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服务
ICS 07.060
A 4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行 业 标 准
MH/T 4016.3—2007
代替MH/T 4016.3—2004
民用航空气象
第 3 部分:服务
Civil Aviation Meteorology—
Part 3:Service
2007-12-26 发布 2008-01-01 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
MH
MH/T 4016.3—2007
1
本部分代替MH/T 4016.3—2004《民用航...
ICS 07.060
A 4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行 业 标 准
MH/T 4016.3—2007
代替MH/T 4016.3—2004
民用航空气象
第 3 部分:服务
Civil Aviation Meteorology—
Part 3:Service
2007-12-26 发布 2008-01-01 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
MH
MH/T 4016.3—2007
1
本部分代替MH/T 4016.3—2004《民用航空气象 第3部分:服务》,本部分与MH/T 4016.3
—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 调整了MH/T 4016.3—2004中“气象监视台”术语和定义(本部分的3.10);
b)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世界区域预报中心”和“世界区域预报系统”(本部分的3.15
和3.16);
c) 调整了为航务部门和飞行机组提供的气象情报的内容(本部分的5.1.3和5.2.2;
MH/T 4016.3—2004的5.2.1和5.3.6);
d) 增加了对来自世界区域预报中心的气象情报的使用要求(本部分的5.1.4~5.1.6);
e) 在飞行文件中增加了电码格式的区域预报形式(本部分的5.3.3);
f) 增加了对讲解、磋商、展示和飞行文件制作的要求(本部分的5.3.4~5.3.5,
5.3.10~5.3.11);
g) 调整了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的内容(本部分的6.1~6.5;MH/T
4016.3—2004的6.1~6.4);
h) 删除了关于提供放射性物质意外释放到大气中的情况的要求(MH/T 4016.3—2004
6.3f)和8.2c))。
民用航空气象
第 3 部分:服务
1 范围
MH/T 4016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的一般原则和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气象服务。
具体内容见标准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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