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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法律硕士-刑法 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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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法律硕士-刑法 修正案- 北京海天教育 www.bjhaitian.com 总部咨询电话:010—62147288 52550168—863 2011.02.25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海天教育集团 www.bjhaitian.com 1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 修订)[1997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 ...
2012法律硕士-刑法 修正案-
北京海天教育 www.bjhaitian.com 总部咨询电话:010—62147288 52550168—863 2011.02.25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海天教育集团 www.bjhaitian.com 1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 修订)[1997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1 年 2 月 2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 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 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 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海天教育集团 www.bjhaitian.com 2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 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 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 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 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 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 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 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 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 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海天教育集团 www.bjhaitian.com 3 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 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 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 刑。” 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 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 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 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 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 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 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 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旺旺:韩圆圆1 店铺 shop35250918.taobao.com 海天教育集团 www.bjhaitian.com 4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 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 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 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 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 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 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 罚。” 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 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义务。” 二十、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 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 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 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 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海天教育集团 www.bjhaitian.com 5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 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 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或者伪造的货 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 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 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 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 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金。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海天教育集团 www.bjhaitian.com 6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二十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 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 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 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 收财产。”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 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 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海天教育集团 www.bjhaitian.com 7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四、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 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 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 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 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 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三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海天教育集团 www.bjhaitian.com 8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 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 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 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 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 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旺旺:韩圆圆1 店铺 shop35250918.taobao.com 海天教育集团 www.bjhaitian.com 9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 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 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 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 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 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 会生活秩序。” 四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修改为:“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海天教育集团 www.bjhaitian.com 10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 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 坏的。” 四十六、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 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 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 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 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 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 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五十、本修正案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北京海天教育 www.bjhaitian.com 总部咨询电话:010—62147288 52550168—863 2011.04.25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海天教育集团 www.bjhaitian.com 1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 解释》已于 2011 年 4 月 2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19 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1 年 4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19 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9 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 就人民法院 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 如下: 第一条 对于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 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 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条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 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 定。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 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 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2011 年 4 月 30 日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旺旺:韩圆圆1 店铺 shop35250918.taobao.com 海天教育集团 www.bjhaitian.com 2 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 定。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 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 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条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 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 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条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 年 4 月 30 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 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第七条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 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 规定。 第八条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 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因 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 定。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北京海天教育 www.bjhaitian.com 总部咨询电话:010—62147288 52550168—86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2011.04.2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海天教育集团 www.bjhaitian.com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 的补充规定(五)》已于 2011 年 4 月 2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0 次会 议、2011 年 4 月 13 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60 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 规定(五) (2011 年 4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0 次会议、2011 年 4 月 13 日最 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60 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0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 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 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 133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 22 条) 危险驾驶罪 第 143 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 24 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 品罪罪名) 第 164 条第 2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 29 条 第 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 205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 33 条) 虚开发票罪 第 210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 35 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 234 条之一第 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海天教育集团 www.bjhaitian.com 2 (《刑法修正案(八)》第 37 条 第 1款) 第 244 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 38 条) 强迫劳动罪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第 276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 41 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 338 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 46 条) 污染环境罪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 408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 49 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旺旺:韩圆圆1 店铺 shop35250918.taobao.com 北京海天教育 www.bjhaitian.com 总部咨询电话:010—62147288 52550168—86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 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海天教育集团 www.bjhaitian.com 1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已于 2011 年 4 月 2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1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 年 4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19 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 8 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 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 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 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 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 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 限制减刑。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 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 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 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海天教育集团 www.bjhaitian.com 2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 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 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 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 其限制减刑。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 判决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八条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 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圆圆工作室 http://bz10.5d6d.com 友情提供:更多精品,尽请关注! 20110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pdf 20110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封面.pdf 20110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_八_ 正文 20110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_八_》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10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封面.pdf 20110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_八_》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2011042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_五_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2011042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封面.pdf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2011042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_五_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封面.pdf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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