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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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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优惠-税率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 成文日期:2011-06-02   现将花椒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9〕62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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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 成文日期:2011-06-02   现将花椒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9〕62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9〕45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9〕4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9〕1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标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9〕9号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标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8〕171号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8〕1007号【发文日期】2008.1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标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7〕7号【发文日期】2007.0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硝酸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自2007年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硝酸铵(税号:31023000)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以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此之前,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硝酸铵,按17%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13%计算办理退税(含免抵退税,下同);按13%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11%计算办理退税。   三、外贸企业在2007年2月1日后出口的硝酸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前开具,且注明的税率为13%的,准予继续按11%计算办理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后开具,且注明税率仍为13%的,不予办理退税。   四、税务机关对外贸企业上述出口退税申报,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予以审核处理。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6〕770号【发文日期】2006.08.15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5〕676号【发文日期】2005.07.0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沪国税流〔200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批复。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5〕83号【发文日期】2005.05.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5〕194号【发文日期】2005.03.08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请示》(津国税退〔2004〕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植物性鲜奶油(油脂)的生产工艺过程与制作植物油的工艺过程完全不同,植物性鲜奶油(油脂)不属于植物油范畴,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17%的征税税率,退税率应为13%,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3〕1324号【发文日期】2003.12.10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3〕1118号【发文日期】2003.10.0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辽河机械总厂复议案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3〕97号)收悉,现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不属于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为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89号)对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按照“农机”依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两类产品应当从2002年6月1日起按“农机”征收增值税,在此之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3〕426号【发文日期】2003.04.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发〔1996〕744号【发文日期】1996.12.31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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