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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

2011-07-28 6页 doc 39KB 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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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关于招收硕士研究生工作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我校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按照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做好招生宣传和生源发掘工作,力争增加我校报考人数,优化我校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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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关于招收硕士研究生工作的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我校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按照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做好招生宣传和生源发掘工作,力争增加我校报考人数,优化我校考生的学历结构。 第五条 我校硕士生招生工作由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负责。 第二章 招生 第六条 研招办负责把上级部门对下一学年度招生工作的安排及时通知各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征集下一学年度各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七条 各学科专业根据本专业的培养能力和近年毕业生分配情况,由专业指导组会同本专业全体导师,共同拟订下一学年度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包括:研究方向、拟招生数、外国语考试语种、专业课考试科目、复试科目及参考书目等。招生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时报送研招办。 第八条 各专业须按专业为单位申报拟招生数,不能按研究方向申报拟招生数。各专业研究方向的设置应经本专业全体导师讨论确定,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认可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各专业若需在下一学年度开设新的招生方向,须在当年春季(一般是4月份)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报告新开方向的客观需要、具备的条件和培养前景,同时提交该方向的教学计划,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纳入专业统一申报下一学年度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 研招办根据上一年的招生计划和各专业申报的拟招人数,结合各专业的培养能力和毕业生的分配情况,拟订我校下一学年度硕士招生指标分配(包括各专业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人数),报研究生处领导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编制我校下一学年度的硕士生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章 报名 第十条 考生的学历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工作年限不限; 3、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毕业2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或2年以上,已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者,并要提交五门以上报考专业本科主干课程的进修成绩和学历证书复印件方可报考;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第十一条 考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者年龄不限。 第十二条 符合我校报考条件的考生必须先在网上报名后,考生再凭本人身份证和网上报名编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自己选定的报名点(报名点资格由当地省招生办公室指定)办理现场报名及信息确认手续。 第十三条 已获得所在学校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读我校,经我校审核、复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免试录取攻读硕士学位。 第四章 命题、考试与评卷 第十四条 我校各专业凡有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一律采取国家统一试题。 第十五条 非全国统一命题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由各招生专业负责组织命题。为了保证考试的宽口径,各专业要按二级学科命题,不能按方向命题(术科除外)。跨学科专业方向的应在本校其他专业中选定所考科目和试题。 第十六条 各专业业务课考试科目的命题原则、组织工作、具体要求等,按照教育部每年下达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华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与评卷工作暂行规定》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各省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进行。各专业业务课试卷,由研究招办统一组织誊印、封装,并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寄发相关的考点。 第十八条 我校是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点之一。研招办负责接收和保管各相关单位的试卷,做好考场的安排、聘任监考员等工作。在考试过程中维持考场正常秩序。每一个环节都要填写好《试卷出入库登记表》。 第十九条 评卷工作由研招办负责组织落实,评卷前研招办把各专业试卷用密封线密封装订。各学院以专业为单位组成评卷小组,在指定时间集中评卷。 第二十条 各专业评卷小组一般不少于四人,各科评卷小组一般不少于二人。评卷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每年下达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华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与评卷工作暂行规定》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评卷完毕,由专业指导组召集人组织各科评卷小组对本专业各科目进行卷面复查。复查内容包括:评分是否统一、宽严得当,分数统计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交研招办,由研招办录入成绩,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招生办公室并予以网上公布。 第五章 复试与录取 第二十二条 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各专业在复试时要严格进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不予复试。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下达当年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学校将下达各专业准确的招生计划。各专业应召开全体指导组成员会议,确定出复试考生名单,并按时报研招办。若本专业上线考生数超过拟招生数,复试人数原则上进行120%的差额复试,以利于进一步考察,择优录取;对于上线考生数少于拟招生数的专业,可从外单位调剂线上生到我校复试。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凡由外单位调剂来的考生,成绩未达到当年复试基本分数要求者,一律不予受理;成绩达到当年要求,专业指导组集体讨论同意予以考虑的考生,应由该考生要求其报考第一志愿的单位尽快把报考材料转来我校,待材料到达后方允许复试。 第二十五条 复试是避免“一试定终身”的重要措施,它为各专业提供当面考核的机会。各专业指导组和导师必须把握好这一机会,事先做好复试准备,对考生的政治表现、基础知识、专业技能、思维反应能力、科研潜质等多方面进行考核,确保被录取考生的质量。对申请破格复试者要加强考核,对同等学力的考生,复试时要按教育部有关加试本科主干课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复试时,要进行外语口语和听力测试,并计入复试总成绩。对考生的口语测试主要从语言准确性、话语的长短和连贯性、语言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等三个方面分优、良、及格、不及格进行评价。口语测试必须全程录音,结束后须当场按“通过”、“不通过”给出成绩。 第二十七条 考生复试时须到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第二十八条 每场复试各专业指导组不少于三个导师参加。复试完毕,指导组需详细填写复试情况表,对考生的学识、能力等提出中肯的意见,复试情况表需由参与复试的三名以上的导师签名,交予研招办,同时要指派专人到研招办查阅考生的报考材料,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本专业所有复试完毕后,召开全体指导组成员会议,根据已分配的计划招生数,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按照非定向、定向、自筹经费培养、委托培养的比例,集体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经专业指导组召集人和学院主管领导确认并签名后依时送研招办。如有争议,则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仲裁。对参加复试的未进入拟录取名单的考生要予以排队,供最后调剂指标时录取使用。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专业间调剂招生指标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 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一条 全校拟录取名单经研招办审查后报省招生办公室,经有关部门复核后,由研招办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并通知各专业。 第三十二条 研招办把当年硕士研究生录取情况向学校有关部门通报,以便做出相应的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每年硕士生招生工作进程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当年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二〇〇二年三月起实施,二〇〇五年十一月第二次修订,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关于招收教育硕士工作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教育硕士工作的管理,保证我校教育硕士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招收教育硕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教育硕士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按照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条 招收教育硕士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做好招生宣传和生源发掘工作,力争增加我校报考人数,优化我校考生的学历结构。 第五条 我校教育硕士招生工作由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负责。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各学科专业根据本专业的培养能力由专业指导组会同本专业全体导师,共同拟订下一学年度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包括:专业课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等。招生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时报送研招办。 第七条 研招办根据上一年的招生计划和招生人数,结合各专业的培养能力拟订我校下一学年度教育硕士招生指标分配方案,报研究生处领导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与省教育厅共同发文布置招生计划。 第三章 报名 第八条 教育硕士报考条件为:具有学士学位、三年以上基础教育工作经历的在职普通中学、、幼儿园和其他中等学校的文化基础课的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以及省、市、区、县教育研究部门或政府机关教育系统中有相当于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的教研员或管理人员;只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具有中学一级(或相当的)教师职称。 第九条 全国教育硕士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所有考生必须在网上报名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在现场报名规定时间内,考生本人必须到指定报名点电子摄像报名以及确认报名信息。 第十条 报考我校教育硕士的考生必须接受我校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表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具体审查方式和时间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考生不能攻读我校教育硕士。 第四章 命题、考试与评卷 第十一条 教育学、心理学、英语为全国联考科目,一律采用国家统一试题。 第十二条 业务课考试科目由各招生专业负责组织命题。各学科专业业务课考试科目的命题原则、组织工作、具体要求等参考《华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与评卷工作暂行规定》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教育硕士入学考试在各省指定的考场进行。各专业业务课试卷,由研招办统一组织誊印、封装,并在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时间内寄发相关的考点。 第十四条 业务课评卷工作由研招办负责组织落实,评卷前研招办把各专业试卷用密封线密封装订。各学院以专业为单位组成评卷小组,在指定时间集中评卷。 第十五条 各学科专业评卷小组一般不少于二人。评卷工作要严格按照《华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与评卷工作暂行规定》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专业评卷完毕,由专业指导组召集人组织本科目评卷小组进行卷面复查。复查内容包括:评分标准是否统一、宽严得当,分数统计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交研招办,由研招办录入成绩,在规定时间内报省学位办并予以网上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七条 研招办根据各专业考试情况,本着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当年我校招收教育硕士总分、单科分、联考分等最低录取分数线,结合考生资格审查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内未能满足招生要求的专业,可以接受由外单位调剂来的考生,调剂考生成绩须达到当年我校录取要求。 第十九条 全校拟录取名单经研招办审查后报省学位办,经有关部门复核后,由研招办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研招办把当年教育硕士录取情况向学校有关部门通报,以便于做出相应的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每年教育硕士招生工作进程按照国务院学位办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当年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二〇〇五年十一月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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