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甲方(企业) 乙方(全体职工)
企业名称: 职工总人数:
经济类型: 职工组织形式:
法定代表人: 职工代表大会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
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甲方(企业) 乙方(全体职工)
企业名称: 职工总人数:
经济类型: 职工组织形式:
法定代表人: 职工代表大会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协商代表人数:11人 协商代表人数:11人
企业地址: 代表产生方式:职代会推举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首席代表(签字) 乙方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工资分配
,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省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企业代表与企业工会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本合同从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合同有效期间,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四条 本合同作为《公司集体合同》附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工资分配原则
第五条 薪酬管理体现各尽所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六条 薪酬管理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同步,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第七条 薪酬管理对外能吸引一流人才,对内体现公平,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八条 薪酬管理坚持责、权、利有机结合的原则,将职工的个人收入与其经营或管理成效直接挂钩。向责任、风险和贡献大的岗位倾斜。
第三章 工资分配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其他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工资
,经与乙方协商确定:对 部门实行岗位
工资制,对 部门实行计件工资制,对 人员实行年薪制。
1. 岗位工资标准如下:公司职工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为档案工资和岗位工资,约占职工工资总收入的50%。其中,岗位工资实行“一岗一薪、薪随岗移、在岗则有、离岗则无”的基本政策和考核发放。奖金为浮动工资,约占职工工资总收入的50%。
2. 计件工资标准如下:: 。
3. 年薪制标准如下: 。
第一十条 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置和发放:
1. 企业内部各项奖金设置和发放: 。
2. 企业内部各项津贴(或补贴)的设置和发放: 。
第一十一条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为 ,比上年增(减) 元,同比增(减) %,如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发生变化的,则适当调整。
第一十二条 公司2009年完成 利润目标,保证职工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未完成利润目标,工资总额下浮保底线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80 %;超过利润目标,工资总额上浮封顶线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120 %。
第四章 工资支付的规定
第一十三条 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每月 日为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一十四条 本企业内部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不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本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元确定。
第一十五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六条 以下费用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或扣除:
1. 职工个人缴纳的税款;
2. 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 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职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4. 按劳动合同约定,因给企业造成损失而明确要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的费用;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十七条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制定本企业薪酬方针及工资支付相关的办法与
;
2. 企业有权根据企业效益按本
约定的方式对工资总额进行调整;
3. 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考评和奖惩;
4. 企业应按对职工的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5. 企业坚持深入开展公司文化教育,使职工充分认识到企业所面临的形势和困难,传递压力、临渊覆薄,强化危机感和紧迫感,激发职工工作热情,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
6. 企业贯彻“勤俭办企”方针,加强管理、采取措施、降低人工成本,增强职工的成本意识、节约意识,立足岗位降耗降成本增效益。
第一十八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1. 职工代表有权参与企业工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议,充分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
2. 职工有权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工资支付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3. 职工完成任务后,经考核后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报酬;
4. 职工应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5. 职工应理解企业生产经营所遇到了困难与压力,以主人翁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辱感,立足岗位降耗降成本,以实际行动增产增效益。
第六章 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第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1. 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
2.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3.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4. 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收入较大;
5. 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6.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第二十条 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
1. 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
2. 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20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及变更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3. 新工资协议成立,原工资协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由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未尽事项,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集团公司、集团工会、闸北区劳动局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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