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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2011-09-25 7页 pdf 101KB 26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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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1、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消费者的购物凭证,是纳税人经 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 检查的重要依据。 2、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普通发票。普通 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 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 票等;后者仅...
发票
1、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消费者的购物凭证,是纳税人经 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 检查的重要依据。 2、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普通发票。普通 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 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 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 售发票等。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 存备查用;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 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 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 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 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 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 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 关键性作用。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 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 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 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 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 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 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 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 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 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 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 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发票保管及丢失被盗处理 要建章立制;设置台账;定期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 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10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专人保管;放在保险柜内;设置领、用、存登记簿; 取得的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已开具的存根保存 10年,期满后报主 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 运输空白的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出入国境。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立即报 告主管国税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纳税人应在事发当日书面国税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公 开声明作废; 购买普通发票的程序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 申请,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领 购发票申请及有关证件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 票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 领购发票。 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向 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即需要发票时, 可以凭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 接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开 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临时到省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 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要求其提供 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 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 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 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程序 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 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首先要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以及税务机关 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批后,由专用发票 管理部门核发《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就可以凭《发票领购簿》、经办 人身份证明,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定的票面金额、数量和购票方 式,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发票的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 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 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要 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制作。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为税 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 发票的作用 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发票是加强 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 要依据;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的不断扩大,发票在整个社会经 济活动中,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其作 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由于发票上载明的经济 事项较为完整,既有填制单位印章,又有经办人签章,还有监制机关、 字轨号码、发票代码等,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它为工商部门检查经济 ,处理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消费者向销货方要求调换、 退货、修理商品,公安机关核发车船牌照,保险公司理赔等,提供了 重要依据。所以消费者个人养成主动索取发票的习惯是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的保障。 2、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 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正确地填制发票是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的 基础。只有填制合法、真实的发票,会计核算资料才会真实可信,会 计核算质量才有可靠的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才会准确、完整。 3、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一经开具,票面上便载明征 税对象的名称、数量、金额,为计税基数提供了原始可靠的依据;发 票还为计算应税所得额、应税财产提供必备资料。离开了发票,要准 确计算应纳税额是不可能的,所以税务稽查往往从发票检查入手。 4、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发票具有证明作用,在一定 条件下又有合同的性质。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各类发票违法行为,不 仅与偷税骗税有关,还与社会秩序的诸多方面,如投机倒把、贪污受 贿、走私贩私等案件关系甚大。发票这一道防线一松,将为经济领域 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所以,管好发票,不仅是税务机关自身的 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工作。 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称。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 货物时所开具的发票。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后,为确保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而印 发,供企业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专用发票作为扣款凭证 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专用发票,海运条例术语,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 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 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 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 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 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 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 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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