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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 T 272-1999汽车用铝合金铸件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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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 T 272-1999汽车用铝合金铸件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C/T 272—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C/T 272—1999           汽车用铝合金铸件技术条件  代替ZB T05 001—8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铝合金铸件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与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上的砂型和金属型铝合金铸件。 2 引用标准   GB 228  金属拉力试验方法   GB 23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1173  铸造铝合金技术要求   ZB T04 006.4  汽车铸...
QC T 272-1999汽车用铝合金铸件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    QC/T 272—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C/T 272—1999           汽车用铝合金铸件技术条件  代替ZB T05 001—89 1 主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铝合金铸件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与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上的砂型和金属型铝合金铸件。 2 引用标准   GB 228  金属拉力试验方法   GB 23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1173  铸造铝合金技术要求   ZB T04 006.4  汽车铸造零件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3 技术要求 3.1 化学成分按1规定 3.2 机械性能按表2规定 3.3 铸件尺寸和几何形状应符合图样要求。 3.4 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ZB T04 006.4的规定。 3.5 表面质量 3.5.1 砂型铸件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Ra25,金属型铸件应不大于Ra6.3,需经 抛光阳极氧化处理的装饰性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Ra1.6。 3.5.2 铸件表面应仔细清理。砂型铸件经修整后,除机械加工定位面外,允 许有不高于1mm的浇口,凸瘤、毛刺等残痕。 3.5.3 铸件不允许有欠铸、裂纹及机械加工时不能除去的缺陷。 3.5.4 铸件装饰表面不允许有铸造模网状裂纹所形成的痕迹。 3.5.5 铸件不加工表面允许存在和缺陷。 3.5.5.1 对于砂型铸造的铸件   a. 气孔和凹陷深度不大于1mm,其面积不大于10mm2。   b.铸件的最大轮廓尺寸不大于350mm时,气孔和缩孔深度不大于1mm, 直径不大于3mm,数量不超过3处;当最大轮廓尺寸不大于350mm时,缺陷不 超过6处,且在直径30mm范围内不超过3处。 3.5.5.2 对于金属型铸造的铸件   a. 小缩孔和凹陷深度不大于0.25mm。   b. 铸件分型面和滑动部分所形成的飞边不大于0.4mm,推杆痕迹不大于 0.6mm。   c. 在需磨光的表面上允许有不影响工作性能的分散的多针孔。   d. 铸件表面经清理后毛刺不大于±0.2mm。    e. 经清理后毛孔刺不大于0.5mm,清理中所形成的痕迹深度不大于0.6mm。   f. 浇口经清理后,其极限尺寸不大于±0.5mm。 3.6 允许用修整、矫正和补充机械加工等方式,对铸件的缺陷工艺上合理的 修理,但必须符合图样和本标准的要求。 4 检验方法 4.1 抗拉强度和延伸率和测定按GB 228的规定。 4.2 硬度测定按GB 231的规定。 4.3 试样形状及尺寸按GB 1173的规定。 4.4 铸件化学成分的测定,按冶金部有关标准进行,在保证准确度的情况下, 亦允许用其它方法进行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铸件应根据铸件图样和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由生产单位技术检查部门 进行检查,订货单位可对铸件质量进行复验。 5.2 铸件按其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的检验要求,分类四类,见表3规定。铸 件的类别,由有关单位商定,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未注明的按第四类处 理。 5.3 对化学成分有检验要求的铸件,其化学成分试样每炉取样一组。但原材 料和工艺稳定的定型产品,允许按班次取样或抽检,对检验频率有特殊要求者, 应另行商定。 5.4 铸件化学成分第一次测定不合格,允许重新取样,如仍不合格,则该炉 铸件定为不合格。 5.5 对机械性能有检验要求的铸件,其机械性能作定期抽检。原和工艺 稳定的定型产品,允许加长检验周期。对检验频率有特殊要求者,应另行商定。 5.6 铸件的机械性能以单铸的试棒性能为依据。硬度试样取自抗拉试样端部。   试样一组两根,首次检验一根,若合格时则铸件的机械性能为合格。若不 合格,检验第二根,第二根合格时铸件的机械性能亦为合格。若仍不合格,则 该炉铸件定为不合格。 6 标志与包装 6.1 合格铸件应打上印记或附有合格证。 6.2 铸件的包装必须保证不受损伤和锈蚀。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联合会工作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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