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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宪章

2011-10-05 13页 doc 52KB 2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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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宪章基 本 原 则 基 本 原 则 1 现代奥林匹克主义是皮埃尔·德·顾拜旦提出的,在他的倡议 下,1894年6月召开了巴黎国际体育代表大 会,1894年6月23日成立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LOC)。1994年8月在巴黎召开了第12届代表大会,这是奥林匹克百年大会,被命名为“团结大会”。 2 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奥林匹克主义谋求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相融合,创造一种以奋斗为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作用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 式。 3 奥林匹克的宗旨是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
奥林匹克宪章
基 本 原 则 基 本 原 则 1 现代奥林匹克主义是皮埃尔·德·顾拜旦提出的,在他的倡议 下,1894年6月召开了巴黎国际体育代表大 会,1894年6月23日成立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LOC)。1994年8月在巴黎召开了第12届代表大会,这是奥林匹克百年大会,被命名为“团结大会”。 2 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奥林匹克主义谋求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相融合,创造一种以奋斗为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作用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 式。 3 奥林匹克的宗旨是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以促进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社会。为达到这一目的,奥林匹克运动独自或与其他组织合作,在其职能范围内从事促进和平的活动。 4 由国际奥委会领导的奥林匹克运动来源于现代奥林匹克主义。 5 在国际奥委会最高权力的指导下,奥林匹克运动吸收同意受《奥林匹克宪章》指导的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的是取得国际奥委会的承认。运动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必须由被承认为独立的体育运动组织领导。 6 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并按照奥林匹克精神——以相互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比赛精神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而更美好的世界作出贡献。 7 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五个连环,奥林匹克运动的活动是全球性的、持续的。其最高层次的活动是使世界上的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这一盛大的体育节日上相聚一堂。 8 从事体育运动是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有按照自己的需要从事体育活动的可能性。 9 《奥林匹克宪章》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附则的汇总。它指导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和运行,并规定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条件。             章1第 奥林匹克运动 一、最高权力 1 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 2 不论以何种身份属于奥林匹克运动的人员或组织,都须受《奥林匹克宪章》条款的约束,并应遵守国际奥委会的决定。 二、国际奥委会的职能 国际奥委会的职能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发扬奥林匹克主义。为此目的,国际奥委会: 1 鼓励体育运动和体育竞赛的协调、组织和发展,与国际和国家体育机构合作,落实旨在加强奥林匹克团结的举措; 2 与官方的或民间的体育运动主管组织和当局合作,努力使体育运动为人类服务; 3 确保奥林匹克运动会定期举行; 4 参与促进和平的行动,积极保护奥林匹克运动成员的权利,反对损害奥林匹克运动的任何形式的歧视; 5 通过适当手段推动妇女在一切级别、一切机构中参与体育运动,特别是加入国家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执行机构,以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 6 支持并鼓励弘扬体育运动道德; 7 努力在体育运动中发扬公平竞赛的精神,消除暴力行为; 8 领导反对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斗争,参与国际反毒品斗争; 9 采取旨在防止危及运动员健康的措施; 10 反对将体育运动和运动员滥用于任何政治或商业目的; 11 鼓励体育组织和公共权力机关尽全力保障运动员的社会和职业前途; 12 鼓励发展大众体育。大众体育是高水平体育的基础,而高水平体育又有助于推动大众体育的发展; 13 督促举行奥林匹克运动会时有关机构对怀境问提予以认真关注,鼓励奥林匹克运动对环境问题的认真关注并采取措施,教育一切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人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14 支持国际奥林匹克学院(IOA); 15 支持致力于奥林匹克教育的其他机构。 三、奥林匹克运动成员 1 除国际奥委会外,奥林匹克运动还包括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国家奥委会(NOC)、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OCOG)、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以及属于这些组织机构的人员,特别是其利益构成奥林匹克活动基本因素的运动员,还有裁判/裁判长、教练员和其他体育运动技术人员。奥林匹克运动还包括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其他组织。 2 以种族、宗教、政治、性别或其他理由对某个国家或个人任何歧视都与奥林匹克运动成员的身份不相容。 3 要成为奥林匹克运动的成员,就必须尊重基本的道义原则。 四、国际奥委会的承认 1 为了在全世界推进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委会可承认那些其活动与国际奥委会职能有关的组织为国家奥委会,这些组织应尽可能在其国内具备法人资格,其组建须符合(奥林匹克宪章其章程须得到国际奥委会批准。 2 对于洲的和世界性的国家奥委会协会,如其章程符合(奥林匹克宪章)并得到国际奥委会批准,国际奥委会可予以承认,如:     各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总会(ANOC);     非洲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总会(ANOCA);     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OCA);     泛美运动组织(PASO);     大洋洲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总会(OMOC);     欧洲奥林匹克委员会(EOC);     他们的规定必须符合《奥林匹克宪章》,并由国际奥委会审核。 3 国际奥委会可根据第29条规则规定的条件承认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此外,它还可承认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如:     夏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ASOIF);     冬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AIWF);     获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际体育联合会总会(ARISF);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GAISF); 4 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或国家奥委会总会的承认,决不影响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国家奥委会直接与国际奥委会来往的权利,反之亦然。 5 对于与体育运动有联系的具有国际性、其章程和活动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非政府组织,国际奥委会可予以承认。 6 国际奥委会可撤销其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及其他协会和组织的承认,并立即生效。 五、国际奥委会的庇护 1 国际奥委会可在它认为适宜的条件和情况下向地区的、洲的或世界性的国际综合性体育比赛提供庇护,条件是这些比赛必须严格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在国家奥委会或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奥委会协会监督下举办,而且应取得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协助并遵守其技术规则。 2 此外,如果其他比赛符合奥林匹克运动宗旨,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也可予以庇护。 六、 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的定期协商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同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之间的定期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该会议由国际奥委主席主持并由他在与有关机构磋商后确定程序和议事日程。 七、 奥林匹克代表大会 1 国际奥委会原则上应每8年召开一次奥林匹克代表大会;表大会由国际奥委会席 2 根据国际奥委会的决定,在国际奥委会确定的地点和日期召开。国际奥委会主席主持并确定程序。奥林匹克代表大会是协商性质的会议。 2 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由国际奥委会委员和名誉委员、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各国家奥委会和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组织代表组成。此外,奥林匹克代表大会还接纳以个人或组织代表的身份受到邀请的运动员和著名人士。 3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在与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磋商后确定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 八、 奥林匹克团结基金 1 奥林匹克团结基金的目的是向获得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奥委会,特别是最需要帮助的国家奥委会,提供援助。援助的方式为由国际奥委会和国家奥委会共同商定的援助。如有必要,请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给予技术协助。 2 所有这些计划由奥林匹克团结基金委员会负责管理;该委员会由国际奥委会主席担任主席。 第8条规则的附则 奥林匹克团结基金确定援助计划的宗旨是贯彻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原则; 2 提高运动员和教练的技术水平; 通过奖学金提高运动员和教练的技术水平; 4 培训体育行政管理人员; 5 与国际奥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推进上述宗旨的组织和实体进行合作,尤其是通过奥林匹克教育和舆论宣传组织进行合作; 6 有必要时,与国家或国际机构合作,建立简单、有效、经济的体育设施; 7 支持在国家奥委会管理或庇护下,组织的国家、地区和洲级的比赛; 8 鼓励各国家奥委会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计划; 9 推动政府和国际组织在官方发展援助中包括体育援助。 九 、奥林匹克运动会 1 奥林匹克运动会是个人或团体竞赛项目中运动员之间的比赛,不是国家之间的比赛。奥林匹克运动会把各国家奥委会为此目的选派、经国际奥委会同意参赛、并在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技术指导下进行的比赛中有良好运动表现的运动员集合在一起。 2 裁决有关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问题的最后权力在国际奥委会。 3 奥林匹克运动会包括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和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两者均每4年举行1次,但应注意下列第4款的规定。 4 第1届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于1924年举行。此后按其举办的次数计其届次,但第17届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是于1994年举行的。在雪上和冰上进行的运动被视为冬季运动。 十、奥林匹克周期 1 “奥林匹克周期”这一术语,是指从本届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开始,直到下届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开幕止连续4年的时期。 2 如果某届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未能举行,该届奥林匹克周期从上届奥林匹克周期开始之日4年后开始。 3 奥林匹克周期从1896年在雅典举行的第l届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起连续计算。 十一、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产权   奥林匹克运动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属财产,国际奥委会拥有与之有关的全部权利,特别是,而且不加限制地涉及该运动会的组织、开发、转播、录制、重放、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不论以何种方式或以现存的或将来发展的何种手段或机制。关于与奥林匹克运动会以及奥林匹克运动会范围内比赛和运动成绩有关的数据的获取条件和使用条件由国际奥委会决定。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取得的全部收益必须用于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体育运动。 十二、奥林匹克标志 1 奥林匹克标志由单独使用的五个奥林匹克环组成,可以是一种颜色或几种颜色。 2 五环的颜色规定为蓝、黄、黑、绿、红。从左到有互相套接,蓝、黑、红环在上,黄、绿环在下。整体大致形成一个规则的梯形,较短的平行边构成基底,如同保存于国际奥委会总部并复制如下的正式图样。 3 奥林匹克标志代表五大洲的团结和全世界的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相会。 十三、奥林匹克旗   奥林匹克旗为白底,无边。中间是五色的奥林匹克标志。其图样和比例应与1914年巴黎代表大会上皮埃尔·德·顾拜旦赠送的旗相同。 十四、奥林匹克格言   奥林匹克“更快、更高、更强,是国际奥委会对一切属于奥林匹克运动村人们的号召,鼓励他们本着奥林匹克精神奋进。 十五、奥林匹克徽记 1 奥林匹克徵记是奥林匹克五环与另一独特成分联系在一起的某种整体。 2 任何奥林匹克徽记的设计图样都须提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这一批准是使用该徽记的先决条件。 十六、奥林匹克会歌   奥林匹克会歌是国际奥委会1958年在东京举行的第55次全会上通过的歌曲;其乐谱存放于国际奥委会总部。 十七、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的产权 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和奥林匹克会歌的产权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 第12、13、14、15、16和17条规则的附则 1 1·1 国际奥委会可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在各国和国际上获得法律保护。 1·2  即使国家法律或商标注册赋予一个国家奥委会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该国家奥委会也只能按照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指示行使随之而来的权利。 2 国家奥委会对国际奥委会负责在各自国家执行第12、13、14、15、16、17条规则及其附则。国家奥委会须采取措施防止以违反上述规则或其附则的形式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国家奥委会也必须为国际奥委会的利益致力于使“奥林匹克”、“奥林匹克周期”等名称获得保护。国家奥委会可随时请求国际奥委会协助,使上述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得到保护,并解决在这类问题上可能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分歧。 4 国家奥委会只能在非营利的活动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而这种使用必须有助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不损害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而且有关国家奥委会应事先获得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批准。 5 国际奥委会在有关国家奥委会的合作下,鼓励其国家主管当局与国际奥委会联络发行印有奥林匹克标志的邮票;为此国际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规定的条件下可授权使用奥运会标志。 6 国际奥委会可以制作一种或多种奥林匹克徽记,自行使用。 7.1 国家奥委会和奥运组委会可制作奥林匹克徽记。 7.2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如认为某一奥林匹克徽记不至于同奥林匹克标志或其他奥林匹克徽记混淆,可批准该徽记的图样。 7.3 奥林匹克徽记中奥林匹克标志覆盖的面积不得超过该徽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此外,奥林匹克徽记中奥林匹克标志必须完整出现,不得有丝毫改动。 7.4 除上述规定外,国家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必须满足 以下条件: 7·4·1 徽记的设计必须使人能清楚地看出与有关国家奥委会所在国有联系。 7·4·2 徽记的独特部分不能只是有关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的国名或其缩写。 7·4·3 徽记的独特部分不得提及奥林匹克运动会或某个特定的日期或活动,以免受时间上的限制。 7·4·4 徽记的独特部分不得包含给人以全球性或国际性印象的格言、名称或其他用语。 7·5 除了上述第7·1、7·2和7·3的条款外,奥运会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7·5·1徽记的设计必须使人能清楚地看出与有关奥运会组委会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联系。 7·5·2徽记的独特部分不得只是有关奥运会组委会所在国家的国名或其缩写。 7·5·3徽记的独特部分不得包含给人以全球性或国际性印象的格言、名称或其他用语。 7·6 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在上述规定实施前批准生效的任何奥林匹克徽记仍然有效。 7·7 只要条件允许,不论何时何地,国家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得由国家奥委会在该国进行注册(即得到法律保护)。国家奥委会须在该徽记获得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这一注册,并向国际奥委会提供注册证明。如果有关国家奥委会没有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保护其奥林匹克徽记并将其保护情况通报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撤销对该徽记的批准。同样,奥运会组委会须按上面所述规定在其国内以及在与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协商后确定的其他国家保护其奥林匹克徽记。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所获任何保护不能用来反对国际奥委会。 8 任何以广告、商业或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的权利为国际奥委会专有。 9 任何以广告、商业或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奥林匹克徽记,必须符合下面第10、11款所列条件。 10 任何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如希望将其奥林匹克徽记用于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无论直接或通过第三者,都必须遵守本附则并确保该第三者遵守本附则。 11 一切和协议,包括奥运会组委会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在内,都须由有关国家奥委会签字或批准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11·1 国家奥委会奥林匹克徽记的使用只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内有效;该徽记以及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国家奥委会的任何其他标志、徽记、标识或名称,除非事先得到另一个国家奥委会的同意,不得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的国家中用于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 11·2 同样,奥运会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以及与奥林匹克有关的任何其他标志、徽记、标识或名称,除非事先得到另一个国家奥委会的书面同意,不得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的国家中用于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 11·3 在任何情况下,奥运会组委会所签任何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有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当年的12月31日; 11·4 奥林匹克徽记的使用必须有助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不得有损其尊严;某一奥林匹克徽记与某一产品和服务的任何联系,如果与《奥林匹克宪章》的基本原则和宪章中规定的国际奥委会的职责不相符,应予禁止。 11·5 经国际奥委会提出要求,任何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须提供其所签任何合同的一份副本。如果以下条件分别得到满足,国际奥委会或其所授权人员在某个国家奥委会徽记。 12·1 对于一切赞助性和供应性的协议以及除下列第12·2款所涉及者外的任何商业性行为,其条件是:这种开发对有关国家奥委会的利益不会造成损害,并且有关决定是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在与该国家奥委会协商后作出的,而该国家奥委会将从这种开发中获得一部分纯利润。 12·2 对于一切许可证性的合同,其条件是:该国家奥委会从这一开发中获得扣除所有税金和垫付开支后的纯收入的一半。这一开发应事先告知该国家奥委会。国际奥委会有权批准奥运会或奥运会组委会运用林匹克标志或象征作宣传。此规定在本款附财12·1和12·2中没有相应的授权。 十八、奥林匹克圣火、奥林匹克火炬 1 奥林匹克圣火是经国际奥委会授权在希腊奥林匹亚点燃的火焰。 2 奥林匹克火炬是用奥林匹克圣火点燃的火炬或该火炬的复制品。 3 国际奥委会拥有与奥林匹克圣火和奥林匹克火炬的使用有关的一切权利。           第2章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十九、法律地位 1 国际奥委会是一个国际性、非政府、非营利、无限期的组织,以协会的形式具有法人地位,得到瑞士联邦议会的承认。 2 其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3 国际奥委会的使命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奥林匹克运动。 4 国际奥委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条款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涉及这些决定的执行或解释的任何争议,只能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解决,在某些情况下,由体育运动仲裁庭裁决。          第4章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 三十一、国家奥委会的使命和职责 1 国家奥委会的任务是,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在各自国家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 2 国家奥委会: 2·1 在全国体育活动范围内,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学校和大学的体育教学计划中促进传播奥林匹克主义。负责建立致力于奥林匹克教育的机构,特别要关心国家奥林匹克学院和奥林匹克博物馆的建立和活动以及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文化活动; 2·2 确保《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 2·3 鼓励运动技术水平与群众体育的发展; 2·4 组织训练班培训体育管理人员,确保这些训练班有助于传播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 2·5 致力于采取行动反对体育运动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 2·6 与使用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所禁药物和方法的行为作斗争,特别要与本国的职能部门联系,以便在最佳条件下实行对一切药物的控制。 3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受国际奥委会赞助的地区的、州的和世界的综合性体育竞赛中,国家奥委会惟一有权代表各自国家。此外,各国家奥委会有义务选派运动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 4 国家奥委会有权在各自国家选定某个城市申办奥林匹克运动会。 5 国家奥委会须努力保持与各政府机构的协调和合作,须为建立推动各级体育运动的计划作出有成效的贡献。体育运动有助于教育、卫生、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国家奥委会在争取实现自己目标的过程中最好得到公共权力机构的支持。不过,国家奥委会应保持其自主性,抵制可能妨碍其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任何压力,包括政治、宗教、经济上的压力。 6 国家奥委会有权利: 6·1就有关《奥林匹克宪章》和整个奥林匹克运动,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向国际奥委会提出建议; 6.2 就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申办城市资格提出意见; 6.3 协同筹备奥林匹克代表大会; 6.4 在国际奥委会的要求下,参加国际奥委会专门委员 的活动。 7 国际奥委会通过其各部门和奥林匹克团结基金帮助国家委会完成其使命。 8 国家奥委会为完成自己的使命,可以同政府和非政府机构行合作。然而决不能参与任何违背(奥林匹克宪章)的活动 9 国际奥委会除了对违反《奥林匹克宪章》的行为采取处置处分外,在听取国家奥委会的申述后,花下列情况下,可暂停 或撤销对它的承认, 9.1 该国家奥委会的活动受到所在国家实施的法律条文相规定的阻碍或受到该国其他实(无论是否体育实体)的条例的阻碍; 9.2 该国家奥委会下属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隶属于该国家奥委会或在该国家奥委会申有代表性的荚弛实体的协会在其国内和国际上从事具体和真实的体育运动活动,特别是组织相参加比赛并实施运动员的训练计划。由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臂辖的某项运动,获国家奥委会承认的该运动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不得多于1个。另外,这些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或其指派的代表必 须构成国家奥委会及其执行机构的多数投票者; 1·3 参加过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在役或退役运动员。然而,退役运动员最迟必须在其参加的最后二次奥林匹克运动会之后的第三个奥林匹克厨期结束时退职。 2 国家奥委会可包括以下成员: 2.1 获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下属的全 国单项体育协会,其运动项目尚未列入奥林匹克运动 会比赛项目; 2.2 从事综合性体育运动的团体和其他体育运动组织或其 代表,以及那些可以加强该国家奥委会实力域对体育事业种奥林匹克主义作世卓越贡献的该国国民。 3 当决定与奥淋匹克运动会有关的问题呛识有国家奥委会的执行机构和管辖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的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所属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投票有效。 4 政府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不得指定国家奥委会的任何成员。不过国家奥委会可以按自己意志迸选这些机构的代表为委员。 5 一个组织在作为国家奥委会存在并确定为国家奥委会之前,必须得到国际奥委会承认。这种承认给予管辖权与其所在并设立总部的国家的领女范围一致的组织。 第31和32条规则的附则 1 1·1 为了取得国际奥委会的承认,提出申请的国家奥委会必须符合上述第32条规则的全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申请的国家奥委会必须将其章程法文或英文的两份副本;提交国际奥委会批准。提出申请的国家奥委会必须从作为其成员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所隶属的各体育联合会取得书面证明,向国际奥委会证明该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是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正式会员。 1.2 凡是章程得到国际奥委会批准的每个提出申请的国家奥委会,都须将批准后的章程副本以及请求承认的申请书和其执行机构的成员名单报送国家奥委会,全部3个文件都经该国国家奥委会主席和秘书长证明为真实文本。 2 每个国家奥委会的章程须始终与《奥林匹克宪章》一致并明确参照后者。如果对该国家奥委会章程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疑问,或该章程与《奥林匹克宪章》有矛盾,以后者为准。 3 对被国际奥委会批准过的章程做任何修改;须向国际奥委会通报并提请批准。关于委员选举和替换的会议记录副本应报送国际奥委会。全部文件必须由国家奥委会主席和秘书长证明为真实文本。 4 国家奥委会全会至少每年举行1次。 5 国,家奥委会执行机构的成员至少每4年改选1次,改选在议程含改选事宜的全会期间进行。 6 国家奥委会委员,除专职体育行政管理者外,不得接受作为他们履行职责报酬的薪金或任何形式的津贴,但是他们因履行职能而在旅行和食宿方面的费用和其他正当开支可到报销。 7 暂时或永久失去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奥委会因而也失去国际奥委会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7.1 自称为“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 7·2 使用奥林匹克徽记; 7·3 从奥林匹克团结基金的活动受益; 7·4 参加国际奥委会领导或庇护的活动(包括地区性运动会); 7·5 选送运动员、队的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 7·6 参加任何国家奥委会总会组织。 8 国家奥委会执行以下任务: 8·1 组建、组织和领导各自代表团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由国际奥委会庇护的地区、洲的或世界性的综合性体育竞赛。决定由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提出的参赛运动员名单。参赛运动员的选派不仅应根据其运动成绩,而且也应根据该运动员为本国从事体育运动的青年树立榜样的能力。国家奥委会须确保曲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提出的参赛者在各方面都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条款。 8·2 为各自代表团成员提供装备、交通和食宿。为其代表团成员提供充分的保险以支持死亡、致残、疾病、医疗和医药费用以及对第三方责任,对本代表团成员的行为负责。 8·3 各国家奥委会有全权和专门的权利选择决定本国代表团成员在奥运会和与所有比赛和仪式有关的着装和使用的器材。该专门权利不能扩展到本国运动员在实际体育比赛中使用的专门器材。制定本条规则的目的;考门器材限于有关国家奥委会承认的因该器材的专门性而对运动员的成绩有实质影响的器材。任何对这类专门器材的宣传,如有任何明确或含蓄的与奥运会有关的联系,必须提交有关国家奥委会批准。 9 建议国家奥委会: 9·1 定期(如有可能,每年)组织奥林匹克日或奥林匹克以促进奥林匹克运动; 9·2 在体育运动和奥林匹克主义方面,把促进文化艺术掷发展列入其活动申; 9·3 参加奥林匹克团结基金的计划; 9·4 寻求能使自己在各方面保持自主的财源。然而,筹集资金必须遵守(奥林匹克宪章),而且集资的方式不应损害国家奥委会的尊严和独立。 三十五、会旗、会徽和会歌国家奥委会在其活动申(包括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使用的会旗、会徽和会歌必须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              第5章 奥林匹克运动会 三十九、组织委员会 1 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工作由国际奥委会委托给主办城市所在国家的国家奥委会和主办城市本身。国家奥委会须为这一目的组成一个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奥运会组委会从成立之时起就和国际奥委会直接联系并接受其指示。 2 奥运会组委会应具有法人地位。 3 奥运会组委会执行机构应包括;   该国的国际奥委会委员;   该国国家奥委会主席和秘书长;   至少1名主办城市指派的代表。   执行机构中也可包括政府当局代表和其他领导人员。 4 从其成立到其结束,奥运会组委会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应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符合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主办城市签订的合同,符合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指示。 5  如发生违反上述规则或不履行所承担义务的情况,国际奥委会有权随时收回对主办城市、奥运会组委会和国家奥委会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授权,并立即生效。国际奥委会因此蒙受的损失应获得赔偿、 四十、责任   国家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和主办城市对全部与奥运会的组织和举办有关的单独的或集体的签署的协议负连带责任,但不包括组织和举办该届奥运会的财务责任,该责任完全由主办城市和奥运会组委会共同或分别承担,这不影响任何其他一方的责任,特别是根据第3规则第6款提供的担保所可能产生的责任,国际奥委会在这方面不负任何财务责任。 四十一、 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之间的联络 1 联络员 1·1 为方便奥运会组委会与国家奥委会之间的合作,各国家奥委会在与奥运会组委会协商后可任命1名联络员。 1·2 该联络员在奥运会组委会和其国家奥委会之间充当中间人,而且必须与这两个委员会保持不断接触,以便协助解决旅行,食宿和其他方面问题。 1·3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该联络员必须被指派为本国奥运会代表团的成员(不在限额内)、联络员不须要是主办国国民。 2 代表团团长 2·1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国家奥委会选派的运动员、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受该国家奥委会任命的代表团团长领导,团长的任务(除了其国家奥委会分配给他的其他职责以外)是与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奥运会组委会进行联络、 1·2 代表团团长住在奥林匹克村,并且有权进入医疗、训练和竞赛设施以及新闻中心和奥林匹克大家庭总部饭店。 3 协调委员会 3.1 为了改进奥运会的组织工作,加强国际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之间的合作,国际奥委会将在奥运会主办城市确定后尽可能快地建立一个协调委员会,管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该协调委员会将包括国际奥委会,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的代表和干名运动员代表,负责监控奥运会组委会的工作进展,复核并审查与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有关的一切主要文件,向奥运会组委会提供协助,帮助加强以奥运会组委会为一方和以国际奥委会,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看法并行使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3·2 在出现协调委员会认为无法解决的任何问题时,或当 任何一方拒绝按照协调委员会的决定行事时,协调委员会将向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汇报这些问题及其全部情况;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将作出最后决定。 3·3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其间,协调委员会的责任归还给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协调委员会主席可应邀出席奥运会组委会的每日协调会谈,   第41条规别的附则 协调委员会的任务包括下列内容: 1 通过奥运会组委会或由协调委员会本身采取行动,确保所有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充分了解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全部进展情况。 4 确保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充分了解奥运会组委会、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方面所表达的意见。 3 在与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和奥运会组委会磋商后,调查各国家奥委会之间能够建立有益合作的领域,特别是关于空中交通、货运、额外官员住房的租赁、制定给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和指定旅行社分配门票的程序。 4 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向奥运会组委会提出建议并确定: 4·1奥林匹克村的食宿安排和设施以及比赛和训练场馆的设施; 4·2参赛、食宿和奥运会组委会提供的相关服务的费用; 4·3有关参加者、官员的交通和食宿安排及其他被认为涉及运动员和官员生活安排,和关系到他们在奥运会上履行职责问题的规定。 5 检查比赛、训练和其他设施,并就不能解决的问题前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报告。 6 协调代表团团长的观点。 7 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建立一些专门工作组负责处理奥运会组织工作中的特定范围内的问题;并且向协调委员会提出建议,以改善工作。 8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后,对运动会的组织工作进行分析,并就此向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出报告。 六十、出版物   国际奥委会要求的出版物由奥运会组委会出资印刷和分发。   第60条规则的附则 1 奥运会组委会至迟应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前1年将用英、法文和主办国语文写的关于各运动项目,包括总日程表和各种安排的解释性小册子分送国际奥委会、有关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所有国家奥委会。 2 奥运会组委会按照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指示,至迟应在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前6个月以及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前1年分发医务小册子 3·1为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印刷的全部文件(如邀请信、报名表、入场卷、活动该奥林匹克周期的届数和主办城市的名称。 3·2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的文件和纪念章;也应标明主办城市的名称和运动会的届数。 4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闭幕2年之内,奥运会组委会须为国际奥委会提交一份至少以法文和英文写的关于该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情况的充分而完整的增正式报告。 5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将决定奥运会组委会正式报告中有待处理的问题。该报告的副本应免费分送给每一位国际奥委会委员和名誉委员以及参加运动会的每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并给国际奥委会秘书处送100份。 6 本附则提及的一切文件和出版物的清样须呈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批准。 六十一、宣传和广告 1 在奥林匹克区域内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示威或政治、宗教或种族性的宣传。在体育场和其他被视为奥林匹克场所一部分的比赛区域内及其上空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在体育场或其他运动场地不准有商业装置和广告牌。 2 只有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有权确定准许进行任何形式宣传的原则和条件。   第61条规则的附则 1 任何形式的广告和宣传,不论商业性或非商业性,都不可出现在人体、运动服装和配饰上,更一般地说,不可出现在运动员或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其他人员穿的或用的任何衣物或器材上,本款不影响下面第8款说明的有关物品和器材厂 家的标识,但这种标识不得带有突出的广告目的。 1·1 厂家标识在每件衣物和器材上不得出现1次以上。 1·2,器材:任何厂家标识如大于该器材此赛时暴露面积的10%,即被视为有突出标记。任何厂家标识都不得大于60平方厘米。 1·3 头套(例如帽子、头盔、太阳镜、护目镜)和手套:任何厂家标识如大于6平方厘米,即被视为有突出标记。 1·4 衣服(例如T恤衫、短裤、运动衣和运动裤):任何厂家标识如大于12平方厘米,即被视为有突出标记。 1·5 鞋:鞋上出现厂家正常的独特设计图案是可以接受的。 厂家名称和/或厂标也可出现,最大到6平方厘米,可作为正常的独特设计图案的一部分,也可独立于正常的独特设计图案。 1·6 如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作出特殊规定,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批准对上述规则破例。任何违反本条款规定的行为将导致有关人员丧失比赛资格或撤销其注册。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有关这一间题的决定将是最终决定。运动员穿戴的号码布不得显示任何形式的宣传并且必须带有奥运会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 2 奥运会组委会签订的具有任何广告成分的合同,包括使用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徽或吉祥物的权利证或许可证的合同,必须符合《奥林匹克宪章》并遵照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指示,才能生效。同样规定也适用于有关计时器、记分牌以及在电视节目中插入的任何标识信号的合同。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置,属于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权利范围。 3 为奥林匹克运动会制作的吉祥物须被视为奥林匹克徽记,其设计必须由奥运会组委会提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   该吉祥物末经国际奥委会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国用于商业目的。 4 奥运会组委会为了国际奥委会的利益,必须在国内和国际上确保维护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徽记和吉祥物的产权。然而,只有奥运会组委会以及奥运会组委会解散后的主办国国家奥委会可以在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筹备、举行期间以及在举办运动会当年的年底以前这段时间利用这些微记和吉祥物以及其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联系的标记、图案、纪念章、招贴、物品和文献。这一时期结束后,所有涉及这些帘志、吉祥物以及其他标记、图案、纪念章、招贴、物品和文献的权利将全部归国际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和(或)国家奥委会,视情况需要,将为了国际奥委会的专有利益担任这方面的托管人 (受托人身份)。 5 本附则的条款,经过必要的修改,也适用于国际奥委会全会或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组织委员会签订的一切合同。 6 运动员和所有担任正式职务的人员其制服上可以有其国家奥委会的会旗或奥林匹克徽记或经奥运会组委会同意,有奥运会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官员可以穿戴其联合会的制服和徽记。 7 运动员或其他参加者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不穿也不用的一切技术装备、设施和其他器械,包括计时器和记分牌,上面的标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大于该设备、设施或器械高度的1/10,也不得高于10厘米。 8 “标识”一词指物品上正常附带的厂家的名称、字号、商标、厂标或任何其他独特符号,每件物品上不得出现1次以上。 六十二、 音乐作品   国际奥委会必须被指定为受委托为奥林匹克运动会专门创作的任何音乐作品的版权所有者。有关奥运会组委会和国家奥委会应确保办好这一手续,令国际奥委会满意。   第62条规则的附则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授予奥运会组委会以及主办国的国家奥委会使用奥运会音乐作品的一切权利,从奥林匹克运动会闭幕之日起使用4年,使用者以版税总收入付款作为报酬。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应准许奥运会组委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非独家使用奥林匹克会歌,不必支付版税。 六十三、 奥运会组委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之前的商业广告活动     除非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作出另外决定,每届奥运会组委会都应确保,从它负责承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前2年起,所有与之签订合同的自然人或法人都须回避一切与该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各种广告活动。   第二次印刷的《奥林匹克宪章(中英文对照)》。节录时,更正了原书中文中的印刷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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