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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条例

2011-09-24 3页 doc 27KB 10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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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条例我不是复制一大段敷衍你,这个条例是最标准的了, 不同的房建拆迁办(比如中房,青建)给你的补偿标准略有差距,但是这个是刚性指标。 我家是海底隧道云南路片,和火车站直线距离200米,但是补偿条件差的很大,火车站多补偿10%,我们这就没有~ 至于地区,我们这原本是二类地区,可是他们再划区域的时候,故意给我们划差一个档次。 你们那没下文件吗?补偿标准的文件,写的非常详尽,你们谁懂得多好好研究研究。 反正我的经验是房子25平米以内的最上算,不管多大,都给你补到45平米的价钱。再就是70平米以上的大房子上算。40几平方的小户型最吃亏~ -...
拆迁补偿条例
我不是复制一大段敷衍你,这个条例是最的了, 不同的房建拆迁办(比如中房,青建)给你的补偿标准略有差距,但是这个是刚性指标。 我家是海底隧道云南路片,和火车站直线距离200米,但是补偿条件差的很大,火车站多补偿10%,我们这就没有~ 至于地区,我们这原本是二类地区,可是他们再划区域的时候,故意给我们划差一个档次。 你们那没下文件吗?补偿标准的文件,写的非常详尽,你们谁懂得多好好研究研究。 反正我的经验是房子25平米以内的最上算,不管多大,都给你补到45平米的价钱。再就是70平米以上的大房子上算。40几平方的小户型最吃亏~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四)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五)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 实际用于补偿的房屋超出应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 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款的,由被拆迁人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 拆迁补偿金由拆迁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九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方法计算的拆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与异地补偿房屋价款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互相结算差价款。 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 ============================== 计算公式很麻烦,一般人不会算,歹很有脑子的人能算出来。你拆迁的地方没有拆迁办吗?报给他们你家的建筑面积,总共会给你家什么条件的房子,或者给你多少钱他就给你算出来了~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补偿补助费用相关标准 本帖地址: http://club.bandao.cn/showthreadm.asp?boardid=20192&id=1206400 点击复制此地址发送给朋友 制发机关: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8-10-28  索引号: 00511773401020320080030 标  题: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补偿补助费用相关标准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费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执行以下标准(青政发〔2007〕68号):   1、搬迁补助费:   (1)住宅:每户600元。   (2)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拆迁人应在被拆迁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次性支付。   2、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自行找房在外临时过渡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在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人不能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周转过渡房屋的,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内的,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超出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后,由拆迁人对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逐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3、经营性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以下标准发放经营性补助费:   (1)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在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6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经营性补助费。因拆迁人责任造成超过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0元逐月计发经营性补助费。   按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周转过渡房屋的,不予发放经营性补助费。但因拆迁人的责任造成超出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60元逐月计发经营性补助费;发放经营性补助费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2)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经营性补助费。   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经营性补助费。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拆迁住宅房屋规定的有关费用标准办理。   各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具体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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