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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法律制度 遵守法律规范

2011-08-09 50页 ppt 521KB 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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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法律制度 遵守法律规范null 了解法律制度 遵守法律规范(上) 了解法律制度 遵守法律规范(上)主讲人:张会峰《法律基础》第2讲本讲主要内容本讲主要内容我国的宪法制度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宪法是什么?产生于何时?宪法是什么?产生于何时? 观点一:从国家角度去定义 认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的政权结构,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观点二:从个人权利角度去定义 认为宪法以公民权利为目的,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什么?产生于何时?宪法是什...
了解法律制度 遵守法律规范
null 了解法律 遵守法律规范(上) 了解法律制度 遵守法律规范(上)主讲人:张会峰《法律基础》第2讲本讲主要内容本讲主要内容我国的宪法制度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宪法是什么?产生于何时?宪法是什么?产生于何时? 观点一:从国家角度去定义 认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的政权结构,是“治国安邦的总”; 观点二:从个人权利角度去定义 认为宪法以公民权利为目的,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什么?产生于何时?宪法是什么?产生于何时? 根据观点一:宪法应该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根据观点二: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人权概念的形成导致宪法观念的产生,宪法的产生也即人权的宪法化,并因而使人权的根本保障制度得以形成。 宪法是什么?产生于何时?宪法是什么?产生于何时? 现在公认的观点:17—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阶级的斗争和妥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1787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由此反推,宪法应该侧重于从人权(公民权利)的角度去理解,宪法尽管也关注国家权力,但后者是为了维护前者而设立的,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宪法是什么?产生于何时?宪法是什么?产生于何时?“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我国宪法的内容体系 我国宪法的内容体系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效力上: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 2003年3月17日傍晚,就职于广州某服装公司的武汉籍青年孙志刚(27岁,大学毕业)在走向网吧的路上,被广州市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暂住证为由,强制收容。执法依据为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生效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 “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 3月18日晚,孙自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因孙大声叫喊求助,引起救治站护工的不满,遂指使救治站病友对孙群殴。 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三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违宪性。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立法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行政处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结论:《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无权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否则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孙志刚案的结局: 12名加害人中,1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1人被判死刑缓期执行;1人被判无期徒刑;其他人被判3到15年不等有期徒刑。 6名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判玩忽职守罪,分别获刑2至3年。“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孙志刚家属:获国家赔偿 2003年8月10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修订程序上: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null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狭义的人身自由权(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null东莞一工厂上千员工日日被搜身 他们是皮具厂的普通员工,但每天下班的时候,无论男女,都会遭到搜身检查。 “只要你进入了生产区域,出来必定搜身。一天被搜三遍身,感觉自己像做贼。” 人身自由权广义的人身自由权(人格、住宅、通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人身自由权思考:思考: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能否直接援引宪法提起诉讼?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能否直接援引宪法进行裁判?(即宪法能否直接在司法中适用)null “宪法更多意义上是政治性纲领,内容大都是历史叙述、确立重大制度原则或制定路线和政策等。条文简单、概括和抽象,缺乏直接明确的规范功能,不符合法治原则对规则明确性的要求。实施宪法,首先要求代议机关将这些条文转化为具体的法律。不通过适用法律来间接适用宪法,依宪治国和依宪审判都毫无意义,甚至会造成权力的滥用 。” ——翟小波:“宪法不能司法化” 宪法不能司法化的基本理由案例:中国宪法第一案案例:中国宪法第一案 1990年原告齐玉苓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是原告就读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录取书后,直接将它送给了和原告同级的陈晓琪。陈晓琪遂冒用原告姓名在该校财会班就读直至毕业,后被分配到银行工作。直至1999年初,原告才得知自己已经被冒名10年。原告认为,上列被告侵犯了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请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案例:中国宪法第一案一审:原告姓名权被侵犯,陈晓琪和陈父应负主要责任,其他被告也应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受教育权是一般人格权范畴,本案证据表明原告放弃了此项权利,侵权不能成立。法院判决: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一干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按各自份额赔偿35000精神损害费。 上诉:主张受教育权也被侵害,应当得到赔偿。案例:中国宪法第一案案例:中国宪法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审:依据宪法第46条作出判决:被告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间接损失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案例:中国宪法第一案null我国的国家制度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13亿人民不可能直接管理国家,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实现。这种形式就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执政者不存在独立于人民的利益,更不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故没有分权的社会经济基础。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由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倡导,其初衷为了通过分割王权而使新兴的资产阶级掌握一部分国家权力,即通过分权的形式来夺权,使得新兴资产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一席之地。这可能是在王权相当强大的背景下,避免激烈革命而不得已求其次的做法。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资产阶级统治稳固以后,“三权分立”演化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其根源是私有制。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他们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党派之间激烈的争夺甚至极端到刺杀的程度,这很难用“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来解释。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的“一府两院”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有着本质的区别。 我国的“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国家机关之间是分工而不是分权,权力的源头还是唯一的,即人大(来自于人民)。人大享有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罢免权。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的“一府两院”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有着本质的区别。 西方的三权分立则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议会、政府、法院),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命所在。 据近20年来历次县、乡直接选举的统计,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参选率在90%左右。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方式,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我国有近290万各级人大代表,他们都是兼职的、是人民中的一员,工作和生活在亿万人民群众之中,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无论是战胜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自然灾害,还是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或者沉着应对当前仍在困扰世界的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国所表现出的快速决策和高效执行的能力,都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评价。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集中力量办大事,共同实现我们的目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国家的团结、稳定和统一。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本身的缺陷 三权分立带来的权力中心之间的互相掣肘和拆台,会导致效力低下和内耗,三机关运行一旦卡壳“死机”,谁来按“重启键”激活?! 权力分立的“防腐”功能并非理论上那么完美,权力的内耗本身就是对国家资源的巨大浪费,台湾地区的“五权分立”照样没有阻止阿扁的腐败。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除了《民法通则》以外,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都属于民法的范畴。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即丧失胜诉权。 一般诉讼时效:二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合同法律制度之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法律制度之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律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我国法律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之结婚制度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之结婚制度结婚的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之结婚制度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登记: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之结婚制度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之结婚制度无效婚姻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之结婚制度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之结婚制度可撤销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之结婚制度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之财产制度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之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之财产制度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之财产制度夫妻一方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之财产制度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之财产制度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之离婚制度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之离婚制度离婚的方式 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 诉讼离婚: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之离婚制度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之离婚制度关于离婚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之离婚制度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之离婚制度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当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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