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43号 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43号 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7月28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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