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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_支付宝_谈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

2011-08-31 2页 pdf 211KB 7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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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_支付宝_谈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 要职业教育 从“支付宝 ”谈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 张兴华 随着计算杠环口互联网的广泛运用 , 电子商务以一种全新的 商业运营模式正蓬勃兴起 , 而与电子商务相配套且本身为电子 商务一个方面的支付问题乃成为业界关注的重点 。 为解决网上 交易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 , 各大电子商务专业公司推出各种电 子商务网上支付平台 , 提供网上交易的安全服务 , 并意图以这 种创新服务形成电子商务新的营利点。 支付宝 、 首信易支付 、 、 验谧反务等 , 这其中以“ 支付宝 ”最为代表 。 中国 的电子支付行业才刚刚起步 ,...
从_支付宝_谈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
要职业教育 从“支付宝 ”谈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 张兴华 随着计算杠环口互联网的广泛运用 , 电子商务以一种全新的 商业运营模式正蓬勃兴起 , 而与电子商务相配套且本身为电子 商务一个方面的支付问题乃成为业界关注的重点 。 为解决网上 交易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 , 各大电子商务专业公司推出各种电 子商务网上支付平台 , 提供网上交易的安全服务 , 并意图以这 种创新服务形成电子商务新的营利点。 支付宝 、 首信易支付 、 、 验谧反务等 , 这其中以“ 支付宝 ”最为代表 。 中国 的电子支付行业才刚刚起步 , 其背后却隐藏着不容忽视的法律 话题 。 一 、 支付宝服务的法律性质及非银行电子支付中介 机构的法律地位 “ 支付宝 ” , 是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一种针 对网上交易而特别推出的付款服务 , 它的功能就是为网络交易 的双方乃至线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 ’和“第三方 担保 ” 。 支付宝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解决国内网上交易资金安全 的问题 , 特别是为了解决在其关联企业淘宝网 业务中买 家和卖家的货款支付流程能够顺利进行。 其基本模式是买家在 网上把钱付给支付宝公司 , 支付宝收到货款之后通知卖家发 货 , 买家收到货物之后再通知支付宝 , 支付宝收到通知才把钱 转到卖家的账户上 。 “ 支付宝 ’以其“ 中介人模式 ”的信用中介业 务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在线支付的解决 , 其在很大程度上 弥补了网上交易的信用不足 , 减少了网上交易双方所面 伍的网 上信用不确定性的风险 , 从而促成双方做出网上交易的决策 , 因而在很短的时间内“ 支付宝 ”发展成为一个使用极其广泛的 网上支付平台。 “ 支付宝 ”的业务属电子商务的网上支付体系。 网上支付又 称电子资金划拨 , 它是电子支付的一种 , 是指以计算机及网络 为手段 , 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 于资金流转 , 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 从实际运行效 果来看 , “支付宝 ”的构建模式在技术和商业运营上实现了设计 者的初衷 , 取得了成功 。 在法律层面上 , “ 支付宝 ”的设计者基于 其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把握 , 力图将 “支付宝 ”纳入现行的法律 框架内 , 以期不挑战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 。 支付宝公司将自己 的身份标注为信用中介人 , 将“支付宝 ”的网上支付平台业务定 位于商业担保业 。 尽管支付宝公司将“ 支付宝 ”定位于担保业 , 避划弓自己称为银行戴者金融机构 , 但实际上其业务触角已伸 展到金融行业 。 网上第三方担保业务属担保业 , 当无疑 , 但网上 支付中介业务能否纳入担保业的范畴 , 能否以担保业覆盖 , 则 另当别论。 “支付宝 ”作为网上支付的平台 , 充当电子支付中的 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 , 吸存资金 、开设账户 、发行电子货币 , 实 质上已涉足到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 , 其充当电子支付中介收取 手续费和利用时间差占有客户资金及相关业务模式与商业银 行的中间业务如出一辙 , 客观上已经具备了网络银行的特征和 功能。 对“支付宝 ”这样的功能 , 有人以“ 支付宝 ”吸收存款的业 务系附属于信用卡结算鱿电子货币结算的非独立业务 , 而且在 很多情形下都是以银行为中心开展的为由 , 否定其 “银行 ”属 性。 对此 , 笔者不敢苟同 , 尽管“支付宝 ”在实现其业务的过程中 少不了银行的合作 , 但这种合作主要是依赖银行作为清算管理 的核心 , 通过银行网关将网上支付指令最终进入其后台处理系 统 , 进行最终的资金处理 。 从功能上看 , “支付宝 ”只是借用了银 行的清算业务模块 , 而其开户业务模块 、授权业务模块 、支付业 务模块 、系统管理业务模块等网络银行的主要功能模块均是独 立的系统。 其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并不限制和排斥彼此之间在网 上支付业务拓展上的竞争。 支付宝 ”这类非银行支付中介组织的设立及开业须获得政 府监管扫俩的行政审批及许可 。 存在的并非就是合法的 , 利用 法律的暖昧游走于规则的缝隙之间 , 我们有理由质疑“ 支付宝 ” 的合法性 。 二 、支付宝与客户之间的合约及法律责任问题 “ 支付宝 ’作为一个非银行的网上支付平台 , 其参与主体 众多 , 涉及银行 、客户 消费者 、商家 、网络运营服务商 、认证机 构等 , 可形成三个主要的关系 , 即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合 同关系 、支付宝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 、支付宝公司 与合作方的合作合同关系。 其中支付宝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服务 合同关系乃是“ 支付宝 ”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 , 二者间的合同 条款及违约责任特别是网上支付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问题 是个值得思考的话题 。 支付宝公司与客户的服务合同文本包括规则和两部 分 , 规则有《支付宝交易通用规则 》、《超时规则 》、《争议处理规 则》和《安全措施 》文本 , 协议有《支付宝服务协议 》和《支付宝认 证服务协议 》文本。 这些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义条款 、服务内 容 、支付宝的使用方法 、用户的义务及承诺 、减免责任条款等方 面 。 该等文本是支付宝公司事先拟就的 , 作为开立“ 支付宝 ”账 户的条件 , 客户一般只能按受或拒绝 , 若客户需要申请支付宝 网上在线支付服务 , 则须先行注册 , 以网上在线注册登记之方 式接受支付宝协议的所有内容 , 客户对条款只能附合 , 不能修 改。 这些规则和协议 , 其实质是格式条款 。 根据我国《合同法 》的立法宗旨以及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 则 ,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应采用明示的原则且须经相对人同意 , 格式条款须在交易中不属“ 异常条款 ” 。 由于相对人对于订入合 室 、宿舍等 难以满足需要 , 社会上报考函授教育越来越多 , 把 现有的函授教学模式改用网上教学 , 已经成为现实。 让广大的 函授学员利用计算机 、互联网提高自己对信息处理的能力 。 函 授学员除了到本校来面授 、考试外 , 还可利用本在线远程教育 网进行网上学习。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建设更多课程的网络教学 环境 , 并不断完善和丰富相关 , 以建立起较完备的继续医学教 育的远程教学平台 。 作者单位 兰州交通大学 恤 职业毓舀 论摸块化教学在军映任眼教育中的运用 吴怀宝 王惊涛 模块化教学是 世纪 年代初国际劳工组织为倍训产 业工人 , 使其尽快掌握某种技能而研究开发出的一种教学模 式。 这种教学模式严格按照教学规范 , 将教材划分成若干模块 , 再将各模块根据应掌握技能的特点划分成几个学习单元 , 形成 一个个像积木组合式的教学单元 。 相对于教材而言 , 每个模块 是相对独立的 , 它不一定按教材中的内容顺序来安排教学内 容 , 而是根据倍训目标的需要 , 重新组合教材中的知识 。 模块化 教学具有实用性 、实践性及广泛适应性的特点 。 近年来 , 军队院校由以学历教育为主向任职教育为主转 变 , 模块化教学模式以其倍训目标明确 、倍训学制灵活 、应用范 围广泛等特点 , 适应了军校任职教育的职业性 、应用性 、综合性 的要求 , 越来越多地在军校任职教育中得以运用 。 笔者认为 , 军 校任职教育推广应用模块化教学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 环节 一 、搞好模块设计 , 精心准备教学内容 精心做好教学准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前提。 模圳七教学应 在充分调查 、论证 、 、预测的基础上 , 合理进行模块设计 , 使 教学内容体现出专业特点和可操作性 。 确定教学模块。 进入军队任职教育院校学习的学员 , 专业 不同 、业务知识与业务技能要求不同 , 在部队戴院校工作 、学习 的时间也有较大差别 。 针对这些情况 , 在教学实施前 , 教员要认 真召开教学准备会 , 摸清学员的专业特点 , 了解学员业务知识 、 同的格式条款通常不会去阅读 , 或虽经阅读却不能理解条款的 内涵 、意义及效果 , 所以即使相对人同意受其约束 , 对其本身的 意思表示仍不太有具体概念 , 相对人必须期待该格式条款所载 的内容恰好涵盖该合同所涉及的特定交易种类的各个方面 , 在 此情况下 , 格式条款所设定相对人的义务或负担 , 必须以相对 人在正常情况下所得预见为限 , 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 。 经营者 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 、声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 公平 、不合理的规定 , 或者减轻 、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 有人说 , “ 网络具有天然地适用格式合同的条件及优势 ” 。 在网络环境下 , 合同条款较高的隐蔽性令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消 费者往往忽略其中的不公平 、不合理的内容 。 因此 , 这就要求格 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以醒目的标识提示合同相对人注意合同 条款的存在 , 并负有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提示的义务和对合同 内容变更的告知义务 。 但从支付宝网页的用户注册界面看 , 支 付宝公司在对格式条款提示方面及对合同内容变更的告知义 务方面并未做到“ 使之显著化 ”也未采取其他特殊步骤提请注 意。 利用网上在线支付工具和系统 , 人们最担心的就是支付安 全问题 。 在实际操作中 , 支付宝可能会出现因过失 、欺诈或系统 存在安全隐患等因素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延迟的现象 , 造成 损失 。 这大致有以下月种情况 第一 , “ 支付宝 ”错误执行客户电子指令 , 给客户造成损失 。 第二 , “ 支付宝 ”电子支付系统存在安全隐患 , 其安全设计 存在缺陷并被黑客利用 , 戴数据传输系统被攻破致用户资料泄 露 , 造成客户损失 。 第三 , “ 支付宝 ”系统由于其硬件发生技术故障导致整个或 部分系统瘫痪 , 使业务不能正常继续 , 延误戴不适当执行了客 户指令 , 造成客户损失。 第四 , “ 支付宝 ”因合作方的原因 , 导致指令发送错误 , 造成 客户发生损失。 很显然 , 按照传统民商法的原则和规定 , 上述几种情形下 的损失 , 均应认定为支付宝公司承担 。 因为 上述 ①情形 , 支付 宝公司构成违约 上述 ②情形 , 支付宝公司不能简单地以不可 抗力来免责 , 支付宝公司对自身系统的安全和信息保密负有认 真和谨慎义务 , 有责任在物理上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 设计和运行能够避免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在传送 、处理 、存储 、使 用和修改过程中被泄露和篡改 上述 ③情形 , 按合同法的严格 责任原则 , 支付宝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 ④情形 , 属第三方 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 支付宝公司本 身即使没有过错 , 也应向客户承担民事责任 , 支付宝公司不能 将之归于不可抗力免责。 对于上述几种情形下的风险责任 , 支付宝公司在其提供的 格式合同中都有预见 , 并将 ②、 ③、 ④情形做了免责的规定。 “ 支 付宝 ”作为电子支付的信用中介 , 提供的是安全电子支付服务 , 因而其应防范并承担支付风险 , 然而支付宝公司的格式合同未 能合理地配置其与客户间的权利义务 , 其关于交易“ 异常 ”免责 的规定将风险责任更多地分配给了客户 , 这有悖于合同法 、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认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 一旦 客户与支付宝公司就风险责任发生纠纷 , 笔者认为 , 这些免责 的格式条款对双方不应有约束力。 基于“ 支付宝 ”这类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参与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 对传统法律制度形成了强烈 的冲击 。 我国现行相关电子支付立法可以说仍属空白 , 央行虽 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 第一号 》, 但该指引仅为指导性文件 , 尚不具有法规的强制性效力 , 且主要是规范银行的 , 并未涉及 非银行机构从事网上支付业务 。 该指引对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特 征 、电子支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 受 、执行以及责任等作了基本的规定 , 但对于银行承担责任的 原则 、赔偿方式 、范围和标准未有规定 。 网上支付服务特别是第 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服务所发生的风险责任分担问题及相应的 赔偿问题有可能成为网上电子支湘反务业“ 成长的烦恼 ” 。 这一 问题解决得好不好将直接导致客户对网上支付手段的选择戴 摒弃 , 进而成为制约网上电子支付乃至整个电子商务业的“ 瓶 颈 ” 。 作者单位 湖北省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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