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 盟
【风险提示】 2010年,欧委会根据“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推出针对洗衣机和洗
碗机的产品生态设计的实施措施。在此之前,欧盟已正式公布了简单型机顶盒等九项
实施措施。同时,欧盟根据《关于建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框架指令》正在紧锣
密鼓的制定通风机等耗能产品的生态设计实施措施。
2010年欧洲颁布关于木材和木制品运营者责任的条例,该条例将对经营非法来源
木材和木制品的行为进行严惩,提醒家具、木器、木地板等木制品生产商和销售商予以
重视。
欧盟《有关玩具安全的第2009/48/EC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将于2011年正式
实施。该指令将实施全新且更严厉的玩具安全规定,增加制造商及进口商销售玩具的
责任。2010年欧盟发布了最新的玩具指令88/378/EEC的协调
清单,请中国玩具
生产商及出口商及时了解新规内容。
截至2008年12月1日,欧盟REACH 法规预注册结束,进入正式注册阶段。
REACH对出口量处于不同吨位段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规定了不同的正式注册期限,出口
量大的企业在2010年11月30前就必须完成正式注册,出口量小的企业最晚也必须在
2018年5月31日之前完成注册,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需注意正式注册的时间节点。未
进行预注册的中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可以参考REACH法规对化学物质新出口商的相
关规定及时进行补救。各企业应及时跟进REACH实施动态,逐步淘汰危害性强的化
学物质,使用较为无害的产品取而代之。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2010年,欧盟继续保持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同时也是中国的第四大外资来
源地。据中国海关统计,2010年中国和欧盟双边贸易额达4797.2亿美元,同比增长
31.8%。其中,中国对欧盟出口3112.4亿美元,同比增长31.8%;自欧盟进口1684.8
亿美元,同比增长31.9%;中国顺差1427.6美元。中国对欧盟出口的主要产品为自动
数据处理设备及零部件、服装及衣着附件、电话机、钢材、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家具及
其零件、鞋类、船舶以及二极管及类似半导体器械等。中国自欧盟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
械、电器及电子产品、飞机、汽车及零部件、塑料、有机化学品、钢铁制品、铜及其制品、牛
马皮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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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0年,中国公司在欧盟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2.9亿美元;完
成劳务合作
额1.1亿美元。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0年,经中国商务部核准或备
案,中国在欧盟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22.0亿美元。2010年,欧盟在华投资项
目1598个,实际使用金额55.7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20世纪50年代,欧共体开始经济一体化进程。1968年7月1日,欧共体实现关税
同盟,1993年欧共体建立了欧洲统一大市场。1999年1月1日,欧洲单一货币正式启
动,标志着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建立。2004年5月1日,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
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共10个国家正式加入欧
盟,欧盟成员扩大为25国。2007年1月1日,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
国,欧盟成员扩大至27国。
欧盟委员会2010年11月9日通过2010年欧盟扩大事务报告,对2010年相关国家
的入盟进程进行了评估和展望。该年度扩大报告涉及8个国家及科索沃。根据该报告,
欧盟要求黑山与阿尔巴尼亚继续进行众多领域的改革;欧盟于2010年7月开始冰岛的
入盟谈判;克罗地亚的入盟谈判已经进入尾声;土耳其2010年9月成功修宪,大规模的
政治调整对加快入盟谈判有一定的积极影响;此外,报告对塞尔维亚为加入欧盟所做出
的努力表示欢迎,欧盟委员会已经开始对塞尔维亚的入盟申请进行审议。目前克罗地
亚、土耳其、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冰岛、黑山共和国已经成为正式候选国,除黑山
共和国之外,其余四国均在进行入盟谈判。而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波黑、科索沃为准
候选国,已提出入盟申请,但入盟谈判还未开始。
在50多年的一体化进程中,欧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共同政策。《欧盟运行条
约》第133条是欧盟实施共同贸易政策的法律依据。2003年2月1日生效的《尼斯条
约》将共同贸易政策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领域。2007年12月13日,欧盟
27国签署《里斯本条约》,《里斯本条约》历时两年,终于在2009年11月获得了欧盟所有
成员国的批准(议会批准或全民公投),该条约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
《里斯本条约》对《欧共体条约》进行修改,简化了欧盟决策的制定程序、扩大了管理
领域,并加强司法合作。该条约将更多政策领域划归到以“有效多数表决制”决策的范
围,以简化决策过程。司法、内政等敏感领域的一些政策也将以“有效多数制”表决,成
员国不再能“一票否决”。但在税收、社会保障、外交和防务等事关成员国主权的领域,
仍采取一致通过原则。从2014年开始,以“双重多数表决制”取代目前的“有效多数表决
制”,即有关决议必须至少获得55%的成员国和65%的欧盟人口的赞同,才算通过。“双
重多数表决制”实施后的3年为过渡期。该条约还制定了一些新政策,如将欧盟实行共
同能源政策和应对气候变化列为其目标;在贸易方面,条约规定以公平竞争保障欧盟内
市场的正常运转;《里斯本条约》为成员国有条件退出欧盟提供了可能。成员国若想退
出,须同其他成员国就退出条件进行谈判。
《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改革涉及欧洲理事会、欧
991欧 盟
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等多个方面。根据《里斯本条约》,欧洲理事会成为欧
洲联盟的正式机构,欧洲理事会设立常任欧盟理事会主席职位,取消该职位原来每半年
由轮值主席国轮替的机制,主席由欧洲理事会以特定多数选举产生,任期2年半,可以连
任;将目前的欧盟负责外交与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员会负责对外关系的委员
这两个职权交叉的职务合并,设立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全面负责欧盟对
外政策。2009年11月19日,比利时首相范龙佩被任命为首位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来
自英国的欧盟贸易委员阿什顿被任命为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
目前,欧盟在制定共同贸易政策(包括对外开展贸易协定谈判)时,首先需由欧委会
提出相关建议,再由欧盟理事会做出决定,或与欧洲议会经过“共同决策程序”来决策,
据统计,在《里斯本条约》之前,欧盟使用共同决策程序的领域占欧盟决策领域的75%,
而在《里斯本条约》改革之后,增加了40多个适用共同决策程序的领域,共同决策程序领
域扩展至95%。
改革后,欧洲理事会《里斯本条约》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加大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在国
际舞台上的影响力。
欧委会下属的贸易总司负责欧盟共同贸易政策的实施和管理。贸易总司共设八个
司二十七个处。
(一)贸易#管理
#及其发展
1.关税制度
(1)关税管理制度
欧盟实行共同关税政策,各成员国执行统一的关税税率和管理制度。1987年,欧盟
颁布了《关于关税和统计术语以及关于共同海关关税的第(EEC)2658/87号理事会规
则》,建立欧盟统一关税税率,包含欧盟对外贸易适用的所有海关税率和共同体
。
该规则是欧盟在关税方面的基本法律。1992年,欧盟颁布了《关于建立欧盟海关法典的
第(EEC)2913/92号理事会规则》(以下简称《欧盟海关法典》),对共同海关税则、原产地
规则以及海关估价等做出统一规定,并于1993年颁布《关于执行〈欧盟海关法典〉的第
(EEC)2454/93号欧委会规则》(以下简称《海关法典执行规则》)。2008年4月23日,欧
洲议会出台《关于废止〈欧盟海关法典〉的第(EC)450/2008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则》,对
《欧盟海关法典》进行全面修订,新法典大大简化了现有的海关程序,逐步推行海关手续
电子化,方便进出口商追踪货物运送情况。并推出“一站式平台”的海关服务概念,针对
不同用途(如海关、动物检验及环境等)而进行的检验将由所有部门同时同地进行。
为配合新海关法典的出台和实施,欧盟早在2007年5月就出台《关于设立欧盟海关
行动计划的第624/2007/E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决定》,据此设立了海关2013(2008—
2013)行动计划,预计于2008年至2013年期间分阶段实施欧盟海关环境电子化。近年,
欧洲委员会采取多项立法措施,为欧盟进出口货品实施电子报关。欧盟全面实施电子
报关系统的过渡期于2010年12月31日结束,之后业者必须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进
出口货物的报关概要。
00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2010年5月20日,欧委会颁布《关于修订〈海关法典执行规则〉的第No.430/2010
号欧委会规则》,包含对近期推出的电子清关系统所作的多项修订。其中一项主要修订
是容许欧盟成员国海关及经济经营者延迟实施新电子报关系统,让难以在限期前使用
电子报关系统的成员国及经济经营者,通过电子以外方式接收或提交报关及通知书。
其他多项修订则与自欧盟关税区出口的货物有关。为减少海关的行政负担,此次修订
对出入境概要规则做了适当修改,规定了出于安保考虑无需报关的情况,但还有一些修
订则撤销了若干报关概要的豁免情况。以往非欧盟货物若在入境时已提交入境报关概
要,并符合一些条件,再出口时则不需要提交出境报关概要。然而按照新规定,临时存
放或在自由区(管制类别一)内的货物再出口时,虽然无须报关或提交出境报关概要,但
仍须通知主管海关。最后,豁免提交入境报关概要的规定已有所扩大,范围包括与若干
类设备有关的产品。这些设备由欧盟关税区内人士在欧盟关税区外营运,所涉产品包
括风力涡轮机相关产品、轮船和飞机零件,以及汽车燃料和润滑剂等。第No.430/2010
号欧委会规则已于2010年5月28日生效。
建议相关进出口企业应积极跟进欧盟海关电子化的进程,了解并学习欧盟进出口
货物通关的新模式,以免由于不熟悉新的通关程序而导致发生货物滞港的情况。
根据WTO统计,2009年欧盟海关税则共有9706条八位税则号,90%的税则号征
收从价税,6.5%征收从量税,2.7%征收混合关税,0.8%为可变关税;季节性关税和非
从价税主要适用于农产品。目前欧盟大约有4.8%的税则号(90个左右)受关税配额约
束,覆盖欧盟约38%的农产品,欧盟通过进口许可证管理这些配额,如谷物和谷物产品、
大米、糖,油脂、乳制品、牛肉和小牛肉、羊和羊肉、新鲜水果和蔬菜以及加工水果和
蔬菜。
(2)关税水平及其调整
欧盟每年以委员会规则的形式调整并发布新的海关税则。根据 WTO统计,2009
年欧盟简单平均关税税率为5.3%,其中,农产品简单平均关税税率为13.5%,非农产品
为4.0%。
2010年1—11月,欧盟分别颁布了第(EU)No.727/2010号、第(EU)No.455/2010
号、第(EU)No.380/2010号、第(EU)No.336/2010号、第(EU)No.310/2010号、第
(EU)No.309/2010号、第(EU)No.153/2010号、第(EU)No.152/2010号、第(EU)No.
109/2010号、第(EU)No.42/2010号对有关多用型拖线板、UV点光源、钙片、高分子垫
及人造毡垫、质谱仪、三合板、立体书、网状装饰灯泡(网状微型灯泡、网状圣诞灯)、真空
清洁器吸嘴、部分膳食补充剂等协调税号进行调整。
2009年12月22日,欧盟颁布《关于修改〈第1255/96/EC号暂时中止针对特定工
业、农业和渔业产品征收自主共同关税〉的第(EC)10/2010号理事会规则》。修订获暂
停征收部分或全部进口关税的产品名单。根据欧盟的规定,盟内因供应量不足而未能
满足需求的产品可以暂时以零关税或较低关税进口。今年欧盟理事会基于产品的技术
发展和市场的经济趋势等原因,增加了87种产品进入暂停征税产品名单,同时也撤销了
102欧 盟
一部分产品的免税资格。此次修订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2010年6月29日,欧盟
颁布《关于修改〈第1255/96/EC号暂时中止针对特定工业、农业和渔业产品征收自主共
同关税〉的第(EC)566/2010号理事会规则》,再次修订获暂停征收部分或全部进口关税
的产品名单,对12种产品的归类描述做了重新规定。目前暂时中止征收关税的产品包
括一系列化学品、糖渍蔓越橘、PVC和聚酯薄膜、制冷设备配件、数码录像机、电路板等。
此次修订于2010年7月1日起生效。
2010年10月29日,欧盟颁布了《关于修改第(EEC)2658/87号规则附件一的第
(EC)861/2009号欧委会规则》,发布了2011年海关关税表,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3)原产地规则
欧盟的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散见于各种优惠贸易安排中。一般原产地规则则规定于第2913/92号理事会规则第
22—26条,以及第2454/93号委员会规则第35—65条中。
2010年11月18日,欧委会通过修改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新规则对原有普惠制原
产地规则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特别体现在“充分的制作和加工”以及“区域性累计”等
重要规则的确定方面,新规考虑了不同部门产品的特殊性和不同的加工要求。新规更
为关注最不发达国家的需求,这些国家可以将更多的加工产品作为原产地的产品出口。
新规则还改变了原有规则的实施程序,从2017年起将引入新的“登记出口商原产直接申
报系统”,届时现有的出口国政府出具原产地证明将改为由出口商通过电子系统直接出
具声明。此次修订旨在简化规则,使受惠国,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能够更大程度地享
受普惠制带来的优惠。新规则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4)与中国海关的合作
《欧洲共同体与中国政府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与行政互助协定》(以下简称“《中欧
海关协定》”)于2005年4月1日起实行。根据《中欧海关协定》,中国海关总署与欧盟海
关当局共同建立了中欧海关共同合作委员会。为提高双边贸易安全与便利,2006年中
欧启动“智能化安全贸易通道试点计划”,该试点在中国深圳、荷兰鹿特丹和英国费利克
斯托等港口展开,以海关间数据交换、AEO(认证经营者)、互认监管结果、共同风险规则
以及电子封志/智能集装箱的应用为基础,实现信息共享,确保贸易链安全。中欧“智能
化安全贸易通道试点计划”是全球范围内第一个全面实施WCO标准框架的国际合作项
目。目前,中欧“智能化安全贸易通道试点计划”第一阶段成功完成评估并即将展开第
二阶段合作,双方也顺利完成中欧AEO合作验证观摩并将启动AEO互认谈判。双方
海关还开展了密切的打击香烟走私和反瞒骗的行政互助合作,共同为建立体现互惠互
利的协定执行机制做出了不懈努力。同时,中欧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取得突破性进
展,为期一年的《中欧海关知识产权执法合作行动计划》成功执行。双方建立了有效的
对话、信息传递和经验交流渠道,设立了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及专家组的对话机制,并
进行了针对侵权案件的实际数据交换。
2010年9月3日,中国—欧盟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上海召开,双方围
20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绕中欧海关战略合作框架、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知识产权保护、经认证的经营
者(AEO)互认、贸易统计合作以及《中欧海关协定》执行等中欧海关合作的问题展开
讨论。
2.进口管理制度
欧盟的进口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共同进口原则、针对某些第三国实施的共同进口原
则、配额管理的共同体程序、普惠制以及其他进口管理措施等方面。
(1)共同进口原则
1994年,欧盟颁布《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原则的第(EC)3285/94号理事会规则》,规
范来自第三国除纺织品以外其他产品的进口。
(2)针对某些第三国实施的共同进口原则
1994年,欧盟颁布《关于对某些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原则的第(EC)519/94号理事
会规则》,规范包括中国在内的17个国营贸易国家除纺织品以外其他产品的进口,并规
定了欧盟采取必要监管和保障措施的执行程序。2003年3月3日,欧盟理事会在颁布
的《关于过渡期中国特定产品保障机制及修改欧盟第(EC)519/94号规则的第(EC)427/
2003号理事会规则》。该规则对中国进口产品导致的市场扰乱和重大贸易转移的确定、
开展相关调查、磋商以及针对特定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3)配额管理的共同体程序
1994年,欧盟颁布《关于建立配额管理的共同体程序的第(EC)520/94号理事会规
则》及其实施条例第(EC)738/94号欧委会规则,成为欧盟实行统一进口配额管理制度
的法律依据,内容包括相关进口配额分配办法、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以及管理过程中
的行政决定程序等。
在分配进口配额时,欧盟将进口商分为传统进口商和新进口商。进口配额主要按
照以下3种方式分配:优先考虑传统进口商;按申请先后次序分配,先来先领;按比例分
配。以上3种分配方法由欧盟视具体情况选用其一或同时选用。如以上方法均不适用,
欧盟还可以按规定程序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
根据欧盟的配额管理规定,若某些产品在盟内供应不足,或未有供应,理事会可以
批准部分符合关税配额资格的产品以较低税率或零税率输入欧盟,一旦进口数量达到
限额或当配额有效期届满时,欧盟便会恢复征收正常税率的关税。2009年12月22日,
欧盟颁布《关于对特定工业、农业和渔业产品放开自主关税配额管理的第(EC)7/2010
号理事会规则》,对54类工农渔业产品提供配额内的免税进口。此次修订于2010年1
月起生效。2010年6月29日,欧盟理事会发布《关于对特定工业、农业和渔业产品放开
自主关税配额管理的(EC)No.565/2010号理事会规则》,由于盟内产业需求旺盛,因此
又对五种工业产品实施配额内免税进口的措施。该措施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4)普惠制
欧盟的普惠制每三年调整一次。2005年6月27日,欧盟颁布《关于适用普惠制的
第(EC)980/2005号理事会规则》,该规则确定了普惠制
,适用期为2006年1月1日
302欧 盟
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7月22日,欧盟颁布《关于从2009年1月1日到2011
年12月31日适用普惠制计划,并修改第(EC)552/97号、第(EC)1933/2006号理事会
规则和第(EC)1100/2006号和第(EC)964/2007号欧委会规则的第(EC)732/2008号欧
委会规则》,该规则对第(EC)980/2005号规则附件Ⅰ中各国的不再享受普惠制的产品
列表做出了相应调整。2010年5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修订实施2009年1月
1日到2011年12月31日普惠制的第(EC)732/2008号欧委会规则的提案》,提案提出
由于立法程序较长的缘故,新的普惠制安排无法于2011年年底出台,因此欧盟计划将现
行的普惠制方案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
现行的普惠制方案包含3种普惠制类型:一般普惠制安排、“加惠”普惠制安排和“除
武器外所有商品”普惠制的安排。一般普惠制安排囊括176个发展中国家的6244种产
品,其中大约3200种非敏感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其余敏感产品的进口税率低于最惠国税
率3.5个百分点。“加惠”普惠制安排,受惠国的进口产品可享受全免关税待遇。但受惠
国必须是经济缺乏多元化、对外依存度大的经济脆弱国家,而且享受这一安排的受惠国
还需符合一系列其他标准,2009年6336种产品享受“加惠”普惠制安排。根据“除武器
外所有商品”普惠制安排,全球49个最不发达国家向欧盟出口的除武器之外的所有产品
均可享受免征关税的优惠待遇,2009年7140种产品享受了此类普惠制安排。与以往相
比,现行普惠制的“毕业”的条件较为简单,规定原产于某第三国的部分受惠纺织品和服
装的进口量超过所有进口至欧盟的该类受惠产品总量的12.5%时,此类产品即告“毕
业”。其余产品“毕业”标准均为15%。“毕业”产品名单在三年统计的基础上产生。
按照现行方案,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内,我国能享受欧盟普惠
制优惠待遇的产品有:农产品、矿产品、木浆和纸及纸制品等,大部分工业产品被排除在
欧盟普惠制优惠待遇之外。在欧盟给予普惠制待遇的十九类产品中,我国只有六类产
品,而“毕业”产品则多达十三类。
(5)其他进口管理措施
来自第三国的纺织品进口由1993年欧盟颁布的《关于对从第三国进口某些纺织品
实施共同原则的第(EEC)3030/93号理事会规则》和1994年颁布的《关于对某些未签订
双边协议的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纺织品原则的第(EC)517/94号理事会规则》或欧盟与
该国的双边协议进行调整。2009年12月19日,欧盟颁布《关于修订第(EC)517/94号
理事会规则附件Ⅰ、Ⅱ、Ⅳ和Ⅵ的第(EC)1260/2009号委员会规则》,白俄罗斯由于与
欧盟的双边协议到期,白俄罗斯对欧纺织品出口也开始受到该规则管辖。该规则于
2010年1月1日生效。
1996年欧盟颁布的《关于共同组织水果蔬菜加工产品市场的第(EC)2201/96号理
事会规则》是欧盟实施农产品进口管理的主要依据。
2009年12月16日,欧盟颁布《继续对产自第三国的某些钢铁产品实施进口监控的
第(EC)1241/2009号欧委会规则》,将进口钢铁产品的监控期限从2009年12月31日延
长至2012年12月31日。该规则扩大了原有的监控规模,平板不锈钢和大型焊接管材
40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被纳入监控名单。
2010年4月30日,欧盟颁布《关于修订第92/260/EEC、93/195/EEC、93/197/
EEC和2004/211/EC号委员会决定,从中国部分地区出口注册马匹的第2010/266/EU
号委员会决定》。根据该决定,中国广东省从化市可以向欧盟临时出口参赛马匹并可永
久性出口欧盟。从中国出口的马匹,出口前需经140天兽医监控(由中国兽医部门负
责),随后,在设于从化无疫区外的保护区内的指定检疫马场内进行40天出口前检疫,符
合相关健康条件即可出口。
3.出口管理制度
欧盟出口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共同出口原则、出口信用保险、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
文化产品出口、酷刑器具贸易以及其他出口管理制度等方面。
(1)共同出口原则
欧盟1969年的《关于实施共同出口原则的第(EC)2603/1969号理事会规则》确立
了欧盟自由出口的原则以及采取必要监控和保护措施的执行程序。该规则适用《欧共
体条约》覆盖的所有工业和农业产品,并对建立共同农业市场的规则以及针对加工农产
品的特别规则起到了补充规范作用。
2009年10月19日,欧盟颁布了《关于建立共同出口原则的第(EC)1061/2009号理
事会规则》。该规则旨在将欧盟1969年颁布的《关于实施共同出口原则的第(EC)2603/
1969号理事会规则》及历年修改法典化,从而使欧盟共同出口原则更具透明性和确
定性。
(2)出口信用保险
欧盟1998年的《关于协调有关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条款的第98/29/EC号理
事会指令》统一了欧盟各成员国有关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构成、保险费率以及保险计
划等原则和规定。最近一次更新是2003年4月14日欧盟颁布的第(EC)806/2003号理
事会规则。
(3)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
2000年6月,欧盟颁布《关于建立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控制体系的第(EC)1334/
2000号理事会规则》,加强对软件、技术等无形产品出口和以电子媒体、传真和电话等
“非人工方式”进行传输、转让等出口行为的控制。
2009年5月5日,欧盟颁布《关于修改和更新〈关于建立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控制
体系的第(EC)1334/2000号理事会规则〉的第428/2009号理事会规则》。其主要目的
是为了保障高科技和军用物资的出口安全,不对成员国造成损害。为控制两用产品的
出口、转移、代理及运输,该规则新创立了一个欧共体制度,在对“两用产品”、“出口”、
“代理服务”等基础概念重新明确定义后,其在附件中详尽的列明需要经过批准才得以
出口的两用产品的清单,并对清单的及时更新做出要求,此外,该规则还对两用产品的
出口和代理、海关程序、对出口商等的管理措施,以及成员国之间的行政合作等问题给
予了明确规定。该规则已于2009年8月份正式生效。2010年9月27日,欧盟出台该
502欧 盟
规则修订提案,提案认为鉴于两用产品的敏感性和危险性,建议对受控产品清单进行定
时更新,以此及时体现欧盟成员国在这个领域的共同关注。
(4)文化产品出口
1992年,欧盟颁布《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第(EEC)3911/1992号理事会规则》,以确
保文化产品的出口得到统一检查,并对出口到欧盟境外的文化产品实行强制许可证制
度。最近一次修订于2004年4月。2009年2月,欧盟颁布《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第
(EC)116/2009号理事会规则》。该规则整合了1992年以来的修订,并集中各个成员国
对文化产品出口管理的做法,这也是欧盟进出口规则法典化中的一环。
(5)禁止酷刑器具贸易
2005年6月,欧盟颁布《关于某些可能被用于死刑、拷打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
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产品贸易的第(EC)1236/2005号理事会规则》,规定禁止酷刑产品
贸易,经授权的此类产品进出口和技术援助必须经过欧盟指定的各国主管机构批准。
2008年7月欧盟通过颁布第(EC)675/2008号欧委会规则修改了部分主管机构信息。
(6)其他出口管理措施
2008年欧盟颁布《关于禁止水银出口和水银安全存储的(EC)第1102/2008号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规则》,宣布将自2011年3月起全面禁止汞出口,以避免这种重金属污染
环境。新立法除了禁止汞出口外,还要求相关产业部门对于废弃不用的汞做到安全存
放。欧盟虽然早在2001年就停止了汞的开采,但却是全球最大的汞出口方,全球市场上
四分之一的汞是由欧盟供应的。
4.贸易救济制度
欧盟贸易救济领域的立法主要包括:
(1)反倾销:2009年12月,欧盟颁布《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非欧盟成员国倾销产
品进口的第(EC)1225/2009号理事会规则》。该规则以《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非欧盟
成员国倾销产品进口的第(EC)384/1996号理事会规则》为基础经数次修订而成,但改
革议案不会对市场经济待遇调查的严格期限及详尽资料规定有所影响,出口生产商仍
须对市场经济待遇和反倾销调查问卷作出回应。
(2)反补贴:2009年7月11日,欧盟颁布《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非欧盟成员国补
贴产品进口的第(EC)597/2009号理事会规则》。该规则以《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非
欧盟成员国补贴产品进口的第(EC)2026/1997号理事会规则》及第2026/1997号理事
会规则在2002年和2004年的两次修订为基础,对补贴认定中的重要概念等实质性问题
予以确定,并细化了申请、认定、实施等程序问题。欧盟此举旨在法典化反补贴相关法
律,并提高法规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3)保障措施:2009年2月26日,欧盟颁布了《关于实施共同进口规则的第(EC)
260/2009号理事会规则》,该规则以《关于实施共同进口规则并废止第(EC)518/94号规
则的第(EC)3285/94号理事会规则》及其历年修订为基础,明确了“严重损害”、“严重损
害威胁”等实质性概念,以及保障措施的发起等程序性问题。欧盟此举旨在法典化保障
60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措施相关法律,并提高法规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4)应对贸易壁垒
1994年,欧盟颁布《关于在共同商业政策领域制定共同程序规则以保证欧盟在国际
贸易规则(特别是WTO)中权利的行使的第(EC)3286/94号理事会规则》,建立了相关
程序,使经济活动参与者和欧盟成员国能请求欧盟有关机构应对来自第三国的贸易壁
垒,从而消除贸易壁垒带来的损害或负面影响。欧盟于2008年颁布第125/2008号理事
会规则对该规则进行修订,根据修改后的规则,经济活动参与者和欧盟成员国只要遇到
来自第三国的贸易壁垒即可向欧盟有关机构申请应对,无须证明该贸易壁垒违反多边
或诸边协议的义务。
(5)针对中国产品的特殊保障制度
2003年3月3日,欧盟颁布《关于针对原产于中国进口产品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
机制以及修改第519/94号理事会规则的第427/2003号理事会规则》,该规则以《中国入
世议定书》第16条为依据,确立了针对中国进口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特定产品过渡
性保障机制将于2013年12月11日到期。
(二)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根据《欧共体条约》规定,欧盟的投资政策决定权由各成员国自行掌握,在不违背有
关条约和欧盟法律的前提下,各成员国可根据情况制定各自的投资管理政策法律。
2009年年底生效的《里斯本条约》调整了各成员国自行把握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管理
政策的现状,将外国直接投资纳入欧盟共同贸易政策范围,成员国在外资领域的管理权
将让渡给欧盟,由欧盟统一制定相关法律并对外签署国际协定。在此之前,欧盟各成员
国均各自掌握对外资的管理政策,并就外国直接投资与其他非欧盟国家签订了为数众
多的双边投资协定,欧盟层面对成员国投资方面的管理仅限于《能源宪章条约》和《服务
贸易总协定》所涉及的范围。《里斯本条约》将外国直接投资纳入欧盟共同政策的范畴,
是欧盟共同政策的重大进展,也使欧盟层面的管理职权进一步强化和集中。根据欧盟
2010年7月7日出台的有关共同投资政策的过渡性安排,欧盟成员国目前缔结的1200
多份双边投资协定在过渡期内依然有效,投资者的相关权益不会受到影响,但欧盟将逐
个审查这些协议是否有与欧盟规定不符的内容,如有将责令成员国重新谈判,予以修
改。今后,欧盟将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国缔结投资协定。目前欧委会正在考虑在正进
行的谈判(如与印度、新加坡和加拿大的谈判)中加入投资保护内容的可能性。欧委会
还将逐个考虑对外单独签订投资协定的可行性。
(三)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共同农业政策
《欧共体条约》提出的共同农业政策是欧盟最早实施的一项共同政策。1960年6
月,欧委会正式提出建立共同农业政策的方案,并于1962年起逐步实施。欧盟有关共同
农业政策较为重要的法规有
2005年,欧盟颁布《关于共同农业政策财政的第(EC)1290/2005号规则》,为共同农
702欧 盟
业政策的财政支出建立了单一的法律框架,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2007年3月27日,欧盟颁布《关于共同农业政策直接支持计划和对农民支持计划
中自愿调整直接支付规定的第(EC)378/2007号理事会规则》,鉴于一些成员国在支持
农村发展的欧洲农业基金(EAFRD)以资助其农村发展时存在困难,为了巩固这些成员
国的农村发展政策,欧盟明确了适用自愿调整直接支付的规则。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自从建立以来,共进行了三次较大改革与调整。
第一次是1992年,为了协调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立场,欧盟开始对其共同农业政策
进行系统的改革,此次改革的关键是从过去以价格支持为基础的机制过渡到以价格和
直接补贴为主的机制。具体措施有三,一是降低支持价格水平和控制生产;二是对冻结
耕种面积的农业生产者给予补贴;三是进行农业结构调整,鼓励保护环境,扶持山区和
条件差的地区发展农业等。此次改革使欧盟在解决农产品过剩和财政负担方面收到了
良好的效果。
第二次是1999年,同样是为了应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农产品贸易谈判要求,欧盟对共
同农业政策进行了更为彻底的改革。此次改革突出强调农业的多功能性和可持续性,
强调建立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第二支柱,以确保欧盟农村的未来发展。欧盟确定将
2000—2006年的农业补贴支出控制在每年405亿欧元的水平。同时逐步削减对主要农
产品的价格补贴。同时,还将地区发展基金,用于基础设施差、劳动力技能水平低的相
对贫困地区,对生态脆弱地区提供补贴,减少有害肥料和农药的施用,同时为植树造林
提供补贴。
2009年欧盟第三次对共同农业政策进行较大调整。2009年1月19日,欧盟颁布三
项理事会规则和一项理事会决定,分别是《关于调整共同农业政策并修订第(EC)247/
2006号、第(EC)320/2006号、第(EC)1405/2006号、第(EC)1234/2007号、第(EC)3/
2008号和第(EC)479/2008号理事会规则,暨废除第(EEC)1883/78号、第(EEC)1254/
89号、第(EEC)2247/89号、第(EEC)2055/93号、第(EC)1868/94号、第(EC)2596/97
号,第(EC)1182/2005号和第(EC)315/2007号的第(EC)72/2009号理事会规则》、《关
于在共同农业政策下建立农民直接支持计划和特定支持计划,并修订第(EC)1290/2005
号、第(EC)247/2006号、第(EC)378/2007号理事会规则,暨废除第(EC)1782/2003号
理事会规则的第(EC)73/2009号理事会规则》、《修订关于欧盟农业基金(EAFRD)支持
农村发展的第(EC)1698/2005号理事会规则的第(EC)74/2009号理事会规则》和《关于
修订农村发展共同战略纲要(2007—2013)第2006/144/EC号的理事会决定》。根据这
一系列法规,首先,欧盟将逐步提高牛奶生产配额,从2009年起每年上调1%,直至2015
年完全取消;其次,为使农业生产更好地以市场为指导,此次改革重点调整共同农业政
策下的补贴制度。除少数情况外,欧盟的农业补贴将进一步与产量脱钩,即不再根据产
量的多少来决定农民所领取的补贴数额,建立新的单一给付制度(SinglePayment
Scheme,SPS)、新的单一面积给付制度(SingleAreaPaymentScheme,SAPS),修订过去的直接给付制度(directsupportschemes),并引入所谓的交叉遵守(CrossCompli
80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ance)原则,逐步削减给予农民的直接补贴,继而转向综合考虑环保、动物福利和食品安
全等因素,建立支持落后地区的农村发展项目和防范自然危害和动植物病虫害的农业
风险管理基金。2010年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预算为438亿欧元,比2009年高6.4%。
由于2009年年底奶价下跌奶农抗议,欧盟同意继续在2010—2013年之间每年补贴奶业
1790万欧元。
欧盟的第四次共同农业政策调整定于2013年,届时包括单一给付制度在内的农业
支持政策将会被审议。欧盟考虑将支持力度由农业转向创新、气候和能源等方向。最
近的改革提案涉及农民的收入保证机制。
2.共同渔业政策(CFP)
《欧共体条约》第32条至38条是欧盟共同渔业政策的法律依据。自1977年起,欧
盟各成员国在北大西洋和北海沿岸的共同捕鱼区扩大为200海里,实行统一管理,并授
权欧委会与第三方谈判渔业协定。1983年,欧盟基本确定了其共同渔业政策,对欧盟各
成员国捕鱼配额的分配、渔业资源保护和鱼类产品的销售等问题做出规定。2005年4
月26日,欧盟颁布《有关成立共同体渔业管理机构的第(EC)768/2005号理事会规则》。
该规则规定成立共同体渔业管理机构,以协调各成员国在渔业管理和产品检验方面的
行为。
2006年欧盟颁布《关于欧洲渔业基金的第(EC)1198/2006号理事会规则》,根据该
规则,欧盟决定成立欧洲渔业基金(EFF),在2007—2013年内对欧盟渔业提供38亿欧
元的财政资助。欧盟新的渔业资助计划主要用于渔业的现代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通过
加大对渔业产品加工和投放市场环节的资金投入,提高渔业产品的价值。该基金还用
于鼓励沿海地区从事渔业发展和替代渔业的活动。2007年欧盟颁布《有关〈关于欧洲渔
业基金的第(EC)1198/2006号理事会规则〉实施细则的第(EC)498/2007号欧委会规
则》,对第(EC)1198/2006号理事会规则中有关运作项目的构成和执行、渔业措施、运作
项目的评估、公开信息、管理和监控、不正当行为、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私人数据等规定的
执行做出明确规定。
2009年4月22日,欧盟委员会于通过了关于未来欧盟共同渔业政策的绿皮书,分
析了目前政策的缺陷并就如何解决广泛地征求公众意见。绿皮书强调生态永续性的重
要,只有健康的种群和与之相应的船队,才有健全的渔业。未来的重点在于资源保护及
船队政策,并通过各种渠道与渔业部门、利益相关者及广大的民众进行协商。除提及船
队过度捕捞削减鱼类获取量外,绿皮书指出了现行政策的四个结构性问题:缺乏精确的
政策目标,特别是关于生态责任与一般海洋问题;决策系统过度集中及过分关注短期解
决办法,却往往破坏长期可持续发展;未对捕鱼业设定足够的责任意识法律框架;缺乏
遵循捕鱼限令的政治意愿。该渔业绿皮书经利益相关者讨论后,委员会于2010年4月
29日提出渔业改革提案,其中主要包括如下改革建议:采用多种方式削减捕捞能力,如
尝试捕捞权有偿回收转让,渔业基金投资其他行业以帮助沿海社区产业结构的调整;改
变渔业补贴的方式以减轻日益增加的管理成本和财政压力;调整决策机制,协调欧盟决
902欧 盟
策部门与渔业生产经营者的关系,发挥经营者在决策中的作用;要求各成员国的渔业管
理部门和经营企业增强政治意识,鼓励生产经营者在执行CFP方面要承担其更多的责
任。2010年5月,欧盟在西班牙拉科鲁尼亚召开有关改革“共同渔业政策”的会议,欧盟
委员会相关成员,各国代表,渔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针对
3个问题:渔业管理方法;配额的分配;如何界定传统渔业和工业化捕捞。但与会代表分
歧很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
3.共同消费者保护政策
《欧共体条约》第153条是欧盟各项消费者保护政策的法律依据。该条款规定:“共
同体将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并促进他们获得信息和培训的权利
以及自我组织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要求欧盟在制定其他各项政策时必须统一考虑
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各成员国除遵守欧盟统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外,在内容符合
《欧共体条约》规定并已通报欧委会的前提下,可自行制定比统一政策更为严格的消费
者权益保护政策。
2007年5月31日,欧盟颁布《欧盟消费者政策战略的理事会决议(2007—2013
年)》,该决议旨在增强消费者对欧盟单一市场的信心,促进欧盟范围内的跨境消费,尤
其是网上跨境消费这种新型消费方式的发展。要求各成员国加强执法和完善消费者救
济制度,确保产品安全,特别是要在卫生、环境和运输等领域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
虑消费者的权益。
2010年欧盟为执行《欧盟消费者政策战略的理事会决议(2007—2013年)》,提出了
《实施为欧盟消费者利益而提高产品和服务标准的2010财政支持提案》,该提案包括建
立2011—2014年提高消费者利益的长效合作框架。
4.知识产权保护
欧盟各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体系各有不同。目前,欧盟统一的与国际贸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是《关于海关就涉嫌侵犯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采取行动
和措施的第(EC)1383/2003号理事会规则》,以及《关于执行第(EC)1383/2003理事会
规则的第1897/2004号委员会规则》。这两项规则对在进出口商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
情况下,申请海关介入的方式和申请表格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受海关保护的知
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植物品种权、原产地标识以及地理标识等,
并且知识产权所有者、被授权使用者以及二者的代表均有权向海关申请扣留涉嫌侵犯
知识产权的产品。
2008年10月22日,欧盟颁布《关于统一成员国商标法的第2008/95/EC号欧洲议
会及理事会指令》。该指令旨在进一步防止各成员国国内商标法阻碍欧盟共同市场内
货物的自由流动及服务的自由提供。根据该指令,欧盟将继续完善共同体商标体系,确
保盟内共同市场发挥正常功能,但统一的范围仅限于对盟内共同市场功能有最直接影
响的国内法律条款,不剥夺成员国继续保护通过使用而获得商标(但当遇到注册取得的
商标时应考虑两者关系)的权利,各成员国仍可自行决定商标注册、废除及无效程序。
01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该指令明确规定了商标的构成、无效和非法商标的确认、商标的使用、商标权利及其救
济等内容。
2009年,欧盟在打击盗版方面采取了一些行动。欧委会为了告知消费者盗版的危
害,要求进行一些提高相关意识的活动,比如业务指导,或关于仿制品和盗版物宣传日
的活动。同时,欧盟理事会还要求欧委会及其成员国采取一些打击仿制品和盗版的措
施。2009年3月16日,欧盟理事会出台一份关于打击盗版的海关行动计划(2009—
2012年)。这个计划包括修订现有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加强海关当局和知识产权
权利人之间的合作,并通过电子信息交换的形式进行信息优先共享。根据该计划,欧盟
准备重新审议《关于海关就涉嫌侵犯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采取行动和措施的第(EC)
1383/2003号理事会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执行第(EC)1383/2003理事会规则的第
1897/2004号委员会规则》,之后将对打击盗版的范围、出入境旅客携带小额盗版物品的
处理、简易程序的申请、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交叉部分处理等方面进行重点修订。
欧盟一向关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执行问题,自2007年起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
启动了《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谈判,意欲在现行体制之外另建一套国际性的知识产权执
法体系,以应对发展中国家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执行问题。2010年10月公布的《反假
冒贸易协定》最新草案包括初始条款与定义、知识产权执法法律框架(包括一般义务、民
事执法、边境措施、刑事执法和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执法实践、国际合作、机构
设置、最终条款等六章。除少数几个未决问题外,各方已就协定的绝大部分内容达成了
一致。草案关键性条款包括海关官员在没有接到被侵权方请求或法院命令的情况下,
即有权扣留假冒和盗版商品等,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现行TRIPs等现行知识产权国际
体系的保护水平。
5.欧盟内部能源市场开放
自2007年7月1日起,欧盟内部能源市场全面开放。欧盟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电
力和燃气公司,打破了原来通常由本国国营企业垄断的局面。为了更好地实现内部能
源市场的开放,2008年10月22日,欧盟颁布《关于促进针对企业客户的电力和燃气价
格透明化的第2008/92/EC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该指令旨在设立相关程序和监
督制度,保证针对盟内企业客户的电力和燃气价格的透明度。
6.政府采购
欧盟涉及政府采购的主要法规有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4/18/EC号指令、第
2004/17/EC号指令和第2005/15/EC号欧委会决定。第2004/18/EC号欧洲议会和欧
盟理事会指令是规范公共工程、货物和公共服务的采购程序的基本法规,规范一般性的
政府采购行为。水、能源、运输和邮政等公共事业部门,由于该部门采购规模过大、金额
高、经营主体复杂等原因,由第2004/17/EC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对其进行单独
规范,该指令中规定了许多例外领域,除涉及国防、安全以及机密采购项目等常规例外
之外,供气、供热、供水、运输等领域的采购都有一些例外规定。第2005/15/EC号欧委
会决定主要是根据第2004/17/EC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第30条,适用具体程序
112欧 盟
确保参与公共事业部门政府采购的实体能够公平竞争。上述法规适用于所有达到限额
标准以上的公共采购项目,工程、货物、服务和公共事业分别有不同的限额标准,该限额
标准在必要的情况下两年修订一次。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各成员国自行管
理,但必须满足欧盟政府公共采购的基本原则,即透明公开、充分竞争、国民待遇和非歧
视原则。欧盟政府采购的程序有四种,分别为公开招标、限制来源招标、磋商及竞争性
谈判。若采用招标程序,第2004/18/EC号指令没有设置特殊规定。磋商方式下,第
2004/18/EC号指令用例示清单的形式列举了必须事前公布和可以不进行事前公布的
情形。竞争性谈判则适用特别复杂且无法通过招标实现的项目。根据 WTO提供的欧
盟2007年的数据,欧盟政府采购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的为73%,通过磋商程序的为16%,
通过限制型招标的为11%。
(四)2010年发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根据WTO官网统计,2010年欧盟向WTO共通报技术性贸易措施82件,卫生和植
物卫生措施60件。2010年欧盟正式颁布和实施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卫生与植物
卫生措施简述如下:
1.技术性贸易措施
(1)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
从2008年12月开始,欧委会根据“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2005/32/EC,简称
EuP指令),陆续推出了针对具体耗能产品生态设计的实施措施。截至2010年年底,欧
盟已正式公布了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待机和关机、简单型机顶盒、非定向家用
灯、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HID)及其镇流器、外部电源、电动机、循环器、电视机、家
用制冷器具、家用洗衣机、家用洗碗机共十一项实施措施,其中2010年公布的有洗衣机
和洗碗机两项。
2009年10月21日,欧盟颁布《关于建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框架的第
2009/125/EC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简称ErP指令)。新指令将EuP指令的产品
范围进行了扩展,由耗能产品扩大到了所有使用中会影响能源消耗的能源相关产品,目
的是提高更多产品的能源和资源效益,及减少对天然资源的需求,以助欧盟达到其承诺
的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新指令没有提供产品清单,单就新指令而言,能源相关产品指任
何投入欧盟市场,使用时对能源消耗产生影响的产品,包括集成至指令涵盖产品的零部
件。这些零部件可单独投入市场供最终用户使用,其环境性能可被独立评估。根据该
项指令,能源相关产品包括如窗户、隔温材料甚至淋浴头、水龙头等耗水产品等。欧委
会会成立工作小组研究不同产品类别的生态设计要求,并把具体的实施措施草案呈交
生态设计法规委员会及欧洲议会作最终审议。
此外,通风机、计算机和显示器、影像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多功能
设备)、复杂机顶盒、声音和影像设备(视频播放器和录像机、投影仪、游戏机)、泵、热水
器、房间空调器、电风扇、商用电冰箱、真空吸尘器、定向家用灯、洗衣房干衣机、网络待
机等耗能产品的生态设计实施措施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各类产品实施措施制定的
21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具体进展见下表:
产 品 类 别 预备性研究 公众咨询 法规委员会讨论
125—500kW通风机(非住宅用) 完成 2008.05 2010.04
水泵(商用建筑、饮用水、视频、农业) 完成 2008.05 2010年
锅炉(燃气/燃油/电) 完成 2008.022009.06 2010年
热水器(燃气/燃油/电) 完成 2008.022009.07 2010年
房间空调器和舒适风扇 完成 2009.062010.04 2010年
计算机(台式和笔记本)和显示器 完成 2010.04 2010年
影像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多功能设备) 完成 2009.10 2010年
复杂机顶盒 完成 2009.10 2010年
商用电冰箱(展示柜、自动售卖机) 完成 2010年
真空吸尘器 完成 2010年
洗衣房干衣机 完成 2010年
定向家用灯 完成 2010年
声音和影像设备 完成 2011年
网络待机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