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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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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null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特点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具有不同于流转税的若干特点: (一)税源大小直接受企业经济效益高低的影响 (二)税负直接,不易转嫁 (三)计税技术复杂,征管要求高null**  (四)一般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
企业所得税
null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特点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具有不同于流转税的若干特点: (一)税源大小直接受企业经济效益高低的影响 (二)税负直接,不易转嫁 (三)计税技术复杂,征管要求高null**  (四)一般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计征办法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深化改革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法,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又是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 第二节 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   一、纳税人** 第二节 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为居民企业。 null**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null** 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际上习惯称为预提所得税。null** (三)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null**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3.依照所得税法1、2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null** 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二、课税对象 ** 二、课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为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动服务以及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三、税率** 三、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25%的比例税率。 为扶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预提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 %。 第三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三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所得税的依据,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null**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一、收入总额 (一)收入总额的范围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二)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null**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特殊行为的收入确定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 准予扣除项目,是指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null**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一)利息支出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抵扣。 null** (二)工资 1.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2.对特殊类型的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扣除。 3.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null** 4.企业提取的年金,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准予扣除。 5.企业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6.企业按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实际发生的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null**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含)以内的,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据实扣除。 null** ( 四)公益性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null** (五)业务招待费 1.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真实记录或者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 null**  (六)固定资产租赁费    (七)坏帐损失与坏账准备金 (八)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九)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十)汇兑损益 (十一)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十二)会员费    null** (十三)残疾人就业保险基金   (十四)企业研发费用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l.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进行摊销。 null** 2.前款所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是指国内尚未形成研究开发成果的技术、产品和工艺。 3.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null** (十五)广告费支出 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 %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扣除限额=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广告性赞助支出,按广告费标准计算并处理. (十六)佣金的扣除 (十七)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十八)资助科技开发的费用 null** (十九)环保等专项基金及费用的扣除 1.专项资金支出。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等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资金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两类特别保险支出。企业参加财产保睑和责任保险,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null** 3.劳保费用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指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null**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税法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是指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以外的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扣除标准以外的捐赠。 null** (六)赞助支出。即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纳税人自行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亏损弥补** 四、亏损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5年内不论是赢利或者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税法所指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五、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六、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三)长期待摊费用 七、预提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际上习惯称为预提所得税。 ** 五、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六、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三)长期待摊费用 七、预提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际上习惯称为预提所得税。  null** 按下列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八、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算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了解并掌握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后,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就比较简单了,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null** 1.分期预缴所得税   ⑴月度预缴所得税=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税率 ⑵季度预缴所得税=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4×税率 2.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 ⑴全年实际应缴所得税=全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允许扣除的税额 ⑵应补(退)缴所得税=全年实际应缴所得税-全年累计已预缴所得税 null** (二)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公式为: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九、税额扣除** 九、税额扣除 (一)税额抵免的所得范围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 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null**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税收饶让 对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处理: 1. 纳税人在已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null**国家,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及政府规定的所得税减免税,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经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经null**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三)抵免限额 境外所得依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是:null**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四)居民企业从其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股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上述(三)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null**   (五)境内投资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除允许纳税人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法进行税额扣除外,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纳税人从境内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null** 除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外,境内投资所得已纳税额也可以扣除。 境内投资所得是指从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和股份制公司分回的利息。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还原后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公式如下: null**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还原为税前含税利润) =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 得税税率) 税收扣除抵免额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 企业所得税税率 或补缴差额税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 资方所得税税率-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十、税收优惠政策** 十、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null** (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null**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如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投资的所得;  null**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null**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null**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null** (七)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八)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null**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十)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十一)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null**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null**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四节 征收管理** 第四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一)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null** (二)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三)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null** 二、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null** 三、缴纳方法 (一)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null**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null**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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