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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监察部严惩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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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监察部严惩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中央纪委监察部严惩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中央纪委监察部严惩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2011年04月27日13:26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4月27日消息(记者肖志涛)全国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于4月25日至26日在天津市召开。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领域,抓住重点环节,狠抓重点任务,扎实做好今年工程治理工作。 会议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科学组织实施,工程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全国共...
中央纪委监察部严惩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中央纪委监察部严惩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中央纪委监察部严惩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2011年04月27日13:26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4月27日消息(记者肖志涛)全国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于4月25日至26日在天津市召开。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领域,抓住重点环节,狠抓重点任务,扎实做好今年工程治理工作。 会议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科学组织实施,工程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全国共排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38.45万个,发现问题24.44万个,整改20.37万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工程建设领域案件线索3.31万件,立案1.72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273人。 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深入开展工程治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扎实推进工程治理各项工作。要组织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认真查找和整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和质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着力解决招标投标环节的突出问题,严格禁止权力介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问题,认真开展借用资质投标和出借资质收取费用问题专项治理,坚决遏制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要着力解决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强化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责任,落实工程建设质量法规制度,加强全程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的质量安全。要按照资源整合、统一进场、加强监管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推动各类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强化对交易市场运行情况的监管,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使守信行为受到激励、失信行为受到惩戒,形成企业遵守社会公德、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坚守职业道德、领导干部讲官德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紧紧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突破一批大案要案,严肃惩治渎职侵权、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始终保持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要不断加大治本力度,建立防止问题反复发生的长效机制。 监察部部长、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马马文出席会议并讲话。天津、江西、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吉林等14个单位在大会上发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城市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纪委监察厅(局)执法监察室主任,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出席会议。 中纪委就党员干部违规干预工程建设行为若干问题解释答新华社记者问 2010-05-19 09:31:05    来源: 新华网   题: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就颁布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新华社记者问      记者谭浩     2010年5月7日,中央纪委颁布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前,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制定出台《解释》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解释》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工程建设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增强国力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事业。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有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有的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而且往往引发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成为阻碍科学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并将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作为治理工作的目标之一。     中央纪委、监察部非常重视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行为的治理。2004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对惩治和预防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处理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的需要。此外,鉴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专门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作出具体规定,致使实践中对这些行为如何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产生了一些分歧,影响了相关案件的正确定性处理。因此,有必要起草制定专门规定,进一步明确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党纪处分依据。这样有利于加大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力度,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为配合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批示,2009年11月中央纪委开始《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2010年2月形成了《解释》送审稿。3月18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送审稿,5月7日《解释》正式印发。     问:请介绍一下《解释》的主要内容。     答:《解释》一共15条,3000余字。主要规定了适用对象、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含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具体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等内容。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设定和《党纪处分条例》的适用,是《解释》的核心内容。工程建设环节较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解释》不可能涵盖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所有方面和环节,因此,《解释》在第三条至第十一条中,根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等八个指导意见,结合典型案例,紧紧抓住关键环节,将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并谋取私利的行为细化为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九个方面,三十九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同时,《解释》对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虽然未谋取私利,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或者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明确了党纪处分依据。     问:《解释》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解释》第一条将适用范围规定为: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问:什么是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为?     答:为了增强《解释》的可操作性,便于贯彻执行,《解释》第二条对“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进行了界定,即:“本解释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要求、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问:请介绍一下《解释》与《处理规定》的关系。     答:《解释》的内容全部吸收了《处理规定》中所规定的违纪行为,因此,《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监察部2004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问:请谈谈对学习贯彻《解释》有什么要求。     答:首先要加强对《解释》和即将颁布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党委(党组)要组织有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解释》,使大家正确理解和掌握《解释》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了解违反《解释》的严重后果,做到未雨绸缪,预防在先。其次,各级党组织要以《解释》颁布实施为契机,按照中央要求,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对照检查,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解决措施和处理办法。再次,要进一步加大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各级纪检机关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严肃查处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集中突破一批大案要案。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以实际的办案成果来检验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      新华网北京5月18日电 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09-10-28  文章来源:国资委纪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纪检[2009]95号 关于印发《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2号),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2号),认真完成好部署的各项任务,结合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把专项治理与加强国资监管、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加强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推进项目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检查和完善项目决策管理。   1.检查履行项目决策情况。检查是否执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程序,是否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是否规范项目决策程序,是否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是否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   2.纠正项目决策违规行为。着重纠正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   3.完善项目决策制度。明确决策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健全决策制度,实行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检查和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报批和出让行为。   1.检查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和出让行为,着重解决非法用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报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检查项目规划是否符合政府有关规划,着重纠正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违反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检查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执行情况,认真落实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纠正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3.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要求,检查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容积率指标调整程序,认真纠正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的问题。   4.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报批和出让行为的相关制度和业务程序。   (三)检查和规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1.依据《招标投标法》和企业招标投标,检查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情况;明确招标决定权限,健全招标活动的内部控制;着重纠正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定标不严等突出问题,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2.检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是否配套、健全,管理方式是否受控,操作程序是否完整有效;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招投标办法和评标办法;依法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改进招标管理方式,优化操作程序,健全招标监督制度。   3.检查招标投标实施情况。检查项目勘察、设计、设计变更、编制标书、确定标底、制定评标办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发布、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环节的操作情况。着重纠正项目勘察不细、设计不合理、标书存在指定性和排他性,标底预算虚高不实,报批招标变更不严密,确定招标方式或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信息发布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违规选择评委,评标指标设置不合理,评分权重畸高畸低,违规决定中标和擅自改签合同等问题。   4.实行招标投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加强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积极推行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化招标投标。   (四)检查和规范项目合同管理。    1.检查合同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规范,重大合同是否经相关部门会签、审批,是否存在越级、越权审批和不审批的现象。   2.检查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等各环节是否都签订了合同;检查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有效,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明确具体;检查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质,签约行为是否经过授权委托;检查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相一致,签约双方是否订立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检查中标单位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检查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担保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3.检查是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是否得到了及时有效的纠正和补救;检查项目合同的变更、解除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检查结算内容及款额是否与合同及其变更条款相符,审查手续是否完备。   (五)检查和规范物资采购及资金安排使用管理。   1.检查物资采购管理情况。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企业的相关规定检查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管理情况;着重纠正项目物资采购违反审批权限、不按业务流程操作、检质检量不规范、保管不善、使用管理不严、监管薄弱等突出问题;实行集中采购,加强供货商管理,优化采购流程,完善采购制度,规范物资采购管理。   2.检查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检查投资资金是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使用是否做到了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检查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相关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检查实行资本金制度项目的资本金构成和金额、各出资方及其落实情况。   3.实行第三方外部审计,严格概、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安全;纠正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预算等突出问题,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六)检查和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1.检查项目质量管理情况。检查监理单位的确定是否合规,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是否落实,监理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理监督是否严格,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工程质量验收是否及时,是否按规定调查处理并报告质量事故情况。   2.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完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   3.着重纠正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理手续的行为,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七)检查和加强项目安全管理。   1.检查是否制订了安全管理,措施规定是否得到执行;检查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三方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层层分解落实到位,是否取得安全施工许可证,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   2.检查是否存在隐瞒事故不报、不调查不处理的问题,深挖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参与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1.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供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   2.参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3.着重纠正工程建设领域用大资质投标,小资质施工;用优秀项目经理管理团队投标,中标后更换项目经理管理团队;随意分包,变相转包;分包商选择有资质无队伍或资质与专业不符等信用缺失方面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参与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九)认真查处项目中的腐败问题。   1.各企业要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认真排查在企业自查和上级抽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国资委专项治理举报受理电话为:64471626。   2.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快查快结,严肃处理。要坚决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以谋取私利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突出问题。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剖析大案要案,及时进行警示教育;查找项目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工作步骤   (一)落实责任,抓好部署工作。   1.明确领导责任,建立工作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由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李荣融负总责,国资委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贾福兴具体分管专项治理工作。   建立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落实中央部署的相关治理工作任务,并组织指导中央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纪委监察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规划局、评价局、综合局和监事会局各指定一位负责同志参加协调小组工作,同时明确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   各中央企业要明确领导责任,相应建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系统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   2.制定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工作。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提出具体的时间要求。   工作方案于2009年10月底前报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二)深入搞好排查工作。   1.全面自查,不留死角。各中央企业要按照统一部署,参照《中央企业承担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专项检查操作指南》(国资党委纪检〔2009〕71号附件),组织项目单位重点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全面自查,不留死角。   2.重点督查,不走过场。各中央企业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检查。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适时组织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不打折扣。   3.认真分析,及时报告。对自查和督查中找出的突出问题,要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   排查阶段的情况于2010年2月底前书面报告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三)下大力气抓好整改工作。   1.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综合治理格局。国资委相关厅局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日常业务监管工作结合起来,根据治理任务分工,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和加强物资采购及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治理任务的同时,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治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建立制度规范。   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纪检监察与项目管理、质量、安全、法律、审计等业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横向联系、上下联动、综合监督的治理机制。   2.纠正突出问题,改进管理方式。根据中央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针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意见;针对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要研究改进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的综合性整改措施,系统抓好整改工作,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3.完善制度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全面清理企业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   尤其要注意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注意健全和完善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注意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要把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体现到各个项目管理制度之中,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   (四)切实做好巩固治理成果的工作。   要注意发现并总结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规章制度,并纳入经常性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企业要形成专项治理的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底报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四、保障措施   中央企业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业务部门作出检查工作部署,搞好任务分解,推动治理工作落实。国资委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治理工作的合力。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机构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充分搞好统筹协调。把排查问题、纠偏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加强日常监管、与构建惩防体系工作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三)深入进行督促检查。各级督查一定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企业和项目单位,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四)及时加强政策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解决难点问题。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更加有效地推动工作。各企业和项目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治工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作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已经中央治理工作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和全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规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审查,加强监管,全面清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电监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2.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建筑法》、《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规定,认真落实强制性建设标准、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3. 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必须进行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进行、未通过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4. 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土地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要求,严格用地预审,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要严格审批。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以及应当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但未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项目,严禁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未获得土地使用证书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已经审批的项目建设用地,严禁变更其用途。严禁在项目建设时“以租代征”。(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5. 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2009年年底前将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出台。该条例将明确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决策程序、年度计划等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并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6. 积极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争取在2010年上报国务院。该条例将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行为,设定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措施,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7.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制度。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引入竞争规则。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 8.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9. 推行责任追究制度。以出台后《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为依据,提高责任追究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5]824号)的规定,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 2. 推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尽早颁布实施。2009年9月通过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地方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争取2010年一季度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3. 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2009年12月前,启动简明标准文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标准文件、设计采购施工标准文件编制工作,2010年底前以部门联合规章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4. 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研究起草电子招标投标政策办法和技术标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尽快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5. 抓紧研究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推动《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争取2010年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出台前的征求意见和修改论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 6.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健全勘察设计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经济、技术、功能的比选和评价,防止简单以价格竞标的评标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 7.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组织调研,广泛征求招投标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地方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意见,研究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工作思路和步骤,逐步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法制办。) 8. 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投标法规文件制定事前协商机制和事后审查机制。加强工作情况交流,建立招投标统计制度。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招投标违纪违法线索处理和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及时有效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监察部、法制办、国资委、工商总局。) 9. 抓紧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尚未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的部门,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要求尽快建立;各有关部门在2009年年底前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记录,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监察部。) 10.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和市场清退机制。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颁布实施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建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加强行业评标专家培训,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工商总局。) 三、自查标准 各责任单位自查从2009年9月底开始,2010年3月结束。要制定检查方案,采取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按照自查标准,组织开展自查,并形成总结报告,于2010年3月底前报中央专项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建设单位也要结合自查标准,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分析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中的有关内容。具体包括: 1. 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方面。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问题;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问题;是否存在以备案代替核准问题;是否存在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但已审批或核准问题;是否存在“分拆审批(核准)”等其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产业政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 2. 项目建设方面。是否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建筑法》、《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规定,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的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 3. 环评和节能方面。是否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进行了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否存在未进行、未通过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开工建设的情况;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是否存在未按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问题;是否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但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其他问题。 4. 土地审批方面。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问题;是否存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问题;是否存在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是否存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批准土地问题;是否存在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未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但已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问题;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等其他问题。 5. 信息公开方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开有关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而未向社会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向社会公开应该公开的审批结果的情况。 6. 责任追究方面。是否存在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核准)投资项目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情况;有关勘察、设计等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二)规范招投标活动 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具体包括: 1. 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情况。招投标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是否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是否建立,是否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是否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等情形;围标串标治理情况;招投标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2.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投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否依法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有形建筑市场是否依法办理招投标事宜,是否存在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3.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特别规定;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情况;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4.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5. 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系统、本地区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   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方面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 《节约能源法》 3. 《环境保护法》 4. 《环境影响评价法》 5.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6.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7.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 10.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 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12.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 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14.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1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 1. 《招标投标法》 2. 《政府采购法》 3.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4.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央编办函[2003]82号)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6.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7.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09]124号) 8.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 9.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 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11.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 12.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13.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 14.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0号) 1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7号) 16.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8部门令第2号) 17.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门令第12号) 18.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 19.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 2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第11号) 21.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 2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 23.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等9部门令第56号) 24.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 27.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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