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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11-2007节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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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11-2007节能规范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目 次 1 总则.....................................................3 2 术语.....................................................4 3 基本规定.................................................6 4 墙体节能工程.............................................9 ...
GB50411-2007节能规范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目 次 1 总则.....................................................3 2 术语.....................................................4 3 基本规定.................................................6 4 墙体节能工程.............................................9 5 幕墙节能工程..............................................14 6 门窗节能工程.............................................17 7 屋面节能工程.............................................20 8 地面节能工程.............................................22 9 采暖节能工程.............................................25 10 通风与空气调节能工程......................................28 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节能工程...........33 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36 13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38 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42 1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45 附录A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 复验项目............................................47 附录B 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 批的质量验收表格....................................48 附录C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51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竣工质量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2 术语 2.0.1 保温浆料 insulating mortar 由胶粉料与聚苯颗粒或其他保温轻骨料组配,使用时按比例加水搅拌混合而成的浆料。 2.0.2 凸窗 bay window 位置凸出外墙外侧的窗。 2.0.3 外门窗 outside doors and windows 建筑围护结构上有一个面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门或窗。 2.0.4 玻璃遮阳系数 shading coefficient 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标准3mm透明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的比值。 2.0.5 透明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能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6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7 总谐波畸变率(THD)total harmonic distortion 周期性交流量中的谐波含量的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的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2.0.8 不平衡度ε unbalance factorε 指三相电力系统中三相不平衡的程度,用电压或电流负序分量与正序分量的方均根值百分比表示。 2.0.9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10 进场复验 site reinspection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11 见证取样送检 evidential test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2.0.12 现场实体检验 in-situ inspection 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简称实体检验或现场检验。 2.0.13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proof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 2.0.14 核查 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0.15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及其适用性所作的检验。其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工艺参数改变、达到预定生产周期或产品生产数量时进行。 3 基本规定 3.1 技术与管理 3.1.1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该项变更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1.3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 3.1.4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1.5 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本规范14.1.5条规定的以外,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3.2 材料与设备 3.2.1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3.2.2 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 对材料和设备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及各章的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3.2.3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2.4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3.2.6 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3.3 施工与控制 3.3.1建筑节能工程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 3.3.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3.3.3 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3.4 验收的划分 3.4.1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4.1划分。 2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 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4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表3.4.1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 分项工程 主要验收内容 1 墙体节能工程 主体结构基层;保温材料;饰面层等。 2 幕墙节能工程 主体结构基层;隔热材料;保温材料;隔汽层;幕墙玻璃;单元式幕墙板块;通风换气系统;遮阳设施;冷凝水收集排放系统等。 3 门窗节能工程 门;窗;玻璃;遮阳设施等。 4 屋面节能工程 基层;保温隔热层;保护层;防水层;面层等。 5 地面节能工程 基层;保温隔热层;隔离层;保护层;防水层;面层等。 6 采暖节能工程 系统制式、散热器;阀门与仪表;热力入口装置;保温材料;调试等。 7 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 系统制式、通风与空调设备;阀门与仪表;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调试等。 8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其管网节能工程 系统制式;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管网;阀门与仪表;绝热、保温材料;调试等。 9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低压配电电源;照明光源、灯具;附属装置;控制功能;调试等。 10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冷、热源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监测与计量装置;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综合控制系统等。 4 墙体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采用板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4.1.2 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4.1.3 墙体节能工程当采用外保温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安全性和耐候性检验。 4.1.4 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 锚固件; 4 增强网铺设; 5 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6 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 7 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8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9 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体。 4.1.5 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4.1.6 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 m2也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4.2 主控项目 4.2.1 用于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4.2.3 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 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验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4.2.4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保温使用的粘结材料,其冻融试验结果应符合该地区最低气温环境的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4.2.5 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层应符合保温层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4.2.6 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保温材料厚度采用钢针插入或剖开尺量检查;粘接强度和锚固力核查试验报告;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4.2.8 外墙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保温板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保温板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严密,保温板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得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 混凝土和模板的验收,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规定执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4.2.9 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保温浆料的同条件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核查试验报告。 检验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样制作同条件养护试块不少于3组。 4.2.10 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应符合设计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饰面层施工的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基层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的要求。 2 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当采用时,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当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层表面应具有防水功能或采取其它防水措施。 4 外墙外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4.2.11 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应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砂浆砌筑。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的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90%,竖直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核查施工方案和砌筑砂浆强度试验报告。用百格网检查灰缝砂浆饱满度。 检验数量:每楼层的每个施工段至少抽查一次,每次抽查5处,每处不少于3个砌块。 4.2.12 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墙板应有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含安装性能的检验; 2 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 3 保温墙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及嵌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对照设计观察和淋水试验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全数核查;其他每个检验批抽查5%,并不少于3块(处)。 4.2.13 当设计要求在墙体内设置隔汽层时,隔汽层的位置、使用的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隔气层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汽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隔汽层冷凝水排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5%,并不少于3处。 4.2.14 外墙或毗邻不采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的侧面,墙体上凸窗四周的侧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样剖开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5%,并不少于5个洞口。 4.2.15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按不同热桥种类,每种抽查20%,并不少于5处。 4 .3 一般项目 4.3.1 进场节能保温材料与构件的外观和包装应完整无破损,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4.3.2 当采用加强网作为防止开裂的措施时,加强网的铺贴和搭接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表层砂浆抹压应密实,不得空鼓,加强网不得皱褶、外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5处,每处不少于2m2。 4.3.3 设置空调的房间,其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按不同热桥种类,每种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4.3.4 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眼、孔洞等,应按照施工方案采取隔断热桥措施,不得影响墙体热工性能。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4.3.5 墙体保温板材接缝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保温板接缝应平整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4.3.6 墙体采用保温浆料时,保温浆料层宜连续施工;保温浆料厚度应均匀、接茬应平顺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验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处。 4.3.7 墙体上容易碰撞的阳角、门窗洞口及不同材料基体的交接处等特殊部位,其保温层应采取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按不同部位,每类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4.3.8 采用现场喷涂或模板浇注的有机类保温材料做外保温时,有机类保温材料应达到陈化时间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检查方法:对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5 幕墙节能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透明和非透明的各类建筑幕墙的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5.1.2 附着于主体结构上的隔汽层、保温层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幕墙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5.1.3当幕墙节能工程采用隔热型材时,隔热型材生产厂家应提供型材所使用的隔热材料的力学性能和热变形性能试验报告。 5.1.4 幕墙节能工程施工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象资料: 1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和保温材料的固定; 2 幕墙周边与墙体缝隙保温材料的填充; 3 构造缝、结构缝; 4 隔汽层; 5 热桥部位、断热节点; 6 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接缝构造; 7 冷凝水收集和排放构造; 8 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 5.1.5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5.1.6 幕墙节能工程检验批划分,可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5.2 主控项目 5.2.1 用于幕墙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5.2.2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验数量:全数核查。 5.2.3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 2 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3 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复验,验收时核查复验报告。 检验数量: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一组。 5.2.4 幕墙的气密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当幕墙面积大于3000m2或建筑外墙面积50%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检测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 密封条应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单元幕墙板块之间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启扇应关闭严密。 检查方法:观察及启闭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幕墙气密性能检测报告、见证记录。 气密性能检测试件应包括幕墙的典型单元、典型拼缝、典型可开启部分。试件应按照幕墙工程施工图进行设计。试件设计应经建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确认。气密性能的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检验数量:核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现场观察及启闭检查按检验批抽查30%,并不少于5件(处)。气密性能检测应对一个单位工程中面积超过1000㎡的每一种幕墙均抽取一个试件进行检测。 5.2.5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且不得松脱。 检验方法:对保温板或保温层采取针插法或剖开法,尺量厚度;手扳检查。 检验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5.2.6 遮阳设施的安装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检验数量:检查全数的10%,并不少于5处;牢固程度全数检查。 5.2.7 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断热节点的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对照幕墙热工性能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5.2.8 幕墙隔汽层应完整、严密、位置正确,穿透隔汽层处的节点构造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5.2.9 冷凝水的收集和排水应通畅,并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通水试验、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5.3 一般项目 5.3.1 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应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检验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件(处)。 5.3.2 单元式幕墙板块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密封条:规格正确,长度无负偏差,接缝的搭接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材料:固定牢固,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 隔汽层:密封完整、严密; 4 冷凝水排水系统通畅,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扳检查;通水试验。 检验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件(处)。 5.3.3 幕墙与周边墙体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应采用耐候胶密封胶密封。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件(处)。 5.3.4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保温或密封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件(处)。 5.3.5 活动遮阳设施的调节机构应灵活,并应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现场调节试验,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件(处)。 6 门窗节能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质门窗、各种复合门窗、特种门窗、天窗以及门窗玻璃安装等节能工程。 6.1.2 建筑门窗进场后,应对其外观、品种、规格及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6.1.3建筑外门窗工程施工中,应对门窗框与墙体缝隙的保温填充做法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6.1.4 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规格的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3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门窗,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其特点和数量,由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6.1.5 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门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10%,并不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0%,并不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6.2 主控项目 6.2.1 建筑外门窗的品种、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数量:按本规范第6.1.5条执行;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6.2.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验数量:全数核查。 6.2.3 建筑外窗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地区类别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严寒、寒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 2 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3 夏热冬暖地区:气密性、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验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件)。 6.2.4 建筑门窗采用的玻璃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数量:按本规范第6.1.5条执行。 6.2.5 金属外门窗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金属副框的隔断热桥措施应与门窗框的措施相当。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对照产品设计图纸,剖开或拆开检查。 检验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1樘。金属副框的隔断热桥措施按检验批抽查30%。 6.2.6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外窗,应对其气密性做现场实体检验,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现场检验。 检验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 6.2.7 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使用密封胶密封;外门窗框与副框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密封胶密封。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6.2.8 严寒、寒冷地区的外门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保温、密封等节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6.2.9 外窗遮阳设施的性能、尺寸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检验数量:按本规范第6.1.5条执行;安装牢固程度全数检查。 6.2.10 特种门的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特种门安装的节能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6.2.11 天窗安装的位置、坡度应正确,封闭严密,嵌缝处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淋水检查。 检验数量:按本规范第6.1.5条执行。 6.3 一般项目 6.3.1 门窗扇和玻璃的密封条,其物理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密封条安装位置应正确,镶嵌牢固,不得脱槽,接头处不得开裂。关闭门窗时密封条应接触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6.3.2 门窗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应正确,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应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6.3.3 外窗遮阳设施调节应灵活、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现场调节试验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7 屋面节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屋面节能工程,包括采用松散保温材料、现浇保温材料、喷涂保温材料、板材、块材等保温隔热材料的屋面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 7.1.2 屋面保温隔热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屋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7.1.3 屋面保温隔热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基层; 2 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 3 突出屋面构造处的保温层做法; 4 屋面热桥部位; 5 隔气层。 7.1.4 屋面保温隔热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找平层和防水层的施工,避免保温层受潮、浸泡或受损。 7.2 主控项目 7.2.1 用于屋面节能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7.2.2 用于屋面节能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7.2.3 屋面保温隔热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验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组。 7.2.4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验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 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7.2.5 屋面的通风隔热架空层,其架空高度、安装方式、通风口位置及尺寸应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架空层内不得有杂物,架空面层应完整,不得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验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 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7.2.6 采光屋面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节点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光屋面的可开启部分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验收。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7.2.7 采光屋面的安装应牢固,坡度正确,封闭严密,嵌缝处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淋水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7.2.8屋面的隔气层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气层应完整、严密。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 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7.3 一般项目 7.3.1 屋面保温隔热层应按施工方案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松散材料应分层敷设、按要求压实、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2 现场采用喷、浇、抹等工艺施工的保温层,其配合比应计量准确、搅拌均匀、分层连续施工,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3 板材应粘贴牢固、缝隙严密、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称重检查。 检验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 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7.3.2​ 金属板保温夹芯板材屋面应铺装牢固、接口严密、表面洁净、坡向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7.3.3 坡屋面、内架空屋面当采用敷设于屋面内侧的保温板材做保温隔热层时,保温隔热层应有防潮措施,其表面应有保护层,保护层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 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8 地面节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室内地面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底面接触室外空气、土壤或毗邻不采暖空间的地面节能工程。 8.1.2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应在主体或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地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8.1.3 地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象资料: 1 基层; 2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3 保温材料粘结; 4 隔断热桥部位。 8.1.4地面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可按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 2当面积超过200m2时,每200m2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3不同做法的地面节能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8.2 主控项目 8.2.1 用于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和称重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8.2.2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验数量:全数核查。 8.2.3地面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验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组。 8.2.4 地面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使其达到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8.2.5 建筑地面保温层、隔离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以及保温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8.2.6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板与基层之间、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应牢固,缝隙应严密; 2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 3 穿越地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2处,每处10 m2; 穿越地面的金属管道处全数检查。 8.2.7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其节能保温做法不得影响地面排水坡度,保温层面层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用长度500mm水平尺检查;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8.2.8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首层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地面、采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毗邻不采暖空间的地面以及底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地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8.2.9 保温层的表面防潮层、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8.3 一般项目 8.3.1 采用地面辐射采暖的工程,其地面节能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 采暖节能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热水温度不超过95℃室内采暖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9.1.2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照系统、楼层等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9.2 主控项目 9.2.1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设备、阀门、仪表、管材、保温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对照施工图设计要求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验数量:按批次全数检查。 9.2.2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散热器按其数量的1%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但不得少于2组;同一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次数不得少于2次。 9.2.3 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2.4 散热器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组散热器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散热器组数抽查5%,不得少于5组。 9.2.5 散热器恒温阀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恒温阀的规格、数量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2 明装散热器恒温阀不应安装在狭小和封闭空间,其恒温阀阀头应水平安装,且不应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 3 暗装散热器的恒温阀应采用外置式温度传感器,并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总数抽查5%,不得少于5个。 9.2.6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安装除了应符合本规范第9.2.3条的规定外,尚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潮层和绝热层的做法及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室内温控装置的传感器应安装在避开阳光直射和有发热设备且距地1.4m处的内墙面上。 检验方法:防潮层和绝热层隐蔽前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观察检查、尺量室内温控装置传感器的安装高度。 检验数量:防潮层和绝热层按检验批抽查5处,每处检查不少于5点;温控装置按每个检验批抽查10个。 9.2.7 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入口装置中各种部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热计量装置、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观察、维护; 3 水力平衡装置及各类阀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操作和调试。安装完毕后,应根据系统水力平衡要求进行调试并做出标志。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进场验收记录和调试报告。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2.8 采暖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保温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捆扎、粘贴2道,其间距为300~350mm,且捆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及断裂现象; 3 硬质或半硬质保温管壳的拼接缝隙不应大于5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 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 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保温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防潮层的敷设应有防止水、汽侵入的措施; 6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mm; 8阀门及法兰部位的保温层结构应严密,且能单独拆卸并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保温层、尺量。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保温层不得小于10段、防潮层不得少于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小于5个。 9.2.9 采暖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象资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2.10 采暖系统安装完成后,必须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 检验方法:检查室内采暖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3 一般项目 9.3.1采暖系统过滤器等配件的保温层应密实、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类别数量抽查10%,且均不得少于2件。 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1.2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系统、楼层等进行,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10.2 主控项目 10.2.1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所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 1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热回收装置等设备的制冷量、热量、风量、风压、功率及额定热回收效率; 2 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及其单位风量耗功率; 3 成品风管的技术性能参数; 4 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0.2.2 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数量复验2%,但不得少于2台;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10.2.3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能进行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0.2.4 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材质、断面尺寸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3 风管的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和漏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4 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内部支撑加固等处,应有防热桥的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观察检查,核查风管及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10.2.5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空调机组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且与风管、送风静压箱、回风箱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3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应严密,并应做漏风量的检测;其漏风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14294的规定; 4 机组内的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和空气过滤器应清洁、完好,且安装位置和方向必须正确,并便于维护和清理。当设计未注明过滤器的阻力时,应满足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50Pa(粒径≥5.0μm,效率:80%>E≥20%);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80Pa(粒径≥1.0μm,效率:70%>E≥20%)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漏风量测试记录。 检验数量:按同类产品的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 10.2.6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位置、高度、方向应正确,并便于维护、保养; 3 机组与风管、回风箱及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4 空气过滤器的安装应便于拆御和清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5台。 10.2.7 通风与空调系统中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及进、出口方向应正确,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0.2.8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进、排风管的连接应正确、严密、可靠; 3 室外进、排风口的安装位置、高度及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总数抽检20%,且不得少于1台。 10.2.9空调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空调冷热水系统中的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类别数量抽查10%,且均不得少于1个。 10.2.10 空调风管系统及部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绝热层与风管、部件及设备应紧密贴合,无裂缝、空隙等缺陷,且纵、横向的接缝应错开; 3 绝热层表面应平整,当采用卷材或板材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5mm;采用涂抹或其他方式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 4 风管法兰部位绝热层的厚度,不应低于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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