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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 重点

2011-10-02 19页 doc 138KB 36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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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 重点初级经济法重点 初级经济法重点     ★题型题量及评分原则 题型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合计 题量 24题 20题 10题 3大题(13小题) 67题 分值 24分 40分 10分 每小题2分 100分 54题74分 13小题 26分   经济法考试时间:5月14日 上午9:00-11:30      一、今年考试的总体预测: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不定项选择题 本章合计 一、总论 3分 8分 2分 — 13分 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分 2分 1分 8分 13分 三、营业税法律制度 5分 6...
初级经济法 重点
初级经济法重点 初级经济法重点     ★型题量及评分原则 题型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合计 题量 24题 20题 10题 3大题(13小题) 67题 分值 24分 40分 10分 每小题2分 100分 54题74分 13小题 26分   经济法考试时间:5月14日 上午9:00-11:30      一、今年考试的总体预测: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不定项选择题 本章合计 一、总论 3分 8分 2分 — 13分 二、劳动合同法律 2分 2分 1分 8分 13分 三、营业税法律制度 5分 6分 2分 4分 17分 四、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4分 8分 1分 — 13分 五、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3分 6分 — — 9分 六、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2分 4分 1分 4分 11分 七、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5分 6分 3分 10分 24分 合计 24分 40分 10分 26分 100分   二、各章内容重点: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的基础   一、法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国家意志性;   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4类: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组织、③国家、④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包括4类:①物。②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③行为。④人身。   【注意】不包括:阳光、空气、自然灾害等   四、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特别行政区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协定 国家之间   五、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以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复议、诉讼分别不适用的情形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 不适用情况 仲裁 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复议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三)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仲裁中的回避制度:4类须回避的情形   4.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特例】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民事诉讼   (一)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特殊管辖(9项) 诉讼原因 管辖的法院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票据支付地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4.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5.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①当事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特殊情况是否延长,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   四、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2.行政复议的机关      3.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的,决定撤销、变量多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注意多选题)   3)复议决定书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诉讼   注意: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的下列事项。      第三节 法律责任   区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010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13分。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了解)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掌握书面形式及要求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未定合同期限 处理规定 1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1个月~1年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注释】2倍工资的从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满1年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5.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掌握)   6.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判断题)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重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注意)   2.劳动报酬(了解)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   1.试用期的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另外注意约定三种情况)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8条)   (二)服务期   1.服务期的含义   2.服务期的长度   3.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5.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3种)   三、医疗期   1.医疗期的概念   2.医疗期间   3. 医疗期的待遇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注意:52页倒数第二自然段和53页倒数三行。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解除   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可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9种):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1.补偿年限(即工作年限)的计算   2.补偿基数(即月工资标准)的计算标准   3.补偿年限和基数的特殊计算      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由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提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2)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七节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具体包括七个税目)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二)兼营行为   (三)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分      三、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 特殊业务 征营业税 征增值税 1.水利工程水费 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集邮商品 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3.报刊发行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4.销售电信物品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 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5.林木管护劳务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6.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 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 7.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 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缴纳营业税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属于平销返利,属于增值税范围(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四节 营业税税目与税率   营业税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税率3%)   (二)建筑业(税率3%)   (三)金融保险业(税率5%)   (四)邮电通信业(税率3%)   (五)文化体育业(税率3%)   (六)娱乐业(税率5%-20%)   (七)服务业(税率5%)   (八)转让无形资产(税率5%)   (九)销售不动产(税率5%)      第五节 营业税计税依据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1.一般: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两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全额计税)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十)营业额扣除有关项目的合法有效凭据(了解)      第六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针对个人纳税人)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即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1.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2.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营业税减免税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地点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建筑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另有规定。   2.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提示: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   (1)一般劳务机构地;(2)一般建筑发生地,跨省建筑机构地;(3)无形资产机构地,房屋、土地所在地(坐落地)。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减免   二、教育费附加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与计征依据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所得来源的确定(了解)   二、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比例税率需要记忆。 税率 应税项目 注意事项 1.9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2.5级超额累进税率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3.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稿酬所得 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实际税率为14% 4.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由于有加成征税规定,实际为3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5.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5)偶然所得;(6)其他所得。 (1)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概念   (一)费用扣除的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 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年终奖)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减征30%,实际税率14%)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财产租赁所得   (六)财产转让所得      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熟悉)      一、免税项目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3.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减税项目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一)自行纳税申报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三)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的纳税人——权属的承受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三)车船税税收优惠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计算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区分哪些是国税局和地税局的征收和管理(注意例6-2)      二、税务管理   1.纳税人办理哪些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税务登记的内容   1)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注意选择题)   2)设立(开业)登记:时间: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变更登记的顺序:是先工商变更,再税务变更   4)注销登记的顺序:是先税务注销,再工商注销   5)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6)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账簿和凭证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发票的种类   5.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自行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方式(如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结算的时候,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三、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2.税款征收措施   注意: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关于税收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注意:税收优先权      四、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的受理中注意:(必经复议)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6.(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      五、税收法律责任(不定项选择题)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2.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3个思路)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②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3)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掌握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三、银行卡   1.银行卡的分类   2.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3.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4.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   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   (1)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3)贷记卡持卡人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1)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   2)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      四、结算方式   1.我国传统的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种。   托收承付: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2.国内信用证的三个特点: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不得支取现金      五、票据的一般规定   1.基本当事人   2.非基本当事人   3.票据权利的取得   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挂失止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5.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   3)承兑   注意:   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4)保证效力   6.票据追索   1)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   2)被追索人的确定   3)追索的效力      六、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种类,按照承兑人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3)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2.商业汇票适用范围:只是单位之间使用,自然人不适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3.银行承兑汇票的两个“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4.商业汇票的付款:提示付款期限是“到期日起10日内”。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商业汇票贴现(P327)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二)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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