。在认识领域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过分强调党的权威和司法机关对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权威的服从。另一种倾向是过分强调司法的独立性。认为司法的独立性,便是一种排除一切外界力量作用的绝对独立,司法的公正只能依赖于法官自我约束之下的独立行动才能实现。二是党领导司法工作的正当性及其方式。党的领导应当是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主要表现为提出并坚持政治原则,把握各项工作的政治方向,指导重大决策,向党员和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方面的宣传教育,向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等。表现在司法方面,这种关系应当是: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在保证、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前提下的领导;司法的独立性,是在坚持党对司法工作领导权的前提下的独立性;表明党对司法的领导具有正当性,不容置疑;而司法的独立性也具有正当性,不可侵犯。 但,在现实生活中,却不是这样子的。 三.对未来法律制度的展望 我国未来法律建设必将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于此,我也就以上提出的问题,提几个建议。 (1)​ 进行法学基本知识普及教育。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加强国民的素质教育,尤其是思想道德教育。执法者从思想上铲除那种贪污腐败的思想。 (3)​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建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 (4)​ 做到人性化的“法治”。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但是,要符合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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