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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总结

2011-08-07 7页 doc 57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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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总结 宋光明 万全的准备是胜利之因,祝大家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网上互动答疑地址: http://weibo.com/sifakaoshipeixun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1、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1)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宝贵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法与经济的关系、法的本质、人权、人民主权、人的自由和解放、法律权威和法的职能经典论述。 (2)列宁的法治思想:列宁主义的法治理论和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总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 宋光明 万全的准备是胜利之因,祝大家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网上互动答疑地址: http://weibo.com/sifakaoshipeixun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1、马克思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1)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宝贵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法与经济的关系、法的本质、人权、人民主权、人的自由和解放、法律权威和法的职能经典论述。 (2)列宁的法治思想:列宁主义的法治理论和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道路 (3)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思想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 2、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文化资源) 民为邦本、公正执法、以法治国、礼法并用等合理成分 3、西方法治思想 (有益借鉴) 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论等。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四次创新: 1、第一代领导集体: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第二代领导集体: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律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党和国家领导的改革;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死刑不能废除;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一国两制构想法律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3、第三代领导集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第四代领导集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 八个方面: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实现了领导干部职务和政治生活的法治化转变;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权得到可靠法律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1、一切立法活动的先导;(立法)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执法) 3、司法机关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司法)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导引;(文化) 5、发展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保障。(教育)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者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 依法治国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结构 根本要求: 党的事业至上、 人民利益至上、 宪法和法律至上 (统一) 要求法律人具有 政治性 人民性 法律性(专业性) (统一) 要求司法判决讲究 政治效果 社会效果 法律效果 (统一) 最终的根本标准 首要的基本标准 根本原则 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 (统一) 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 执法为民 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 党的领导 (核心内容) (本质要求) (价值追求) (重要使命) (根本保证) 法律约束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 思想、政治、组织领导 政治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重要保障: 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注意: 一、如何理解三个至上,对三者统一、三个至上、三性、三个效果如何有机统一的把握是关键,对大家做论述题有帮助 1、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三个代表。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发展人民利益,忠诚于党的事业就是人民利益至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人民利益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要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宪法和法律至上就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 2、反对片面强调法律至上: (1)法律受社会生活的制约,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为统治阶级服务。 (2)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必然受到民意的影响,从民意中寻找到法律制度与法律活动本身的合法性。 因此,强调: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3、反对只讲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讲法律效果。 (1)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表现为法律文本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是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 (2)统治阶级遵守法律,正是对统治阶级利益的最大维护。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要求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强调“法大于权”, (3)不得以牺牲法治为代价追求所谓“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 4、要求法律人必须讲求: (1)政治性:法律人要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毫不动摇,忠诚于党的事业,要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 (党的领导与服务大局) (2)人民性:坚持以实现人民利益为法律人的出发点与归宿点;坚持以人民是否满意作为判断政法工作成败得失的根本标准 (执法为民与公平正义) (3)专业性:法律人要增强立法、执法、司法能力,提高专业素养。 (依法治国) 二、对于五大重要方面内涵的把握,同样对于论述题有帮助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树立宪法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而价值追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条件,围绕大局是服务大局的根本保证,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 现阶段,党和国家的大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1)思想领导: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2)政治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三者统一; 在司法权的来源上,来自人民; 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 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人大、政协、群众监督; 在司法权的运行上,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3)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这里同样对于论述题有帮助 (一)完善立法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内容民主、程序民主,扩大公众参与立法; 法制统一:宪法至上,下位法不与上位法抵触,同位阶法不抵触; 体系完备: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依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 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 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 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严格公正司法 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 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司法目的民主。 司法主体民主体现为:其一,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人民陪审员与人民监督员),其二司法人员通过人大制度产生。 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是司法公开制度。 司法目的民主表现为司法为民。 四、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把握,对论述题有帮助 (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解 从法律体系本身来看,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应当齐全; 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 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 第四,法律体系内部应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用以上标志来衡量,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一整体。 (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三个方面相适应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历程来看,充分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相适应”。 一是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 二是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 法律体系构建必须紧紧把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紧紧把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不能脱离和超越现实,也不能为了体系而体系。 三是与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 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既是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反映,也是法律体系自身规律的体现。法律体系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到基本形成再到形成、然后经过不断完善趋于更加成熟的过程。 (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征的把握 1、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我们构建的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它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它包括的全部法律,它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要求。这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区别。哪些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律不需要制定,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如何,都要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长远利益出发。 2、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实践,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澜壮阔的舞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伴而生、相互促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方面,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法律体系构建提供内在需求和动力,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越向前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越深刻,对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体系构建所依赖的基础也就越扎实。另一方面,法律体系的构建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环境,积极发挥促进、规范、指引和保障作用,注意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在及时肯定已有成功做法、巩固已有改革开放成果的同时,又要为进一步改革开放留下空间。 3、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此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不同情况的需要,以便在实践中能行得通,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宪法原则,我国逐步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实践证明,这一立法体制符合我国国情,是行之有效的。与这一立法体制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结构上表现为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特征,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一立法体制也决定了各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概括地说,宪法是统帅,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它们由不同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制定,区分不同层次,具有不同效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符合统一、系统、分层的科学要求。 4、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始终立足于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继承中华法制文化中的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另一方面,充分吸收人类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但又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吸收有益之处,为我所用。 5、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经过30多年的努力,目前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必须看到,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国家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还有个完善过程,因而反映并规范这种制度和体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必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的现实需要而不断发展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需要及时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修改原有的法律规范,废止不符合社会实际、过时的法律规范。因此,不能用静止、孤立的眼光看待法律体系,而应始终保持发展的、开放的态度。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牢牢立足于中国实际,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其他各项民主政治制度,为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保证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对于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的作用,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保障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作用。 2、对于坚持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按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以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要求,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引导和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制,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坚持改革开放,努力解决经济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破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对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极大地调动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大幅度提高综合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3、对于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特别注重从制度上解决公民权利和利益保障问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法律制度从不同方面对公民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等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切实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充分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权的优越性,有利于依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党和国家不断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对于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对于大力发展文化、教育等事业,加大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将公民的文化、教育等权利落到实处;对于依法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4、对于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自觉运用依法执政理念指导法治实践的历史成果,对从根本上引导人们转变旧的思想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终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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