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

2011-08-05 1页 doc 24KB 17阅读

用户头像

is_447713

暂无简介

举报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43号 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43号 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7月28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
本文档为【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