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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现状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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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现状与发展趋势 农药学学报2009,11(4):414—420 ChineseJournalofPesticideScience http://www.nyxxb.corn.ca .专论与综述· 国内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现状与发展趋势 宋稳成1,一, 单炜力1.一, 叶纪明2, 李子昂1, 周志强1, 潘灿平“ (1.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北京100193;2.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北京100125) 摘要:介绍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中国的食品及 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标准的...
国内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现状与发展趋势
农药学学报2009,11(4):414—420 ChineseJournalofPesticideScience http://www.nyxxb.corn.ca .专论与综述· 国内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现状与发展趋势 宋稳成1,一, 单炜力1.一, 叶纪明2, 李子昂1, 周志强1, 潘灿平“ (1.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北京100193;2.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北京100125) 摘要:介绍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中国的食品及 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标准的现状,评述了制定MRLs的最新进展、各国MRLs标准 体系的组成及发展趋势。通过对比,指出了我国在此领域存在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标准数量少、 协调性差、风险评估及其基础研究工作薄弱、标准制定及修订机制不健全、标准更新不及时等。建 议针对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制定长远规划,加强农药MRLs标准制定及修订所需基 础性数据的研究和调查工作.理顺相关标准制定与农药登记管理部门间的关系,加强国际合作和交 流,及时掌握相关国际组织和其他发达国家在MRLs标准及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最新动态。 关键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现状;发展趋势 DOI:10.3969/j.issn.1008-7303.2009.04.03 中图分类号:$48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303(2009)04-0414-07 PresentSituationandDevelopmentTrendofMRLs forPesticidesinandoutsideChina SONGWen—chen91,2。SHANWei.1i1·2,YEJi—min92,LIZi-an91, ZHOUZhi—qian91,PANCan—ping’1 (1.CollegeofScience,ChinaAgriculturalUniversity,Beijing100193,China; 2.InstitutefortheControlofAgrochemicals。MinistryofAgriculture,Beijing100125,China) Abstract:IntroducedpresentsituationindevelopmentofMaximumResidueLimits(MRI,S)for pesticidesinfoodandfarmproducein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CAC),EU,USA,Japan, Canada,Australia,NewZealandandChina,analyzedtIleirlastdevelopment,compositionandtrend, pointedoutthegapofpesticide眦sinChinaasfollows:fewMI也s,lackingharmonyandrisk assessmentaswellasitSbasicresearch.unsoundmechanismforstandardestablishingandrevising, standardupdatingisnotintime.Improvementsuggestionstoresolvetheproblemstheabovementioned includmg:settinguplong-termplan,strengtheningstudyandinvestigationofbasicdataforestablishing andrevisingMRLs,harmonizingdepartmentrelationsbetweenstandardestablishmentandpesticide registrationandadministration,intensifyinginternationalcorporationandintercommunion,gripingin timethelastdevelopmentsonMRLsandfoods疵tymanagementinrelated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 anddevelopedcountries. Keywords:pesticide;MaximumResidueLimits(MRLs);presentstate;trends 收稿日期:2009-03-09;修回日期:2009-06.26. 作者简介:宋稳成(1975一),男,湖南平江人.工程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农药登记管理、农药残留和国际食品法典工作;联系电话:010. 59194105,E-mail:songwenc@hotmail.corn;’通讯作者(Authorforco唧nd叨∞):潘灿平(1970一),男,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农药残 留分析研究.E.mail:p柚c@call.edu.cn 基金项目:“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课题(2006BAl(1)2A04);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项目(nycytx-18·615-03). 万方数据 No.4 宋稳成等:国内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现状与发展趋势 415 农药作为一种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一方面 可防止病、虫和草害,确保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另一方面却可能因其使用不当而产生风险,包括 食品中农药残留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随着社 会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人 们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农药残留作 为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化学危害因素已成为食品 安全水平的重要指标,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广 泛关注。1995年1月WTO的成立有力地推动了 经济全球化和食品及农产品贸易国际化的步伐, 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协定(TBT协定)和卫生与植物 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框架下,各国均加大了 制定合理的包括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标准 在内的技术标准及卫生和检疫措施的力度,以避 免不必要的贸易摩擦⋯。MRLs标准的制定及修 订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数据,在国际食品法典委 员会(CAC)、欧盟、美国、日本等国际组织及国家 受到广泛关注。本文重点介绍了国际食品法典委 员会、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 兰最新的MRLs标准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分析 了我国在相关领域存在的差距,并提出了相关标 准体系建设的建议。 1 国际农药MRLs标准现状 1.1政府间层面 CAC是负责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 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食品标准项目的政府 间机构,其宗旨是制定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保护消 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正、公平。现有的食 品法典标准均主要是先由其各分委员会审议、制 定,然后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食品及农产品 中MRLs标准由其下属分委员会——国际食品法 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负责制定。CCPR采 用风险分析的原理,对已登记使用的农药进行风 险评估,当发现该农药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且可 能导致国际贸易问题时才制定MRLs标准[2引。 在相关标准制定中,CAC和CCPR与农药残留联 席会议(JMPR)保持密切关系,CAC和CCPR为食 品标准风险管理机构,JMPR为农药残留风险评估 机构,后者根据CAC和CCPR的建议开展工作, 但独立于风险管理机构。 自1966年召开第1届CCPR会议以来,目 前已召开了共41届会议,累计制定了克茵丹 (captan)、甲萘威(carbaryl)等228种农药在水果、 蔬菜和谷物等19大类、290多种食品和农产品中 的至少3300个法典MRLs标准。2006年,我国 成为CCPR主席国。并于2007和2008年组织召开 了第39届和第40届CCPR会议,其中第39届会 议制定了20种农药的187项法典MRLs,撤销了 13种农药的124项原有法典MRLs,第40届会议 制定了23种农药的279项法典MRLs,撤销了 13种农药的91项原有法典MRLs[4刮。因此,农 药法典MRLs标准数量是一个动态值,每个MRL 标准都需要通过周期评估程序定期(10一15年) 对其进行再评估,根据最新资料及时修订或撤 销原定的限量值。目前共有法典MRLs标准 3158个,涉及农药156种[7-a]。 食品法典MRLs标准是WTO认可的国际农 产品及食品贸易仲裁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 国际上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最重要的参考 资料,对全球农产品及食品贸易具有重要影响。 CAC各成员国参照和遵循这些标准,既可以避免 重复性工作,节省大量人力和财力,又能有效地减 少国际食品贸易摩擦,促进贸易的公平和公正pJ。 1.2国家层面 1.2.1 欧盟国家一。1¨ 欧盟统一的农药MRLs标 准由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负责制定。欧盟历 来十分关注食品安全,并形成了比较严谨的食品 安全法律体系。2002年欧盟发布了“欧盟新 食品法”,即欧盟议会与理事会178/2002法规 (Regulation),并于同年1月28日正式生效。该法 规是欧盟迄今出台的最重要的食品法,填补了在 欧盟层面缺少总的食品法规的空白,是对以往欧 盟食品质量与安全法规的提升与创新,具有很强 的时代特征。2005年2月23日欧盟又颁布了 396/2005法规,该法规规定了欧盟统一的食品和 农产品中农药的MRLs标准,同时补充了91/414/ EEC指令(Directive)[此指令是目前在欧盟农药 政策框架内,用于市场上的植保产品(PPPs) 的重要法规]。396/2005法规还整合了以往的 4个指令,共包括欧盟的245个农药MRLs标准以 及约850个各成员国各自的农药MRLs标准。 396/2005法规共包含7个附录,其中附录I 为食品和农产品清单,附录Ⅱ为欧盟现有的MRLs 标准,附录Ⅲ为l临时性的MRLs标准,附录Ⅳ为豁 免MRLs的物质清单,附录V为一律标准,附录Ⅵ 为加工产品的MRLs标准,附录Ⅶ为收获后使用 万方数据 416 农药学学报 的熏蒸剂名单。其中附录I~Ⅳ是核心内容,涉及 471种农药在315种食品和农产品中共145000个 MRLs。以下简单介绍7个附录的主要内容。 附录I为食品和农产品清单,为欧盟第178/ 2006法规,其将315种商品分成新鲜和冷冻水果、 新鲜和冷冻蔬菜、干豆类、香料等共lO个大组。 315种商品共包含了当前指令中涉及的190种原 有商品和125种新商品,新商品多数为小作物如 木薯、麝香草等,也包括可可、咖啡和糖类植物。 附录Ⅱ为欧盟现有的MRLs标准,是以前根据 欧盟指令制定的,包括原有245种农药在原有的 190种农产品(商品)中共计约45000个MRLs,大 多数农药已经按照91/414/EEC指令完成了风险 评估。欧盟MRLs标准的制定是由其成员国和 EFSA基于WHO的方法,对消费者长期和短期的 健康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再根据农药残留摄入 量与每日允许摄人量(ADI)或急性参考剂量 (ARfD)进行比较,作出风险管理决策,经征求意 见及向WTO/SPS通报后,由欧盟食物链和动物健 康标准化委员会(SCFCAH)批准并发布。 欧盟制定MRLs标准时要求的资料主要有: 1)毒理学资料及由此推导的ADI/ARID;2)批准 使用情况及良好农业规范(GAP)信息;3)监控残 留试验结果,对大宗作物要求有8个试验点,小作 物为4个试验点;4)对于与动物饲料相关的作物, 还需进行动物饲养研究。 附录Ⅲ为欧盟临时标准(由于缺乏相关数据 而暂时设定的MRLs标准)。附录Ⅲ又分为两部 分,附录ⅢA为新增加的226种农药在315种食品 和农产品(原有190种和新增125种)中共约 70000个临时MRLs标准,这些MRLs主要来源 于成员国的国家MRLs、进口MRLs和法典MRLs, 对应的农药并未根据91/414/EEC指令进行风险 评估,是成员国50000个MRLs及法典MRLs向 欧盟MRLs标准协调、统一的一个转化,转化过程 包括开发数据库并收集信息、制定标准草案和征 求意见等10个步骤;附录ⅢB为原有245种农药 在新增的125种食品和农产品中共计约30000个 MRLs标准。 附录Ⅳ为豁免物质清单。共有52种物质被列 入清单中,包括6种微生物和46种化学物质,如苯 甲酸、脂肪酸等。目前至少有8种物质根据91/ 414/EEC指令进行了风险评估,其他正在评估中 的物质也暂时列入了该清单。 附录V为396/2005法规附录中未涉及 的农药在农产品中的MRLs,定为“一律标准” (0.01mg/kg)。附录Ⅵ为附录I中加工后产品的 加工因子(PF)。附录Ⅶ主要涉及收获后使用的熏 蒸剂,包括磷化氢、磷化铝、磷化镁和硫酰氟4种 化合物,其对应的产品中的残留量允许临时超过 附录Ⅱ和附录Ⅲ中的MRLs,但在销售和消费时的 最终残留量应符合限量限制要求。 1.2.2 美国【tz-13]美国农药登记与MRLs标准 的制定由其环境保护局(USEPA)负责。美国是世 界上农药#管理#最完善、程序最复杂的国家,建 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农药残留标准、管理、检 验、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维 护消费者利益,美国制定了详细、复杂的MRLs标 准,共涉及380种农药约11000项,大部分为在全 美登记的农药并根据联邦法规法典(CFR)制定的 MRLs,其余为农药在各地区登记时制定的MRLs、 有时限或临时的MRLs、进口MRLs和间接残留的 MRLs等,还列出了豁免物质或无需MRLs的清 单,提出了“零残留”的概念。其所有MRLs和豁 免物质均列入了CFR第40章第180节中。 美国MRLs标准中有时限或临时性的MRLs 约有600项,涉及100种农药,1998—2008年已撤 销了400多项有时限的MRLs,计划2009年撤销 27种农药的114项有时限的MRLs。列出了约 165种豁免物质清单,包括柴油、增效醚、除虫菊 (酯)、鱼藤酮、藜芦碱等农药活性成分,部分收获 后使用和用于特殊处理的农药(如溴甲烷作为移 栽前的土壤熏蒸剂,碘化钾作为香蕉叶面处理剂 等),其余绝大部分为非活性成分(如助剂)。美国 根据需要,对国内没有登记的部分农药/作物组合 制定了少量的进ElMRLs。“零残留”即不得检出. 美国提出此概念主要基于以下原因(或其中之 一):1)未确定农药对两种温血动物物种的安全剂 量;2)农药对试验动物有致癌性或其他显著的生 理学影响;3)产品在进行国际贸易前,残留的农药 通过洗涤、风蚀等过程及GAP已去除而几乎不再 存在。 1.2.3 日本¨4d钊 日本农药的MRLs标准由厚 生劳动省负责组织制定。由于农药、兽药等化学 品残留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日本于2003年 5月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并于2006年5月29日 正式实施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listsystem),并执 行新的食品和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标 万方数据 宋稳成等:国内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现状与发展趋势 417 准。肯定列表制度涉及对农药、兽药和添加剂等 791种农用化学品的管理,是当时世界上制定残留 限量标准最多、涵盖农药和食品品种最全的管理 制度。该制度几乎对所有食品和用于食用的农产 品中的农用化学品制定了残留限量标准,包括“临 时标准”、“一律标准”、“沿用现行限量标准”和 “豁免物质”以及“不得检出”5个类型,共有限量 标准57000多项,其中农药和农药MRLs的数量 分别为579种和51600多项,均分别占到总数的 70%和90%以上。 临时标准:日本目前共制定了47000多项临 时标准,涉及264种(类)食品和农产品、515种农 药。制定“临时标准”时主要需考虑以下几个因 素:1)CAC的MRLs标准;2)日本《农药取缔法》 规定的国内登记许可标准(即沿用现行限量标 准);3)基于JMPR所要求的、进行过科学的毒性 评价的外国(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 兰)的MRLs标准,采用5国的平均值作为其临时 MRLs;4)当由于致癌性或其他原因不能确定农药 的ADI标准时,应根据目前的习惯做法,在制定 《临时标准》时以“不得检出”表示。根据规定, 《l临时标准》在其制定后每5年需重新评估一次, 在对《临时标准》实施期间获得的反馈意见进行进 一步修订的基础上,将出台正式的《食品中农药最 大残留限量标准》。在新制度正式实施后,日本即 已开始修订相关的临时标准。 一律标准:即日本政府确定的对身体健康不 会产生负面影响的限量值,以1.5斗∥(人·d)的 毒理学阈值作为计算基准,确定的限量值为 0.01mg/kg。该标准适用于肯定列表制度中未制 定MRLs的农用化学品/食品组合。 豁免物质:日本确定豁免物质时主要考虑如 下因素——日本的评估结果、JMPR的评估结果、 基于《农药取缔法》的评估结果以及其他国家和地 区的评估结果。豁免物质包括矿物油、印度楝树 油等。 日本在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前共制定了246种 农药的8990项MRLs标准。新制度实施后,沿用 了2005年前58种农药在175种(类)农产品上的 共2389项MRLs标准,同时新制度规定了在所有 食品中不得检出的农药有敌菌丹(captaf01)等 7种,在部分食品中不得检出的有艾氏剂、狄氏剂 等6种。 1.2.4加拿大[17-18]加拿大的农药残留管理由 其卫生部和农业部根据食品药品法(FDA)联合执 行,农药登记及MRLs标准制定由其卫生部负责, 残留监控及执法由其农业部负责。以前,加拿大 的农药MRLs都是通过官方公报征求意见后,根 据FDA下的食品药品条例(FDR)制定的。截至 2008年6月16日,加拿大共制定了174种农药在 280种(类)食品和农产品中的2362项MRLs标 准。 2008年6月16日,加拿大通过C-28法案 (BillC-28)修订了IDA,至此将允许按照有害生 物控制产品法(PCPA)合法地制定农药的MRLs 标准,而无须经过FDR的批准。这种变化将使得 MRLs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撤销更加高效、快速。 程序变化后,加拿大加快了MRLs标准的制定和 修订速度,2008年7月9日至9月3日,加拿大共 制定了57种农药的2476项MRLs。其分为两部 分:一部分是对以前已制定标准的部分农药增加 与之相关的食品和农产品;另一部分为新增加的 农药/食品、农产品组合。根据PCPA,加拿大目前 共有201种农药在570种(类)食品和农产品中的 4838项MRLs标准。 1.2.5澳大利亚和新西兰[13,19驯澳大利亚的 农药登记与农药MRLs标准制定由其农药和兽药 管理局(APVMA)负责。2008年10月,APVMA 发布了新的农药MRLs标准,新标准由5个附表组 成:1)500多种农药的共4000多项MRLs;2)食 品和动物的分类,该分类参考了CAC的食品和动 物分类;3)残留定义;4)动物中的MRLs,共涉及 184种农药的570项MRLs;5)豁免物质清单,该 清单详细列出了不需要制定MRLs的农药的各种 前提条件。新西兰的农药登记和MRLs标准制定 由其食品安全局负责,目前共制定了约2900项 MRLs标准。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于1998年签订食品标准互 认,共同建立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 (FSANZ),负责制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标 准法典。所制定的标准中,除个别标准单独适用 于澳大利亚或新西兰外,绝大部分为两国通用标 准。 2 MRLs标准制定的特点及趋势 2.1标准体系化 欧盟各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大批量制定 万方数据 418 农药学学报 MRLs标准前均要出台或修订相关食品安全管理 法规。这些国家依靠其先进的科学技术及强大的 国力,积累了大量有关农药毒理、残留、环境等方 面的基础数据,其MRLs标准几乎涉及所有的农 产品和食品,一种农药在多种不同作物包括很多 小作物上都有详细规定,并制定了一系列与MRLs 标准配套的技术规范。其法律依据充分,标准和 规范数量庞大,指标具体,体现了标准的权威性和 可操作性,加上标准制定、实施和技术支撑的协调 统一性,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标准体系和有效 的监管机制,以确保避免因农药残留超标引起的 食品安全问题。 2.2 制定MRLs标准时重视风险评估 欧盟各国、美国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在制 定MRLs标准时日益强调风险评估,并在风险评 估中突出了对弱势群体如儿童、育龄期妇女的保 护。风险分析已被认为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 础,在其4个组成部分中。风险评估是整个风险分 析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也是CAC、欧盟、美国等国 际组织和国家目前和将来工作的重点。在国际 上,农药残留风险评估的目的就是制定MRLs标 准,风险管理的结果就是决定农药能否获准登记, 而MRLs标准的制定水平直接反映了农药登记管 理和风险评估的水平,并直接影响到消费安全与 食品和农产品国际贸易[21J。 目前,美国在制定MRLs标准时所采用的“风 险杯(riskcup)”原则得到了很多农药管理工作者 的肯定,这是一种农药累积风险评估理念,代表着 农药风险评估新的模式。按照这一模式进行农药 残留管理,一方面所制定的各农药MRLs之间差 别很大,使得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MRLs值无 法进行平行比较;另一方面可以对新登记的农药 产品的MRLs进行合理的分配,以符合本国实际 使用情况。这样做不但可以避免本国居民农药残 留总摄人量超标,还可以有效地保护本国贸易以 及限制农产品输出地的农药使用。值得一提的 是,美国在农药登记管理及农药MRLs标准制定 中融入了产品生命周期的理念,过程贯穿于农药 风险评估、MRLs制定、登记批准、撤消登记、免除 MRLs和再评估等,这些过程相对独立而又互相关 联,从而形成了一个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的有机体 系,对新农药、在用农药和撤销后的农药都建立了 有效的监管机制,是很多国家农药管理的典范⋯。 2.3标准制定中的协调性和工作分工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中的协调性及工作分 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在制定MRLs标准 过程中,国际组织间、国际组织与国家间以及各国 之间均加强了协调与工作分工。如JMPR加强了 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合作与工作分 工,OECD制定了与农药MRLs相关的指导文件和 准则,如农药在植物中的代谢准则、轮作作物田间 试验准则、残留定义准则、农药残留试验准则、作 物田间残留试验模版和家畜饲料表等。JMPR和 OECD共同制定了尽可能多的、具体的准则和规 范,以确保制定MRLs标准时所需资料的质量以 及标准的协调一致。所有这些资源适用于JMPR 时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各相关管理机构。2)为了减 少标准制定中的人为因素,JMPR启用了统计学评 估方法和评估软件,并将统计学方法应用到累积 风险评估等新模型之中。3)通过CAC建立了全 球统一的MRLs标准,主要是农药用量较小的作 物和特殊作物(小作物)上农药的MRLs。 2.4 MRLs标准越来越严格和具体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及保护各国的贸易利益, 欧盟各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在制定MRLs标准时 均力求覆盖所有农产品和食品,标准指标越来越 严格,主要体现在所有未经过风险评估的MRLs 值都定为Il缶时标准,以方法的检测限或一律标准 (0.Olmg/kg)为限值,或者定为“零残留”或“不 得检出”。同时为避免因缺乏相关标准可能产生 的国际贸易问题,对可能检测不出的农药残留,也 有可能制定MRLs。 3我国农药MRLs标准现状 3.1基本状况 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非常重视食品及农产品 质量安全,于1995和2006年先后颁布了《食品卫 生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 1日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充分 考虑了《食品卫生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内 容。这些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的出台,为食品及农 产品中农药MRLs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农药的MRLs标准主要由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两部分组成,国家标准由卫生部和国 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行业标准主要为 农业部发布,属农业行业标准。我国于2005年 1月25日发布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 标准(简称“新标准”),并于2005年10月1日开 始实施。新标准代替并废止了以前34个食品中 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共包括了136种农药的 万方数据 No.4 宋稳成等:国内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现状与发展趋势 419 478项MRLs。为了弥补国家标准的不足,农业部 也加快了行业标准的制定,截至2009年,我国共 制定了118种农药在68种(类)食品和农产品中 的共329项MRLs农业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共有涉及178种农药在92种 (类)食品和农产品中的807项MRLs标准。同时 制定了500多种农药在食品和农产品中的残留检 测方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农药残留采样 方法等其他配套的技术规范,初步形成了以国家 标准为主,行业标准为辅,以及安全标准和配套支 撑标准共同组成的较为完善的农药残留标准体 系。 与原有标准相比,2005年实施的新标准是根 据风险评估结果,并参考了CAC、美国、欧盟等国 家及组织制定的标准而制定的。新标准与CAC 标准的符合率由原来的14.6%提高到了85%以 上,有83种农药的274项MRLs标准直接采用了 2004年的CAC标准或与其一致。对于某些特定 的粮食、蔬菜等食品,因我国居民的食用量较大, 其农药残留指标还要严于CAC标准。新标准还 考虑到了农药的代谢产物及杂质对人体可能造成 的危害,增加了毒性分级的内容,将食品中的各种 农药残留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性和低毒几个级 别,并列出了农药用途、ADI、ARID、残留的定义 和检验方法等信息。对食品和农产品的分类更 细,如将蔬菜分为叶菜类、果菜类等,将水果分为 仁果类、核果类等,使标准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 实用性和可比性Ⅲ-。 3.2存在的差距 与CAC、欧盟各国、美国和日本等国际组织和 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药MRLs标准的制定及修 订工作仍存在较大差距。 3.2.1标准数量少,协调性差 目前,我国在近 200种作物上有600多种农药登记使用,常用农药 400多种,农药产品有20000多个,按照2007年 12月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要求,每 种农药登记在相对应的作物分类中都应有一项 MRLs值,但我国目前仅有807项MRLs标准,远 远少于CAC、欧盟各国、美国和日本等国际组织和 发达国家的标准,无法满足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安 全管理及国际贸易的需要。同时还存在标准配套 协调性差的问题:首先表现在有些标准与农药管 理政策不配套,如1999年我国已明令禁止S-氰戊 菊酯(esfenvalerate)在茶叶上使用,按照惯例其 MRLs标准应为“不得检出”,但在新国标中却将 该农药在茶叶中的MRLs标准定为2mg/kg;其次 还表现在安全标准与技术支撑标准的不配套和不 协调,部分安全标准缺乏相配套的检验方法;第三 是部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互不协 调,甚至相互冲突。 3.2.2标准的科学性和技术水平较低 主要体 现在:1)风险评估及其基础研究工作薄弱,我国至 今尚未颁布农药风险评估原则和MRLs标准制 定、修订的方式方法等技术规范,并且许多标准值 的设置未充分利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基础,同时 基本未涉及到植物源动物产品(肉、奶、禽、蛋)中 农药MRLs标准制定的相关研究。2)制定标准时 未充分考虑、使用我围良好农业规范(GAP)条件 下的残留试验数据。目前,我国农药登记机关已 对300多种农药有效成分开展了2000多个残留 试验,取得了5000多个残留试验数据,在全国农 产品农药残留例行监测中积累的农药残留数据也 有近100万个,但是我国新标准中根据GAP数据 制定的MRLs却很少。3)标准涉及的农产品种类 较少,分类较笼统;有关膳食消费的调查简单,调 查间隔过长等。 3.2.3标准的制定及修订机制不健全,反应不及 时按照国际惯例,农药管理部门一般也即是农 药残留标准制定部门。而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未 形成统一协调的标准制定、修订机制,标准的制定 及修订缺乏规划性和针对性,反应不及时。自 2005年颁布MRLs国家标准后,至今没有再新增 MRLs国家标准,也还未对以前的标准进行修订。 4小结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在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 设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与相 关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相比,与技术性贸易壁垒 日益加剧的农产品及食品国际贸易形势相比,与 近年来发生的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所引起 的新闻媒体空前关注度相比,我国目前的农药 MRLs标准体系还很不完善,工作仍任重而道远。 这迫切要求我们首先要制定长远规划,加强农药 MRLs标准制定及修订所需的基础性数据的研究 和调查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和农药管 理的法律法规;要转变农药MRLs标准制定及修 订的方式方法,强化农药安全性评价,加快制定农 万方数据 420 农药学学报 V01.11 药MRLs标准的步伐,提高检测的技术水平和能 力,确保食品安全。其次要坚持农药残留标准制 定应与农药登记工作紧密结合的原则,理顺相关 标准制定与农药登记管理部门问的关系。加强部 门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建立协调、统一、有效的 MRLs标准制定及修订工作机制。第三要充分利 用CCPR主席国这一平台,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及时掌握相关国际组织和其他发达国家在MRLs 标准及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最新动态,充分研究 并适时采纳其在农药MRLs标准制定及修订方面 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我国农药MRLs标 准的制定及修订水平。 参考文献: [1】 [2】 [3] [4] [5] [6] [7] [8] [9] [10] SONGWen-cheng(宋稳成),HEYi—bing(何艺兵),YANG Yong—zhen(杨永珍).要重视农药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问 题[J].Pe盯icSciAdmin(农药科学与管理),2007,28(6): 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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