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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2019-07-09 1页 doc 30KB 7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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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资深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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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章程****教育有限公司办学章程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兴办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学校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业余课外辅导为主的培训学校。第二条 学校举办者:***学校的名称和地址第三条学校名称:****教育有限公司学校地址:************邮政编码:********第三章 办学内容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平民学校,贵族追求;突出个性化、特色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
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教育有限公司办学章程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兴办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学校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业余课外辅导为主的培训学校。第二条 学校举办者:***学校的名称和地址第三条学校名称:****教育有限公司学校地址:************邮政编码:********第三章 办学内容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平民学校,贵族追求;突出个性化、特色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第五条学校办学内容(一)办学类型:中小学生校外辅导为主(二)办学层次:中小学生校外辅导培训(三)办学形式:业余教育(四)办学范围:******范围(五)招生对象:小学、中学各年级学生(六)办学规模:***的规模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条学校用租借的房屋作为办学场所。出资人出资**万元作为办学设施的装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第七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立会计帐簿和各类财务帐目,保证会计资料的条理性、规范性、完整性。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校的财产第五章 管理机制第十条学校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制度,并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一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执中心负责人,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二)筹集学校办学基金,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瞀、决算;(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四)决定重大基建与设备投资项目;(五)修改章程,批准重要规章制度;(六)决定教职工的聘请和工资;(七)研究决定其他应由校务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实行民主集中制第六章法定代表人与校长第十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黄艳红担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第十四条学校管理委员会聘请黄艳红担任校长,所聘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授权:制定教职工聘任、工资标准和调资,经委员会批准执行;第七章 合理回报问题第十五条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决定如下: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办学过程中的成本开支,如有结余,举办者从中获得合理回报。回报按国家法律法规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其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负责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所提发展基金负责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八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第十七条学校如有变更事项,负责依法报审批(核)办理。凡涉及变更举办者、学校分立与合并、办学场地变动等重大变更事项,必须经举办者同意,并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变更报告。第十八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必须经举办者同意,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终止办学报告,依法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并负责妥善安置学生,依法做好财产清偿。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十九条本章程修改程序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校务管理委员会。修改程序:先大会讨论,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然后修改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最后形成章程修正案,经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举办者认可,在会议通过后十五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条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以上程序,由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经2/3的成员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举办者认可,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2018年12月共同制定,已经首届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8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举办者签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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