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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1-10-07 3页 doc 26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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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开展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所称的角膜移植治疗技术是指将具有正常生理功能的人体角膜组织及板层角膜组织移植到人类移植受体,以达到治疗目的的技术。干细胞移植技术及基因修饰细胞移植技术不适用于本规范。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此技术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眼专科医院开展。 1、医疗机构开展角膜移植...
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开展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所称的角膜移植治疗技术是指将具有正常生理功能的人体角膜组织及板层角膜组织移植到人类移植受体,以达到治疗目的的技术。干细胞移植技术及基因修饰细胞移植技术不适用于本规范。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此技术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眼专科医院开展。 1、医疗机构开展角膜移植治疗技术应当有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2、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眼科诊疗科目。 (二)开展眼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专科床位设置不少于30张,能开展与应用角膜移植治疗技术,其技术水平达到眼科专业科室技术。 (三)必须严格执行《湖南省角膜移植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的相关技术应用规范。 (四)有经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符合临床要求的cGMP标准的角膜移植中心以及相应的配套设备,具有角膜移植测量的相关仪器和质量控制的相关设备。 (五)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角膜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六)角膜移植室应具备心、脑、肺抢救复苏条件,配备多功能监护仪,能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血氧饱和度监测及必备的抢救药品。 (七)医院应设有角膜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从事角膜移植治疗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眼科专业。 2、有5年以上眼科临床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认定的角膜移植治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角膜制备实验室人员 1、从事角膜制备的实验室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专业的执业证书。 2、经过角膜制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从事角膜质量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经过眼科和角膜移植治疗专业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角膜质量控制要求: 1、用于角膜移植临床治疗的角膜来源应符合卫生部关于人体器官移植供体来源的相关规定。 2、制定并遵循获取移植用角膜的标准操作程序(SOP)。 3、角膜制备实验室应具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证的GMP实验室,有角膜采集、加工、检定、保存和临床应用全过程的标准操作程序(SOP)和完整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定并遵循cGMP实验室维护标准操作程序(SOP)。 4、遵循角膜产品质量控制标准(QC)并拥有与其配套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 5、角膜制备实验室应具有角膜制备及检定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报告,并永久保存。 (二)严格遵守角膜移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角膜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适应证和禁忌证。 (三)角膜移植治疗由2名以上具有角膜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提出,经本院眼科角膜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实施,并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四)角膜移植治疗医师应当在治疗手术结束后的48小时内书面向本单位角膜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报告角膜移植相关情况。 (五)医疗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角膜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不良反应(事件)处理预案和紧急上报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 (六)建立并配备专职人员严格管理角膜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数据库,完善病人的长期跟踪、随访,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建立角膜存档的标准操作程序,样本和文本数据保存期限为30年。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角膜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治疗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本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上交备份数据及标本。 (八)其他管理要求 1.角膜移植所需器械均必须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具有临床应用的许可证。一次性耗材不能重复使用。建立医用物品和耗材登记制度,保证来源可追溯。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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