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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指令

2011-08-18 4页 pdf 115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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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指令 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03 年 1 月 27 日第 2002/95/EC 号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 95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 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251 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 2002 年 11 月 8 日通过的联合文本 ,鉴于: (1)各成员国为限制...
有害物质指令
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03 年 1 月 27 日第 2002/95/EC 号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 95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 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251 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 2002 年 11 月 8 日通过的联合文本 ,鉴于: (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 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 影响。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 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 2000年 12月 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 2000 年 12月 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 1996年 7月 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 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 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 1988年 1月 25日为消除镉 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 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 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 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 2003年 1月 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 2002/96/EC 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 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 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 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 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6)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确保显著减少这些物质对健康和环境形成的危险的 最有效的、且在共同体内可实现所选择保护水平的方式是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以安全或更安全 的物质替代它们。限制这些有害物质的使用也就是提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的可能性和经 济利益并减少它们对回收工厂工人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7)要科学研究与评估本指令管辖的物质,它们已在欧共体和成员国层面受到不同措 施的管理。 (8)本指令规定的措施考虑了现有的国际准则和建议并基于对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 息的评估。由于缺乏措施可能在共同体内产生危险,所以这些措施对实现所选择的对人类和 动物健康及环境的保护水平是必要的。应及时检查这些措施,必要时,考虑了获得的科技信 息后可进行调整。 (9)本指令的实施不影响共同体在安全和卫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体关于废物管 理的特殊立法,特别是 1991年 3月 18日理事会关于含有某些危险物质 的电池和蓄电池的 第 91/157/EEC号指令。 (10)应考虑不含有重金属、聚溴二苯醚(PBDE) 和 聚溴联苯(PBB)的电子电气设 备的技术发展。一旦获得了科学证据和考虑了预防原则,应检查是否可禁止其它有害物质的 使用并以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确保对消费者的保护不低于相同水平的替代品来替代它们。 (11)如果从科技角度来看,不可能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品对环境和健康所造成的负面 影响大于其对环境和健康带来的益处,那么可免除执行替代品的要求。开发电子电气设备中 有害物质替代品的工作仍要继续进行,以使它们符合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需 要。 (12)因为产品的再利用、翻新和延长使用期是有益的,所以需要提供必要的零件。 (13)与逐步停止使用和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要求免除相关的科技进步的修改应由欧盟 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实现。 (14)实施本指令所必要的措施应根据理事会 1999年 6月 28日的 1999/468/EC 号决 议规定的、实施授权给欧委会的权力的程序来采纳。 兹通过本指令: 第 1条 目标 本指令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 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第 2条 范围 1. 在不违反第 6条的情况下,本指令应适用于提令第 2002/96/EC号指令(WEEE)附 录ⅠA规定的 1、2、3、4、5、6、7和 10类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 2.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 专门立法。 3.本指令对 2006年 7月 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 件不适用。 第 3条 定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述定义: (a)“电子电气设备”或“EEE”指为正常运行而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设备和指 令 2002/96/EC(WEEE)附件ⅠA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 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 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 1500伏特; (b)“生产者”指任何人,他们不管所采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1997 年 5月 20日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的第 1997/7/EC号指令包括程通讯: (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 (ii)以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如果再销售的设备上仍保留原生产 者的品牌,这样的再销售者不能视作为上述(i)副点的生产者;或 (iii)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 仅仅是按照某种金融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为 “生产者”,除非他符合上述(i)至 (iii)副点作为生产者行事。 第 4条 防止 1.成员国将确保,从 2006年 7月 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 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 或 聚溴联苯(PBB)。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根据 共同体法规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 2006 年 7 月 1日。 2.条款 1将不适用于附件中所列举的应用。 3.基于欧委会的建议,一旦可获得科学证据,欧洲议会和理事应根据《第六个共同体 环境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化学政策原则决定其它有害物质的禁用以及选择确保对消费者保护 水平至少相同的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产品作为其替代品。 第 5条 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 1.为下列目的,旨在使附件适应科技进步的必要修改,应根据条款 7(2)提及的程序而 进行: (a)必要时,可建立允许在电子电气设备的特殊物质和部件中含有条款 4(1)所提及 物质的最高值; (b)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可背离第 4款(1)的规定,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 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或组件在科技上中不现实时,或 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好象超过它们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 者安全造成的益处时; (c)至少每隔四年对附件进行一次检查,或者在将一项加入到附件后四年对附件进行 检查,加入新项的目的是考虑取消附件中的电子电气设备材料和组件,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 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包括第 4(1)款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和组件在科技上是 可行时,条件是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能大于其对环境、 健康和/或消费者安排带来的正面利益。 2.附件在遵照条款 1修改之前,欧盟委员会将专门与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回收者、 垃圾处理者、环保组织和雇员与消费者协会咨询磋商。磋商结果应递交给条款 7(1)提及 的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其收到的意见。 第 6条 检查 在 2005年 2月 13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应检查本指令规定的措施以便必要时考虑新的科 学证据。 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应在该日期之前提交将第 2002/96/EC(WEEE)号指令附件ⅠA 所列的第 8和第9类的设备纳入本指令范围的建议。 委员会也将根据科学事实并考虑预防原则,研究条款 4(1)中物质是否需要调整,适 当时,可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出建议。 应当特别注意检查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的其它有害物质和材料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 响。欧委会将检查取代这些物质和材料的可行性,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就扩大第 4条的范围 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建议。 第 7条 委员会 1.欧盟委员会将由根据第 75/442/EEC号 指令第 18条成立的委员会协助工作。 2.当参考本款时,应适用第 1999/468/EC号决议第 5条、第 7条以及第 8条。 第 1999/468/EC号决议第 5条 6款规定的期间应被定为 3个月。 3.委员会将采用其程序规定。 第 8条 惩罚 成员国应决定对违反根据本指令而制定的成员国规定的行为适当的惩罚。这些规定的惩 罚应当有效,适度并有劝诫性。 第 9条 过渡 1.成员国应在 2004年 8月 13日之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 效。并将这些立即通知欧委会。 当成员国制订那些措施时,它们必须包括本指令的参照号或在该国官方出版物上出版时 伴以此参考号。标志此参考号的方法由成员国规定。 2.成员国要将本指令范围内制定的所有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的文本通知欧委会。 第 10条 生效 本指令自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 11条 收受方 本指令将签发至各成员国。 2003年 1月 23日完成于布鲁塞尔 欧洲议会主席 欧盟理事会主席 P. COX G. DRYS ANNEX 免除第 4(1)条中所要求的铅、汞、镉和六价铬的应用 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5毫克/灯;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盐磷酸盐 10毫克 —正常的三磷酸盐 5毫克 —长效的三磷酸盐 8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4.本附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5.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 0.35%、铝含量达 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 4%; 7.—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 85%); —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 2010年); — 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 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例如:高压电子装置); 8.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 76/769/EEC 号指令的第 91/338/EEC 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9.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 10.根据在第 7(2)条中提及的程序,欧盟委员会应评价以下方面的应用: —台卡二苯醚(Deca BDE); — 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 — 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服务器、存储器、用于交换和传输的网络基础设 施、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时间); — 灯泡。 目前重点是尽快决定这些项是否进行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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