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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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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概述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wiki.mbalib.com/)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CD/Large-denomination 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Time Deposit,简写为CDs)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概述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亦称大额可转让存款证,是银行一发的一种定期存款凭证,凭证上印有一定 的票面金额、存入和到期日以及利率,到期后可按票面金额和规定利率提取全部本利...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概述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wiki.mbalib.com/)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CD/Large-denomination 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Time Deposit,简写为CDs)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概述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亦称大额可转让存款证,是银行一发的一种定期存款凭证,凭证上印有一定 的票面金额、存入和到期日以及利率,到期后可按票面金额和利率提取全部本利,逾期存款不计 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流通转让,自由买卖。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可转让存单的产生:为规避利率管制,花旗银行前身First National City Bank于上世纪60 年代初开始发行可转让定期存单,使商业银行的资金配置策略重心转向“负债管理”。起源于20世纪 初,首先由美国花旗银行的发行。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对居民个人发行 的,不分段计息,存单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逾期部分不计付利息。采用记名方式发行,可以转让。 在我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的发行单位限于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 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资金应为个人资金和企业、事业单 位的自有资金。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储蓄机构可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这是存款人在储蓄机构存入一笔固 定数额的货币,按与银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存款方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其面额不得低于500元, 以500元的倍数,即1000元、1500元、2000元等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 月、9个月和12个月5个档次。它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大额可转让存单可以转 让,但不提前支取,也不分段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逾期息。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利率经人民 银行省分行批准可以在同档次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5%。如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7.47%,大额 可转让存单一年期最高利率=7.47%+7.47%×5%=7.84%。 目录 n 1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概述 n 2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特点 n 3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种类 n 4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交易机制 n 5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与定期存款的区别 n 6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优点 n 7 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展现状 n 8 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存在的问题 n 9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n 9.1 第一章 总 则 n 9.2 第二章 发 行 n 9.3 第三章 转 让 n 9.4 第四章 罚 则 n 9.5 第五章 附 则 Page 1 of 7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 MBA智库百科 2008-12-19http://wiki.mbalib.com/wiki/%E5%A4%A7%E9%A2%9D%E5%8F%AF%E8%BD...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特点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银行发行的到期之前可转让的定期存款凭证。 ①通常不记名,不能提前支取,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 ②大额存单按单位发行,面额较大; ③发行者多是大银行; ④期限多在1年以内。 大额存单是银行存款的证券化。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种类 按照发行者的不同,美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分为四类:国内存单,欧洲美元存单,扬基存 单和储蓄机构存单。 n 国内存单是四种存单中最重要,也是历史最悠久的一种。它由美国国内银行发行。存单上注明 存单的金额,到期日,利率及期限。国内存单的期限由银行和客户协商确定,常常根据客户的 流动性要求灵活安排,期限一般为30天或者12个月,也有超过12个月的。流通中未到期的国内 存单的平均年限为3个月。 n 欧洲美元存单是美国境外银行发行的,以美元为面值的一种可转让定期存单。欧洲美元存单由 美国境外银行(外国银行和美国银行在外的分支机构)发行。欧洲美元存单的中心在伦敦,但 欧洲美元存单的发行范围不仅仅限于欧洲。 n 扬基存单是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发行的一种可转让定期存单。其发行者主要是西欧和日 本等地的著名国际性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扬基存单的期限一般较短,大多在3个月以内。 n 储蓄机构存单是由一些非银行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发行的一种 可转让的定期存单。其中,储蓄贷款协会是主要的发行者。储蓄机构存单因法律上的规定,或 实际操作困难而不能流通转让,因此,其二级市场规模较小。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交易机制 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可分为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和流通转让市场(二级市场)。 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发行方式: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直接发行是发行人自己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并 将其直接销售出去;间接发行是发行人委托中介机构发行。大银行分支机构众多,可以采取直接发行 方式,节约成本。小银行由于规模小,可以委托承销商代为办理发行,并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 发行市场的主要参与人是发行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发行人一般是商业银行。发行市场上的中介机 构一般都是投资银行承担,它们负责承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向发行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承销收 益。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与定期存款的区别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与定期存款区别是: (1)定期存款是记名不可转让的,存单通常是不记名和可以转让的。 (2)定期存款金额不固定,大小不等,可能有零数,存单金额则都是整数,按标准单位发行。 (3)定期存款的利率一般是固定的,到期才能提取本意,存单则有固定利率也有浮动利率,不 Page 2 of 7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 MBA智库百科 2008-12-19http://wiki.mbalib.com/wiki/%E5%A4%A7%E9%A2%9D%E5%8F%AF%E8%BD... 得提前支取,但可在二级市场上转让。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优点 首先,对企业来讲,由于它由银行帐号发行,信誉良好,危险性小,利率高于活期存款,并且可 随时转让融资等,不失为赢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三者的最佳配合信用工具。 其次,对银行来讲,发行手续简便,要求面文件资料简单,费用也低,而且吸收的资金数额 大,期限稳定,是一个很有效的筹资手段,尤其是在转让过程中,由于大额可转让存单调期成本费用 比债券调期买卖低,为金融市场筹措资金及民间企业有效运用闲置资金,弥补资金短缺创造有利条 件,并且由于CD单可自由买卖,它的利率实际上反映了资金供求状况。 二战后,尤其是七十年代,美国、日本等国发行量大幅度上升,使CD单业务得到迅速发展。目 前,大额可转让存单已经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目前,在美国、日本等国,CD单的利率已 经是对短期资金市场影响较大的利率,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展现状 与其它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业务发展比较晚。我国第一张大额可转让存单的面 世于1986年,最初由交通银行和中央银行发行,1989年经中央银行审批其它的专业银行也陆续开办了 此项业务,大额存单的发行者仅限于各类专业银行,不准许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存单的主要投 资者主要是个人,企业为数不多。 中央银行当时规定:对个人发行的存单面额为500元及其整数倍,对单位发行的存单面额为50000 元及其整数倍,存单的期限分别为1个月、3个月、6个月及1年(《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第 二章第九条规定:对城乡居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1万、2万、5万 ;对企业发行 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面额为50万、100万和500万;第十条规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为3 个月、6个月和12个月),存单不分段计息,不能提前支取,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愈期部分不计付 利息;存单全部通过银行,由营业柜台向投资者发放,不须借助于中介机构。存单的利率水平一般是 在同期期限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再加1―2个百分点,弹性不大,银行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吸收的存款需向中央银行缴存准备金。 我国台湾地区发行的面额1987年规定为100万台币。为了维系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流动性,中 国人民银行曾就营业存单转让业务的主体资格、存单的转让价差、手续费标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自营买卖差价最多不得超 过1.5%;代理买卖向双方收取的手续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0.6%,但对每张存单收取的手 续费不限为3000万元) ,尤其是对大额可转让存单作为储种设置的试验引起了金融界的大讨论。 对于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作为储种设置,有人提出了两种;一是利率不再上浮,与同期同 档次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一样;二是较同期同档次的定期存款利率上浮,浮动上限为10%。前一种方 案由于利率不再上浮,与同期同档次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一样,设计上与同档次定期储蓄种类重复,它 的金额固定,不能提前支取,愈期不计付利息的规定不如同档次定期储蓄存款优越,对于储户没有什 么吸引力,预计此项业务很难展开。第二种方案利率较同档次定期储蓄利率上浮,对群众有很的吸引 力。在一定的时间内对筹集资金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会出现储种之间的“大搬 家”,弱化其它储蓄设置的意义,改变了储蓄存款正常的结构与态势。 据四川省绵阳市农业银行调查1990年3月份,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1297.4万元,就地转储 567.4万元,转储率为43.7%。另据江油市农业银行反映市中区储蓄所发行初期就地转储率为60%左右, 主要是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开成为储种与储种之间、行与行之间储蓄存款 “大搬家”的态势相互抵销了力量。同时四川省工商银行也反映,1990年3月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 单4.74亿元,储蓄存款较2月份增加25859万元,存款结构的变化是除零存整取上升2940万元之外,其 实的储种均为下降,各类储蓄共下降20417万元,占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发行额的43%。这说明该行3 月份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有43%是其它储种“搬家”来的,而且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上浮 会增加银行资金成本,影响银行自身经济效益。利率是资金的价格,用高价来吸收储蓄存款,这使本 Page 3 of 7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 MBA智库百科 2008-12-19http://wiki.mbalib.com/wiki/%E5%A4%A7%E9%A2%9D%E5%8F%AF%E8%BD... 来存贷倒挂的矛盾更加突出 。1990年四川省3月份各专业银行对个人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80633.44万元,仅此一项银行就多支付利息10.6万元。 基于各专业银行在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时出现的由于利率过高引发的存款“大搬家”,增寺 银行资金成本的弊病,中国人民银行曾一度限制大额定期存单的利率,加之我国还未形成完整的二级 流通市场,80年代大量发行的大额 转让定期存单到1996年以后后整个市场停滞,几近消失。 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发展,为了拓宽筹资渠道,努力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国 家经济建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度曾停止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又开始在各专业银行争相 发行。 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存在的问题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以期期限档次多、利率高、右转让的优点,吸引了众多储户。这对充实银行 资金来源来讲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当前开展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存单难以转让。目前,我国的次级证券市场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开办的 证券交易业务,也因种种原因而日趋萎缩,经济落后地区以及县、乡两级根本谈不上开办证券交易业 务的可能。另外,人们在对次级证券市场的投资意识不强,在证券交易所买进有价证券者廖廖无几。 所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一定范围及程度上答支了流通性和转让性,造成可“转让”存单难以转让 的状况。 2、诱发了非法投资行为。由于存单难以转让,又不得提前支取,一些人便利用持单人遇有特殊 情况急需兑现的心理,乘机低价买进,有的甚至进行倒买倒卖活动。 3、挂失手续不完备。按存单章程规定,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办理挂失,十天后补发新存 单。而记名存单转让时由买卖双方和证券交易机构背书即可生效,与原发行银行是不发生任何关系 的。这就隔开了存单转让与挂失两者之间的关系,容易给存单到期兑现带来麻烦,甚至赞成银行资金 的损失。如:持单人在存单到期十天前将存单转让,并立即到原存款银行通过挂失来骗取现金,银行 是难以查证的。 4、存单发行对象不广泛。有的银行存在重个人储蓄轻对公存款的思想,存单也仅对个人发行, 忽视了存单对吸收企业间歇、闲置资金的作用。 5、我国在法制上,尤其是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有关大额 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法律法规只有两部,一是《票据法》另一个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这两部法律法规的颁布虽然弥补了我国在票据市场上的法律空缺,但这两部法律法规只是从宏观上指 导大额定期存单的发行,具体的交易细节未作相关规定。 6、缺乏创新。我国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基本上都是从国外学习来的,基本上没有多大的 出入,这就使我国的大额存单业务能够避免走弯路,但同时也阻碍了我们的发展,一味的照抄影响了 我们的自主创新能力,禁固了我们的头脑。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购买和转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Page 4 of 7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 MBA智库百科 2008-12-19http://wiki.mbalib.com/wiki/%E5%A4%A7%E9%A2%9D%E5%8F%AF%E8%BD... 第四条 凡参与发行、购买、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发 行 第五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为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 存单。 第六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各商业银行的 储蓄机构只能对个人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全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确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 行计划,并根据各商业银行总行的申请,核定各商业银行的发行额度。 各商业银行在向中国人民 银行申请发行计划时,必须附上与指定经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证券机构达成的。 第八条 各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吸收的存款,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 金。 第九条 对城乡居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l万元、2万元、5万元;对企业、 事业单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 第十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1年)。 第十一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二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存期内均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挂牌公布的利率水平和浮动幅度 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存单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逾期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记名方式发行。存单在转让前购买人因意外事故而使存单遗 失、损毁时,可以向原发行银行申请挂失,挂失手续与定期储蓄存款挂失手续相同。存单一经转让, 则不能申请挂失。 第十四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得提前支取。存单到期时,存单持有人只能在原发行银行支取 存款。 第三章 转 让 第十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 转让业务。非金融机构和城乡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业务。 第十六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采取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两种交易方式。自营买卖的价 格不得低于存单面额,交易价格由交易机构自定,并公开挂牌;代理买卖的价格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确 定,并公开挂牌。 第十七条 自营买卖的价差,最高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1.5%;代理买卖向双方收取的手续费之和 最高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0.6%,但对每张存单收取的手续费上限为3000元。 第十八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背书方式转让,转让次数不限,背书应当连续。背书应当连 续是指第一背书人是存单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最后的存单 持有人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 一记载人,应当在存单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每一次转让须有背书人(卖方)、被背书人(买方)以 及交易机构的签字(章)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为全额交易。 第二十条 凡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商业银行,在办理转让业务时,只能办理代理买卖业 Page 5 of 7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 MBA智库百科 2008-12-19http://wiki.mbalib.com/wiki/%E5%A4%A7%E9%A2%9D%E5%8F%AF%E8%BD... 务,不得办理自营买卖业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持有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只能在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 转让。 第二十二条 转让后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持有人在存单到期支取遭到拒付时,可以凭银行开出 的拒付证明通过交易机构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银行在开出拒付证明时须载明原因,不得无理拒付。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本辖区内商业银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规定发行、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一)未经批准,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 (二)擅自超过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计划的; (三)擅自改变存单式样、内容的; (四)擅自开立新的期限档次的; (五)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及利率浮动幅度的; (六)未经批准,办理转让业务的; (七)将买卖价格低于存单面额进行转让的; (八)擅自扩大价差和提高手续费金额的; (九)末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 第二十五条 经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金融机构,有第二十四条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 及其分支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止发行、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 (三)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 非法所得的,罚款最高不超过l万元。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凭证应当统一格式。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Page 6 of 7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 MBA智库百科 2008-12-19http://wiki.mbalib.com/wiki/%E5%A4%A7%E9%A2%9D%E5%8F%AF%E8%BD...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89年5月22日发布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 单管理办法》及1989年11月24日颁发的《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Page 7 of 7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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