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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1

2011-10-03 50页 ppt 8M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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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1nullnull北京时间5月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基地”组织领导人本·拉登已在当天的军事行动中被击毙。随后美国动用航母将拉登葬于北阿拉伯海。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法律女神泰美丝的塑像,总是一手握剑,一手端秤,蒙着双眼。蒙着双眼的意思就是:六亲不认,不管你是谁,为了什么,违法者一律制裁。 法律女神泰美丝的塑像,总是一手握剑,一手端秤,蒙着双眼。蒙着双眼的意思就是:六亲不认,不管你是谁,为了什么,违法者一律制裁。 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1
nullnull北京时间5月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基地”组织领导人本·拉登已在当天的军事行动中被击毙。随后美国动用航母将拉登葬于北阿拉伯海。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法律女神泰美丝的塑像,总是一手握剑,一手端秤,蒙着双眼。蒙着双眼的意思就是:六亲不认,不管你是谁,为了什么,违法者一律制裁。 法律女神泰美丝的塑像,总是一手握剑,一手端秤,蒙着双眼。蒙着双眼的意思就是:六亲不认,不管你是谁,为了什么,违法者一律制裁。 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null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居于金字塔顶端的法律文件。它是众法之法,其他各种法律的产生都要以宪法为依据。它又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任何机构、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违反,任何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或行为都将归于无效。 宪法主要调整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人民授予政府权利的契约。 政府的权利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来自于宪法,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所有政府权力都是有限的) 宪法的核心问题:约束政府权利,保护个人权利。 作为根本大法,宪法就是通过规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和组织方式,来实现对人民权利的制度化保障。 (二)宪法的特征(二)宪法的特征 第一,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 第二,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第三,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的一般法律。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就世界各国宪法的共性而言,通常认为宪法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或称主权在民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实行法治是民主宪政的内在要求)和权力制约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四)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四)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资本主义宪法 资本主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最早产生于英国、美国和法国。 17世纪的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英国国会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表明了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在英国的最终确立。英国的宪法由一组自1215年著名的《大宪章》以来的历史文献构成,另外还有一些所谓宪法惯例,平常人们感觉不到它们的存在,但是,一旦违反,马上就会引起轩然大波。这种由历史传统累积构筑起来的宪法谈不上修改,只有潜移默化的演进,变化模式呈现出《易经》所谓“变而不觉其变”的形态。 一、课程导入:宪法的产生和原则 一、课程导入:宪法的产生和原则 温莎堡的故事温莎堡的故事温莎堡的故事温莎堡,位于伦敦西北30公里处的泰晤士河畔。这里地势高峻,周围环绕着大片碧绿如茵的绿草地和片片茂密的森林。这座拥有众多巍峨宫殿、风景如画的庞大古堡群,屈指算来,已经有将近1000年的历史了。近几年来,这座童话世界般的“王城”,已经大部分对公众开放,并成为了英国一个著名的旅游胜地。你可以在这里寻觅女往年幼时代的“绿野仙踪”,可以听导游津津有味地讲那位“不爱江山爱美人”的温莎公爵(即爱德华八世)的风流韵事,也可以游览“滑铁卢大厅”和圣乔治教堂。 古堡气势雄伟的大石门外不远,是一片青青草地。这片看来普普通通的绿草地上,近800年前,却上演过一出英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场面。null大 宪 章 大宪章大宪章1215年的大宪章中最为重要的条文是第六十一条,即所谓“安全法”。根据该条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这种权力是出自中古时期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加之于国王却是史无前例。 英国国王与贵族们签订的《大宪章》。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 1215年的大宪章确立了一些英国平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亦保障了教会不受国王的控制。同时它亦改革了法律和司法,和限制了国王及皇室官员的行为。 镂之金石的宪法 镂之金石的宪法 1787年美国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之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增进共同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之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美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实际上,这部1787年制定的宪法的主体结构只有三条,即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作出的规定,这些规定至今保持不变。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 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有限政府;三权分立;主权在民等。 宪法的根本点: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平衡: 1、地方(州)和中央(联邦)的制衡; 2、联邦政府立法(国会)、行政或执法(总统)和司法(联邦法院的制衡; 3、各地权和社会利益集团的制衡(参议院无论大洲小州,一律只有两个席位;众议院议席按人口的多寡成比例分配。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美国宪法之所以不朽,与制宪者的远见卓识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后来执行、运用宪法的行政、立法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对宪法的尊重、维护捍卫和阐述更是至关重要。null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最早将社会经济权利写入宪法,是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的一个分界点。 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2、 旧中国的宪法 2、 旧中国的宪法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的失败。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员不得干预。”“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凡一切军事,皆非议员所得干预。”“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内政外交大事仍然由君主专制,诠释了所谓“大权统于朝廷”的具体内容! 2、 旧中国的宪法2、 旧中国的宪法以孙中山为代表的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通过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的封建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 1912年3月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3、 新中国的宪法 3、 新中国的宪法1949年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是一部宪法性的文件,发挥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75年宪法——“文革”十年动乱期间的宪法 1978年宪法——我国第三部宪法 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 毛泽东与宪法毛泽东与宪法1961毛在秦皇岛座谈会上:没有宪法的社会最好,中华五千年,没有宪法,也没见什么损失!汉唐强盛,有宪法吗?满清准备玩宪法,结果亡的更 快。教训是深刻的!我们有不少同志,就是迷信宪法,以为宪法就是治国安邦灵丹妙药,企图把党置于宪法约束之下。我不相信法律,更不信宪法,就要破除这种宪法迷信 将无产阶级文革大革命进行到底! 将无产阶级文革大革命进行到底! 刘少奇被革命群众批斗刘少奇被革命群众批斗nullnullnullnull文革中被批斗的胡耀邦 文革中被批斗的胡耀邦 文革后,胡耀邦曾任中央组织部长,当时各种冤、假、错案的总数约有4千多万人,其中,因反革命罪被判处的人中,有18万4千人遭到错误判决。胡亲自主持平反知识分子冤假错案158万件,全国复查各类问题的案件涉及近500万人,平反纠正了300万名干部冤假错案。 文革时的罪行名称——枪毙文革时的罪行名称——枪毙现行反革命、历史反革命、女流氓、流氓、坏分子、流氓鸡奸犯、不讲卫生罪、偷看青春罪、搞腐化罪、阶级报复罪、美蒋特务、偷听敌台 。null教学内容☆我国宪法的几次修改☆我国宪法的几次修改1、1979年、1980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两次小修改: (1)1979年修宪主要修改了三处: ①在县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 ②将直接选举由乡一级扩大到县一级,实行县乡两级人大直选; ③将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从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 (2)1980年修宪主要取消了“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这是邓小平提出的。 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1)1988年修宪修改了两处: ①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 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1993年修宪改动较多,如: ①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②删掉原来的“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③把原来规定的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 ④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等。(3)1999年修宪主要修改了6个方面:(3)1999年修宪主要修改了6个方面:①把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序言,溶进四项基本原则中; ②在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③所有制和按劳分配实行多元化; ④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1993年修改基础上又进一步修改,在实行承包经营为基础后加了一个“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新特点; 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性质原来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现在改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⑥把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4)2004年宪法修改(4)2004年宪法修改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完善对私有制保护的规定。 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提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等。 总结 总结宪法是民主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 宪法是一种精神、一种价值,一种民族的共识。它对国家经济发展起推动、促进作用。 宪法产生后,在理念上、观念上,主要是对公权力的限制。限制公共权力是为了保障人权。 宪政保障了每个人有机会参与到跟我们都有关的政治生活中,使国家能获得真正的狼嚎的社会秩序。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1.国体即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特征:(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2)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3)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4)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征。   (1)政体的涵义 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或国家管理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3)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三)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三)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存在和发展。”从而使这一制度为我国根本大法所确认,成为我国民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处理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国家生活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同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通气、协商,这已形成制度 。☆中国各民主党派:☆中国各民主党派:1、民革: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2、民盟:中国民主同盟 3、民建:中国民主建国会 4、民进:中国民主促进会 5、农工:中国农工民主党 6、致公:中国致公党 7、九三:九三学社 8、台盟: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null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我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人民政协的组成: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人民政协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人民政协的议事原则是:民主协商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三)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等等。(五)基本经济制度(五)基本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夫妻家中看“黄碟” 民警上门执法发生争执动老拳 2002年8月18日深夜,陕西延安市毗圪堵村村民张某和妻子李某在家看“黄碟”,之后张某被突然闯入的民警带走。10月21日,张某被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这就是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的“夫妻家中看黄碟”事件。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2月5日,张某被解除取保候审,宝塔公安分局也撤销了此案 。夫妻家中看“黄碟” 民警上门执法发生争执动老拳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是: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使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一)平等权 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禁止差别对待(司法平等、民族平等、男女平等)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null(三)政治自由权 ①言论自由; ②出版自由; ③结社自由; ④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行使限度: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null(四)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一)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有任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null(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任何机关、团体、自主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null(四)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一)劳动权 (二)休息权 (三)财产所有权 (四)物质帮助权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宪法司法化-----第一案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玉苓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为委培生。但是,齐所在的中学却将录取通知书送给了与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某。陈即以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某的姓名。 1999年1月19日,齐某以陈某和她的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 这起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却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难题:侵犯姓名权问题在民法通则中有详细的规定,而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不是民事权利。但是,我国各级审判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惯例是不能直接引用宪法。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2001]法释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终审判决齐玉苓胜诉!齐玉苓获得直接、间接及精神赔偿近10万元。 null(五)文化教育权 1、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 2、教育方面的权利 特定主体的权利特定主体的权利(一)保障妇女的权利 (二)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 (三)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四)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五)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 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四、 我国的国家机构四、 我国的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组织活动原则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互有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有: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3.责任制原则 4.精简和效率的原则 5.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null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 null(2)人大常委会(2)人大常委会①性质和地位: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②组成: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③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 ④职权:A立法权 B决定权 C 监督权 D其他 null 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1)性质和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于全国人大,受全国人大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不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种国家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2)国家主席的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null(3)当选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4)职权: ①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②任免权:如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③外事权: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④荣典权:如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国务院 国务院(1)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在全国行政系统中居最高地位,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委的工作。但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nullnull组成与任期组成与任期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总理国家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为5年。 国务院职权国务院职权①行政法规的制定权; ②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③提出议案权; ④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具有领导和监督权; ⑤领导和管理外交、国防、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权; ⑥任免、奖惩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⑦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国家军事委员会国家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最高军事机关,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与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同一个机构。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 四)我国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四)我国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本级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 安徽宿州人, 1946年10月生, 197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9月参加工作,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毕业,大学学历。     现任中共中央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央政法委员会秘书长。 nullnull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  1955年9月生,江苏南通人,197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2月参加工作,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国际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教授。     现任中共中央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nullnullnullnullnull2、人民检察院2、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的领导体制。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联系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十一届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十一届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 1940年3月生,河北泊头人,195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2年10月参加工作,河北工学院电力系电机电器设计与制造专业毕业,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 政协全国委员会机构设置 政协全国委员会机构设置 我国国家机构我国国家机构体系框架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律制度 刑事法律制度 行政法的概念和作用行政法的概念和作用 含义: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用: 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 中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主义原则 合法性 原则合理性 原则应急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 (1)行政职权必须给予法律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 (3)行政授权、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行政裁量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规范等作一原则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具体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原则;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使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于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 (5)符合社会道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 3、行政应急性原则 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在限制条件下,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同法律抵触的措施。 如战争、分裂、动乱、暴力犯罪失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案例 案例某高校学生李静、张军,同窗共读成有情人。2002年10月初,女生李静突感腹疼去小医院检查,校医初诊怀疑是怀孕。之后,他自费住进了校外医院,经诊断是宫外孕,并于10月9日作了手术。学校知情后,以严肃校规校纪、正确引导学生为由,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与两名学生勒令退学处分。两名大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的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争议。裁定:驳回李静、张军要求学校撤销处分的起诉。 分析 分析本案例属于行政争议,不是民事争议。 高校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因为其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少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或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不是以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意或者符合双方的意志为必要条件;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预先规定的; (4)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null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形式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类。 通常只有承担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可能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null 行政主体— null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组织) (一)概念 被授权组织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是依据法律、法规(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 (二)范围 1.行政机构: A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B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安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价格监督机构、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下设的南京路步行街监察队) 2.社会组织(工会、共青团)、人民团体(残联、妇联、红十字会、法学会)、行业协会(律协、会计师协会、佛教协会)。 null3.企业单位(行政性公司)地铁运营公司、烟草自来水煤炭煤气电力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在现金管理方面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4.(卫生防疫站、检验检疫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构、高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起实施)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这就赋予了高校学位授予权。 null(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被授权组织在依法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则成为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 没有经过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或某些组织,即使它们行使着行政职权,仍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也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 被授权组织在从事行政职权以外的其他活动时,也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是普通的组织。 案例 案例李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的警察。一日中午下班后到饭店去吃饭,忽然,临桌两伙人为争板凳吵起来,双方为此大打出手。其中一人掏出尖刀将对方一人扎伤。李某见状,即掏出手枪欲上前捉拿凶手。打架的两伙人见有警察过来,便四散逃走。李某心急,一脚被椅子绊倒,手枪碰地,两声枪响,子弹打在地上反弹起来将旁观者赵某击伤。 赵某经医院治疗痊愈后,找到李某赔偿。李某称自己在执行公务,其责任应当由所属机关承担,不应有个人承担。赵即找到李某所在铁路公安分局,要求赔偿。公安局认为:李某是在下半时间且系铁路警察不在工作岗位,饭店也不在公安分局的管辖范围之内,所以李某的行为属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负责。赵某无奈提起诉讼。 问题 问题1、李某此时的法律身份如何? 2、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 3、赵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分析 分析1、李某此时的身份属于公家公务人员。 2、李某的行为应当行为为公务行为。因为人民警察具有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打击违法犯罪的法定职责。 3、赵某的损失是用国家赔偿。 区分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标准有(1)时间(2)岗位(3)职责(4)命令四种。这四个因素应综合考虑案例案例一天下午,某市法院法警大队副队长杨某与行政庭副庭长等一行四人,身着制服、驾驶警车来到街心路口,见大街上人多车挤,便拉开警笛借人行道行使。由于车速过快,将停在路边下客的一辆新的出租车刮坏,司机上前理论,杨某称“我们在执行公务,你为何不让道,你自认倒霉吧。”司机不服,双方争吵起来,杨某等人上前将出租车司机推倒一边扬长而去。第二天,出租车司机找到市法院领导,要求解决问题。经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杨某当天是开着警车去一企业老板处吃拜年饭,并非执行公务,遂决定给与杨某等人警告处分,并责令有其个人赔偿出租车的损失。出租车司机不服,认为人是法院的法官,车是法院的警车,应当由法院来承担赔偿责任。问题问题1、本案杨某等人的法律身份如何? 2、本案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理由是? 3、本案肇事方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开车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太打算去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她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呢?为此她前来一家律师事务所请教,律师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民警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一、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二、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三、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于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 null另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理由是:接送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所属的公安机关没有关系。 国家公务员从事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便可以不同的法律身份出现:当他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职务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公务员;当他代表自己从事民事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自然人;当他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时,他的法律身份又是行政相对人。 本案中我们同意第二种主张,但他的理由阐述得不够充分,因为李某是否属于一个公务员不能作为一个抽象问题来讨论,只能置于具体的情景中作具体分析,只能问某个民警在某种情景中从事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公务员。null本案民警李某驾公务车外出执行公务,这是事实,但他到学校接送小孩显然不属公务,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公务,不是看时间,也不是看使用的工具,而是看该行为的实际属性,即该行为的目的和功能。 所以,李某违章撞人时,虽然用的是公务车,虽然时间仍在公务最终封闭之间(即尚未回到单位),但接送小孩的实际目的和功能决定了他此时从事私务,而不是公务,因此本案发生时李某的法律身份应当是自然人而不是公务员,故老太太只能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奖励 行政惩戒 行政裁决 行政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含义: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原则: 责任法定 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构成 1.必须有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 2.必须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利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赔偿等。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含义: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裁决,以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性质不同; 受案范围不同; 审查标准不同; 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 处理权限不同; 处理依据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案例: 案例:李老太,家住某超市附近。一天她和老伴一起到超市购物,按惯例李老太负责挑选,老板负责推车交钱,东西挑选好后,老伴去交钱去了。这时,患糖尿病的李老太看到出口处的货架上有杏干,心想:都说得了糖尿病吃点杏干好,我不妨也试试。于是拿了一包,回头看到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急,拿着杏干就往外走。不料刚走出超市门,就被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李老太被带进超市办公室,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要罚1000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交了600元。忘了付款被人当做小偷,还不敢告诉家人,李老太特别难受,春节都没过好,春节后,李老太鼓足勇气,找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还没等李老太说完,就以该案为治安案件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为由,让李老太到公安机关申诉。 问题 问题1、“超市”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2、超市制定的“处罚规定”是何性质? 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是与什么性质? 4、工商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 分析1、超市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它没有也不能得到法律、法规授权。 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 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案例: 案例:某水产渔政管理站渔业执法检查员胡某与协管员唐某,身着渔政制服在水库进行渔业执法,发现王甲、张乙、张丙正在偷鱼。当胡、唐二人从陆地绕道行至偷钓者背后时,被偷钓者发现,张乙、张丙从陆地逃走,王甲则逃入水库想游向对岸。结果因体力不支,在离对岸约2米处沉入水中,胡某、唐某及时施救,但王甲最终溺水身亡,王甲亲属不服,申请复议。问:本案的被申请人应当是谁? 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由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必备条件:侵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国家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者必然产生。损害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责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范围一、侵犯人身权利的 1、违法拘留或违法限制人身自由; 2、非法拘禁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唆使他人暴力殴打; 4、武器、警械致人伤亡的 5、造成公民伤亡的其他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 1、财产罚、行为罚等行政罚款。 2、查扣冻等强制措施 3、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4、造成公民财损的其他行为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选择 选择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大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行使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切系在下班期间作出 C、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 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依据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依据 民事行为什么是民法?什么是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判断 判断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那一原则?( )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指一定的物、行为、智力成果等。null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自然人: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案例 案例南某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看到某商场进行有奖销售,每销售20元可领取一张奖券,最高奖金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所持有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母亲肖某,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奖,肖某把这5000元放到家里的箱子里。 第二天,南某与肖某发生争执,南某一气之下,便偷偷将箱子中的5000元钱拿到商场中购物消气,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肖某要购买股票,想用柜子里的钱,却发现钱已经不在,于是质问南某,南某在质问中说出真相,但南某认为钱是自己抽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怎么花。肖某则认为南某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其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某到商场,说南某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则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题 问题(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归谁所有?为什么?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肖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 (3)肖某是否有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为什么? (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肖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拒绝兑奖?法律关系结构图法律关系结构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南某 标的额小,合同有效——买卖洗发水的行为 纯获益,合同有效——赠与奖券的合同 标的额大,合同效力待定——购买钻戒的合同 肖某 商场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南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有效。 南某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因标的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智力、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或者追认。 肖某无权将此钱购买股票理由是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其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公民(自然人)---民事主体 公民(自然人)---民事主体1.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自然状态出生,表明了公民的自然属性,而具有一国国籍,则表明了公民的社会属性,它意味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 2.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民法上,公民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 3.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4.民法通则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案例 案例 张某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8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手机,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手机。 null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法人——民事主体法人——民事主体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适于成立,终于终止; 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生同灭。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它主要指下述两种形式:推定;沉默。 4、 无效民事行为 4、 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都是无效民事行为: (1)行为人不合法: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由本人亲自实施而本人未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等。 (2)意思表示不真实:如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所做的民事行为。 (3)行为内容违法: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等。 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①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的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例如,商贩以次充好出卖商品,顾客信以为真购买的,则为欺诈。如果顾客识破,未购买该商品,则不构成欺诈。如果商贩以每条红塔山10元的价格叫卖,吸烟的顾客明知是假烟而购买的,不为欺诈。 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②胁迫:是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例如,甲对乙说:“你不在伪造的证书上签名,就烧你家房子。”则乙的签名行为是受胁迫的民事行为。 ③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 例如,甲家境困难,母亲病重,无钱救治,向乙借款,乙以年息100%为条件,甲无奈被迫允诺,乙对甲的行为就属乘人之危。 5、 可撤销民事行为 5、 可撤销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两种: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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