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哲胜——请求偿还质物保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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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ቜԑᏻᓙቴڐ۳І
ᖿমഺ Ǹύ҅εᏢݤࡓᏢس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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Їق
乙將A鑽戒放在丙銀行保險櫃保管支出
費用七千元,是質物保存費用,質物保存費
用有不同種類,有些質物保存費用,質權人
可以向出質人請求償還,乙的主張有無理
由,爭點在於此七千元是否為可以請求償還
的質物保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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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質物保存費用,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單純的保管費用:質權人占有質
物,並有保管質物的義務(民法八八八),
因而也會因保管而支出費用,例如將質物放
在倉庫,所付出的保管費,即是質物的保管
費用。
二、因質物所有權所支出的費用:質權
人占有質物,如果收到稅捐繳納通知,為免
遲繳稅捐受罰,質權人即可能支出繳納稅捐
的費用。此種費用即是因質物所有權所支出
的費用。
三、避免質物價值減損而支出的必要費
用:如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致質物遭
受損害,不立即修繕質物有毀損滅失之虞,
質權人即會因修繕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此種
費用即是避免質物價值減損而支出的必要費
用。
四、有益費用:增加質物的價值而支出
的費用是有益費用,如將作為質物的汽車改
裝,以增加性能而提高其價值,即是有益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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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質權相關條文並無關於質權
人得請求出質人償還相關費用的規定,因
此,是否可以類推民法第九三四條因保管留
置物所支出的費用可以向物的所有人請求償
還的規定,即有爭議。針對前述四種保存費
用,探討如下:
一、單純保管費用:有學者認為質權人
既需保管質物,而且就質權也有留置效力而
言,與留置權類似,因此可以類推民法第九
三四條的規定,肯定償還保管質物的必要費
用為動產質權出質人的義務。 1持反對見解
的學者則認為留置權的發生是由於法定,質
權的發生則為意定,其保管標的物的性質不
同,對於支付保管費的義務,即不可一概而
論;條文規定不同即有意區別,質權人為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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စ
物支出保管費用,不得準用民法第九三四條
的規定向出質人請求償還。 2本文認為質權
人既同意以某物為質物,即可預見保管質物
可能支出必要費用,與留置權是法定,債權
人並無選擇擔保標的物的自由不同,因此,
債權人可請求償還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
但質權人因為是自由選擇的結果,除非質權
人和出質人有特別約定,否則不可以請求償
還保管質物的必要費用。
二、因質物所有權所支出的費用:質權
人固有保管質物的義務,然而,質權人如果
收到稅捐繳納通知,因財產稅原則上針對所
有人課徵,質權人為免出質人遲繳稅捐受
罰,質權人即可能為出質人的利益支出繳納
稅捐的費用。此等費用,如有約定,先依當
事人約定,如無約定,為歸所有人承擔的費
用,理應由出質人負擔,質權人為了出質人
的利益而支出,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質權
人可以向出質人請求償還。
三、避免質物價值減損而支出的必要費
用:如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致質物遭
受損害,質權人並無修繕的義務,但質權人
不立即修繕,質物即有毀損滅失之虞,質權
人即會為了出質人的利益而修繕,因而支出
必要費用。此等費用,如有約定,先依當事
人約定,如無約定,因此為避免質物價值減
損而支出的必要費用,質權人並無義務支出
而支出,也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質權人可
以向出質人請求償還。
四、有益費用:有益費用的部分,質權
人可否向出質人請求償還,有許多不同見
解:
(一 )有認為應依民法第九五五條的規
定,於質物現存的增加價值限度內,出質人
負償還義務。 (二 )有認為只有在有利於出質
人而不違反出質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為
限,出質人才負償還義務。 (三 )也有認為需
經出質人同意所支出的有益費用,出質人才
有償還義務。質權人通常並不使用質物,應
無支出有益費用的機會,為免增加出質人的
負擔,不宜鼓勵質權人支出有益費用。
第一個見解本文認為並不可採,因為善
意占有人並不知其無所有權,因此,請求償
還現存增加價值的有益費用尚有理由,但質
權的情形不同,質權人並無使用收益質物的
權利,且明知其無所有權,並無支出有益費
用的必要。第二個見解是依無因管理的法理
而為的推論,直接適用無因管理即可,無須
據此解釋質權人有請求償還有益費用的權
利。出質人同意質權人支出有益費用的情
形,是依當事人間的約定,使質權人有請求
償還有益費用的權利,如無此一約定,第三
個見解解釋上也是採否定見解。
綜上所述,配合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第
八八七條也未規定有益費用的償還,因此本
文認為質權人不得向出質人請求償還有益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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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將A鑽戒放在丙銀行保險櫃保管支出
費用七千元,此費用並未增加質物的價值,
因此,不是有益費用;此費用也並非基於所
有權所支出的費用,不支出此費用質物價值
也不會減損,因此,也並非避免質物價值減
損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所以,此費用是單純
的保管費用。單純的質物保管費用,質權人
不可以向出質人請求償還,因此,乙的主張
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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