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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形成与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王胜俊)

2011-09-08 9页 doc 50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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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形成与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王胜俊)法律体系形成与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 法律体系形成与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 王胜俊 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里程碑式的重大成就——一个立足中国国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
法律体系形成与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王胜俊)
法律体系形成与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 法律体系形成与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 王胜俊 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里程碑式的重大成就——一个立足中国国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既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也为人民司法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一是公正司法的法律依据更加全面。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科学和谐统一,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人民法院审理绝大多数案件都能找到明确的法律规定,实现公正司法能够做到于法有据。二是公正司法的外部环境不断改善。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被放在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位置。公民法治意识日益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强烈,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的意识普遍提高,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三是公正司法的制度保障更加有力。宪法、三大诉讼法的制定颁布和不断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全面实施,从组织机构、司法体制、审判程序、监督制约等各个方面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改善民生、捍卫公平正义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挑战总是与机遇并存。当我们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更为突出、更加紧迫。一是确保法律实施的任务越来越重。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把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把静态的法律制度转化为动态的司法实践,把写在纸上的法律贯彻落实在活生生的现实生活之中。随着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范围日益拓展,介入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程度不断加深,社会矛盾成因和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任务会越来越重,确保宪法法律有效正确实施的越来越重。二是确保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律越完备,规则越具体,要求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标准就越高。任何一个案件的处理,不仅要求裁判的法律依据明确,而且要求遵循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不仅要求实现个案公正,还要取得社会认同;不仅要求裁判结果完全符合法律,而且要求公开裁判形成的过程和理由,实现法理与情理的兼容统一。法律体系的形成,为社会公众评价人民法院工作设定了更高的标准,对法官司法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验会更加严峻。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越来越大。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基础,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我国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取得的重大成果,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最大程度体现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公平正义。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有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更加重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之不易,确保宪法法律正确实施任重道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一步明确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所担负的重大历史使命。总结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确保宪法法律实施、确保公正司法,人民法院必须做到“十个始终坚持”。 一、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坚持正确发展方向的新要求 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六个确保”的提出为人民法院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司法工作按照“六个确保”的要求,首要的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地位。胡锦涛总记提出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人民法院正确政治方向、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指南。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占领法治领域意识形态阵地,指导审判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各项工作,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证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经常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常抓不懈。近几年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等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并变成指导审判工作的自觉行动,但实践表明,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理解和实践都还要下更大的功夫。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再学习、再教育,注重有针对性地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注重联系审判工作实际,注重领导带头学习、带头实践,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法律思想的影响,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内涵。实践永无止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必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将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定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并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确定“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及时提出能动司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以及“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等一系列司法理念和司法原则,这些都是联系审判工作实际,依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提出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只要我们尊重司法规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能够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就能够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始终坚持加强学习 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新要求 坚持学习才有进步,才有发展,才有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了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要适应形势任务的变化,跟上时代进步和法律更新的步伐,必须把加强学习、建设学习型法院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要更加注重对法律精神的学习理解。有法可依并不是简单地对号入座。司法,必须认真学习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法律来源于社会、来源于实践、来源于社情民意,每一部法律和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集中体现。理解法律精神就是让法律回到社会实践中去,就是要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官只有理解立法精神,了解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密切联系,才能把法律实施好,有效避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官既要按照工作职责熟悉相关法律知识,更要注重通过探究立法原意、衡量利益关系、加强调查研究、考量社会常识常理,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更好地运用于审判实践。不管从事什么工作,都要特别重视学习宪法,把握宪法精神,坚持宪法原则,用宪法指导工作。 要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当前,国际和国内形势错综复杂,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碰撞,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社会法律关系、利益关系随之不断演变,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要重视研究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加强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加强对有指导意义案例的归纳分析,不断提高解决新问题的水平和能力。 要更加注重对新知识的学习理解。审判工作涉及各个领域,仅靠懂得法律知识和现有的知识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知识并随着新学科领域、新行业产业、新经济社会组织的出现不断补充知识、更新知识。法官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主动学习的理念,夯实理论基础,提高法律水平,加强品德修养,努力做新时期的学习型法官。 三、始终坚持严格执法 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新要求 确保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是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如果执法不严,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法律也会失去权威和公信力。必须牢固树立严格执法意识,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公正办理好每一起案件。 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这一宪法原则,把司法公正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抵制一切形式的说情风,抵制一切妨碍司法公正的影响和干扰,抵制一切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要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办案,坚守公正底线,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真正做到刚正不阿、铁面无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司法行为随意,审判、执行程序有瑕疵,常常成为一些当事人质疑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确保司法公正,不仅实体、程序要公正,还要让人们通过审判活动体会到司法的公正。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行为规范,要抓好落实并进一步完善。要发挥好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部门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严格规范法官审判行为,严格规范办案工作程序,完善问责、考评、纠错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切实防止执法不严、裁判不公。 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向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要质量、要效率、要公正已经成为共识。在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要围绕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实现司法公正、确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着力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每一个案件,无论标的大小、案件难易、程序繁简,都要认真对待,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努力办成铁案。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有效规范法官裁量权。要通过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比、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多种方式,不断促进提升审判质量。要把提高审判效率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强化审限监督,加大积案清理力度,促进相对均衡结案。 四、始终坚持以人为本 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为民司法的新要求 在执法办案中体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立足执法办案践行司法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执法办案是硬道理,是人民法院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群众权益的基本途径。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公正审理实现的,执法办案抓不好,司法为民就无从谈起。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就是最直接的司法为民。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真正把司法为民落实在执法办案的具体实践中。 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立法要坚持群众路线,司法也要坚持群众路线,这是我国司法人民性的本质要求。群众路线不仅是工作方法问题,更是根本立场问题。新时期司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切实增进群众感情,大力改进司法作风,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执法办案中,要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蕴含的精神,更多地为群众着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走出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新路子。要不断完善司法民主机制,真心实意地向群众请教,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虚心向他们学习,不断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本领。 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新形势下,我们要清醒认识群众司法需求多样化趋势。人民群众对于自己的诉求,不仅要获得公正的判决、讨个说法,要求有效实现权益、真正解决问题,而且对司法程序、司法行为、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司法作风等各方面都极为关注;他们不仅用法律标准去评判审判结果,而且还用社会道德、民俗习惯去加以评判;他们不仅要行使自己的知情权,而且还积极要求实现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等。我们要因应这些方面的新变化,高度重视群众呼声这个“第一信号”,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尽最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五、始终坚持能动司法 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新要求 能动司法是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的重要理念创新。能动司法的理念反映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反映了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既要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一理念,还要进一步扩大能动司法的视野,创新能动司法的形式。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能动司法。能动司法,目的是通过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地提高司法效率,更好地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应对金融危机的宝贵经验,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超前预断,认真谋划,主动服务,紧紧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抓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认真研判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强司法应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正确把握我国发展战略机遇期社会矛盾的发生、发展规律,充分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方式,寻找案结事了的解决办法,最终实现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能动司法。一切司法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能动司法决不是随意司法,而是严格依法司法。能动司法的本质要求是从人民法院的职能出发,积极主动高效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司法保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必须时刻牢记,只有崇尚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能动司法才有广阔的舞台;只有坚守法律底线、恪守法律原则,能动司法才有旺盛的生命力。要注重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司法需求,及时出台符合立法精神、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政策,使司法工作在为大局服务中更加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适应法律 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要求 在以前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社会背景下,人民法院运用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的社会条件下,仍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这是因为,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符合中国国情,符合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规则越明确,越有利于做好调解工作。 继续坚持调解优先。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不难看出,强调调解优先,完全符合我国立法的本意,也是“和为贵”、“息讼止争”等优良法律文化传统的传承。要认真总结并大力推广成功经验,加强诉讼调解、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把调解覆盖到审判执行工作的每个环节,全面推动建立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 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对待调解,一要坚持,二要提高。调解必须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决不能强调硬调、以拖促调、以判压调,决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实践证明,违背当事人意愿进行的调解,不仅调解难以自动履行,不利于妥善化解矛盾,反而会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调解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的程序均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任何违背法律规定进行的调解,不仅不能定纷止争,反而会引发不断的申诉上访。 继续做好调判结合。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基本方式。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否定依法判决。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按照矛盾冲突的特点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首先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依法不能调解、或者根据案情不宜调解、或者判决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当然应当选择判决方式。因此,一方面要继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依法判决的作用,充分发挥判决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七、始终坚持司法改革 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体制机制创新的新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对与之相适应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坚持正确方向、立足中国国情、依法稳妥推进、确保公平正义”的原则,以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积极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确保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对党中央确定的改革事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三个五年改革纲要都要全面推进,抓好落实。 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司法公开。要按照阳光司法的要求,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更加规范有效地把司法活动向社会公开。这样做有利于社会评判和监督,有利于提高法官能力,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发生,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要认真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对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作用,通过公开审判、组织旁听、网络直播、文书公开等方式,让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真正认识到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重要作用,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懂得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的便捷和有效,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我们的立法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下进行的,我们的司法也要充分发扬民主。司法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体现,审判活动就是讲法、讲理、讲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司法活动应当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让公民参与司法、理解司法、信任司法。要在司法公开、民意沟通、人民陪审、人民监督、司法便民等各方面拓展范围,健全机制,加快推进司法民主进程。 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法靠自律,也要靠监督。监督要内外结合、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才能堵塞制度漏洞,防止权力寻租。要积极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的工作机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好特邀咨询员和特约监督员的作用,建立工作回访和通报制度。要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意表达、收集、甄别、转化机制,善于从群众意见和建议中找到改进工作着力点,把群众意见建议作为改进工作的方向。要建立健全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机制,认真听取律师关于改进法院工作、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公正的意见。 八、始终坚持加强队伍建设 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队伍素质的新要求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是人民法院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关键,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价值观对人们思想和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是担负重要使命的特殊职业群体。人民群众对法官素质和品格寄予很高期望。公正、廉洁、为民是法官职业修养的核心,廉洁、为民是实现公正的根本。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不是靠几句简单的说教就能实现的,要靠对人民司法制度和人民法官人民性的认真学习和高度认同,要靠对人民群众所思所盼和所急所忧的深刻体察和感情培养,要靠贴近社会、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长期社会实践,要靠不断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按照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断审视和提高自己。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也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要坚持不懈开展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人物的示范引领作用,以鲜活生动的先进事迹形象地诠释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帮助广大干警真正领悟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实质,以司法核心价值观统一思想、规范行为、凝聚力量、推动工作。 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法律体系形成后,对司法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对每一个法官都是非常现实的考验。从近期案件评查发现的问题来看,有的是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把握不当,有的是对社情民意的认识和把握不当,有的是对办案的节奏和时机把握不当,有的是对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不足,有的在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后手忙脚乱,有的不会做群众工作,对社会提出的问题说不明白、解释不清楚、群众不认可,等等。近来,这些问题有增多趋势,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深的思考,要有忧患意识,要增强紧迫感。每一位领导同志、每一个法官都要把司法能力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切实按照建设学习型法院的要求,建立学习常态机制,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倡导法官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作应用文、解应用题”,大力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干警司法能力。 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司法作风无小事,司法作风关乎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感受。社会看法院、群众看法官,往往就是看他们的行为举止,看他们对群众的态度,看他们办事认真不认真、热情不热情、负责不负责。群众到法院来办事,法官的一个笑容、一声问候、一杯热水、一把椅子都可能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好媒介,都可能给群众留下深刻的印象和对法官良好的记忆。解决好司法作风问题,关键是要树立正确的群众观点。共产党人的群众观点,主要是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一切依靠群众、虚心向群众学习的观点,群众利益无小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观点,等等。树立群众观点要以“感情、作风、能力”为重点,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进群众感情,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 大力加强司法廉洁建设。人民群众对法官最强烈的期待就是司法廉洁、公正。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事实告诉我们,形势仍很严峻,任务仍很艰巨。坚持不懈地加强司法廉洁教育,特别要用反面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干警,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警钟长鸣,洁身自好。坚持不懈地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落实好“四个一律”要求和“五个严禁”规定。坚持不懈地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更好地发挥司法巡查和廉政监察员的监督作用。坚持不懈地抓好制度创新和制度落实,探索建立审务督察和廉政档案制度,认真落实法官任职回避和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规定,以规范和制约司法权行使为核心内容,全面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提高人民法院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 九、始终坚持抓基层打基础 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新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努力推动基层基础工作再上新台阶。 把基层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实基层审判力量,把更多的法官放在执法办案的第一线。加强基层干警的培训,健全制度,常抓不懈。加强对基层审判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基层审判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给基层干警更多的鼓励和支持。加强对基层干警的人文关怀,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使每一个干警都能处于身心健康的工作状态。 进一步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实际困难。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关心支持下,长期困扰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人员编制等问题有了较大程度的缓解。但制约基层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问题仍然相当突出,特别是人才流失、队伍不稳等问题显得相当紧迫。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这些问题,力争从制度上解决基层法官任务过重、压力过大、待遇偏低等实际问题和困难,建立更加符合基层工作实际、更加便于调动基层干警工作积极性、更加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考评制度,真正建立人往基层走、劲往基层使、钱往基层用的体制机制。 进一步提高基层法院的信息化水平。按照“科技强院”的要求,大力推进“天平工程”项目,加快办公信息化建设,切实推进信息技术在审判管理、网上办公、司法公开、远程提讯、庭审直播、绩效考评、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应用,确保信息技术建得好、用得更好。 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新要求 确保宪法和法律实施,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也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六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有力领导下,才有逐步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才有人民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 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实现有法必依、公正司法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和本质特征。当前,面临着社会矛盾凸显、利益冲突加剧、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加等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才能有效动员一切社会力量,为解决审判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提供强有力保证。 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贯彻党的工作部署,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科学发展。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贯彻,进一步提高广大法院干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为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提供理论和思想基础。认真组织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大力推进各级人民法院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提供组织保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有效解决一些法院案多人少、待遇偏低、人才流失、经费不足等困难。 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按照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总体工作思路,把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建设好,把各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党组织建设好,把党员队伍建设好。加强法院党组自身建设,真正把党组建设成为讲政治、顾大局、富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领导核心。坚持把支部建在庭上,健全基层党的组织,创新党建工作机制,加强党建指导工作,努力构建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法院系统党建工作格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审判执行工作抓党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发展完善这一体系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有所作为。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结合实际深入研究重大司法理论课题和实践问题。要积极参与立法,认真做好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向人大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要加强司法解释,认真做好司法解释前期调研、审批论证、清理等工作,注意司法解释的连续性、时效性和协调性,推进司法解释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人民法院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使命更加光荣,更应当有所作为。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脚踏实地、扎实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开创人民司法事业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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