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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全国首例“贞操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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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全国首例“贞操权”案 全国首例“贞操权”案引人深思 全国首例“贞操权”案引人深思 1998年8月15日,深圳市某英语俱乐部举办英语口语对话活动,由于该俱乐部在深圳市小有名气,因此报名参加活动的人很多。   时年26岁的王丽也报名参加了此次活动。王丽从内地来深圳后在一家公司当职员,但对学习英语情有独钟。   在俱乐部,王丽结识了一个叫李伟的澳大利亚籍华人。李伟自称在深圳经商,讲得一口流利的英语,王丽主动与其交谈起来。活动结束后,李伟热情地发出邀请:“晚上请你吃饭怎么样?”王丽见李伟长得文质彬彬,谈吐很优雅,看上去也很诚恳,便同意了。没想到这个决定给...
2001全国首例“贞操权”案
 全国首例“贞操权”案引人深思 全国首例“贞操权”案引人深思 1998年8月15日,深圳市某英语俱乐部举办英语口语对话活动,由于该俱乐部在深圳市小有名气,因此报名参加活动的人很多。   时年26岁的王丽也报名参加了此次活动。王丽从内地来深圳后在一家公司当职员,但对学习英语情有独钟。   在俱乐部,王丽结识了一个叫李伟的澳大利亚籍华人。李伟自称在深圳经商,讲得一口流利的英语,王丽主动与其交谈起来。活动结束后,李伟热情地发出邀请:“晚上请你吃饭怎么样?”王丽见李伟长得文质彬彬,谈吐很优雅,看上去也很诚恳,便同意了。没想到这个决定给她带来了终身的痛苦和遗憾。   当天下午5时30分,李伟将王丽带到其深圳罗湖区某花园10楼A座的住处。两人在客厅里用完晚餐后,李伟说:“澳大利亚风光很美,我在那里拍了很多相片,在我的卧室里,你过来看看吧。”王丽刚走进卧室,李伟就将房门反锁,露出色狼本性,一把将王丽按倒在床上欲行不轨。王丽拼命反抗,搏斗了十几分钟后,力气耗尽的王丽终于被身强力壮的李伟强奸。此后,李伟又采用暴力手段,先后在床下、客厅以及卫生间对王丽多次实施奸淫,并将王丽禁锢在其住处长达4小时。   8月16日零时30分,王丽趁李伟上洗手间之际,用客厅的电话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立即赶到将李伟当场抓获。   当天上午,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黄贝派出所委托该局法医对王丽的损伤进行鉴定:受害人王丽的左肘、左腕、颈部等均有多次损伤,且其处女膜系新鲜破裂。接着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也作出鉴定:受害人王丽的体内精斑系李伟所留。   铁证如山。2000年6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李伟有期徒刑12年。 贞操受损索赔巨额损失 罪犯最终受到严惩,许多人以为案情自此可以告一,受害人也可以有所安慰。但事实并非如此,王丽找到深圳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永泉寻求法律帮助。金永泉在获悉案情后认为,此案被告人李伟不仅应为其犯下的刑事罪行受到处罚,而且还应该赔偿受害人王丽因被强奸而受到的精神损害。因为正是被告人李伟的犯罪行为,使王丽失去了贞操,给她身心造成了难以愈合的创伤和损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伟进行精神赔偿。   金永泉律师说:“当时以贞操权受到侵害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在全国还没有先例。但我认为王丽在强奸案中所受到的肉体和精神的伤害要比普通的人身伤害严重得多。另据我们调查,侵害人是澳大利亚籍华人,具有较强的经济支付能力,加上王丽被强奸时还是处女,所受到的精神伤害远非一般强奸案所能比拟,因此我们提出了10万美元的精神损失赔偿数额。”   1999年9月7日,王丽委托金永泉律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深圳中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只有受害人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王丽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物质损失,遂驳回了王丽的诉讼请求。王丽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认为王丽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也驳回了王丽的上诉请求,但广东省高院同时指出:像王丽这种情况,“应循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   广东省高院的这一裁定让王丽和金永泉律师看到了希望。2000年11月10日,王丽再次全权委托金永泉律师向罗湖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被告李伟侵犯原告王丽的贞操权,要求法院判令李伟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5万元人民币。 一审获赔8万元 2001年1月11日,该案在罗湖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控辩异常激烈,原、被告双方各找了两名律师出庭应战。   双方围绕三大焦点展开了激烈的控辩:一是被告李伟在犯罪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原告王丽是否有权提出民事精神赔偿诉讼,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三是原告王丽提出的45万元的赔额是否过高。   王丽认为,被告李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是因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使被告的犯罪行为受到我国刑法制裁的结果,而受害人受到的精神和身体伤害却并没有得到补偿,因此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至于45万元的赔偿额度是否过高的问,王丽的委托律师金永泉说,考虑到被告是澳大利亚籍人士,在深圳有一套住房,市值人民币50多万元,原告王丽已经提供了诉讼担保,该房已被法院查封。虽然精神赔偿数额并没有具体的计算公式,但根据精神和身体损伤的程度,并参考国外的判例,我们提出的这个赔额是符合情理的,而且也充分考虑到被告李伟的支付能力。   被告李伟则认为,本案是由刑事案件引发的,而且被告已经受到了比较严厉的制裁,这种制裁本身就是对被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因此被告不应再承受其他惩处;且原告的起诉缺乏具体的物质赔偿项目,理应予以驳回;另从案件的管辖来看,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案件应适用我国法律,不应适用国外的判例。   罗湖法院则认为,被告因犯罪被审判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固然可以使受害人得到一定的精神抚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精神痛苦,但结合我国的社会生活实际,受害人王丽在该案中除生命健康权被侵犯外,还有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即贞操权被侵害,由于贞操权被侵害,使受害人在遭受名誉毁损、社会评价降低的同时,还将遭受社会生活范围的限制、婚恋自由的受限等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进而造成受害人终身无法摆脱的痛苦。因此,受害人的这些权利(主要是贞操权)被侵害导致精神损害,但又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得到补偿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没有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又符合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本意和目前的司法实践,应当予以支持。   王丽所遭受的损害不仅包括人身方面的损害,如身体受伤、处女膜破裂等,还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如精神痛苦等等,现王丽就其精神方面的损害要求被告赔偿,该诉讼请求明确、具体,而且该诉讼请求所要求的是一种非财产损失,也不可能有具体的物质赔偿项目。   目前,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虽然还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应当对因人身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丧失的损失进行赔偿,这已被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大量的判例予以肯定。这也是我国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必然结果。本案原告因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受到被告犯罪行为的侵害,通过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来恢复社会对自己的公正评价,抚慰心灵创伤,这种请求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立法原则,应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时,采用的是适当补偿的原则,因为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相应价值,因此赔偿数额应根据加害人的主观动机、侵权手段、过错程度、行为方式、持续的时间等具体侵权情节,以及受害人的身份、社会地位、年龄、文化程度等条件因素,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综合考虑。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高于一般的45万元的赔偿数额不予支持。   庭审后,法院当庭作出宣判:判令被告李伟赔偿王丽精神损失人民币8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代理律师田锡平认为,该案的症结就在于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中对于贞操权的保护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因此法院的判决于法无据,与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是相悖的,这样的判决肯定经不起考验。   而原告认为,法院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额过低。3月上旬,双方均不服此判决,分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双方律师都承认,无论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如何,都值得司法界乃至全社会认真对待:那就是被人侵害贞操权后,在法律上有没有权利向侵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代理律师田锡平认为,如果深圳中院的终审判决最终确定贞操权应受民法保护,那么将会在全国引起强奸案受害者的诉讼浪潮,因为我国虽然不是适用判例法的国家,但是法院的终审判决还是对其他当事人和法院产生极大的参考效应。   原告的律师金永泉则认为,罗湖法院的判决标志着我国法院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又前进了一大步。他还欣喜地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今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金律师的理解是,这其中的“其他人格权益”就是应该包括“贞操权”,因此,“贞操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   该案的判决不仅引起了司法律师界的一些争论,也引起了普通百姓的极大关注与深思。   (文中王丽和李伟均为化名)   (摘自4月2日《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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