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统计违法行为与统计执法检查释义

2011-09-08 31页 doc 107KB 26阅读

用户头像

is_814460

暂无简介

举报
统计违法行为与统计执法检查释义统计违法行为与统计执法检查释义 统计违法行为与统计执法检查释义   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包括统计管理者、统计调查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强制性统计义务。     第二,统计违法行为是危害统计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第三,统计...
统计违法行为与统计执法检查释义
统计违法行为与统计执法检查释义 统计违法行为与统计执法检查释义   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包括统计管理者、统计调查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强制性统计义务。     第二,统计违法行为是危害统计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第三,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第四,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虚报统计资料。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其最显著的特征是“以少报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虚报统计资料”问的批复》(国统字(1995)324号),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虚报统计数据的故意或者过失;三是必须有高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瞒报统计资料。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其最显著的特征是“以多报少”。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瞒报统计资料”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5)290号),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瞒报统计数据的故意或者过失;三是必须有低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三)拒报统计资料。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国家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统字(1995)220号),拒报统计资料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2、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3、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4、拒不参加年报会,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统计报表催报单》是统计行政机关向逾期未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人发出的,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补报统计资料的一种法律文书。行为人在收到《统计报表催报单》后,应当按时补报统计资料。如果行为人在限度期限内补报了统计资料,则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在限度期限内未补报统计资料,则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应理解为:一、以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明确表示不履行上报统计资料的;二、以口头、电话直接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统计部门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作出了这种表示的。     (四)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本身是一种独立的统计违法行为,只是因为其情节轻微等原因而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迟报统计资料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逾期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屡次迟报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8)113号),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在上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不论所发生的迟报行为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构成屡次迟报。     (五)伪造统计资料。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没有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等依据,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     (六)篡改统计资料。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利用某种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收集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     (七)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指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采用强令、授意的手段,迫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     (八)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指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滥用职权,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给予人身、财产、职务、职级等损害的行为。     (九)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主要表现为: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2、泄露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3、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十)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     (十一)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二)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     (十三)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或者未在统计调查表上表明法定标识。     (十四)擅自公布统计资料。     (十五)不按期办理统计备案。     (十六)拒绝提供统计检查所需资料。     (十七)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     (十八)未经资格认定、或未通过年度检查的,擅自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     (十九)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或不按批准的调查进行调查活动的;     (二十)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三、统计法律责任     (一)统计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     统计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它具有四个特征:     第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计违法行为是承担统计法律责任的基础。如果未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则不应承担统计法律责任。     第二,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统计法律责任的种类、范围等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法无规定不违法,法无规定不处罚。     第三,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统计法律责任由国家机关实施,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统计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二)统计行政处罚。     1、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依法对违反统计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者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有:          (1)处罚法定的原则。包括三个基本要素:一是统计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统计行政处罚必须由依法取得统计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实施。三是统计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2)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包括依据公开和处罚公开。公正要求处罚没有偏私。     (3)处罚相当原则。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与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要合法,又要合理。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保障权利原则。凡是要对当事人做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事先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统计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2、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指有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谴责和警示,使其认识自己违法所在和如何改正的一种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中较轻的一种,属于申诫罚,一般适用于比较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规定了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的行政措施,而《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并未把通报批评列为行政处罚措施,但从通报批评实施的目的和效果看,通报批评属于申诫罚,应当归入警告类行政处罚。          (2)罚款。是指强制统计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而使其遭受一定经济利益损失的处罚形式。罚款要求违法者交纳的钱款应是其合法收入,而对违法所得的非法收入则应当适用没收的处罚。          (3)没收违法所得。指依法将统计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指统计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     3、适用统计行政处罚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统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得再给予统计行政处罚。     (三)统计行政处分     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行政处分是统计法律责任中主要的行政制裁措施之一,在整个统计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具有如下特征:     1、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     3、统计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     (四)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指民事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       一、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概念     执法是指国家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活动。统计行政执法是指统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统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统计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统计行政执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统计行政调查、统计行政许可、统计非行政许可审批、统计执法检查、统计行政处罚、统计行政复议等。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统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权限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计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改进措施或者提出改进建议,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各种活动的总称。它是统计行政执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一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一)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主体是统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统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二)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相对人是否守法。     (三)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对象是统计行政相对人。     (四)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必须依法进行。     二、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     (一)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是指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政府其他机构设立的办理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的内设机构。          (二)统计检查员,是指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任命或者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我国统计检查员分为:专职统计检查员和兼职统计检查员。          (三)统计检查员的权力与义务     1、统计检查员具备的条件为:(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4)参加统计检查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统计检查员的职务权力有:          (1)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2)在证据可能灭失、转移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统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4)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进行调查询问。 除上述权力外,法律普遍赋予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行使的工作权力,统计检查人员都享有,并不以上述规定为限。     3、统计检查员履行职务时的义务有:     (1)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对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三、统计执法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根据检查涉及的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     (二)根据检查的组织规模不同,分为执法大检查和经常性执法检查。     (三)根据检查的时间不同,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性检查。     (四)根据检查的主体不同,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     四、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概述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是指统计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 、时限、顺序、空间。它反映了统计行政检查权的运行过程。     (一)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的基本原则     1、公正原则。包括:回避程序、合议程序、辩论程序、调查程序。     2、公开原则。包括:通知程序、表明身分程序、咨询程序、告知权利程序、说明理由程序、公布程序。     3、听证原则。     4、顺序原则。     5、效率原则。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管辖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管辖,是指统计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权限划分和分工。在一般意义上,统计执法检查的管辖与统计行政处罚的管辖基本是一致的。     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统计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地域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     2、职能管辖。职能管辖是指同一行政区内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权具体由那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     (三)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的主要内容     1、制定检查。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行业、 统计专业、主要统计指标、时间、人员等。          2、下发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检查的依据。(2)检查的内容。(3)检查的时间。(4)配合检查的要求。          3、调查取证。调查证据也是统计执法检查的核心内容,要查清统计行政相对人是否有统计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它包括:     (1)调查人员的确定。在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统计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确定必须贯彻回避原则。     (2)表明身份。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统计执法检查职责时,应当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向当事人讲明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基本要求。表明身分情况应当记录在调查笔录中。     (3)取证。提取的证据必须与检查的目的相关。取证的手段必须合法,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无效。     4、处理。指调查取证初步结束后,对证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是否依法处理,是否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决定提请行政处分的,按照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     5、结案归档。按规定办理好立卷、归档和备案等事项。     五、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证据问题     (一)证据的要求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证据,是指用来证明统计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是否依法处罚(分)的事实。证据应当具备:     1、关联性。只有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这种证明作用就是关联性。     2、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真实性。即客观存在的事实。     4、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非法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材料;(6)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5、相对人不提供证据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的,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二)证明标准     一个案件的证据要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点:     1、每一个证据都具有“三性”;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六、统计行政处罚程序     (一) 统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统计行政处罚程序中最完整的程序。统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分为立案、调查、裁 决、执行四个环节。     1、审查立案。     填写《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报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及时立案。     2、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决定。     (1)填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呈批表》。     (2)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权利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统计违法事实和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种类、数额以及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限期。     (3)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填报《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4)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C、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D、统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E、不服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F、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期限;G、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印章。         3、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统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听证的范围     听证的范围,听证的范围限于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三种行政处罚案件。     2、听证的适用条件。一是案件在听证适用范围之内,二是相对一方提出听证的要求 。     3、听证的原则。(1)公开原则;(2)职能分离原则。     4、听证会的举行。(1)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2)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3)举行听证会。(4)听证笔录。     5、听证后裁决。     (三)统计行政处罚(罚款)决定的执行     1、统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2、统计行政处罚(罚款)决定的自觉履行。     3、统计行政处罚之罚款收缴障碍的排除。(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延期缴纳与分期缴纳。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5、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   第三节  统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统计行政复议     (一)统计行政复议的概念     统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进行裁决的活动。     (二)统计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     2、公正。     3、公开。     4、及时。     5、便民。     (三)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     可以申请复议的统计具体行政行为有:     1、统计行政调查行为;     2、统计行政许可行为;     3、统计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4、统计行政处罚行为;     5、其他统计具体行政行为。     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的统计抽象行政行为:     1、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统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     3、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统计规范性文件、决定。     (四)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复议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的分工。具体分为:     1、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统计机关管辖。     2、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3、对派出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复议的管辖。     4、管辖的例外。     (五)统计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认为统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时间     自知道该具体统计具体行政行为起60日内申请复议。     3、申请形式     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六)统计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除此之外,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复议期间统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七)统计行政复议的审理     1、审理方式     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方式。     2、举证责任     复议机关负责法制的机构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3、撤回申请     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八)统计行政复议的决定     1、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     (2)撤消、变更或确认决定。     (3)履行职责决定。     2、决定的形式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制作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3、复议期限     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不超过30日作出决定。     4、决定的生效     复议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九)统计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被申请人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的,由复议机关或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履行。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A、维持决定。由作出统计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 变更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统计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统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统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判的诉讼制度。     (二)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1、统计行政调查行为;     2、统计行政许可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行为;     4、其他统计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     管辖,是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1、级别管辖。     不服统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特殊情况下,会出现裁定管辖的情况。     (四)统计行政诉讼参加人     1. 原告。     认为统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2. 被告     作出原统计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关为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 第三人。     4.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五)起诉的时间条件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要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的,起诉期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六)举证责任。     被告统计机关对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原告的举证责任。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符合诉讼条件的证据;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七)第一审判决          1. 审理期限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     2. 判决种类     (1)判决维持。     (2)判决撤消、部分撤消。     (3)判决变更。     (4)判决履行职责。     (八)第二审程序          1.上诉人     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的原告、被告、第三人。          2.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理期限     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4.判决种类     (1)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撤消原判,发回重审查或者依法改判。     (九)判决、裁定的执行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提出司法建议,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统计违法案例       案例1  统计行政检查的功能     [案情摘要]     刘某等人在2003年合股成立一个机械厂,该厂2004年初开始向所在地的A县统计局报统计报表。2004年10月A县统计局派人前往该厂了解其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刘某等人在统计检查人员出示检查证、下达检查通知书、说明来意之后,即表示不接受检查,不提供资料和情况,并指使工人将检查人员推出工厂。事后,A县统计局对该厂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问题]     1、县统计局了解机械厂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     2、机械厂为何受处罚?          [参考结论]     1、行政检查行为。     2、县统计局依法享有检查权,到机械厂检查是在执行公务,刘某等人有积极配合、提供情况的义务,其不提供情况、阻挠检查的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法理法律解读]     统计执法检查是预防和惩处统计违法,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重要措施,也是统计行政主体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统计行政机关检查权和保障检查权行使的相关权力。这些权力主要有:1查阅、审核、复制相关资料权;2、对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权;3、调查询问权;4、要求有关人按期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权。统计部门在行使以上权力时,相对人有积极配合的义务。相对人若不履行这项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2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案情摘要]     某市统计局在2004年对该市精细化工厂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查实该厂虚报2003年工业总产值900万元,虚报率达32%。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责令精细化工厂改正统计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精细化工厂认为市统计局未告知其听证权,处罚程序违法,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该处罚决定。     [法律问题]     听证程序     [参考结论]     某市统计局在作出对精细化工厂较大数额罚款前,未告知其听证权,构成程序违法,处罚决定应当撤消。     [法理法律解读]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36号令)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统计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统计听证会的程序:1、在听证的7日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告知有关权利;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3、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举行听证会;4、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权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而不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而不举行听证会,构成行政程序违法。     案例3  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案情摘要]     在2001年统计执法大检查中,某市统计局查实某高校瞒报2000年职工工资总额643万元,瞒报率达14%。市统计局听取了该高校的陈述意见和申辩意见后,依程序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高校认为市统计局根据《统计法》第三条对其予以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遂向省统计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消市统计局的处罚决定。          [法律问题]     适用依据问题          [参考结论]     某市统计局对该高校的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撤消。     [法理法律解读]     在统计行政处罚中,法的适用就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待决案件事实为小前提,将待决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具有特定法律效果的三段论活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消,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指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体的条款。统计行政执法主体在处罚中,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仅是指适用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体的条款,而且处理的性质、形式和程度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案例4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与执行     [案情摘要]     某县统计局对某石化公司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予以警告并罚款36000元的处罚,并于2003年4月1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到该公司。该公司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讼,又不交纳罚款。在此后不久,该局局长和案件经办人先后调离统计局。新局长上任后清理工作时,发现上述未执行的处罚决定书,于是于2003年12月9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罚款决定。     [法律问题]     统计行政处罚的作出权和执行权     [参考结论]     虽然统计行政处罚由某县统计局作出,其具有法定的行政处罚职权,但法律同时规定,对于行政处罚由县统计局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法理法律解读]     我国的执行体制采用了以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执为例外。行政处罚也是采用上述原则。     当事人对统计部门的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讼,又不交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本案而言,某县统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超过了法定期限,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 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包括统计管理者、统计调查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强制性统计义务。     第二,统计违法行为是危害统计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第三,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第四,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虚报统计资料。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其最显著的特征是“以少报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虚报统计资料”问题的批复》(国统字(1995)324号),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虚报统计数据的故意或者过失;三是必须有高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瞒报统计资料。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其最显著的特征是“以多报少”。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瞒报统计资料”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5)290号),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瞒报统计数据的故意或者过失;三是必须有低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三)拒报统计资料。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国家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统字(1995)220号),拒报统计资料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2、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3、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4、拒不参加年报会,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统计报表催报单》是统计行政机关向逾期未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人发出的,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补报统计资料的一种法律文书。行为人在收到《统计报表催报单》后,应当按时补报统计资料。如果行为人在限度期限内补报了统计资料,则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在限度期限内未补报统计资料,则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应理解为:一、以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明确表示不履行上报统计资料的;二、以口头、电话直接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统计部门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作出了这种表示的。     (四)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本身是一种独立的统计违法行为,只是因为其情节轻微等原因而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迟报统计资料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逾期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屡次迟报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8)113号),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在上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不论所发生的迟报行为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构成屡次迟报。     (五)伪造统计资料。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没有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等依据,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     (六)篡改统计资料。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利用某种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收集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     (七)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指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采用强令、授意的手段,迫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     (八)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指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滥用职权,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给予人身、财产、职务、职级等损害的行为。     (九)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主要表现为: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2、泄露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3、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十)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     (十一)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二)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     (十三)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或者未在统计调查表上表明法定标识。     (十四)擅自公布统计资料。     (十五)不按期办理统计备案。     (十六)拒绝提供统计检查所需资料。     (十七)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     (十八)未经资格认定、或未通过年度检查的,擅自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     (十九)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或不按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活动的;     (二十)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三、统计法律责任     (一)统计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     统计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它具有四个特征:     第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计违法行为是承担统计法律责任的基础。如果未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则不应承担统计法律责任。     第二,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统计法律责任的种类、范围等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法无规定不违法,法无规定不处罚。     第三,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统计法律责任由国家机关实施,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统计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二)统计行政处罚。     1、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依法对违反统计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者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有:          (1)处罚法定的原则。包括三个基本要素:一是统计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统计行政处罚必须由依法取得统计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实施。三是统计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2)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包括依据公开和处罚公开。公正要求处罚没有偏私。     (3)处罚相当原则。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与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要合法,又要合理。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保障权利原则。凡是要对当事人做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事先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统计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2、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指有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谴责和警示,使其认识自己违法所在和如何改正的一种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中较轻的一种,属于申诫罚,一般适用于比较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规定了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的行政措施,而《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并未把通报批评列为行政处罚措施,但从通报批评实施的目的和效果看,通报批评属于申诫罚,应当归入警告类行政处罚。          (2)罚款。是指强制统计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而使其遭受一定经济利益损失的处罚形式。罚款要求违法者交纳的钱款应是其合法收入,而对违法所得的非法收入则应当适用没收的处罚。          (3)没收违法所得。指依法将统计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指统计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     3、适用统计行政处罚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统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得再给予统计行政处罚。     (三)统计行政处分     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行政处分是统计法律责任中主要的行政制裁措施之一,在整个统计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具有如下特征:     1、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     3、统计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     (四)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指民事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       一、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概念     执法是指国家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活动。统计行政执法是指统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统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统计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统计行政执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统计行政调查、统计行政许可、统计非行政许可审批、统计执法检查、统计行政处罚、统计行政复议等。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统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权限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计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改进措施或者提出改进建议,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各种活动的总称。它是统计行政执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一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一)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主体是统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统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二)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相对人是否守法。     (三)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对象是统计行政相对人。     (四)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必须依法进行。     二、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     (一)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是指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政府其他机构设立的办理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的内设机构。          (二)统计检查员,是指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任命或者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我国统计检查员分为:专职统计检查员和兼职统计检查员。          (三)统计检查员的权力与义务     1、统计检查员具备的条件为:(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4)参加统计检查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统计检查员的职务权力有:          (1)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2)在证据可能灭失、转移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统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4)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进行调查询问。 除上述权力外,法律普遍赋予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行使的工作权力,统计检查人员都享有,并不以上述规定为限。     3、统计检查员履行职务时的义务有:     (1)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对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三、统计执法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根据检查涉及的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     (二)根据检查的组织规模不同,分为执法大检查和经常性执法检查。     (三)根据检查的时间不同,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性检查。     (四)根据检查的主体不同,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     四、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概述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是指统计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 、时限、顺序、空间。它反映了统计行政检查权的运行过程。     (一)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的基本原则     1、公正原则。包括:回避程序、合议程序、辩论程序、调查程序。     2、公开原则。包括:通知程序、表明身分程序、咨询程序、告知权利程序、说明理由程序、公布程序。     3、听证原则。     4、顺序原则。     5、效率原则。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管辖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管辖,是指统计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权限划分和分工。在一般意义上,统计执法检查的管辖与统计行政处罚的管辖基本是一致的。     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统计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地域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     2、职能管辖。职能管辖是指同一行政区内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权具体由那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     (三)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的主要内容     1、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行业、 统计专业、主要统计指标、时间、人员等。          2、下发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检查的依据。(2)检查的内容。(3)检查的时间。(4)配合检查的要求。          3、调查取证。调查证据也是统计执法检查的核心内容,要查清统计行政相对人是否有统计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它包括:     (1)调查人员的确定。在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统计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确定必须贯彻回避原则。     (2)表明身份。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统计执法检查职责时,应当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向当事人讲明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基本要求。表明身分情况应当记录在调查笔录中。     (3)取证。提取的证据必须与检查的目的相关。取证的手段必须合法,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无效。     4、处理。指调查取证初步结束后,对证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是否依法处理,是否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决定提请行政处分的,按照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     5、结案归档。按规定办理好立卷、归档和备案等事项。     五、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证据问题     (一)证据的要求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证据,是指用来证明统计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是否依法处罚(分)的事实。证据应当具备:     1、关联性。只有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这种证明作用就是关联性。     2、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真实性。即客观存在的事实。     4、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非法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
/
本文档为【统计违法行为与统计执法检查释义】,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