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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申请单

2019-02-04 6页 doc 54KB 1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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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申请单附件:1 正面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申请单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籍贯   户口 性质   健康 状况   文化 程度   联系 电话   联系 手机   户籍所在地址   ...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申请单
附件:1 正面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申请单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籍贯   户口 性质   健康 状况   文化 程度   联系 电话   联系 手机   户籍所在地址   现居住地址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业务 □新参保或续保业务 □暂停缴费业务 养老 保险 □ 医疗 保险 □ 养老 保险 □ 医疗 保险 □ 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欠费实时补缴业务 □欠费注销业务 养老保险 □ 养老 保险 □ 起止时间   医疗保险 □ 医疗 保险 □ 起止时间   □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 □养老保险中断期补缴 调整后档次 _______% 按上年基数□ 补缴(正常) 按历年基数□ 补缴(养老金降低) 起止时间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以下由经办人员办理相关业务后填写: (1)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业务后,每月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金额:元,每月共需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元。 (2)办理“养老保险中断期补缴”业务后,共需补缴的金额元。 参保(代办)人签字:(我已阅读反面的须知内容) 代办人与参保人关系:代办人身份证号码: 填日期: 填表说明:本表由参保(代办)人填写,请在需办理的业务名称前的“□”内打“√”并填写相关办理内容,本表一式二份,参保(代办)人员和社保经办人员各留一份。如是代办人办理还需填写代办人身份证号码及代办人与参保人关系。 反面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须知 参保范围 提交资料 1、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 2、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首次参保的还需提交白底,像素为358*441,文件大小为5K至50K之间,JPG格式的电子相片。     友情提示: 1、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2、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应到户籍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或社区办理。非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应到就业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或社区办理。原已随我市用人单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续保时,应到就近社区或原用人单位所属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首次参保指首次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接续指原随我市用人单位参保后,首次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窗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断期补缴的有关规定 1、社保经办人员办理此业务时,应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参保人员补缴规定、缴费指数计算规则及缴费流程,经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再办理此业务。 2、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办理当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补缴当月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从2014年5月1日起,在我市用人单位参保后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3个月内到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补缴终止劳动关系至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期间中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个月后到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办理当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补缴终止劳动关系至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期间中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对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随我市用人单位参保后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可补缴用人单位之间或终止劳动关系至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之间中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5、异地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办理当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补缴异地至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之间中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6、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以选择按照我市对应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确定;也可以选择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范围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完成补缴后,其补缴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照补缴时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补缴期间的缴费指数下不保底。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和一次性缴费的有关规定 1、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先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对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待遇领取地选择延长缴费。 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关系待遇领取地,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 3、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金额=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8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月数) 4、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参保人待遇领取地非本市的,应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待遇领取地。对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予以清退,如属单位缴费的,应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退还本人;如属灵活就业人员窗口缴费的,应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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