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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概论

2011-08-23 32页 doc 1MB 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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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概论车险概论 车险概论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 机动车辆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公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及相关利益的损失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付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国外,机动车辆保险通常被称为汽车保险。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对象是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具有有效行驶证和号牌的机动车辆。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以及特种车等。 机动车辆保...
车险概论
车险概论 车险概论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 机动车辆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公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及相关利益的损失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付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国外,机动车辆保险通常被称为汽车保险。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对象是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具有有效行驶证和号牌的机动车辆。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以及特种车等。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特征 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特点在于: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通常规定有绝对免赔额(率);机动车辆保险的续保有无赔款优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通常采用法定保险方式经营。 三、机动车辆保险的险别 机动车辆保险分为基本险与附加险。基本险一般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的险别分为车辆损失险附加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两类。车辆损失险常用的附加险有下列五种: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和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常用的附加险有下列三种: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四、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一般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是机动车辆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负的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全车盗抢险 全车盗抢险承保机动车辆(含挂车)全车被盗、被抢劫或被抢夺,经县以上公安部门立案证实,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损失。此外还承保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件或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或重置的费用。 六、玻璃单独破碎险 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和停放期间,车辆的前后挡风玻璃、门窗玻璃和侧玻璃发生单独破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七、车辆停驶损失险 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由此引起被保险人因不能正常使用车辆的间接损失,例如出险后车辆因修理而停止正常营运造成的营业损失。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期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到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金额。 (2)全部损失。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期限计算赔偿金额。 (3)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偿金额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八、自燃损失险 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该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该项目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发生部分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偿。 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该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十、车上责任险 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保护、施救费用,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该项目赔偿限额为限。 十一、无过失责任险 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返还的费用,保险人按照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限额内计算赔偿金额。但因事故而产生的善后工作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十二、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该附加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限额为限。 十三、不计免赔特约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同时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即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该附加险仅对基本险的免赔额进行赔偿,对于附加险所规定的免赔额不予负责。 十四、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十五、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保险车辆应具备的条件包括:须有车辆牌照、领有行驶执照、具有年检合格证等。对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所致损失,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如下: (1)碰撞事故。碰撞是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二是保险车辆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因为按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车辆须按装载规定载运货物(车辆装载货物与装载规定不符,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车辆与货物应视为一体。例如,保险车辆碰撞他车或他车撞击保险车辆;保险车辆撞上树木、电线杆或房屋;保险车辆在停车场停车后退时撞坏挡泥板;突然开门,碰坏车旁另一辆车等都属于碰撞责任事故。一般因碰撞责任所造成的损失,除驾驶人故意行为外,无论驾驶人有无过失(明确除外者不在内),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2)非碰撞事故。非碰撞事故分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两类。自然灾害一般包括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以及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但只限于驾驶人随车照料者。意外事故包括倾覆、火灾、爆炸、坠落以及外界物体的倒塌或坠落等。 十六、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该项责任是指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减少车辆损失,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为限(此项费用不包括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该费用必须合理,即保护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和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机动车辆保险中,所谓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实施的抢救行为;所谓保护措施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为防止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的行为。例如:保险车辆受损后不能行驶,雇人在事故现场看守的合理费用,由当地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保险人可以赔偿。 十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处理。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一种民事责任,即机动车辆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给第三者(他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责任。保险人只负责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因过失造成他人的损害应负的民事责任,而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所带来的民事责任,就不属于可保危险的范围。 十八、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成立的要件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成立的要件包括:被保险人、机动车辆、第三者(他人)、使用过程、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意外事故等。 (1)第三者(他人)。按照保险合同关系来看,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此,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人是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是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保险仅限于在意外事故发生时,不在肇事车上的人员及财产。凡发生事故时在肇事车上的人员和财产,均属于车上责任险的范畴。 (2)使用过程。对机动车辆的使用过程解释为:车辆行驶及停放期间,即包括了“行驶”和“停放”两种状态。机动车辆的功能和用途多种多样,例如汽车一般都作为运输工具,通过车辆的行驶来运送人员和物资。但除此之外,许多特种车辆,如吊车、消防车、挖土机、装载机、油田压井车等,它们的使用过程大多并不是处在行驶状态。仅以“行驶”来定义机动车辆的使用过程是不完全的。汽车在停止状态时,也有可能发生或引起意外事故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车辆的使用过程既包括“行驶”,也包括“停放”。 十九、人身损害赔偿 事故损害赔偿,可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坏赔偿两部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存在着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两种。由于事故的发生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和由于事故发生而不能得到的收入,属于经济损失。因事故发生所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属于精神损害。 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是指由于事故使被害者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例如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诉讼费和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 交通事故赔偿中经常遇到受伤的伤口感染引发败血病、并发慢性肝炎、并发肾炎等并发症的问。判断该并发症是否为赔偿责任,关键要看该并发症与事故所受创伤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是否为最主要的原因,即是否符合近因原则。 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精神赔偿,国外已实行多年。也就是说,对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上的痛苦应以适当的费用加以补偿。根据交通事故的损害程度,如伤害的部位、程度、住院时间、受害者的年龄、性别、职业、生活条件、死者对经济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一定的计算。 在我国,死亡补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属的抚慰金以及对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金。之所以规定这个赔偿项目,是考虑到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打击很大,对死者家庭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说明我国已经考虑了死亡精神赔偿,但面还比较窄,仅有死亡抚慰金一项。 二十、财产损坏赔偿 财产损坏包括财产直接损毁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财产直接损毁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直接损毁从空间上看被损毁的财产必须在事故的现场之内;从时间上看被损毁的财产必须是现有的,而不是过去曾有过的或未来将有的;从行为上看被损毁的财产必须是保险事故直接造成的。 间接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造成的损失以及由这些原因引起的其他人员、财产或利益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例如,保险车辆撞倒路旁电杆,电杆随即又砸伤行人和砸坏建筑物的损失,均为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但由此引起的停电、停产、停业等的损失,则为间接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 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事故处理部门对肇事者的罚款;收取的事故现场查勘费;被保险人处理事故善后的差旅费、电报费、电话费、慰问受害方等费。这些费用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概不负责。 二十一、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 各家保险公司规定的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都有不同之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保险车辆损失。 (1)地震造成的损失。 (2)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4)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7)灯具、车镜玻璃以及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单独破碎。 (8)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2.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情况中的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保险车辆拖带其他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被其他未保险车辆拖带。 (7)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8)保险人承保的机动车辆必须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驾驶的车辆。所谓“允许”是指被保险人委派雇用,认可驾驶车辆的人员;所谓“合格”是指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凡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不合格驾驶员:①没有驾驶证;②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③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④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⑤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⑥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⑦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⑧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⑨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9)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10)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11)除本保险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十二、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 1.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概不负责赔偿。具体内容包括: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有关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以及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等概念的含义包括: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对于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保险人不予负责;但甲队车辆撞坏乙队的财产,保险人予以赔偿。②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是指:第一,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的户口划分。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独立,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视为一个户口。本项规定遵循的原则是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款,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第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是指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替他人保管的财产。第三,私有车辆是指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例如个人、联户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第四,个人承包车辆是指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③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是指意外事故发生时,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2.与车辆损失险共同的除外责任。例如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扣押、罚没、政府征用;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保险车辆拖带其他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被其他未保险车辆拖带;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等。 3.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和费用,除了包括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之外,还要加上两条: (1)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十三、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投保车辆损失险的机动车辆,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给予赔偿的最高金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协商确定,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2.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车辆使用年限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 3.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采用这种方法确定保险金额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如果超过,其超过部分无效。 如果投保人将保险车辆另行加装的新增加设备与保险车辆一起向保险人投保,就必须列明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新增加设备的保险金额在实际价值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为其投保时的市场价格。 二十四、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时所需考虑的因素。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根据不同车辆的类型,自行协商选择确定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与主车所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主车的赔偿限额。 二十五、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1.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必须低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2.车上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可以按车辆的座位或吨位来确定。 3.无过失责任险一般分为两个档次( 5万元和10万元)确定赔偿限额。 4.车辆停驶损失险按双方约定的赔偿天数和日赔偿金的乘积来确定赔偿限额。 5.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6.新增设备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新增设备的购置价确定。 7.车载货物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8.玻璃单独破碎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自愿选择按进口玻璃或国产玻璃确定。 9.不计免赔特约保险的赔偿限额以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额(率)为限。 二十六、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的调整 被保险人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必须履行批改手续。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保险人签发批单后,申请调整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才有效。对于车辆损失险,调整保险金额的原因一般有:车辆增添或减少设备;车辆经修复后有明显增值;车辆改变用途;车辆牌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较大。 二十七、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自保险单载明之日起,到保险期满日24时止。对于当天投保的车辆,起保时间应为次日零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满续保需另行办理投保手续。 二十八、厘定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考虑的因素 大多数国家在厘定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时都十分重视从车和从人因素,以求费率的公平合理。除此之外,其他因素以及保险公司自身附带或配套服务措施也对保险费率有一定的影响。 二十九、从车因素 (1)车辆种类。不同种类的车辆其用途和性能也是不同的,因此危险状况也不相同。 (2)厂牌型号。通过车辆的厂牌型号可直接或间接得到以下信息:①产地。如进口车和国产车,进口车因税率高、零配件供应不足、修理费较高,所以其费率也应高于国产车。②车辆价值。价值高的车最大期望损失也大。③车辆性能。如车辆的制动、加减速、转向及减震等装置的性能等。④车辆的可修复性。即修理的难易程度。例如,德国按厂牌将车辆分为31级,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费率。 (3)使用性质。车辆的使用性质决定了车辆的使用频率,从而影响事故发生的频率,这是厘定车险费率的重要因素。车辆的使用性质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如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分为私用车和商用车;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分为自用车和营业用车;韩国分为个人用车、业务用车和营业用车;我国大陆分为营业用车和非营业用车等等。 (4)车辆新旧。车辆新旧与出险率及出险后的损失金额大小密切相关,因此也是厘定车险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衡量车辆的新旧程度一般有三种途径:一是车辆行驶证的初次登记日;二是累计行驶里程;三是新车出厂年份,如美国部分保险公司以新车出厂年份计算年龄。 (5)车辆安全配置。车辆自身的安全配置,在很大程度上与车辆的安全性有关。例如,瑞典自1974年起要求驾驶员必须系安全带,1986年以后又将这一规定扩展到乘客,安全带的使用率达93%,使死亡率减少了68%。所以,多数保险人对配备了某些安全装置的车辆给予费率优惠。例如,美国某保险公司对于驾驶员和乘客都配有气囊和自动安全带的车辆,在投保个人人身伤害及医疗费用险时最高可优惠30%;对装有ABS防抱死系统的,投保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险时可优惠5%;对装有防盗设备的,投保综合险时可优惠5%-15%。 (6)主要行驶区域。车辆的主要行驶区域与其风险大小密切相关,主要是因为:①当地的经济水平、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直接影响着赔款的大小。②道路状况与车辆的磨损程度、出险频率密切相关。③气候和天气状况与行车安全密切相关,如冰雪、大雾、雨水等都会增加事故概率。因此,国外许多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报案时提供出险时的天气状况。④治安状况与盗抢险的费率密切相关。⑤车辆密度与事故频率相关,如在密度大的城市追尾、刮蹭等小事故频繁。⑥人口密度大,交通拥挤,则事故率也高。 (7)排气量。排气量越大,功率越大,加速性能越好,出险后损失越严重;而且排气量越大,一般车内的装饰也越高级,档次越高,车辆的损失修理费用越高。 (8)停放地点。车辆停放在车库中,其风险要比露天停放小;露天停放在封闭小区内又比露天停放于开放小区或街道上小。 三十、从人因素 (1)性别。在许多国家,性别被认为是影响车险费率的重要因素。 (2)年龄。通常认为,年轻人不够沉稳,驾驶经验也不足,易发生交通事故;随着年龄的增长,心理、性格等方面逐渐成熟,驾驶经验也相对丰富,事故率随之降低;到了老年,身体机能开始减弱,反应较为迟钝,事故率又有上升的趋势。 (3)驾龄。一般驾龄越长,驾驶经验越丰富,肇事率越低,反之,肇事率越高。 (4)违章肇事记录。违章肇事记录可直接从交警部门取得,如我国目前对驾驶员实行的记分制度,是确定驾驶员风险大小的重要依据,也是了解首次投保的驾驶员情况的主要信息来源。显而易见,违章肇事次数多的人表明其或者是驾驶技术较差,或者是粗心大意,驾车不够谨慎,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也较大。 (5)索赔记录。索赔记录不同于违章肇事记录,它是根据被保险人自身的索赔经历得到的,通常使用被保险人以往保险年度的索赔次数,而不考虑索赔金额。它是确定被保险人等级和调整续期保费的重要依据。 (6)婚姻状况。婚姻状况之所以与车险费率有关,一般结婚的人生活比较稳定,而且由于家庭的牵挂处事也比较谨慎,因此危险相对较小。 (7)驾驶员数量。有的保险人将驾驶员分为三类:一是被保险人本人;二是列名(指名)驾驶员,即在保单中明确列名的驾驶员;三是许可驾驶员,即保单中未列名,但经被保险人允许后驾驶被保险车辆的人。当列名驾驶员驾车出险时,按正常赔付;而当许可驾驶员出险时,要适用较高的免赔金额。 (8)职业。一个人的职业对其工作强度、疲劳程度、车辆的使用频率等都有影响,从而影响出险率。例如,公务员车辆主要用于上下班,使用频率低,风险很小,在承保时可给予特别的折扣。 (9)健康状况。驾驶员身体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驾车的安全,因此有些保险人将它作为费率厘定因素。例如,中国香港某保险公司在车险投保单中就要求投保人确认是否有精神病、糖尿病、癫痫病和心脏病等。 (10)个人嗜好和品行。个人嗜好主要包括是否吸烟、吸毒、酗酒、服用麻醉剂、赌博等;是否有肇事逃逸、犯罪记录等都与个人品行有关,对于有上述行为的人则要加费或拒绝承保。 三十一、其他因素 (1)多辆车优惠。当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数超过一辆时,保险人在费率上将给予优惠。其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拥有多辆车的人,其每辆车的使用频率相对较低,因此出险率也低。例如一个人拥有三辆车与全家三个人共用一辆车相比,前者的使用频率显然低于后者;二是多辆车同时投保减少了保险人的展业费用,节约了展业时间;三是多辆车投保增加了保险人的危险单位数量,有利于其业务的稳定;四是对投保人的一种鼓励,实际上也是一种促销手段。 (2)奖惩制度。奖惩制度即无赔款优待(NCD)制度。严格讲无赔款优待制度应称为奖惩制度(BMS),即对于上一年或上几年无赔款者在续保时给予费率优惠,而同时将有赔款者的费率调高。世界上多数国家将无赔款优待制度与等级费率相结合,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费率增减。 (3)免赔额(率)。免赔额(率)是指损失中被保险人自负的部分。 (4)赔偿限额。责任险一般都规定赔偿限额,保险人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的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 (5)再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保险人(原保险人)将其承保的风险再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的一种机制。 (6)通货膨胀。通货膨胀会影响到工资、物价水平,并间接影响保险人的赔付成本。保险人要保持费率的相对稳定性,在厘定费率时就应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7)货币的时间价值。保险人的收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承保利润;二是投资收益。所谓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随着时间的经过会发生增值或贬值。对保险人而言,货币时间价值主要通过资金运用来实现。从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到出险支付赔款有一段时间间隔,利用这段时间间隔保险人就可以进行资金运用。因此,资金运用以及对投资收益的预期等都影响费率的厘定。 (8)法律、法规及政策。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费率的影响通常都是整体性的、较为深远的影响,甚至可能引起费率结构的变化。例如,在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国家,一般都适用“无盈无亏”的经营原则,保险人在厘定费率时就不能考虑利润因素。 三十二、附带或配套服务措施 保险商品需求不仅仅取决于费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保险服务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除保险保障外,服务也可以被看作是被保险人获取的一项收益,保险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可以弥补一味的价格竞争的不足。 (1)提供增值服务。所谓增值服务,表现为: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所获得的服务比自己获得所需成本低;或者付出相同的成本,保险人提供的服务比被保险人自己获得的服务的价值含量高。例如,车险中提供的救助服务。 (2)提供延伸服务。保险公司延伸服务职能,扩大服务领域的做法有很多,如提供防灾防损服务、风险咨询服务、风险管理服务、法律事务服务等。德国安联保险集团早在1932年就成立了“损害研究设备检测中心”,即后来的“安联技术中心”,致力于工业技术与安全的研究,并作为研究汽车安全性的先导,将气囊引入了汽车工业。 (3)提供公益服务。虽然利润最大化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但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应兼顾社会效益。在保险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实现了预定的利润目标后会将一部分利润用于公益事业,以回报社会。例如,支持环保事业、教育事业、慈善事业的发展。 三十三、车辆损失险保险费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车辆损失保险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例1】某车主购买一辆新的进口小轿车,用作非营业性车辆,其购置价为24万元。该车主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基本保费为600元,费率为1.2%,则该车的保险费为: 该车的保险费=600+240000×1.2%=3480元 三十四、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计算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一种固定保险费,一般根据车辆种类、使用性质按投保人选择的赔偿限额档次从费率表中查出其保险费收费标准。我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固定保费是按不同车辆种类和使用性质对应的第三者责任险每次最高赔偿限额确定的。如汽车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即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保险费按投保时确定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费收取。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时,则按照基本险费率表中列明的公式计收;当投保人要求投保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超过100万元时,其投保的赔偿限额应是50万元的整倍数,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此时的第三者责任险固定保险费计算方法如下: 保险费=N×A×[1.05-0.025N]/2 其中:A= 同档次限额为100万元时的第三者责任险保费 N=投保限额/50万元 【例2】某甲拥有一台非营业的上海别克轿车,现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300万元,则其保险费计算如下: A=1820元; N=300万元/50万元=6 所以,该车应收保险费=6×1820×[1.05-0.025×6]/2=2.7×1820=4914元 此外,因地区不同可允许一定的费率浮动,如上海、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省的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在基本险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左右。 三十五、短期保险费计算 如果保险期不满1年,应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短期费率分为两类:即按日计费和按月计费。按日计费适用于被保险人新购置车辆的投保,以便先后购置的车辆能够统一续保日期。其计算公式为: 应交保险费=年保费×保险天数/365 三十六、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无赔款优待的条件为:保险期限必须满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保险期满前办理续保等。无赔款保险车辆优待的规定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减少保险事故。 无赔款优待金额一般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如10%)。其计算公式为: 无赔款优待金额=该车辆续保险种本年应交保险费×优待比例 【例3】某被保险人今年续保时应交保险费3000元,在上一年保险期内没有发生保险赔款,今年续保时可获得的无赔款优待比例为10%,则: 无赔款优待金额=3000元×10%=300元 当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按车辆分别计算。这样就不至于因为投保单位某一辆或几辆车发生保险赔款,而影响到该单位其他保险车辆享受无赔款优待。实施无赔款优待办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上年度保险车辆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保险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2.不续保者也不得享受无赔款优待。 3.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保险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4.如果被保险人在续保时享受了无赔款优待,但事后发现上一保险期内发生过赔案或期满后补报赔案,应出具批单追回或在支付赔款时扣除已享受的无赔款优待金额。 5.从其他保险公司转来续保的车辆,无赔款优待应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转保车辆上年度的无赔款有效证明确定。 6.凡发生以下这些情况的,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①上一保险年限不足一年;②在上一年保险期内发生赔案;③在上一年保险期内保险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但未办理批改的;④保险期满后已脱保等。 三十七、机动车辆核保的概念 核保是保险经营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指保险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投保人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接受这一风险,并在决定接受风险的情况下,决定承保的条件,包括使用的条款和附加条款、确定费率和免赔额等。 机动车辆承保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包括投保、系统录入、核保、签发保单、续保与批改等环节。核保包括录单前的初审和核心业务系统的逐级审核,初审由基层营业机构的专业核保人员负责,主要审核投保要素是否齐全、投保附件资料是否真实;系统审核包括自动审核和人工审核,符合自动核保条件的经系统判断后自动审核通过,人工审核根据系统内设定的核保权限逐级审核,每一级核保人对自己作为最终核保人的保单负责,对提交上一级核保人的投保单履行逐级审核的职责。 三十八、核保的分类 在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对于核保可以分为狭义核保和广义核保两种。 狭义核保是指授权核保人员根据文件化的核保规定和权限,对具体投保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投保,继而决定以何种条件承保的工作。核保人员独立审核和负责承保业务的质量,拥有一定的授权,承担一定责任,并享受一定待遇的一种制度。 广义核保是狭义核保制度的延伸和扩展,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经营环境的情况和公司中长期发展的策略,通过对不同区域、行业、保险险种经营效益的分析,制定具体的核保政策,建立相应的核保组织机构。 三十九、核保的主要内容 核保的主要内容包括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信誉、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附加条款。 承保新业务一般要了解的情况包括:(1)车辆本身及其维修情况和与之有关的风险。通常保险人要考虑车身、车型、维护状况、意外损失、火灾风险。如果加保盗窃险,还应考虑车辆被盗的可能。(2)车辆的用途和行驶区域。车辆的行驶区域的范围对承保风险程度有一定影响,同一类型的车辆,用途不同风险程度也不一样,保险费率也就不同。(3)车辆的驾驶人。在承保机动车辆险时,对承保车辆的驾驶人主要应考虑投保人或驾驶人的年龄、视力、听力、四肢健康状况、驾车经验、驾车习惯、职业等因素。(4)驾驶人以往的损失记录。据此确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费率的高低。保险人可要求投保人必须在投保单上详细填具有关投保车辆以往的损失记录,一般为过去3至5年的记录。 保险人在续保时,发现投保车辆以往的损失记录不好,首先要查清原因,然后再确定续保条件。 四十、投保单的性质 投保单是保险经营过程中的一份重要单证。从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分析,投保单是投保人要约的证明,是保险人承诺的对象,是确定保险合同内容的依据。所以,一旦投保单存在问题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是部分内容无效。在以往保险业务的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是没有投保单,尤其是在续保业务中;二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三是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完整。这三种情况是导致保险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没有投保单,或者由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意味着投保人没有表示,至少没有亲自表示要约的意愿,所以,保险人的承诺就没有对象,保险合同也就不可能成立和存在。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完整,也是导致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旦因为这些没有填写完整的内容发生纠纷,被保险人可能提出“现状接受”的看法,如投保单没有就具体的车型进行明确,被保险人可以认为其只有一辆车,车型理所当然地就是其拥有的那辆。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份重要单证,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进行要约的证明,是确定保险合同内容的依据。所以,在进行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应当要求,或者指导投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投保单,并注意检查投保人填写的项目是否完整,同时,应当切忌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四十一、保险单的性质 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单属于综合险性质的保险单。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不仅包括了基本险项下的作为狭义财产保险范畴的车辆和作为责任保险范畴的第三者责任,同时,还包括了附加险项下的作为责任保险范畴的车上责任,以及作为间接财务损失的车辆停驶损失。所以,机动车辆保险不是一种纯粹的狭义财产保险。 四十二、保险单号的编制和管理 保险单号的编制是保险单乃至业务管理的基础。保险单号管理的核心是保险单的统一性和惟一性。所谓统一性是保险单号编制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律,包括年份识别码、顺序码、经营单位识别码等。惟一性则是要求每一张保险单的号码均是惟一的,其承保的车辆也是惟一的。在大量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保险业务管理的今天,惟一性是进行规范和有效管理的前提条件。 四十三、保险单的基本内容 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保险单明细表部分,二是保险条款部分,三是特别约定、附加条款和批单部分。目前,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单采用的是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的模式,所以,从保险单的格式和基本内容上是相对统一和规范的。但是,在明细表、特别约定和批单部分并没有统一规定,为此,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予以必要的重视。在以往的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较为集中的是在特别约定栏中关于保险合同 的生效和保险费的缴付方面出现的问题,如保险单没有明确规定保险费缴付的时间以及未按时缴付保险费的责任,又如在新车投保时,通常规定被保险人应在取得正式牌照之后保险才生效,但是并没有与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进行衔接。所以,保险公司除了统一的格式和措辞外,对于一些变动的措辞应当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以免产生合同纠纷。 四十四、保险单批改的性质 保险单批改在一定意义上等同于保险合同的变更,尤其是对保险单重要内容的批改,所以,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和严格的管理。 有些保险公司仅仅注意对保险单的核保工作,而忽视了对批改工作的管理,导致在批改环节出现了漏洞,造成管理质量问题。更有甚者,有的人利用批改这一管理的真空区域,进行非法活动。 四十五、批改的种类 保险单在未到期前,投保人对原承保事项如有补充或变更的,可由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承保公司同意,可以办理批改手续。根据要求批改的内容,对批改的种类可以分为一般性批改和重要批改。一般性批改主要是指要求批改的内容不涉及保险合同的主要项目,这种批改对原保险合同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对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的地址等资料的修改。重要批改是指对保险合同主要内容的修改,这种修改可能对原来的保险合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对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使用性质等内容作出修改。 一般投保人申请变更的内容包括:由于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引起被保险人的变更;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发生增减;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变更;保险车辆数量增减;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被保险人要求加保附加险;保险期限发生变更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变更事项不涉及保险期限,其批改的保险届满日期,仍应与原保险单的期限相同。 如有增减保险单的保险费时,应按未到期的天数比例计算加费或退费,同时在批单上作出批注。加收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车损险加收保险费=[(保额×批改后费率+批改后基本保费)-(保额×批改前费率+批改前基本保费)]×原收保费比例×(未了责任天数/保险天数) 退还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车损险应退保险费=[(保额×批改前费率+批改前基本保费)-(保额×批改后费率+批改后基本保费)]×原收保费比例×(未了责任天数/保险天数)×(1-无赔款优待比例) 如果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再退还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 退还保险费=实收保险费-应收保险费×3% 如果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四十六、批改的内容以及措辞 保险单的批改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批改采用统一和标准措辞的批单。批单的内容通常应包括:批改申请人、批改的要求、批改前的内容、批改后的内容、是否增加保险费、增加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增加的保险费,并明确除本批改外原合同的其他内容不变。例如,变更使用性质的批单措辞如下: 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中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由原来的“自用”自2008年2月1日起变更为“营业用”。为此,应加收保险费人民币123元。 四十七、批改的方式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单的批改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在原保险合同上进行批改;二是另外出具批单并附贴在原保险合同上。在实际工作中大都采用出具批单的方式,批单应采用统一和标准的格式。批单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相对固定部分,主要是原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保险单号码等;二是批改的内容。出具批单之后应加贴在原保险单正本、副本上并加盖骑缝章,使其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四十八、批改的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一份保险单的多次批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个批单效力的问题,即在多次批改,或者多份批单的情况下,出现优先适用问题,或者说是批改的效力问题。通常在合同进行多次变更时,对于适用顺序,或者效力上采用两个标准:一是时间标准,即适用最近一次批改的效力优于之前的批改;二是批改方式标准,即手写批改的效力优于打字的批改。 四十九、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程序 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程序为:接受出险通知、现场查勘、确定责任、登记立案、定损核损、计算赔款、核赔审批、分理单据、案卷归档、支付赔款。其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五十、免赔率(额)的规定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计算赔偿金额时,保险人在每次保险事故的赔款中要扣除绝对免赔率(额)。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 ,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单方面肇事的绝对免赔率为20%。单方面肇事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五十一、赔偿金额计算 保险车辆肇事后,经现场查勘或事后了解情况,并由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保险人应按车辆损失险、施救费用、第三者责任险分别计算赔偿金额。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保险车辆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 五十二、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金额计算 其具体计算方法依损失程度的不同而不同。 (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保险标的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的损失。车辆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尽管保险标的可能并没有全部灭失。无论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均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则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残值)× 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实际价值-残值)× 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可按以下方式确定:第一,按出险时的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值合理确定。第二,按照出险时同类车型、相似使用时间、相似使用状况的车辆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 如果加保了盗抢险,车辆被窃3个月后无法寻回,应按全损赔付;如已寻回原车而车主因车损坏而要求赔偿的,则以修复方式赔偿;如果车主不肯领回原车,则按全损赔偿,原车归保险公司处理。 (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其赔偿金额计算的基本方法如下: 第一,如果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是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时均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其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 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第二,如果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3)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款金额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保险金额为限。施救费用仅限于对保险车辆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支出。如果施救财产中含有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则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施救总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保险金额等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其计算公式为: 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 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 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的,其计算公式为: 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 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 五十三、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计算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五十四、赔款计算 【例4】两家不同企业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免赔率15%;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免赔率为5%。其赔偿金额的计算如下: 甲车应承担经济损失=(甲车车损+乙车车损+甲车车上货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4000+10000+5000)×70%=16800(元) 乙车应承担经济损失=(甲车车损+乙车车损+甲车车上货损+乙车车上货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4000+10000+5000)×30%=7200(元) 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损失,所以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计算与交通管理部门的赔偿金额计算不一样,其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70%=3500(元) 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 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5000)×70%=6300(元) 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赔偿金额=甲车自负车损×(1-免赔率)=3500×(1-15%)=2975(元) 保险人负责甲车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金额=甲车应赔乙车×(1-免赔率)=6300×(1-15%)=5355(元) 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30%=1200(元) 乙车应赔甲车=(甲车车损+ 甲车车上货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10000)×30%=4500(元) 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赔偿金额=乙车自负车损×(1-免赔率)=1200×(1-15%)=1140(元) 保险人负责乙车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金额=乙车应赔甲车×(1-免赔率)=4500×(1-15%)=4275(元) 此案甲车应承担经济损失16800元。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8330元;乙车应承担经济损失7200元,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5415元。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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