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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婚姻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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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婚姻解释三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null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学习婚姻解释三
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的解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null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null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null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null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处理。null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null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的规定处理。 null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null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null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null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null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新解释亮点提示:新解释亮点提示:(1)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离婚时对方没份; (2)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 (3)妻子堕胎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4)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 (5)一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附条件有效; (6)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 (7)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有效; (8)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null(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10)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1)首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条件; (12)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直接提出起诉要求撤销的,法院将不再受理。 (13)亲子鉴定,根据“不同意即成立的”来推理,即亲子鉴定中一方不同意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的结论。 (14)离婚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亲子鉴定中一方不同意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的结论亲子鉴定中一方不同意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的结论亲子鉴定一直是实务中法院判决难度比较大的地方之一,这次通过“不同意即成立的”推理逻辑来确定,从法学理论上讲,有待商榷。但其在实际中,应该会起到一个很好的效用。新解释规定:亲子鉴定中一方不同意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的结论。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 丈夫以生育权索赔将败诉丈夫以生育权索赔将败诉个案:阿丽和小勇结婚已经3年,却一直没有孩子。不是因为双方没有生育能力,而是阿丽怀孕两次都瞒着小勇到医院做流产手术。原来小勇爱喝酒,小丽认为酒后怀上的孩子不太安全,于是自做主张做了人流。小勇心里很气愤,他认为孩子是两个人的,阿丽私自做流产手术,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导致他到现在都做不了爸爸,阿丽应该赔偿他的精神损失。 律师解读:生育权不是一个具体的权能,在司法实践中,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这里,首次对男方所说的生育权有了明确规定。从而杜绝了男方提出索赔时,法院无法可依的尴尬。善意取得夫妻房产确权才能止争善意取得夫妻房产确权才能止争个案:小白夫妻俩2008年在南宁市江南区按揭购买了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可夫妻俩买房没多久,就因为无法还贷,房屋面临被拍卖的境地。两人只好把房子卖给阿云夫妇。阿云夫妇交了房款,要求过户时,小白的丈夫却说卖房时没经过他同意,房子不卖了。为此,阿云夫妇将小白夫妻告上了法院,法院到底该把房子判给小白夫妻,还是该给买主阿云夫妇? 律师解读:这个买卖纠纷的关键就在于阿云夫妇是否是善意购买。在过去的《婚姻法》中,对此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判定这类案件中,也会存在判决结果不一的现象。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仍可分割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仍可分割个案:小易和丈夫一起创建的公司生意挺红火。后来小易当起了专职太太,再后来,夫妻以离婚收场。离婚时,小易并没有要求分割丈夫在公司的股权。离婚3年后,小易想自己开家公司,于是她想到和丈夫分割股权,以便拿到一笔创业资金。前夫不干了,“谁叫你当初离婚时没有要求分割,现在离婚都3年了你又想打这个主意,门也没有。”前夫答道。小易要求分割曾经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能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解读:以前《婚姻法》中对夫妻一方隐匿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有明确的规定,可对明知道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分割,并没有明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里对这部分财产的分割就有了明确规定,对止息这类纷争,法院更有法可依。离婚未成离婚协议无效离婚未成离婚协议无效个案:小萍和小军闹离婚,原因是小军有了新的心上人。小军觉得很对不起小萍,为了能离成婚,小军在和小萍协议离婚时,小军同意将他们共有的两套房产都给小萍。可签好协议后,小萍还是不甘心,并没有和小军离婚。几个月后,小军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这时,小萍拿出有小军签字的离婚,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可小军不同意,他认为,当初是小萍未按协议要求和他离婚,协议根本就没有生效。这份协议到底算不算有效? 律师解读:在过去,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全在法官的判决,不同的法官可能会给出不同的答案。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规定,对此明确了,这种协议是无效的,一方因为妥协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加上双方并没有离婚,协议也就失去效力。新闻链接 23965 PK 37581新闻链接 23965 PK 37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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