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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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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公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 准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 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二、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公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 准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 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二、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参照 本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交通意外不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原则  3.1、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应当在事实基本清楚,相关证据基本查明当事人 有过错,且过错与交通事故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3.2、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3.3、尊重交通参与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权利。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 为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的首要因素。  四、本标准适用规则  4.1、一方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引发交通事故过错的,不论分值 多少,均负全部责任。  4.2、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的,按计算分值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 大的负主要责任,分值小的负次要责任。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同一档次的分值,或各 方当事人的分值相差 10个百分点以内的,负同等责任。  4.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 任。  4.4、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 2000 元以下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快速处 理。  应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5、遇有本标准未列举情形的交通事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门机构集体研 究,可不适用本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4.6、本标准在实施中,需做出个别分值调整的,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公安局予以公 告。  4.7、本标准自公布之日实施。实施前已认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的,不适用该标准。 尚未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适用该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五、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标准为:  5.1.1      前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 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车辆、严重超载 等交通违法行为,但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夜间车辆后示宽灯、制动灯光处于正常开启状 态,后方机动车追尾撞击前方车辆的,后方机动车驾驶人负全部过错责任;    5.1.2      后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 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机动车辆、严重超载等交通违法 行为,追尾撞击前方机动车,前方车辆逃逸的,后方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过错责任;    5.1.3      一方逆行,另一方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 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车辆、严重超载 等行为之一的,逆行一方负主要过错责任;  5.1.4      车辆、行人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内与有轨电车发生碰撞,有轨电车事先已采取必 要处置措施的,车辆、行人一方负全部过错责任;  5.1.5    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车辆未让有轨电车先行,有轨电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的,车辆一方负全部过错责任。  5.1.6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 对方当事人也有与事故具有因果关联的过错的,除本款第 2项规定的情形外,逃逸方承担主 要责任。    (二)、有下例情形之一,在依分值确定事故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加重一档事故过错责 任,已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事故过错责任:  5.2.1    撞击即将驶出路口的左侧驶来的机动车的;  5.2.2    撞击转弯后即将驶出路口的机动车的;  5.2.3    未履行安全义务,主动撞击他方,对产生事故后果作用较大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 10分;  5.3.1    驾驶车辆违反右侧通行的;    5.3.2    车辆、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5.3.3    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机件失效的;      5.3.4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5.3.5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3.6    驾驶已经报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5.3.7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5.3.8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没有停车瞭望,让右侧来 车先行的;  5.3.9    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3.10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5.3.11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百分之五十的;  5.3.12    机动车倒车与车后的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3.13    通过没有方向指示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和行人先行;  5.3.14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 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5.3.15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 直行的车辆先行;  5.3.16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5.3.17    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碰同方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5.3.18 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与相对方向来车,未 减速靠右行驶的;    5.3.19 驾驶非机动车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5.3.20 违反禁止性交通标志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 6分;  5.4.1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驾驶机动车的;    5.4.2    驾驶未领取号牌,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的;    5.4.3    同车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的;    5.4.4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5.4.5    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5.4.6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 的路段超车的;  5.4.7    超车时违反规定行驶的;    5.4.8    在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左转弯的;    5.4.9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  5.4.10    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5.4.11    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    5.4.12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5.4.13    未停车让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的;    5.4.14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5.4.15    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5.4.16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人通行的;  5.4.17、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行人通行的;  5.4.18、客运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货运车超载百分之三十的;  5.4.19、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的;  5.4.20、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 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5.4.21、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超速行驶的;  5.4.22、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 50 米以内时超速行驶的;  5.4.23、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5.4.24、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超速行驶的;  5.4.25、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超速行驶的;  5.4.26、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驶入路口的;  5.4.27、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  5.4.28、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5.4.29、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5.4.30、遇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停止线或者路口以外的;  5.4.31、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5.4.32、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的;  5.4.33、有障碍的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5.4.34、在狭窄坡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5.4.35、在狭窄的山路,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5.4.36、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 危险物品未按规定行驶的;  5.4.37、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5.4.38、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  5.4.39、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5.4.40、非专用车道的车辆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  5.4.41、机动车超车后,未同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5.4.4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通行的;  5.4.43、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未避让 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5.4.44、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5.4.45、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停车或缓慢行驶的;  5.4.46、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5.4.47、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的;  5.4.48、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5.4.49、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5.4.50、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5.4.51、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的;  5.4.52、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 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的;  5.4.53、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为降低行驶速度的;  5.4.54、公共汽车进站未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的;  5.4.55、公共汽车驶离站点时,未单排依顺序行驶的;  5.4.56、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  5.4.57、车辆行驶未避让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的;  5.4.58、违反警告、指示标志标线的;  5.4.59、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5.4.60、驶出单位、居民小区、乡间小路等,未让行其它车辆的;  5.4.61、非机动车驶过受阻路段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5.4.62、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  5.4.63、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5.4.64、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  5.4.65、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5.4.66、驾驶非机动车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5.4.67、驾驶非机动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5.4.68、非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或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 先通行的;  5.4.69、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未依次等 候的;  5.4.70、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5.4.71、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  5.4.72、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带人或乘坐的;  5.4.73、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附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行经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未 下车推行的;  5.4.74、跨越、倚坐隔离设施;追车、拦车、抛物击车、扒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 全的行为的;  5.4.75、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5.4.76、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5.4.77、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乘车人上下车辆的;  5.4.78、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5.4.79、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饮酒仍乘坐的;  5.4.80、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5.4.81、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5.4.8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5.4.83、候车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乘车人未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的;  5.4.84、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 3分;  5.5.1、通过有黄灯闪烁路口,未确认安全通过的;  5.5.2、车辆未按规定载人的;  5.5.3、客运车违反规定载货、载人的;  5.5.4、货运车违反载客规定的;  5.5.5、机动车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  5.5.6、机动车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5.5.7、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靠路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未按规 定开启转向灯的;  5.5.8、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灯光,未设置警告标志的;  5.5.9、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故障车的;  5.5.10、机动车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5.5.11、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5.5.12、出租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的;  5.5.13、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5.5.14、机动车下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5.5.15、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 停车等候的;  5.5.16、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5.5.17、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汽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的;  5.5.18、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 下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5.5.19、机动车雾天行驶未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5.5.20、机动车夜间在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 口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5.5.21、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低速通过的;  5.5.22、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有让行条件,前车未减速靠右让行的;  5.5.23、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5.5.24、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5.5.25、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  5.5.26、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  5.5.27、机动车夜间会车违反规定使用灯光的;  5.5.28、机动车制动力、夜间使用灯光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  5.5.29、持已经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5.5.30、不满 12 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  5.5.31、不满 16 周岁在道路上驾驶畜力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5.5.32、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 2 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5.5.33、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5.5.34、右转弯非机动车未让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5.5.35、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  5.5.36、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5.5.37、驾驶非机动车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进入路口的;  5.5.38、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在道路上行驶的;  5.5.39、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  5.5.40、无监护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在道路上通行的;  5.5.41、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部分伸出车外的;  5.5.42、机动车未停稳开车门和上下人的;  5.5.43、行人未走人行道或没有人行道的未靠边行走的;  5.5.44、行人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未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  5.5.45、在交叉路口、车行道、桥梁、地道、涵洞、过街天桥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 商品、乞讨;  5.5.46、在道路上从事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反光服饰的;  5.5.47、未经许可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  5.5.48、未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六)  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 10 分;  5.6.1、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5.6.2、拦截行驶车辆的;  5.6.3、机动车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5.6.4、机动车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5.6.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5.6.6、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规定距离的。  (七)  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 6 分;  5.7.1、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 70 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7.2、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  5.7.3、从机动车匝道驶入,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5.7.4、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违反行驶规定的;  5.7.5、机动车夜间发生故障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扩大示警距离,及时报警,未将车辆移 至紧急停车带停放的;  5.7.6、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乘车人下车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应急停车道内的;  5.7.7、机动车低于 60 公里时速行驶的;  5.7.8、载货汽车车厢载人及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5.7.9、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的;  5.7.10、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有条件将车移至安全地带而未移至,或未按规定开启 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警告标志的;  5.7.11、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占用车行道停车的;  5.7.12、机动车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5.7.13、机动车未保障安全行驶的;  5.7.14、夜间因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及道路上障碍物未及时清除的;  5.7.15、夜间施工路段安全设施不齐全的。    (八)  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 3 分;  5.8.1、因道路设施不完备,高速公路护网破损,致使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5.8.2、白天因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未及时修复或道路上障碍物未及时清除 的。  5.8.3、白天施工路段安全设施不齐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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