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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347-1997麦芽糖饴(饴糖)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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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347-1997麦芽糖饴(饴糖)已作废 QB/T 2347—1997 前 言 本标准是对 ZBX 31005-1989《麦芽糖饴(饴糖)》专业标准进行修订。此次 修订对干物质(固形物)的测定重新编写,取消了原标准中附录 A 折光仪的校 正;同时取消了附录 B 总酸指标及试验方法,酸度统一由 pH 值控制。 本标准卫生指标中的铅由不大于 1.0mg/kg 改为不大于 0.5mg/kg;硫酸灰分 一等品和合格品分别改为不大于 0.7 和不大于 1.0;净含量按国家技术监督局令 [1995]第 43 号执行;标准按 GB/T 1.1-1993 的基本规...
QBT 2347-1997麦芽糖饴(饴糖)已作废
QB/T 2347—1997 前 言 本是对 ZBX 31005-1989《麦芽糖饴(饴糖)》专业标准进行修订。此次 修订对干物质(固形物)的测定重新编写,取消了原标准中附录 A 折光仪的校 正;同时取消了附录 B 总酸指标及试验方法,酸度统一由 pH 值控制。 本标准卫生指标中的铅由不大于 1.0mg/kg 改为不大于 0.5mg/kg;硫酸灰分 一等品和合格品分别改为不大于 0.7 和不大于 1.0;净含量按国家技术监督局令 [1995]第 43 号执行;标准按 GB/T 1.1-1993 的基本规定编写,使之更加严格。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和国内贸易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海鸥酿造公司饴糖厂、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 武汉科技与人才交流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龙宝、陈敏、蒋关昌、郭新光、卢义成。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发布的专业标准 ZBX 31005-1989 《麦芽 饴糖(饴糖)》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麦芽糖饴(饴糖) QB/T 2347—199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麦芽糖饴(饴糖)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质原料,经α-淀粉酶、麦芽(或β-淀粉酶、真菌淀 粉酶)水解工艺制得的麦芽糖饴(饴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 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 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601—1988 化学试剂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 603—1988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 604—1988 化学试剂 酸碱指示剂 pH 变色域测定通用方法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中国轻工总会 1998—01—16 批准 1998—09—01 实施 中国轻工总会 1998—01—16 批准 1998—09—01 实施 QB/T 2347—1997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 43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 1 的规定。 表 1 项 目 要 求 外 观 呈粘稠状微透明液体,无肉眼可见杂质 色 泽 淡黄色至棕黄色 香 气 具有麦芽糖饴的正常气味 滋 味 舒润纯正,无异味 3.2 理化要求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项 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干物质(固形物),% ≥ 75 75 73 pH 值 4.6 ~ 6.0 DE 值 ≥ 42 38 36 熬糖温度,℃ ≥ 115 110 105 硫酸灰分,% ≤ 0.5 0.7 1.0 3.3 卫生要求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项 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砷(As),mg/kg ≤ 0.5 铅(Pb),mg/kg ≤ 0.5 细菌总数,cfu/g ≤ 3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及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 4 试验方法 本试验所用水,除特殊注明外,均指蒸馏水。 4.1 感官检验 4.1.1 色泽与外观 取样约 30mL 于无色洁净的样品杯(或 50mL 小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 肉眼观察其色泽、透明度,并检查其有无可见杂质。 4.1.2 香气 用嗅觉仔细鉴别样品气味。 4.1.3 滋味 用玻璃棒取适量样品放入口中,品尝第二个样品前,必须用清水漱口。 4.2 理化试验 4.2.1 干物质(固形物) 4.2.1.1 仪器 a) 阿贝折光仪 精度为 0.0001 单位; b) 恒温水浴 精度为±0.1℃。 4.2.1.2 试验步骤 中国轻工总会 1998—01—16 批准 1998—09—01 实施 QB/T 2347—1997 a) 将折光仪放在光线充足的位置,与恒温水浴相连。用恒温水浴将折光仪 棱镜的温度调至 20.0±0.1℃,以重蒸馏水调整折光率为 1.3330。此时 干物质(固形物)百分含量为零; b) 打开折光仪棱镜,用脱脂棉将水拭干,加 1~2 滴试样于棱镜面中心, 迅速闭合棱镜。使试样均匀布满棱镜面,无气泡并充满视野; c) 待试样达到 20.0±0.1℃后,通过目镜读取折光率即为干物质(固形物) 百分含量。清洗并控干棱镜,将同一样品进行第二次测定。取两次测定 值的算术平均值报告其结果。 4.2.2 pH 值 4.2.2.1 仪器 pH 计(酸度计) 精度±0.02。 4.2.2.2 试验步骤 a) 按仪器使用说明书调试和校正酸度计 b) 称取样品 20g 于 50mL 小烧杯中,加入新煮沸、冷却至室温的水 20mL 溶 解。调节样液温度及 pH 计的温度补偿至 25±1℃,测定样液的 pH 值, 在 1min 内 pH 值稳定,读数。先用水、再用样液冲洗电极数次,重复测 定(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 0.05pH),取算术平均值报告其结果。 4.2.3 DE 值(还原糖测定法) 4.2.3.1 试剂 a) 次甲基蓝指示剂(10g/L) 称取次甲基蓝 0.5g,加水溶解并稀释至 50mL; b) 标准葡萄糖溶液(2g/L) 准确称取于 100±2℃烘干至恒重的基准无水 葡萄糖 0.5000g,加水溶解并稀释至 250mL,摇匀,备用; c) 费林溶液 按 GB 603 的规定配制与标定。 4.2.3.2 试验步骤 a) 样液的制备 称取一定量的样品,称准至 0.0001g(取样量以每 100mL 样液中含有还原糖量 125~200mg 为宜),置于 50mL 小烧杯中,加热水 溶解后移入 250mL 容量瓶中,冷却至室温,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备 用; b) 预滴定 先后吸取费林溶液Ⅱ和费林溶液Ⅰ各5.0mL于150mL锥形瓶中 混匀,准确加入样液 10mL 和少量水。将三角瓶置于电炉上加热至沸, 用样液滴定(滴加速度约为 10~15s 加入 1mL),直至溶液蓝色即将消 失,加 10g/L 次甲基蓝指示液 2 滴,继续用样液滴定至蓝色消失为终点, 记录消耗样液的总体积; c) 正式滴定 按预滴定程序吸取费林溶液Ⅱ和费林溶液Ⅰ各 5.0mL 于 150mL 锥形瓶中混匀,加入比预滴定约少 1.0mL 的样液,置于电炉上加 热,使其在 2min 内沸腾。加 10g/L 次甲基蓝指示液 2 滴,继续用样液 滴定至终点。滴定全过程须在 3min 内完成,始终保持沸腾。 4.2.3.3 计算 100 250 10 1 × ×× ×= DMCVm RPX ……………………………(1) 式中:X1——样品的 DE 值: 中国轻工总会 1998—01—16 批准 1998—09—01 实施 QB/T 2347—1997 RP——1mL 费林溶液(Ⅱ、Ⅰ)相当于葡萄糖的质量,g; M——取样量,g; 250——配制样液的总体积,mL; V——正式滴定消耗样液的体积,mL DMC——试样中干物质(固形物)的含量,%。 4.2.4 熬糖温度 称取试样 200g 于 500mL 烧杯中,置于 1000W 电炉上(垫石棉网)。在杯中 心插入一支 150℃水银温度计(温度计水银头距杯底约 0.5cm),加热熬煮。待 沸腾后加入 2 滴植物油,继续加热熬煮,当杯内试样出现焦化点时,记录温度, 即为熬糖温度。 4.2.5 硫酸灰分 4.2.5.1 试剂 浓硫酸。 4.2.5.2 仪器 a) 铂坩埚(或石英坩埚、瓷坩埚)50mL; b) 高温炉 525±25℃; c) 干燥器(内装变色硅胶); d) 分析天平 感量 0.1 mg。 4.2.5.3 测定 a) 坩埚先用盐酸加热煮沸洗涤,再用自来水冲洗,然后用蒸馏水漂洗干净。 将洗净的坩埚置于高温炉内,在 525±25℃下灼烧 0.5h,次却至 200℃ 以下,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精确称量,并重复灼烧直至恒 重。 b) 称取样品 2g(称准至 0.0001g),置于上述恒重的坩埚中,滴加浓硫酸 5mL,缓慢转动,使其均匀,置于电炉上小心加热,直至全部炭化。然 后,放入高温炉内,在 525±25℃下灼热,保持此温度直至炭化物全部 消失为止(至少 2h)。 取出冷却,加几滴浓硫酸润温残留物,重新放入高温炉内焚烧,直至 完全灰化,冷却至 200℃左右,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精 确称量。重复灼烧至前后两次称量值之差不超过 0.5mg 为恒重。 c) 计算 100 01 02 2 ×− −= mm mmX …………………………(2) 式中:X2—样品的硫酸灰分, %; m0—坩埚的质量,g; m1——坩埚加样品的质量,g; m2—坩埚加灰分的质量,g。 4.2.6 砷 按 GB/T 5009.11 执行。 4.2.7 铅 按 GB/T 5009.12 执行。 4.2.8 细菌总数 按 GB 4789.2 执行。 中国轻工总会 1998—01—16 批准 1998—09—01 实施 QB/T 2347—1997 4.2.9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执行。 4.2.10 致病菌 按 GB 4789.4 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取样 凡在同一生产期内生产且经包装出厂的并具有同样质量书的产品为一 批。按批取样和验收。 5.2 抽样方法和数量 5.2.1 罐装或槽车装:以罐或槽车为样本单位,从液面 10cm 以下抽取样品。 5.2.2 瓶装产品:按表 4 抽取样本,从每箱中任取 1 瓶。 5.2.3 桶装产品:根据批量(桶数)大小,按表 4 规定从液面 10cm 以下随 机抽取样本。 5.2.4 从每个样本中等量取样,取样总量不得少于 1kg。混匀,分装于两个 洁净、干燥的具塞玻璃瓶中,签封。粘贴标签,在标签上注明产品名称、生产 厂名及地址、等级、批号(罐、槽车、桶号)、取样日期及地点、取样人姓名。 一瓶送化验室进行检验,另一瓶由交货方保管一个月备查。 表 4 批量(桶/箱) 样本大小(桶/箱) 16 以下 2 16~25 3 26~90 5 91~150 8 150 以上 13 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 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 净含量、感官、干物质(固形物)、DE 值、pH 值。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产品标准中的感官、理化、卫生全部指标。 5.4.2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须六个月进行一次。其中熬糖温度、硫酸灰分 每月进行一次;菌落总数、大肠杆菌、致病菌每季度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亦须进行。 a) 更改主要原辅; b) 更改关键工艺和设备;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检时。 5.5 判定规则 5.5.1 当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 倍量样本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整批为不合格 品。 5.5.2 若复验结果不符合标签上标注的“优级”或“一级”理化指标要求, 但符合下一级别要求时,则可作降级处理。 中国轻工总会 1998—01—16 批准 1998—09—01 实施 QB/T 2347—1997 5.5.3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测,退厂 处理。 5.5.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按本 标准进行复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单件包装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瓶装: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第 43 号[1995]第五条表(一)执行。 散装(桶、槽车):15~50kg:1.5%;50~100kg:1.0%;100kg 以上:0.5%。 6.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 191 的规定。 容器外须注有产品名称、制造厂名、厂址、净重、批号、生产日期、保质 期、执行标准号、规格及等级。 6.3 瓶装产品必须是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瓶,瓶体端正、清洁,封装严 密。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 6.4 包装物和容器必须整洁、卫生,无破损,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6.5 运输过程中,须防尘、防蝇,严防曝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 混装混运。应有防止曝晒、雨淋措施。运输中装卸应符合外包装上包装储运图 示标志的规定。 6.6 成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中,并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散 装产品严禁冷热混存,以免发生发酵变质。 7 保质期 散装(桶、槽车):一、四季度不低于 20 天,二、三季度不低于 10 天。 瓶装:不低于六个月。各生产企业可根据本厂技术情况具体确定。 中国轻工总会 1998—01—16 批准 1998—09—01 实施 中国轻工总会 1998—01—16 批准 1998—09—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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