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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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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Improvement of Soil and Foundation of Existing Buildings JGJ 123-2000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0年6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0] 35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3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Improvement of Soil and Foundation of Existing Buildings JGJ 123-2000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0年6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0] 35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3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 123-2000,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2月12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285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工程实践经验,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符号、基本规定、地基基础的鉴定、地基计算、地基基础的加固方法、地基基础事故的补救与预防、增层改造、纠倾加固和移位等。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范参加编写单位是:同济大学 北方交通大学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是:张永钧 叶书麟 唐业清 侯伟生 1 总 则 1.0.1 为了在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和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既有建筑因勘察、设计、施工或使用不当;增加荷载、纠倾、移位、改建、古建筑保护;遭受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灾害的影响等而需对其地基和基础进行加固的设计和施工。 1.0.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和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符 号 3 基本规定 3.0.1 既有建筑地基和基础加固前,应先对地基和基础进行鉴定,方可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既有建筑地基和基础的鉴定、加固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3.0.2 既有建筑地基和基础加固的设计,应按下列进行: 1 在选择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方案时,应根据加固的目的,结合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现状,并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可初步选择采用加固地基、加固基础或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和加固地基基础相结合的方案; 2 对初步选定的各种加固方案,应分别从预期效果、施工难易程度、材料来源和运输条件、施工安全性、对邻近建筑和环境的影响、机具条件、施工工期和造价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比选,较定最佳的加固方法。 3.0.3 既有建筑地基和基础加固的施工人员应掌握所承担工程的地基基础加固目的、加固原理、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施工中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并进行严密的监测,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设计人员及有关部门分析原因,妥善解决。 3.0.4 施工过程中应有专门机构负责质量监理。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 3.0.5 对地基基础加固的建筑,应在施工期间进行沉降观测,对重要的或对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尚应在加固后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稳定为止。对邻近建筑和地下管线应同时进行监测。 4 地基基础的鉴定 4.1 地基的鉴定 4.1.1 既有建筑地基的检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既有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设计资料和图纸、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及竣工图等; 2 对原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应重点分析下列内容: 1)地基土层的分布及其均匀性,软弱下卧层、特殊土及沟、塘、古河道、墓穴、岩溶、土洞等; 2)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3)地下水的水位及其腐蚀性; 4)砂土和粉土的液化性质和软土的震陷性质; 5)场地稳定性。 3 调查建筑物现状、实际使用荷载、沉降量和沉降稳定情况、沉降差、倾斜、扭曲和裂损情况等,并进行原因分析; 4 调查邻近建筑、地下工程和管线等情况; 5 根据加固的目的,结合搜集的资料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检验方法、进行地基检验。 4.1.2 地基的检验可根据建筑物的加固要求和场地条件选用下列方法: 1 采用钻探、井探、槽探或地球物理等方法进行勘探; 2 进行原状土的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3 进行载荷试验、静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或旁压试验等原位测试。 4.1.3 既有建筑地基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原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情况,适当补充勘探孔或原位测试孔,查明土层分布及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孔位应靠近基础; 2 对于重要的增层、增加荷载等建筑,尚宜在基础下取原状土进行室内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或进行基础下的载荷试验。 4.1.4 既有建筑地基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基检验结果,结合当地经验,提出地基的综合评价; 2 应根据地基与上部结构现状,提出地基加固的必要性和加固方法的建议。 4.2 基础的鉴定 4.2.1 既有建筑基础的检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基础、上部结构和管线设计施工资料和竣工图,了解建筑各部位基础的实际荷载; 2 应进行现场调查。可通过开挖探坑验证基础类型、材料、尺寸及埋置深度,检查基础开裂、腐蚀或损坏程度。判定基础材料的强度等级。对倾斜的建筑尚应查明基础的倾斜、弯曲、扭曲等情况。对桩基应查明其入土深度、持力层情况和桩身质量。 4.2.2 既有建筑基础的检验可采用下列方法: 1 目测基础的外观质量; 2 用手锤等工具初步检查基础的质量。用非破损法或钻孔取芯法测定基础材料的强度; 3 检查钢筋直径、数量、位置和锈蚀情况; 4 对桩基工程可通过沉降观测,测定桩基的沉降情况。 4.2.3 既有建筑基础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基础裂缝、腐蚀或破损程度以及基础材料的强度等级,判断基础完整性; 2 应按实际承受荷载和变形特征进行基础承载力和变形验算,确定基础加固的必要性和提出加固方法的建议。 5 地基计算 5.1 地基承载力计算 5.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时,地基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5.1.2 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的压力,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1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5.1.3 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尚应进行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的验算。 5.1.4 对建造在斜坡上或毗邻深基坑的既有建筑,应验算地基稳定性。 5.2 地基变形计算 5.2.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得大于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规定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5.2.2 对地基基础进行加固或增加荷载的既有建筑,其基础最终沉降量可按下式确定: 5.2.3 基础沉降量的计算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地基基础的加固方法 6.1 基础补强注浆加固法 6.1.1 基础补强注浆加固法适用于基础因受不均匀沉降、冻胀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础裂损时的加固。 6.1.2 注浆施工时,先在原基础裂损处钻孔,注浆管直径可为25mm,钻孔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应小于30°,钻孔孔径应比注浆管的直径大2-3mm,孔距可为0.5-1.0m。 6.1.3 浆液材料可采用水泥浆等,注浆压力可取0.1-0.3MPa。如果浆液不下沉,则可逐渐加大压力至0.6MPa,浆液在10-15min内再不下沉则可停止注浆。注浆的有效直径为0.6-1.2m。 6.1.4 对单独基础每边钻孔不应少于2个;对条形基础应沿基础纵向分段施工,每段长度可取1.5-2.0m。 6.2 加大基础底面积法 6.2.1 加大基础底面积法适用于当既有建筑的地基承载力或基础底面积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时的加固。可采用混凝土套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大基础底面积。加大基础底面积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础承受偏心受压时,可采用不对称加宽;当承受中心受压时,可采用对称加宽。 2 在灌注混凝土前应将原基础凿毛和刷洗干净后,铺一层高强度等级水泥浆或涂混凝土界面剂,以增加新老混凝土基础的粘结力。 3 对加宽部分,地基上应铺设厚度和材料均与原基础垫层相同的夯实垫层。 4 当采用混凝土套加固时,基础每边加宽的宽度其外形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中有关刚性基础台阶宽高比允许值的规定。沿基础高度隔一定距离应设置锚固钢筋。 5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时,加宽部分的主筋应与原基础内主筋相焊接。 6 对条形基础加宽时,应按长度1.5-2.0m划分成单独区段,分批、分段、间隔进行施工。 6.2.2 当不宜采用混凝土套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大基础底面积时,可将原独立基础改成条形基础;将原条形基础改成十字交叉条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将原筏形基础改成箱形基础。 6.3 加深基础法 6.3.1 加深基础法适用于地基浅层有较好的土层可作为持力层且地下水位较低的情况。可将原基础埋置深度加深,使基础支承在较好的持力层上,以满足设计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应采取相应的降水或排水措施。 6.3.2 基础加深的施工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先在贴近既有建筑基础的一侧分批、分段、间隔开挖长约1.2m,宽约0.9m的竖坑,对坑壁不能直立的砂土或软弱地基要进行坑壁支护,竖坑底面可比原基础底面深1.5m; 2 在原基础底面下沿横向开挖与基础同宽,深度达到设计持力层的基坑; 3 基础下的坑体应采用现浇混凝土灌注,并在距原基础底面80mm处停止灌注,待养护一天后再用掺入膨胀剂和速凝剂的干稠水泥砂浆填入基底空隙,再用铁锤敲击木条,并挤实所填砂浆. 6.4 锚杆静压桩法 6.4.1 锚杆静压桩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粘性土、粉土和人工填土等地基土。 6.4.2 锚杆静压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锚杆静压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可通过单桩载荷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也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有关规定估算。 2 桩位布置应靠近墙体或柱子。设计桩数应由上部结构荷载及单桩竖向承载力计算确定;必须控制压桩力不得大于该加固 部分的结构自重。压桩孔宜为上小下大的正方棱台状,其孔口每边宜比桩截面边长大50-100mm。 3 当既有建筑基础承载力不满足压桩要求时,应对基础进行加固补强;也可采用新浇筑钢筋混凝土挑梁或抬梁作为压桩的承台。 4 桩身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桩身材料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材; 2)对钢筋混凝土桩宜采用方形,其边长为200-300mm。 3)每段桩节长度应根据施工净空高度及机具条件确定,宜为1.0-2.5mm; 4)桩内主筋应按计算确定。当方桩截面边长为200mm时,配筋不宜少于4φ10;当边长为250mm时,配筋不宜少于4φ12;当边长为300mm时,配筋不宜少于4φ16。 5)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6)当桩身承受拉应力时,应采用焊接接头。其他情况可采用硫磺胶泥接头连接。当采用硫磺胶泥接头时,其桩节两端应设置焊接钢筋网片,一端应预埋插筋,另一端应预留插筋孔和吊装孔。当采用焊接接头时,桩节的两端均应设置预埋连接铁件。 5 原基础承台除应满足有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台周边至边桩的净距不宜小于200mm; 2)承台厚度不宜小于350mm; 3) 桩顶嵌入承台内长度应为50-100mm;当桩承受拉力或有特殊要求时,应在桩顶四角增设锚固筋,伸入承台内的锚固长度应满足钢筋锚固要求; 4)压桩孔内应采用C30微膨胀早强混凝土浇筑密实; 5) 当原基础厚度小于350mm时,封桩孔应用2φ16钢筋交叉焊接于锚杆上,并应在浇注压桩孔混凝土的同时,在桩孔顶面以上浇注桩帽,厚度不得小于150mm。 6 锚杆可用光面直杆镦粗螺栓或焊箍螺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压桩力小于400KN时,可采用M24锚杆;当压桩力为400-500KN时,可采用M27锚杆; 2)锚杆螺栓的锚固深度可采用10-12倍螺栓直径,并不应小于300mm,锚杆露出承台顶面长度应满足压桩机具要求,一般不应小于120mm。 3)锚杆螺栓在锚杆孔内的粘结剂可采用环氧砂浆或硫磺胶泥; 4)锚杆与压桩孔、周围结构及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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