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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借记卡章程

2011-09-21 6页 doc 28KB 1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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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和单位客户消费支付和金融服务的需要,有效规范上海银行借记卡业务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和单位客户消费支付和金融服务的需要,有效规范上海银行借记卡业务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上海银行发行在中国境内及其他指定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借...
上海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和单位客户消费支付和金融服务的需要,有效规范上海银行借记卡业务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和单位客户消费支付和金融服务的需要,有效规范上海银行借记卡业务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上海银行发行在中国境内及其他指定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借记卡,按发卡对象分单位借记卡和个人借记卡,其中单位借记卡包括主卡和附属卡;个人借记卡按发行方式分为配折发行的借记卡(配折卡)和无折发行的借记卡(电子借记卡)。 第三条 个人借记卡具有消费结算、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投资理财等功能,可在上海银行、特约单位和银联成员机构等联网终端使用;单位借记卡仅限于交易转账与消费功能,不得存取现金;借记卡外币账户的存、取款、转账等业务须按国家外汇制度办理。 第四条 个人借记卡客户可凭卡和密码办理以下业务: 在特约单位消费结算;在上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存、取款、转账、汇款或通过自助机具办理限额内存、取款、转账等业务;在上海银行网点办理投资理财业务;办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个人金融服务。 个人借记卡客户可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办理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消费结算、投资理财等业务。个人借记卡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的,应遵守上海银行相关业务规定。 第五条 单位借记卡客户可凭卡和密码办理以下业务: 在特约单位消费结算;在上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转账结算业务、在指定多媒体自助终端上办理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业务;办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持卡人可申请开通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办理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业务。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时,应遵守上海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上海银行发卡条件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上海银行申领个人借记卡。客户申请借记卡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取实名,申请时须如实填写#申请表#,确认遵守《上海银行借记卡章程》。个人资料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上海银行,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个人代理他人办理电子借记卡的,须在办卡申请表中增加填写“代办理由”一项。原则上,个人一次性代理办理借记卡的数量不得超过 3 张。如采取单位批量开卡方式,单位应对员工身份的真实性承担,且须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网点办理激活并当场修改密码后方能正常使用。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借记卡,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领。单位申请人可为单位申领主卡以及为其单位下属员工申领多张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为保证借记卡申请人的资金安全,自申领之日起两个月内借记卡未领取的,银行有权销毁卡片,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 第七条 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凭密码进行交易(除经本人授权的指定交易外),持卡人应牢记和妥善保管密码,并适时更换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则,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八条 持卡人凭卡在上海银行自助机具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问造成借记卡被吞没(除没收卡)的,可在吞卡后次日起一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该机具的吞没卡指定领取网点领取被吞卡。逾期未领的,吞没卡指定领取网点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若持卡人在他行自助机具上办理业务,须参照他行相关规定。 第九条 若持卡人对交易账目有异议,应自银行记账日起60天内提出查询申请,上海银行应当在三十天内给予答复,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若持卡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第十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如借记卡被盗或遗失,应及时通过电子银行或到上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口头或正式挂失。配折卡挂失时,对应的活期一本通账户仍有效,持卡人应同时申请办理账户挂失。在上海银行办理挂失生效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上海银行调查情况,则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上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通过电子银行等办理口头挂失后,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上海银行指定营业网点补办正式挂失手续。 第十一条 借记卡因磁条损坏、过期等原因需要更换时,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换卡手续,同时交回原卡。 第十二条 持卡人遗忘或遗失密码,可凭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上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重置密码业务,重置密码业务完成后密码实时生效。对于借记卡密码遗忘的,上海银行当场可以核实确认持卡人本人身份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密码重置服务。 第十三条 对于一张借记卡,持卡人如一日内在自助机具连续三次或柜面各种交易连续十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上海银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借记卡,锁定后取款、消费等部分交易不能通过。锁定次日可自动解锁或当日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上海银行营业网点申请解锁。 第十四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结清全部交易款项、有关费用以及取消所有业务功能,方可办理销卡。持卡人对遗失或被盗的借记卡提出销卡申请时,须办妥正式挂失,方可在上海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销卡手续。销卡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入其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借记卡,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保管并代为使用;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十六条 借记卡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上海银行依法代扣缴利息税。 第十七条 由于电力、系统通讯故障、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上海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上海银行借记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 第十八条 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必须按照《上海银行中间业务服务项目收费》中规定缴纳年费、制卡工本费、重置密码手续费、挂失费、跨行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因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拖欠相关费用,上海银行可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九条 借记卡属于发卡银行所有,发卡银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卡合约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第二十条 上海银行有权对伪造、盗用、冒领冒用借记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借记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进行起诉,并递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上海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上海银行如修改本章程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通过营业网点、网站公告修改后的内容,公告满30天后,修改后的章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上海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上海银行提出销卡申请,上海银行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正式执行之日起对所有持卡人生效,同时原《上海银行借记卡章程》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章程自2010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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