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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瞻案始末

2011-09-20 19页 doc 83KB 57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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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瞻案始末话说早在2001年的时候,出过件轰动一时的案子:曾经轰动全世界的高瞻间谍案。当事人美国英雄高瞻从中国监牢保外,到美国监狱完成十年刑期,真是一桩现代版的拍案惊奇。 据当时的《纽约时报》报道,高瞻和李少民在学术会议上相识。当高瞻在雪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时候,曾徵求李少民如何支付学费问题,李把高瞻介绍给了台湾支持西方研究中国问题的某学术基金会。 高瞻的律师孔盓荣说,李少民後来要求高瞻帮助收集关於中国分析两岸关系和关於台湾局势的文件。高瞻然後找在中国大陆的朋友帮忙,得到了有关讲话、杂志文章和图书摘要复印本,高瞻把那些材料交给了李少民。...
高瞻案始末
话说早在2001年的时候,出过件轰动一时的案子:曾经轰动全世界的高瞻间谍案。当事人美国英雄高瞻从中国监牢保外,到美国监狱完成十年刑期,真是一桩现代版的拍案惊奇。 据当时的《纽约时报》报道,高瞻和李少民在学术会议上相识。当高瞻在雪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时候,曾徵求李少民如何支付学费问题,李把高瞻介绍给了台湾支持西方研究中国问题的某学术基金会。 高瞻的律师孔盓荣说,李少民後来要求高瞻帮助收集关於中国分析两岸关系和关於台湾局势的文件。高瞻然後找在中国大陆的朋友帮忙,得到了有关讲话、杂志文章和图摘要复印本,高瞻把那些材料交给了李少民。2001年2月11日上午,高瞻和她的丈夫薛东华及五岁儿子安德鲁一家三口结束了在中国的三星期探亲行程,在北京国际机场准备登上美国西北航空公司的飞机返回美国前,被穿便衣的北京市国家安全局人员拦住。随后高瞻和薛东华被分开拘留,安德鲁则被送去一个幼儿园照料。其时高瞻是美国美利坚大学社会学无薪研究人员,薛东华是计算机工程师,他们都持有美国绿卡(永久居民),但还不是美国公民。而他们的儿子因在美国出生,是当然的美国公民。     26天后的3月8日,薛东华获释。他立刻与儿子安德鲁飞回美国。薛东华回到美国后积极遊說人权组织、媒体、国会议员,呼吁他们营救高瞻。3月21日开始,包括CNN在内的美国各大媒体都在最重要的显著位置,或最重要收视时段,连篇累牍地报道高瞻被拘事件,几乎所有重量级的主流报纸都发表了社论声援高瞻。     媒体对这一事件的热度持续了好几个月,其间政治人物不断推波助澜。3月30日经国会议员的安排,薛东华的入籍宣誓仪式在国会大楼前高调举行,一些参议员和众议员出席了宣誓仪式,并发表演说支持高瞻,一致要求中国政府马上释放她。     4月2日,高瞻在北京由拘留改为逮捕,罪名是替台湾作间谍。     美国国会的民主党和共和党议员几乎在所有的国内议题上针锋相对,争吵不休,但是在这一事件上表现了高度一致。4月3日,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移民小组资深民主党众议员希拉杰克森-李(Sheila Jackson-Lee)提出一个议案(议案编号:H.R.1358),提议给予高瞻免宣誓入籍,以便美国政府以高瞻是美国公民的名义,向中国政府要人。4月5日,弗吉尼亚州共和党籍参议员乔治艾伦(George Allen)联合民主共和两党的另外6位参议员,在参院提出类似议案(议案编号:S.702)。   这两个议案都要求美国司法部长立即授予高瞻美国公民身份而无需经由宣誓程序。议案提出后不久正逢国会复活节休会两周,以后在国会准备讨论时,中国政府以保外就医形式放了高瞻,使得提案无疾而终。如果美国参众两院通过提案,将会成为美国史无前例地为一个人特别制定的免除宣誓入籍的法律。     这一事件还惊动了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和国务卿鲍威尔。据《纽约时报》报道,中国副总理钱其琛3月访问美国时,布什和鲍威尔都向他询问过高瞻的情况。     英国的BBC也在7月21日报道,“包括布什总统和鲍威尔国务卿在内的美国高级官员曾多次向中国领导人提到有关高瞻的案件。”     7月24日,高瞻间谍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结果是宣判高瞻接受台湾间谍组织的任务,收集情报,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听到宣判后高瞻表示极为沮丧和震惊,这太出乎她的预料,因为在审判结束等候宣判的40多分钟里,她自己评估了一下,预计会被判6个月。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7月25日表示,美国将在每一级外交层次上向北京施加压力,促使中国以人道理由释放高瞻。同一天即将访问中国的美国国务卿鲍威尔,在越南首都河内批评了中国的这一判决。    再下一天,7月26日,高瞻已经在飞往美国的飞机上。她是被中国政府“保外就医”释放的。     7月26日白宫发言人向记者透露,布什总统在就职以来同中国国家主席三代目的第一次电话中,就讨论了高瞻事件。     在鲍威尔访华抵达北京前48小时,高瞻于7月26日获保外就医。另一个被中国拘押而与高瞻案有牵连的美籍华人学者李少民则在7月25日被中国政府驱逐回美国。对此布什总统说:“我希望这些学者获释的部份原因,是美国政府给中国施加的压力。我直接和三代目主席通电话,提到这个问题,要求中国本着人道原则对待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也许中国逐步意识到,要和西方国家接触,就要在人权上做出更明智的决定。”     高瞻红光满面,春风得意回到美国,受到美国媒体和议员们英雄般的欢迎。在美国机场,特意穿着艳丽连身裙的高瞻对记者说:“你们看,我穿著红色的裙子,以示庆祝。我回到美国来,感到非常非常高兴。”由参议员乔治艾伦和众议员希拉杰克森-李陪同在机场召开的记者会上,高瞻发言中有一句响彻全球的名言:“为什么我在中国法庭上不害怕?因为我的背后有美国。”     前文提到的第1385号议案,即让高瞻免宣誓入籍的议案。因为高瞻被放逐回美国,可以经由宣誓仪式成为美国公民了,也就成了蛇足而被搁置。     高瞻居住的弗吉尼亚州参议员艾伦特意作了安排,高调向媒体宣布,高瞻的入籍宣誓仪式将在她返回美国整一个星期后的8月3日下午一时三十分,在国会大厦举行。艾伦邀请了许多参众两院的议员同僚和其他贵宾参加。然而美国移民归化局没有给这位参议员面子,一直到8月2日晚上才突然通知艾伦的办公室,高瞻入籍仪式已无限期暂停。这是此事件热炒了4个半月后,第一次露出高瞻在美国有麻烦的端倪。     移民局为什么取消高瞻入籍宣誓仪式的谜底在2003年11月26日揭晓,这一天各大媒体发布了高瞻夫妇向美国法庭认罪的消息。   原来,在2000年8月,也就是早在高瞻去中国探亲前5个多月,高瞻已经被怀疑是中国的间谍而受到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和移民局的监视与调查。2000年10月,在FBI和移民局(海关归移民局管)监视下,高瞻“顺利地”把可用于军事用途的高科技管制产品违禁寄到中国的一个军方雷达研究所。执法当局没有出手阻止,显然是放长线钓大鱼。可没想到还没收网,高瞻先被中国的国安抓了,而接着美国国会议员和媒体ate too much(吃多了撑的),拼命炒作,不仅使放长线钓大鱼的策划功亏一蒉,而且还有点像偷鸡不成蚀把米,把违禁品白白放送了。FBI和移民局的恼火不言而喻。     在同一个时期,因“危害国家安全”而受到中美两国政府部门指控的人,高瞻可能是有史以来第一人。     法庭起诉高瞻的文件(U.S. v. Gao Zhan)摘要编译如下:     被告高瞻名下有5个公司,其中一个名为科技商业服务公司(Technology Business Services)。  中国南京电子技术研究所,也称为中国信息产业部第十四研究所,是专为解放军研制最先进的雷达系统的政府军工企业。中国南京电子技术研究所用南京阳海工业公司的名称进行贸易。   被告明知美国商业部对某些美国产品实行出口管制,仍然在没有预先申请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在管制名单上的产品。   被告欺骗供应商,声称这些管制产品是为美国的大学购买,用于科学研究,不会运出美国。   2000年7月12日,被告以科技商业服务公司之名同中国的一个进出口公司签订,同意供应80个军用Intel486微处理器芯片。这种军用芯片可以在摄氏-55度到+125度环境下工作;可以被用在飞行导航,数字航控,导弹发射控制,雷达数据处理和空战管理系统等军事用途上;还可以提高导弹辨识目标和导航的性能。这种军用芯片是在商业部管制出口产品的名单上。   2000年7月27日,被告以科技商业服务公司之名向供应商Rochester Electronics订购了40个军用Intel486微处理器芯片。   2000年8月28日,被告修改购买合同为订购80个这种芯片。   2000年9月7日,被告向供应商付了货款。   2000年9月12日,按照被告提供的地址,供应商把80个军用芯片寄到科技商业服务公司。被告提供的地址实际上就是被告在弗吉尼亚州的住宅地址。   2000年10月6日,被告以科技商业服务公司之名将80个军用芯片寄往中国南京阳海工业公司。   2001年1月10日,中国方面汇给被告539,296美元作为购买80个军用芯片的付款。款项汇入了高瞻和她婆婆余霞东(音)的联合支票账户。   第二天1月11日,高瞻从上述联合支票账户转出54万美元到她和薛东华的联合储蓄账户。   同一天1月11日,高瞻从她和薛东华的联合储蓄账户上转出50万美元到她和她婆婆的联合储蓄账户。   (简而言之,高瞻以422美元/片的价格买入合计80个486军用芯片,然后以6700美元/片的价格卖给中国南京电子技术研究所,获利50多万美元。)   由于以上事实,被告高瞻犯了一项非法出口管制产品罪。   被告报税时没有填报销售收入,被告高瞻犯了一项偷税罪。     高瞻和薛东华是联合报税,因此偷税是一种共犯行为。指控薛东华的文件(U.S. v. Xue Donghua)显示他犯了一项偷税罪。     另一份法庭文件披露,对高瞻的调查始于2000年秋,2002年2月25日调查达到高峰,这一天执法部门搜查了高瞻的住宅,查获了一些出口管制产品。在这以后,高瞻非常合作以换取减刑。     后来《纽约时报》刊出记者埃克荷姆(Erik Eckholm)的报导称:美国移民局和海关执行部门的新闻发言人鲍德(Dean Boyd)表示对于高瞻的案子他们觉得没有什么“冤枉”的地方,“她承认犯下了重罪,向和中国军方有联系的机构出口敏感的电子设备。”科恩强调称,“她不是美国公民,像这样的情况下她是必须要被遣返的。”即使当中国方面于2001年将高瞻拘留的时候,美国这边也从来没有停止对她非法输出罪行的指控,据称,她一直是在进行社会研究的同时进行非法输出的。     由于高瞻配合FBI破获了其他案子,政府检察官积极为她向法官求情减刑。实际上检察官只起诉她一项(即一次)非法出口管制产品罪已经是非常轻描淡写了,因为法庭文件透露高瞻不止一次在没有许可证情况下向中国运送管制产品。     2003年11月向联邦法院认罪而使她再次成为新闻人物,据台湾《联合报》的报道,高瞻在向法官认罪前的一整年,是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资助的《中国观察》的正式雇员。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的资金来源是美国国务院拨款。换言之,高瞻因涉嫌帮助中共危害美国安全而被调查期间,却成为薪水由美国政府出钱支付的职业反中共人士。但同前一次不同,这次热度只持续了一、二天。以后高瞻就淡出了媒体。(一些文章称她被美国当局置于证人的保护措施下。消息来源则指向CNN网站 2006年1月24日的一条新闻。可是CNN已把该条新闻删除了。目前CNN网站上关于高瞻的最后一条新闻是在2005年5月6日,这以后关于高瞻的新闻或者是被CNN删除了,或者是没有报道。而从CNN 2005年5月6日的新闻看,高瞻案还没结束,但是媒体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控制着,对以后的发展全都保持沉默。)     据美国《时代》(TIME)杂志2003年12月1日的报道,高瞻冒充自己是乔治梅森大学(George Mason University)的教授Gail Heights,说是为了该大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向马萨诸塞州的供应商Rochester Electronics订购管制的军用Intel486微处理器芯片。这个供应商随后打电话向乔治梅森大学求证,结果发现没有Gail Heights这个人,于是向FBI报案。以后这笔交易顺利成交,不过是在FBI全程监视下完成的。    2004年3月5日,美国联邦法官称赞高瞻提供了“重要的合作”,应检方要求对高瞻作出降低量刑级别的大幅从轻判处,只判她入狱7个月,没收出售80个军用芯片非法所得的505,521美元,外加罚款88,885美元。她开始这7个月的徒刑是在2004年9月,没有在宣判后即入狱的原因,是等待高瞻最小孩子的哺育期结束。     2004年4月9日,同一位法官判处薛东华入狱12个月。因为薛东华只犯了高瞻两项罪中较轻的一项,报道说,法官花了好几个小时研究如何能给他减少一些刑期,使之不超过高瞻的量刑。但是,法官找不出合适的法律,最后还是判了他一年徒刑。     由于薛东华、高瞻夫妇有三个孩子,其中两个孩子是高瞻被中国放逐回美国之后出生的,有一个当时才几个月大,法官基于人道考虑,允许薛东华等高瞻服刑完毕后再开始入狱服刑。这样,家里总能有一位家长来照顾三个孩子。     虽然高瞻只被判入狱7个月,但2004年9月她走进监狱后,就再没能出来。     原来,2005年4月5日刑期结束时,高瞻没能回家,她被直接转到移民拘留所。因为她向中国出口高科技管制产品是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罪,移民局要将她递解出境。而由于从法律上来讲高瞻的服刑已经告一段落,所以她的丈夫亦开始服刑。法官当年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表现出的善意,至此化为梦幻泡影。他们孩子的监护权不知道要落在什么人的手里。     这个发展完全出乎高瞻和她丈夫薛东华的预料。在高瞻认罪谈判时,检察官同意作为认罪协议的一部分,司法部向移民局建议不递解高瞻,通常司法部的这种建议总是会被移民局接受。而审理高瞻刑事案的联邦法官也认为高瞻不会被递解,因为看来政府检察官对她没有敌意,还替她求情大幅缩减刑期。所以,高瞻和薛东华都相信不会遭遇递解程序。     然而,谈判双方当时都没有想到,事态的发展很快就会超出他们的意料之外。在2001年高瞻事件时,移民局还是司法部的下属部门,那时司法部给移民局的建议一锤就定音了。但由于911事件,2003年3月“中国人民的老朋友”之一把原移民局拆散,其中递解非法移民的职能由新建立的移民海关执法局(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担任。移民海关执法局归国土安全部管辖。2003年建制改革后,原来意义的“移民局(INS)”已不存在,现在华文报纸上、华裔律师口中的“移民局”,有些时候代表的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有些时候代表的是“移民海关执法局(ICE)”。高瞻案中的“移民局”,在2003年之后是指“移民海关执法局”。这个移民局成了国土安全部的下属部门,不必听命于司法部了。而在递解高瞻问题上,移民局像是铁了心,一定要把她逐回中国。这真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为何移民局要如此和高瞻过不去?恐怕坏就坏在“高”上,高瞻的行事实在太高调了。即使在认罪后,她仍不改语惊四方的高调作风。认罪后的第二天,她接受《美国之音》的中文采访时对记者说:“因为有些话我不能讲,等到有一天,我能讲了,那又是石破天惊的故事。现在,有法庭文件在约束著我。” 美国检方指控高瞻向中国出口违禁电子元件,而她语带讽刺地对《美国之音》记者说:“这个Processor 不过就是一个Chip,小小的,方方的,一两都不到。”     虽然高瞻的专业是社会学,但科盲到如此程度,以大小重量来评估高科技产品的技术含量,还是能使人叹为观止。同一天她还在互联网上发表《我的声明》:     我和家人正在經歷的是我在2001年在底特律剛下飛机就預料到的。在說話還是沉默之間,我猶豫了一下,然后選擇我從2001年到現在的所做所為。我不后悔。神一定要用這么大的風暴來洗刷我,我坦然面對。在一份英文聲明中我說,我從來都沒打算做任何事去支持中共,也從來沒有想到要傷害美國政府。我現在經歷的是2001年事件的繼續。一個政府要借刀殺人,或是一些小人要借机弘揚自己而名正言順地使用公權力,我作為一個微弱的個人,無力抵抗。之所以去做這個給我帶來滅頂之災的生意,是為了圓我曾經有過的一些個社会學的夢。如果不是所有的人都在撒謊的話,應該有不少的人見証我曾經的白日夢,那就是去中國辦脫口秀節目,辦婦女研究基金等等。稍微懂電子器件的人知道我所出口的80片INTEL486芯片,衹是一堆垃圾。在我買的2000年,這种芯片已經停產5年。美國海關的人硬要說是可以用來造多高級的武器,不懂的人惊訝,懂的人笑話。但是無論它多么老掉牙,衹要它是在出口管制的單子上,便在劫難逃。看看美國高官和CISCO等大公司對中國的貢獻,中國人的“竊鉤者銖,竊國者侯”之說就顯得很有道理。我們被迫承認的那年,是我還在被中國關押的時候和年份。(2001年4月)除去我所有的社会角色和訓練,我選擇犧牲自己是為了保護我的孩子。做三個幼子的母親讓我必須地軟弱。如若是我單身一人,我用性命拼到底。我在一些場合不爭气地流淚,也是因為想到孩子。但我從來不對逼迫我的惡人流淚,在中國也是如此。如果我真的如一些報道所說,賺了那么多萬,我早選擇庭審。有很多事我現在還不能說,但我所經歷的這些惊心動魄,黑暗無比的逼迫,有一天被說出來。在同樣一份英文聲明中我還說,我不因為目前所受的逼迫就放棄對中國政府的批評,也不因此以為自己就失去了譴責中國踐踏人權的道德优勢。我一如既往地跟每一個普通中國人在一起,持續不停地抗爭。中國有一天成為民主國家了,我回去中國繼續我的社会學夢想。有些網上媒体斷章取意地搬風煽情,惡意誹謗,更有什么“雙面間諜”的無稽之說出來。我在此宣布保留控告這些媒体的權利。落井下石的事,衹有那些心地最黑暗的人才興高采烈地去做。而我保証自己不去做,無論在困境還是逆境,我用性命死守道德底線。今天是感恩節,我想說感謝從昨天到今天給我打電話發EMAIL的朋友們。我手捧這顆疲憊不堪的心跟你們說,愿神保佑你們善良的人。  (11/27/2003 12:7)     想想看,这一篇文章就得罪了多少人?     “借刀杀人”,显然是指中国政府;“惊心动魄,黑暗无比的逼迫”,显然是指在美国的遭遇;“我从来不会对逼迫我的恶人流泪,在中国也是如此”,则把中美两国办案人员一网打尽。高瞻在这里左右开弓,把中美两国政府都开罪了,还顺便骂了一通美国的执法人员。“媒体斷章取意地搬風煽情,惡意誹謗,更有什么“雙面間諜”的無稽之說出來。”这一下又打击了一大片(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报道的标题就是《人权英雄为中国当间谍》)。声称出口到中国的“只是一堆垃圾”,不能使人信服。按照法庭的起诉文件和判决书,中国方面汇给高瞻购买80个军用芯片的款项是539,296美元,而美国法庭没收她出售80个军用芯片所获得的非法收入是505,521美元。两者的差额为33,775美元,即每个芯片她用422美元买进。南京的研究所愿意用市场价格16倍的钱买这批元件,显然不会是“垃圾”。这是玩命的游戏,而高瞻却财迷心窍,以为钱就这么好赚。在《我的声明》以及其他场合,高瞻对移民局和海关屡屡出言不逊,恐怕也是移民局铁了心,要把她逐回中国的原因之一。     此外,薛东华2001年从中国返美后不久,在舆论和国会议员的压力下,移民局迅速给他入了籍,并且在国会大楼前高调举行入籍宣誓仪式。从后来浮现的事实看,移民局当时是被霸王硬上弓,心不甘情不愿地给薛东华入籍。按照移民局办入籍案的蜗牛速度,薛东华原本不会这么快入籍;更为关键的是,薛东华其时同高瞻一样,也是非法出口管制品案的监控对象,受到FBI和移民局的监视。虽然高瞻违禁出口的管制品全是通过在她名下的公司进行,但高瞻对于电子元件完全是个外行,而薛东华是内行,所以执法当局怀疑薛是主谋。如果当时舆论没有如此疯狂,美国议员不是如此傻冒,移民局断无理由匆匆地让薛入籍。后来薛东华因非法出口带来的偷漏税罪被处12个月监禁,更是永远也入不了籍。由于高瞻的高调,移民局不得不违心行事,岂有不记恨之理?     还有个可能的因素:当总统和国务卿知道高瞻的底细之后,恐怕对移民局也是颇有微辞。移民局与总统和国务卿是属于同一个政府权利系统(即行政系统),尤其总统是他们的大老板,怎么能坐视总统和国务卿为营救高瞻不断地说蠢话做傻事而不通报呢?     总之,由于高瞻的高调,移民局是又恼又羞,恼羞成怒。     高瞻被关进移民拘留所后,即向移民法庭请愿,请求免除递解和给予庇护(asylum)身份。移民法庭将高瞻的请求分成两部分处理,先审理免除递解部分,如果批准,几个星期后再审理庇护请求。2006年1月23日起,在移民法庭进行了两个星期的不公开听证,之后法官在2006年3月20日发布一项免除递解高瞻的命令。闭门二星期的听证已十分罕见,更罕见的是,法官只准公布免除递解高瞻的这一决定,但对决定的内容,即为何作出这一决定的原因保密,不准公开。不过从后来上诉法庭的文件里,对法官的决定过程得以知道得稍微具体些。原来这位法官作出中止递解高瞻的决定时,是基于本来为第二阶段才审理的庇护问题的结论。法官发现高瞻符合庇护的条件,应当在反酷刑公约下给予保护,所以免除了对她的递解。     2006年4月中旬,移民局向移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移民上诉法庭审议后,否定了一审判决中的一些论点,但是保留了有利于高瞻的至关重要部分,即高瞻应当在反酷刑公约下给予保护,同意一审法官中止递解她的决定。     随后,移民局向移民上诉法庭提出重新考虑动议。这一次移民上诉法庭审议后,支持移民局的论点,推翻了自己前一个决定,重新判决高瞻应予递解。     下一步可以走的法律程序,是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请愿,请求联邦上诉法院审核移民上诉法庭的这个决定。     移民法庭既不隶属于州法院系统,也不隶属于联邦法院系统;称之为法庭,可以说是一种习惯称呼,其实不是严格定义下的法庭;而移民法庭作出的决定,实际上相当于行政命令,不是严格定义下的法庭命令。因为移民上诉法庭不是联邦上诉法院的下级法院,所以向联邦上诉法院申请审核移民上诉法庭的决定,称为请愿而不是称为上诉。     高瞻的官司以前都有律师帮助,直到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请愿。不知是经济原因还是其他因素,这时候她没有律师了,是自我代表提出请愿,要求联邦上诉法院审核移民上诉法庭的决定。     移民案件不是刑事案,当事人不能享受公费律师的待遇。但高瞻大名在外,就非同一般了。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一看到请愿人是高瞻,就为她指派了一位免费律师,重新写了请愿状后再递交,律师并替她进行法庭辩论。而且这位义务律师还不是等闲之辈,是一位主要业务为承接在美国最高法院打官司的案子的高档律师。联邦上诉法院关于高瞻案的判决书也写得很道地周全,共有15页,陈述及逻辑都十分严谨。但对于曾经轰动中美两国数月之久的高瞻事件的如此重大后续发展,两国的媒体居然没有提及一个字。     其他自我代表的当事人就没有这份关照了。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大致上每个星期里有两天会公布新产生的判决。2010年2月23日那天,该上诉法院总共公布了包括高瞻案在内的22个案子的判决。其中14个是当事人自我代理的案子,这14个案子的判决书都只有两页;第一页只有案件名称、编号、当事人姓名等封面内容,所以实际上是一页的判决书。而在这一页的判决书里只有以下几句通用语句:    “某某某上诉(或请愿审核)某法庭的某项判决。经审阅后我们没有发现存在可推翻该判决的错误。因此我们确认该法庭的这项判决(或驳回当事人的请愿)。我们免除了双方的法庭辩论程序,因为书面材料已充分呈现了事实和论据,口头辩论对于我们作决定的过程不会有帮助。”     所有这14份当事人没有律师代理的判决书,都没有提及具体的上诉或请愿的论据与事实,就以如此二、三句话的语模式打发了。而另外有律师代理的8份判决书,都或多或少类似于高瞻案的判决书,只是高瞻案的判决书是其中写得最严谨道地的一份。     移民法庭一审法官认为应当给予高瞻庇护,这一观点在以后进一步诉讼中实际上没有受到质疑,只是被以后的法官回避了。问题在于美国的庇护法和递解法是分别制定的,立法者没有考虑到如果这两项法规用于同一个人时,就会产生冲突。这种罕见的情况就落在了高瞻身上。     联邦上诉法院完全从法规之间关系的角度分析高瞻案,得出因为她所犯的罪属于必须被递解,所以没资格申请庇护的结论。从而,联邦上诉法院就没有去考察她遣返原住国后是否会因政治因素遭到原住国政府的迫害,或她是否心怀遭受迫害的恐惧。   就这样,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2010年2月23日作出了裁决,驳回高瞻的请愿,支持移民上诉法庭作出的递解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庭文件,移民局提出递解高瞻的理由只有两个,一个是高瞻犯了非法出口管制品和偷税罪,另一个是高瞻进入美国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违反或无视法律,从事出口法律禁止的美国产品、技术、或敏感信息。(She sought to enter The United States to engage solely to violate or evade any law prohibiting the expor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of goods, technology, or sensitive information.)这后一条理由有点好笑。移民局在2000年10月已经知道高瞻从事了法律禁止的出口活动,2001年却坐视美国政府全力营救高瞻来美。如果没有美国政府的帮助,高瞻2001年根本不可能进入美国;如此移民局等于是在说,美国政府成全了她为了从事非法出口而进入美国的目的。     随着她2005年4月5日刑期结束而开始的那个漫长且似过山车般起伏的递解案,对于高瞻及其家人不谛是煎熬和折磨,是经历着比单纯坐牢更难忍受的日子。刑事案的检察官和法官明显对高瞻有善意,因此一开始高瞻夫妇对递解问题没有思想准备。本以为两人服完刑后虽然元气伤尽,毕竟一家人在一起还可能生活再出发。突然间,递解恶梦出现了。移民法庭一审法官作出中止递解的判决后,希望之星死灰复燃。移民上诉法庭第一回合还没翻船,可第二回合竟被打入深渊。向联邦上诉法院请愿,虽如死马当活马医,盼望奇迹的心理总压抑不住,但是奇迹还是没有出现。     联邦上诉法院作出支持移民局递解的裁决后,递解回中国似乎已在劫难逃了。这时距离2001年高瞻被中国法院判处的10年徒刑刑满到期尚有一年时间,还赶得上回去再坐班房。世事的无常竟至如此。     剩下的最后一丝渺茫希望,是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请愿。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总体上说,是美国最高层次的上诉法院。只有极其罕见的例外,比如说某个州政府要同联邦政府打官司,就需在美国最高法院进行,这时候美国最高法院的功能是个审判法院。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步是递交请愿书。粗略地解释,这个程序是请求最高法院接受上诉。如果最高法院批准了上诉请愿,接下来才能递交正式的上诉状而将上诉案继续下去;如果最高法院拒绝了上诉请愿,案子就结束了。     最高法院接受上诉的原则是:依据非常有限的几条择取标准,在递交的上诉请愿中选取感兴趣的案件审理。择取标准其中有一条是,审理该案后可以解决联邦上诉法院间存在的判决不一致问题。高瞻的律师主要就是采用这条标准请求最高法院介入。   为什么联邦上诉法院间会存在判决不一致的问题呢?这是因为,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按照判例法最原始的定义,可以认为每一个经判决过的案例都是法律,以后遇到类似案件时要遵循先例(注:现在实际执行时对原始定义有所偏离,因这个问题太专业化,不在此展开)。而美国判例法是实行垂直向下的管辖体系,即下级法院要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但平级法院的判例互相间没有约束力。全美分成12个巡回区域,各设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和若干个联邦地区法院。同一个巡回区内的所有联邦法官都要遵循本巡回区内的联邦上诉法院的判例,但不受其他联邦上诉法院判例的约束,这就像美国的联邦法院形成了12个各自为政的司法体系。     因此,同样或相似的案子在不同地区的联邦法院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而且都是有法(判例法)可依。解决联邦各个上诉法院对相同案子判决不一致的方法,是请求联邦最高法院介入,即把造成不一致的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上诉到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层次的法院,按照判例法的管辖体系,美国最高法院对案子作出判决后,全美所有法官都应遵循。   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犯了“特别严重罪行”的非美国公民必须递解出境;但是何谓“特别严重罪行”,法律条款没有给出明确界定。高瞻居住地隶属于联邦第四巡回区,高瞻律师举出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一个判例,该判例定义“特别严重罪行”是指被判入狱至少5年以上的犯罪。因为高瞻只被判了7个月狱期,但还是被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认可移民局的定性,属于犯了“特别严重罪行”,从而必须递解出境。高瞻的律师认为,如果此案放到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结果就会不一样,所以这个案子突显了联邦上诉法院判决不一致的问题(高瞻的手气也真是太背了。向台湾卖了点她认为不算是情报的情报就让中国给抓住了;向中国卖了点她认为早就过时的电子元件又被美国给抓住了;而且她又偏偏居住在联邦第四巡回区内,如果是第三巡回区的居民,结果就会大不一样)。     然而满足了择取标准的上诉请愿,并不等于最高法院看到了就一定会介入。显著的例子有美国学校的黑人白人种族隔离问题,那是在各联邦上诉法院判决不一致的情况存在了至少十几年后,联邦最高法院才最终介入。要记住,最高法院只审理它感兴趣的案子。     因为最高法院只审理它感兴趣的案子,因此绝大多数上诉请愿的命运是遭到最高法院的拒绝。    所以,上诉请愿书的侧重方面是陈述案件怎样涉及到重要的宪法或法律问题,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如何至关重要,以说服最高法院批准请愿。至于详细展开案情和深入陈述辩护论据,则是请愿获批准后递交的上诉状的内容。     以高瞻案为例,如果律师以掰法律条款上的字眼为辩护方向,几乎必输无疑。能使高瞻案绝处逢生的唯一可能,是打人道主义牌。     高瞻的这个案子在移民法庭、移民上诉法庭、联邦上诉法庭的交锋过程中,没有一位法官,也没有一位移民局或国土安全部的律师,对高瞻坚称遣返原住国后会受原住国政府迫害的论据提出质疑。他们认同或默认这一论据,主要原因可能不是高瞻曾经高调反共,而是与高瞻为了减罪同美国执法部门的合作有关,这从移民法庭闭门听证会长达两星期之久可见端倪(高瞻高调反共文章都是公开发表的,没必要作不公开的听证)。     粗略地说,批准庇护的要件是,有理由相信申请庇护者由于政治原因返回原住国后将遭到原住国政府的迫害;或有理由相信申请庇护者确实存在遭受这种迫害的恐惧。因为“恐惧”是一种心理状态,法律条款很难对此作具体规定,因此判断申请者是否具有可资相信的“恐惧”,基本上依赖于承办申请案的移民局官员的个人主观判断。     但是对于确定申请者返回原住国是否会遭到迫害,法规上有一条重要的准则,即如果申请者以前在原住国遭受过迫害,则这个事实可以合理判断申请者返回原住国后还会遭受类似的迫害。而高瞻的情况,美国政府曾经无数次地为高瞻符合这条准则背过书了。2001年时的美国总统布什和国务卿鲍威尔曾多次直言批评中国政府非法拘捕高瞻,审判时高瞻没有得到充分辩护权等等。还不止是背书,甚至有美国政府直接帮助高瞻不能返回中国的情节。高瞻“保外就医”前签署了保证书,按照规定到美国后不得会见记者,然而她一抵达华盛顿附近的杜勒斯机场,众议员、参议员就帮助她召开记者会。联邦参议员艾伦甚至还在记者会上说,他很高兴高瞻“一下飞机就违反了假释规定,跟新闻界见面”,而联邦众议员杰克森-李则称高瞻为“美国英雄”。   高瞻能轻松满足庇护要件不是个关键,只不过提供了一种技术上的方便。这个案子关键的人道问题,是在于她的三个美国籍小孩。如果把高瞻逐回中国后,作为美国公众的知名人物,导演起“三个美国公民小孩思念中国妈妈万里寻母记”的活话剧,恐怕会使美国政府非常难堪。高瞻被中国判了10年,却在美国监狱里执行,是中美司法合作梦幻般的成功范例。     中美两国政府,一个丢了面子,一个失了裡子,在高瞻事件上两造现在账扯平,谁也不欠谁了。至于高瞻,是罪有应得,受到惩罚咎由自取。不过对她的惩罚也已绰绰有余,美国政府可以放她一马了。这不仅是她蹲监狱的时间已经很长,而且精神上、心理上的惩罚也是极为沉重超负荷了,没必要把她的路都绝掉,生生地将三个美国籍孩子与她隔绝一生。     把高瞻逐回中国,既会使美国政府难堪,也让中国政府烫手。所以,在再次成为中美之间沸沸扬扬的新闻事件之前,对于中美两国政府和高瞻均有利的解决之道,应当是移民局与高瞻“私了”,即移民局同意高瞻留下,高瞻则从最高法院撤销上诉。然而,能否达成此种多赢局面,就要看律师的功力了。     2010年7月22日,高瞻通过律师向美国最高法院递交了上诉请愿书,寻求在美国最高法院上诉,以推翻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那个判决。2010年7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给高瞻的上诉请愿立了案。    立案之后,高瞻案的另一方,要向最高法院递交一份答辩书,最高法院要等收到答辩书后,才会考虑是否批准高瞻的上诉请愿。   不料,就在高瞻等待最高法院的批准之时,噩耗传来:无论最高法院态度如何,她的失败已经是定局了!     怎么会有这种事呢?这就要从美国法律的繁复难懂说起了。     在美国,法律的繁复难懂不仅在于其内容,同时也表现在文字上。美国法律条文的特点是:行文古典化,用字冷僻化,遣词贵族化,还时不时冒出一句拉丁语。想想看,如果中国的法律通篇是唐宋时期的文言,还夹着先秦的古语,而且“工字拐两拐,人字加三撇”,普通人读起来会是什么感觉?    美国政府规定英语是官方语言,因此在政府文件中如果出现非英语语句,理应翻译成英语加上括号附在该语句后面。但是政府颁布的法律文件、法律条文等,居然可以直接插入拉丁语,不提供英语译文。这是以另类方式在说,法律条文不是写给普通百姓看的。更有甚者,法官的判决里也常出现拉丁语,而且这些拉丁语在一般的英语辞典里还找不到译文,使普通民众连理解给自己的判决都有困难。与其让民众费时费劲地寻找对应的英语译文,为什么不直接使用英语?说的严重一点,法律文件里用拉丁语而不提供英语译文,是受过拉丁语训练的法学院毕业生对没学过拉丁语的普通民众的卖弄和歧视。     由于法律知识已成为被少数人垄断的专利,再加上美国法律以判例法为主,致使法律知识生涩难懂无法普及,造成了无数的法律文盲;老百姓不知道怎么用法律保护自己,形成了严重的社会病。由于民众对于法律知识望而生畏,事无巨细都要找律师,又形成一个特殊的律师权势利益集团。另一方面,美国法律难学难懂难掌握,律师行当却灸手可热,于是市场上充斥着滥竽充数混饭吃,法律知识一辈子也不会有长进的所谓律师。这类混饭吃的律师实质上同骗子无异,他们就是靠欺骗客户为生。     高瞻的律师并非混饭的律师,他们都是法律界好手,然而法律的繁复即便是好手也容易产生顾此失彼的失误。从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书来看,移民上诉庭裁决高瞻必须被递解和不能给予庇护是基于两项彼此独立的法律条款,而高瞻的上诉只对其中一项法律的适用性提出质疑。为此联邦上诉法院不无惊讶地在其判决中指出了这一问题(判决第5页)。换言之,即便联邦上诉法院同意高瞻的辩护论据,也不能改变移民上诉庭的裁决,因为高瞻没有对另一项法律的适用性提出质疑,这在法律上相当于高瞻承认移民上诉庭正确应用了该法律,从而没有理由推翻移民上诉庭的裁决。     在美国,可以上诉的问题只限于在下级法院提出过的问题。因此虽然高瞻进一步把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但已不能把在联邦上诉法院漏掉的问题补上。即使高瞻向最高法院的请愿获批准,并且上诉论据获最高法院支持,因为存在着上面指出的问题,还是不能改变移民上诉庭作出的裁决。所以这场官司实际上成了学术之争,无论结果如何都不能实质改变高瞻的命运。   高瞻或许从没想到,已经苦苦鏖战了多年的官司实际上即使能打赢,也不能改写她想要推翻的那个判决。像这类怪圈现象,或曰阴差阳错,在高瞻案中总是如影随形,连她的对手亦不能幸免,在高瞻作这些无用功时,他们也在原地打转。     比如,司法部为了扭转局面,居然硬是在移民局身上找到了一个不算疏忽的疏忽:移民庭法官总共发布了4次命令,其中含有三项有利于高瞻的裁决:延缓递解,中止(免除)递解,给予庇护。而移民局向移民上诉庭上诉时只反对免除递解和给予庇护这两项裁决。在正常情况下,这根本不是问题。所谓“延缓递解”,从字面上看就只能属于临时的过渡性命令——延缓的期限再长,也总有到期的时候。延缓期一满,法官还是要作出最终裁决的。而按照惯例,法官一旦作出最终裁决,他以前发布的临时过渡性命令就自动失效,故移民局上诉时根本不必特意提及这个延缓递解命令。     让人跌破眼镜的是,司法部居然将移民局这个可能的疏忽当成宝贝。司法部的律师在给最高法院的答辩书中,郑重其事地声明,移民法官这个过渡性的延缓递解命令仍然有效。这份答辩书写得很用心,表现出对最高法院的这场官司志在必得的势态,但又明白无误地表明,高瞻得在美国监狱里再呆下去,而不是朝向高瞻和移民局双方角斗的原本目标:返回美国社会或递解回中国。     为什么是司法部律师作答辩而不是移民局律师呢?     这是因为根据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授权由司法部长下令递解非美国公民罪犯。所以被递解者如果反对递解,就要同司法部长打官司。而高瞻的情况是,司法部建议不要递解高瞻,但移民局一定要递解,然而她打反递解官司时,还得以司法部长为名义上的对手(Gao v. Holder)。这话说起来比绕口令还绕,是美国法律难以理解的一个现成小例子。     因此,这个案子在上最高法院之前,实际上一直是由移民局的律师在打理被告事务。然而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后,律师换成了司法部的人。于是,移民局之前的疏忽就被挑出来了。     移民局要把高瞻逐回中国的行动从政治上看一无是处,司法部原本就不赞成,但是移民局已经改投国土安全部的门下,不听招呼也奈何不得。然而当案子打到最高法院,归司法部直接料理后,司法部就有了着力点。司法部的答辩书主动强调最初这个延缓递解命令仍然有效,并且声明只要当初作出延缓递解命令的中国因素还存在,高瞻就不会被递解回中国。这相当于作出一个承诺,使移民局在递解高瞻和不给予她庇护两问题上即使获胜,也要被最初延缓递解的过渡性命令卡死。移民局辛辛苦苦花了超过5年半的时间应对这个官司,由于一个小小的疏忽,虽然胜利在望,却不能遂愿把她递解回中国,而是陪高瞻在原处转了一个怪圈,返回到案子的起始状态。从这些蛛丝马迹中,也可看到政治考量和政府各部门间角力对案件的影响。     时间走到了2011年1月7日,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在这一天对高瞻的上诉请愿进行了投票,表决结果拒绝高瞻的上诉请愿。最高法院的官方网站公布了这个决定,但是没有提及拒绝的理由。     高瞻2005年4月5日被转押到移民局监狱,随即开始反递解官司,历时整整5年9个月。在这漫长的诉讼过程中,高瞻得到了各级法官认真和公正的对待,律师也很卖力,高瞻只能抱怨自己时运不济。    由于司法部已向最高法院作了不将高瞻遣返中国的承诺,现在移民局虽然打赢了递解官司,却无处可递解,只能继续把她关在移民局的监狱里。而高瞻则没有可以再往上走的司法程序了,能做的至多是重新回到最基层的移民法庭要求保释。但除非事先得到移民局同意,提保释要求是白费劲,因为移民局打赢了官司,这就相当于移民法庭之上的三个级别法院,即移民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全都支持移民局的观点,认为高瞻是个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危险人物,所以只要移民局不松口,作为最下级法院的移民法庭是不敢自作主张给予高瞻保释。而移民拘留所里多了一个人,对移民局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而已,不必介意;从移民局以往对高的态度来看,也不会轻易放了她。如果移民局找一个不发达国家来收容高瞻,或表达出要无限期关押高的强硬立场,则这两种情况无论是哪一种,都足以令高瞻举起白旗,主动说出:“把我递解回中国。”     目前看来高瞻只剩下两个选择:无限期留守在美国的监狱,或者是自愿要求递解回中国。     其实高瞻回到中国应该不会有什么事,也许中国政府还会善待她,毕竟使她遭受灭顶之灾的那笔买卖与中国准官方的企业有关。她回中国的现实问题在于家庭的两国分居,因为她的丈夫和三个孩子都是美国籍。在这件事上又可以看到这对夫妇聪明反被聪明误的特色。     如果薛东华没入美国籍,夫妻俩认罪后可能双双面临递解,那时举家迁回中国实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结局,也可免受这些年的监禁和煎熬;如果高瞻不急于保释,而是在中国的监狱里待到美国参众两院通过提案授予她美国公民身份而无需经由宣誓程序,那么移民局也只能吃个哑巴亏。这是此案阴差阳错又一例。     结果北京判高瞻10年,却在华盛顿附近的美国监狱执行,开启了中美司法合作的新篇章。高瞻进了监狱以后就没能出来。在美国,未成年人不准探监,不过囚犯亲生的孩子凭出生证可以免除这条禁令。然而监狱这样的环境,探视被囚禁的母亲这样的事情,对于年幼孩子的心理肯定极为伤害。真是相见争如不见。     孩子是无辜的。可怜可怜三个孩子,放高瞻一马。惩罚已经足够重了,惩罚期已经足够漫长了。     甚至高瞻的名字也透露出奇怪的阴差阳错。高瞻姓名一体,起得很好,一看就知是取高瞻远瞩之意,然高瞻的所作所为却处处反其道而行之,真闹不明白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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